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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的社会秩序、个体自由与社会控制
——基于对部分社会学经典文献的分析

2016-04-11郝彩虹中华女子学院性别与社会发展学院北京100101

社科纵横 2016年6期
关键词:涂尔干韦伯福柯

郝彩虹(中华女子学院性别与社会发展学院 北京 100101)



现代社会的社会秩序、个体自由与社会控制
——基于对部分社会学经典文献的分析

郝彩虹
(中华女子学院性别与社会发展学院北京100101)

【内容摘要】人类进入现代社会以后,为了在持续变动的社会中重建秩序,不断探索创设新的社会机构、规范机制和控制机器。在此背景下,罗斯和涂尔干立足于对“社会何以可能”的思考,分别对社会控制何以产生并存在(罗斯)以及现代社会的社会规范机制的作用(涂尔干)做了研究;而韦伯和福柯则从对“个体的自由何以可能”的担忧出发,对理性铁笼对现代社会以及现代人的结构性控制(韦伯)和微观权力技术以及宏观治理术(福柯)展开了分析。

【关键词】社会控制社会秩序个体自由

*本文为到中华女子学院2013年度教师能力提升项目(JS2013- 02008)支持。

“社会何以可能”以及其所内涵的社会秩序与个体自由之关系的探讨,一直是社会科学的主要关怀。人类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为了在新的持续变动的社会中重建秩序,给动荡不安的世界以确定性,并最终实现社会整合,而不断探索创设新的社会机构、规范机制以及控制机器。但与此同时,由于出于秩序需要的社会控制是作用于每一个现代人的,因此,必然对个体的自由形成制约。百余年来,不同的学者基于对“社会秩序第一位”还是“个体自由第一位”的不同认识,对于社会秩序、个体自由以及社会控制之间的关系做出了不同的阐释。

一、社会控制与社会何以可能

社会控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控制泛指对一切社会行为的控制,其目的是实现社会秩序;狭义的社会控制特指对越轨行为的控制。本研究采用社会控制的广义用法。

(一)罗斯:社会控制何以产生并存在

爱德华·罗斯是第一位以社会控制为主题做了系统阐述的学者,在《社会控制》(1901)一书中,罗斯详细地分析了社会变迁如何使人为秩序以及社会控制成为必要、控制的各种手段以及这些手段分别如何发挥作用,区分了社会控制与阶级控制,并对社会控制何以会变迁、包括哪些体系、其目的和界限在哪里、应遵守什么标准等提出了他的见解。

罗斯(1989)认为秩序是人类的基本需要,社会秩序意味着确定共同体成员行动的边界以调节冲突,所以,社会秩序的标志之一就是避免敌对状态,而社会控制是避免敌对状态的选择之一。人性中所固有的同情心、友善、正义感以及怨恨等自然属性,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能够依靠其自身发育出一个纯粹的自然秩序,“亦即一个没有人工设计和作用的秩序”[1](P32)。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变迁,当协作的主体不再是个人,而是各类共同体时,矛盾和冲突的力量就不再是自然秩序能够调和的,在此背景下,“人们强烈地需要能够提供比天生道德动机更好的秩序”[1](P45)。于是,产生了社会控制,控制的目的是为了达至平衡,从而使社会真正存在下去。社会之所以要对个人的行为方式加以干预,有时是出于情感,有时则是出于自身利益,而控制的实现,则源自于控制中心(辐射点)所附着的威信,这些辐射点包括大众、长者、领导者或特权阶级、教士、先知、统治阶级、资本家、官员等。罗斯指出,社会控制是支配地位形成的根源,精良的控制工具应该是经济的、简单的,并且是作用于精神的,能够实现自发控制的。

罗斯(1989)对社会控制的手段以及引起社会控制变迁的因素做了全面总结。关于社会控制的手段,罗斯的总结包括:舆论、法律、信仰、社会暗示、教育、习惯、社会宗教、典型、理想、礼仪、艺术、人格、启蒙、幻想、社会价值观、生存竞争、英雄人物以及伦理法则的维持等,这些手段或者是作用于人的身体,或者是作用于人的灵魂,或者采用强制,或者采用诱惑。而至于引起社会控制变迁的因素,则包括社会需要的变化(社会秩序的维持是否困难)、因阶级的出现和阶级冲突而产生的部分分离(社会分层和社会流动)、人类文化和习惯的变化、无选择地获取外来品(物质或思想)、新经历(移民或淘金)、彼此倾轧的剧烈冲突(战争)等。正是由于社会本身是在不断变化的,所以,没有一种社会控制辐射点或者手段能够一以贯之地通行于任何社会。

为了进一步说明社会控制的动态性,罗斯(1989)将社会控制划分为伦理的体系和政治的(“从属于政治的”)体系两类。前者产生自人类本能的道德情感,其存在与其说是为了实现功利的社会秩序,不如说是为了维护一种道德秩序,包括舆论、暗示、个人理想、社会宗教、艺术以及社会评价都属于这一控制体系;与伦理体系不同,政治的控制体系则是由为了达成某种目的而精心选择的手段构成,这些手段包括法律、信仰、礼仪、教育和幻想等。伦理的控制工具普遍适用于人口种族构成单一的、文化同宗的、成员互动密切的、要求个人承受的负担较轻的、社会构成与地位和寄生关系不必然相关的情况;而政治的控制工具则通行于人口组成不相容的、秩序高于个人意志和福利的、财富和机遇占有存在巨大差别的、社会流动机制缺失的、社会地位决定地位和寄生关系的情况。显然,政治的控制工具比伦理的控制工具更取决于社会的构成,二者之间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何种情况下伦理工具居于主导地位,何种情况下政治工具居于主导地位,是随着知识、文明程度以及社会需求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

此外,罗斯(1989)还对阶级控制和社会控制做了区分。罗斯(1989)将阶级控制定义为“寄生阶级为其自身的利益而产生的力量”[1](P289),换言之,在阶级控制中,秩序本身不再是目的,而是成了手段,成为了寄生阶级实现阶级利益的手段,控制成为他们损害其他团体以谋利的手段。而在社会控制中,秩序本身就是目的,是人类社会达至协调、平衡,从而维系下去所必需的。

罗斯关于社会控制的思想主要形成于1896- 1901年之间[1](P序言),虽然身在美国,但是作为涂尔干、齐美尔和韦伯的同时代人,面对早期工业化国家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变迁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其研究的问题域是相近的,但各自的研究范式的差别以及对社会现实的判断的不同,决定了他们不同的理论关怀。

(二)涂尔干:集体意识、社会分工与社会控制

在涂尔干的研究脉络中,有一条贯穿始终的思想之链,即“人之所以为人,只是因为他生活在社会之中”[2](P49),无论是《社会分工论》(1893)、《自杀论》(1897),还是《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1912),其基本主旨都是,人作为一种社会性的存在,是因为置身于社会(共同体)中才体现出了其“人之为人”的价值,也就是说个人权利的基础并不是天赋人权的观念,“而是社会实践、看待和估价这种权利的方式”[2](P54),基于某种道德基础的社会整合是保障个人权利的基础,而社会整合有赖于社会控制。所以,在涂尔干看来,社会控制(无论来自于国家还是来自于次级机构),对个人来说,不是束缚,而是实现个人解放的基本条件(涂尔干,2006),“自由是一系列规范的产物……只有社会规范才能限制人们滥用这些权力”[3](P序言15)。

在《社会分工论》一书中,涂尔干(2001)通过对法律这种社会团结表象(或者说社会控制手段)的历史考察,将社会团结归纳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机械团结,一种是有机团结。前者的实现仰赖于对共同意识和权威的遵守以及对对立行为的压制,后者的实现得益于具有明确道德规范指导的劳动分工。换言之,集体意识和劳动分工分别代表了通行于不同人类历史时期的两种社会控制方式。前者通过压制个人意识与集体意识之间的差异性,使个人意识统一于后者,其方式既有展示性质的使人痛苦的惩罚,也有凝聚集体意识的仪式、庆典等(涂尔干,2006),它的作用在于维护这种基于相似性而产生的社会团结;而关于后者,社会的发展赋予他的使命是调节各种社会关系,以此实现社会整合。

两种不同的社会团结形式对应两种不同的社会类型,机械团结对应于环节社会,有机团结对应于组织社会,尤其是职业组织社会(涂尔干,2001),即现代社会。与西方古典经济学派对劳动分工的经济作用的考察不同,涂尔干(2001)认为现代劳动分工最大的价值在于其道德上的意义,即实现社会整合和团结,而文明的进步和生产的扩大,既非劳动分工的功能,也非劳动分工的原因,充其量也就是一个无意中的成果。进言之,职业群体的存在,“并不在于它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而在于它对道德所产生的切实影响。在职业群体里,我们尤其能够看到一种道德力量,它遏止了个人利己主义的膨胀,培植了劳动者对团结互助的极大热情,防止了工业和商业关系中强权法则的肆意横行”[3](P序言22)。与此类似,涂尔干(2006)认为,国家作为高于职业群体的组织,其本质上是一个“道德纪律的机构”[2](P58),其基本义务不是监督或者干预社会生活,也不是经济掠夺机器,而是“促使个人以一种道德的方式生活”[2](P56)。

简而言之,在涂尔干的思想体系中,国家和职业群体所确立的社会规范是现代人作为一个道德存在的内在需要,相反,失范对于个人来说不是自由而是焦虑与毁灭(迪尔凯姆,1996)。

二、社会控制与个体自由

(一)韦伯:权力、支配与理性铁笼

韦伯对于社会控制的论述沿着两个方向展开,一个是沿着国家这种特殊组织中支配-服从关系的演变说明政治控制的演变,一个是沿着西方世界的祛魅和理性化进程说明理性主义对现代社会以及现代人的结构性控制。实际上,现代国家以科层官僚制和现代法治为特点的政治控制本身就是理性主义的表现之一。

权力是韦伯理论中的基本概念,在韦伯看来,权力是行动者贯彻自己意志的一种能力,“是一个行动者在社会关系中占据一种位置的机会,在这个位置,即使遇到阻力,这个行动者也能够贯彻自己的意志,无论这种机会的基础来自何处”(Weber, 1947;参考自夏传玲,2010),换句话说,权力是控制(支配)得以实现的基本前提。统治是一种特殊的权力,通过这种能力,国家垄断了正当使用暴力的权利,并体现为一种由正当的暴力手段支持的支配-服从关系。国家(即人与人之间的支配-服从关系)的支配权的合法性来自于三个渠道,一种是对神圣化了的习俗的遵从和信仰,统治者的统治地位来源于传统,即“传统的”支配;一种是对领袖的个人崇拜,即“超凡魅力型的(chrisma)”支配;第三种是对以理性的方式建立的规则的信任,即现代社会“法制的”支配。至此,韦伯回答了政治控制(支配)何以可能的问题(韦伯,1998)。

然而,韦伯所看到的现代人所遭遇的控制绝不止于政治支配,而是有另一种更严密的结构性的控制,即“理性铁笼”的控制(韦伯,2007)。在现代社会,理性主义已经突破了个人的界限,成为现代经济秩序的主宰,并进一步突破了经济领域,成为现代政治和社会秩序的主宰,基于利益计算的经济理性、政治领域的科层官僚制以及法律领域的形式理性法吞噬了每一个现代人独立的自我意识。那么,对于置身于这种囊括了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密不透风的理性铁笼中的现代人来说,个体的自由与个体的发展何以可能?控制现代人的不再仅仅是某种实在,而是理性结构,这才是韦伯的忧思所在。

(二)福柯:权力技术与治理术

社会控制以及在这种控制下个体的自由何以可能,始终是福柯的学术关怀所在。从《疯癫与文明》(1961)中对控制的权力技术以及个体的回应的系统分析起始,《临床医学的诞生》(1963)、《规训与惩罚》(1975)都是关于微观权力的运作机制以及权力与知识生产的关系的研究,而《治理术》(1978)则是突破微观权力技术走向更宏观的权力配置的研究。

在研究的早期阶段,福柯的控制和干预问题研究没有沿着经典理论的总体性的宏观分析展开,而是另辟蹊径,以微观权力的运作作为切入点。在福柯这里,权力不再是一种行动者所拥有的强制性的能力,其本质不再是占有,而是运用,权力成为一种弥散性的、细微的渠道,抵达个人的身体、姿态以及全部日常行为的技术,是为“权力效应”。通过权力技术,控制的表象不再是压制性的,而是润物细无声的,不再是外部强加的,而是个体自我内化的。权力的运作离不开对知识的利用,与此同时,权力运作本身就伴随着知识的生产。疯癫被定义为一种精神疾病和精神病院的产生(福柯,2010)、临床医学和门诊的出现(福柯,2011)以及惩罚手段的变迁和全景敞视的监狱的诞生(福柯,2010),都服从于理性权力对异己者的权力的剥夺,而这些机构以及与此伴生的知识,进一步完善了权力技术,权力所造就的不仅仅是个体表面的驯服,更是具有自我规训、自我审判倾向的自我反思主体本身。服务于规训的纪律不再是外部强加的力量,而是成为了主体内心的道德。换言之,权力发挥作用的方式的表象不再是对个体自由的压制,相反是个体自由,但个体没有意识到这种自由本身就是权力构造的,其本身依旧是权力压制性的产物。至此,“秩序借助一种无所不在、无所不知的权力,确定了每个人的位置、肉体、病情、死亡和幸福。那种权力有规律地、连续地自我分权,以致能够最终决定一个人,决定什么是他的特点、什么属于他,什么发生在他身上”[4](P221)。

福柯并没有止于对疯癫和精神病院、临床医学和诊所以及刑罚和监狱的历史学分析,而是进一步研究了作用于精神病院、诊所以及监狱的干预和控制机制,对于更为宏观的国家的控制具有怎样的意义?由此,他的研究指向由微观的权力技术转向了宏观的治理术。福柯在《治理术》[5]一文中提出了西方权力形式的三种类型,分别是产生于封建型领土整体的司法国家、产生于有确定领土界限并对应一个管制和纪律的行政国家,以及主要以人口的多寡和密集程度界定的治理国家;并进一步指出“治理化”是现代国家的普遍趋势,与之伴生的是治理特有的机器(apparatus)的形成和一整套知识(saviors)的发展,福柯在这里再一次强调了权力与知识的互为伴生关系。在福柯看来,治理所仰赖的已经不再是“法”,而是一系列形式多样的“手法”,换言之,治理术是“由制度、程序、分析、反思以及使得这种特殊然而复杂的权力形式得以实施的计算和手法组成的总体”[5]。治理化并不意味着主权和纪律的削弱,这是因为,治理的目标是人口,而人口治理决定了主权基础的重要性和纪律的必要性,只不过治理国家采用了更为精巧的方式,即利用由家政演化出来的政治经济学作为知识形式,以安全配置(apparatus of security)为核心机制,从而在表象上弱化了主权和纪律。而实际上主权—纪律—治理的三角才是现代治理国家的本质。

实际上,福柯对微观权力技术的考察和对国家治理术的洞见,所指向的是同一个观点,即主体实际上是权力征服的产物,但在现代社会,权力发挥作用的方式不再是强力压制,而是通过一套披着科学和理性外衣的知识为权力的运作提供合法性,主体不是被强制,而是在权力机制的作用下自愿成为了自我反思性主体,换言之,“自由主体从本质上而言是他律的,是由权力所构成的”[6]。在这一点上,福柯和韦伯实际上是一样的悲观主义者,在他们看来,现代人自以为摆脱了传统的宗教、风俗习惯、君王、官僚等的束缚,在匿名社会和民主政治下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殊不知掉进了另一个更加严密的控制系统,操控这个系统的力量不可见却又无处不在,这种力量在韦伯那里是理性铁笼,在福柯这里是权力—知识樊篱。

三、结语

上述研究虽然都对作为一种社会事实的社会控制做了详细考察,但是研究的出发点却不尽然一致。大体来说,罗斯和涂尔干的研究问题的出发点是“如何更好地实现社会秩序”,韦伯和福柯的研究问题的出发点则是“在现代社会,个体的自由何以可能”。在罗斯和涂尔干看来,个体的价值在于其在社会中的价值,平衡的社会秩序是实现个体自由的首要保证;而韦伯和福柯则倾向于认为任何一种秩序都是对个体自由的束缚,因为所谓秩序,本质上是“多数人的暴政”,只不过由于现代西方国家将控制的职能由国家下放给了社会,并采用了更加巧妙和柔性的方式,所以看起来是个体行使权力,而实质则是权力构造个体。

实际上,罗斯和涂尔干与韦伯和福柯所关注的社会事实是相同的,即由传统向现代的社会转型,以及在此过程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问题和为了应对这些问题而产生的新的机构、机制和机器。只不过他们的理论关怀不同,罗斯和涂尔干更关心“社会何以可能”,而韦伯和福柯则更担忧“个体的自由何以可能”。但无论思想家们是乐观的或是悲观的,历史的齿轮都负载着现代社会飞速前行,或许与传统社会一样,现代人依然是受束缚的不自由的,但是,既然使个体获得自由的总体性的解决方案短期内无以形成,那么,作为个体来说,要实现相对的自由或解放,就只能服从于现有的秩序和控制的法则。

参考文献:

[1]爱德华·罗斯.秦志勇,毛永政译.社会控制[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2][法]爱弥尔·涂尔干.渠东,付德根译.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3][法]埃米尔·涂尔干.渠东译.社会分工论[M].北京:三联书店,2000.

[4][法]米歇尔·福柯.刘北成,杨远婴译.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M].北京:三联书店,2010.

[5]福柯文,赵晓力译,李猛校.治理术[EB/OL].http://www. frchina.net/data/detail.php?id=5373.

[6]彼特·丢斯,文,汪民安译.福柯论权力和主体性[EB/OL]. http://www.frchina.net/data/detail.php?id=9341.

[7][德]马克思·韦伯.冯克利译.学术与政治[M].北京:三联书店,1998.

[8][德]马克思·韦伯.康乐,简惠美译.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9][法]埃米尔·迪尔凯姆.冯韵文译.自杀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10][法]米歇尔·福柯.刘北成,杨远婴译.疯癫与文明:理性时代的疯癫史[M].北京:三联书店,2010.

[11][法]米歇尔·福柯.刘北成译.临床医学的诞生[M].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

[12]夏传玲.权杖和权势——组织的权力运作机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 9106(2016)06- 0059- 05

*作者简介:郝彩虹(1984—),女,中华女子学院性别与社会发展学院讲师,社会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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