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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汉法律文本中动词名物化对比解析

2016-04-11孔祥娜

关键词:物化英汉现象

孔祥娜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 太原 030012)



【司法实务】

英汉法律文本中动词名物化对比解析

孔祥娜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 太原 030012)

动词名物化是英汉法律文本中的常见现象,研究英汉法律文本中动词名物化的差异性能更精确的促进英汉法律的交流和互补。文章以举例子和作对比的说明方法,通过研究动词名物化在英汉法律文本中的现象,得出动词名物化在英语法律文本和汉语法律文本中表述方法的不同之处。

英汉法律文本;动词名物化;名物化;名词化

自中国加入WTO以来,对外经济贸易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法律英语作为一种具有规约性的语言分支,成为了国际贸易经济往来的桥梁和制约。在这个以英语作为世界语言的背景下,英语法律文本更是在国际贸易市场上占据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位置。因为它不仅仅是作为中外经济往来业务的唯一制约性工具,更是实现了中国法律和国外法律之间的融合和互补,能够更好地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交流和合作,因而对法律英语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然而频繁使用动词名物化是法律英语的重要特点,而且英语中动词名物化的使用频率也是远远高于汉语中的动词名物化的使用频率的。因此,研究动词名物化在英汉法律文本中的用法也就变得更加的切实可行。目前,已经有很多文章对动词名物化在英语法律文本中的用法进行了解析,但是却很少有文章对动词名物化在英汉法律文中的差异性进行对比分析。本文将以举例子和作对比的说明方法来阐释动词名物化用法在英汉法律文本中的不同之处。

一、动词名物化的定义和作用

(一)名物化和动词名物化的定义

“名物化”又叫作“名词化”,作为一种语法现象在语言表达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是指句子中的任何一个成分被转换成为具有名词或名词词组功能的独立成分的语法过程,也就是将某些非名词的词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加缀或转化形式等转变为名词。[1]目前,已有不少学者对名物化这一现象进行了研究并给出了其定义。在《现代语言学词典》中,把名词化定义为“从其他某个词类形成名词的过程或是指从一个底层小句得出一个名词短语的派生过程。”[2]夸克等对名物化定义为:一个名词短语和一个分句有系统的对应关系,就是名物化。张道真在《实用英语语法》中指出,当动名词获得更多的名词特征(即可被定冠词、形容词、所有格修饰,可后接of加逻辑宾语或可用复数形式),则变成名词化的动名词。[3]其实早在1936年,德国的语言学家Wilhelm von Humboldt就发现了动词和名词之间的转化现象。“动词名物化”,也就是“动词名词化”,这一概念最早被提出是在张志公的《语法和语法教学—介绍“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中,指用名词来表达原属动词表达的概念,也就是用名词来体现一致式情况下由动词所体现的过程。通俗点讲,动词名物化就是由动词转化为名词或起名词作用的词的这一语言现象。

(二)动词名物化的作用

动词名物化的作用是用名词或其名词作用的词来表示本来用动词所体现的过程和特点,这个过程就是其动作逐步从动态静化为抽象概念,甚至涉及到与该动作相关的人或事物的过程。一方面动词名物化通过词形的变化使原本动态的过程变为静态,为人们更好的认识世界提供了新的途径;另一方面通过动词名物化后的句子的字数一般少于原句,但信息量基本不变,因此名词化具有精简句子、浓缩信息的功能,这种现象多出现于英语中。[4]

二、英汉法律文本中的动词名物化对比解析

英汉两种语言中都存在动词名物化的现象,但是由于中西方思维方式和语言表达习惯的不同,译者们发现英汉两种语言中动词和名词的使用频率存在着很明显的的差异。中国人擅长形象思维,习惯于从人的角度思考问题,在语句表达中更倾向于韵律和节奏美,因此动词多用于汉语中;而西方国家的人拥有发达的抽象思维能力,他们会从事物本身的角度去看待问题,句子结构中则是名词用的更多,英语语言的表达方式也是常倾向于用名词来表达某些常在汉语中用动词或动词词组表达的概念。由此可知,动词名物化这一现象多用于英语中,而在汉语中则相对用的少一点,并且动词名物化在英汉两种语言里的表达方式上也有着很大的差异。本章将以法律文本为背景来解析英汉动词名物化构成的差异性。

(一)汉语法律文本中常出现的动词名物化方式:动词前加词“的”或是不作任何改变使用本身具有名词性质的动词来当名词使用[5]

在汉语法律文本中经常会通过在动词前加“的”来形成名词短语。如,例1中,“巩固”和“发展”本是多用作动词使用,而在它们之前加“的”则是将动词转换为了名词成分被用作“国有经济”的定语使用。在汉语法律文本中,很多动词本身就具有名词的性质,在不同语境中,既可以用作动词充当句子的谓语成分,又可以用作名词来充当句子的主语。如,例2中,“组织”一词是句子的谓语动词;而在例3中,不作任何的修饰,“组织”一词也可被当作名词使用成为句子的主语。这种现象在英语法律文本中很少见,因为英文中既可做动词又可作名词的单词相对较少,并且多用于日常用语中。

例1、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条)。

例2、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

例3、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二)英语法律文本中常出现通过改变动词本身来改变其词性的动词名物化方式:动词加后缀“-ing”变动名词或因词而异加各类名词性后缀“-tion,-ment”等[7]

在英语法律文本中,最常见的是通过加词缀来实现动词名词化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动词的-ing形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动名词;另一类则是因动词而异来添加各类名词性词缀,如-tion,-ment等,这类词被叫作动词的派生名词。英语中几乎所有的动词都可以用以上两种方法来进行名词化。所以英语中动词名物化的使用频率要远远大于其在汉语中的使用频率,尤其是在法律文本中。如,例4中“剥夺”和“没收”本是动词,运用动词名物化将动词“deprive”和“confiscate”词尾加词缀“-tion”其翻译为派生名词“deprivation”和“confiscation”;例5中将动词“超越”“transcend”翻译成为“transcending”动名词,这样可以使语句的衔接性更好,这更加体现了法律文本的准确性和正式性。需要注意的是将动词变为派生名词时,大部分的词可以直接加后缀,但是有的时候也要进行一些变化,就像“deprive”变为“deprivation”;而将动词变为动名词时,大部分是直接加“-ing”,但还是要考虑去“e”加“-ing”还是双写尾字母加“-ing”等问题。由于英语本身的性质这也使动词名物化在英语法律文本中的变化难度多于在汉语法律文本中。

例4、剥夺政治权利(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没收财产(confiscation of property)

例5、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The laws shall be equally to anyone who commits a crime. No one shall have the privilege of transcending the raw.)

综上,动词名物化是一种很常见的语言现象,无论是在英语中,还是汉语中都较常出现,尤其是在法律文本中更是屡见不鲜。但是由于中西文化和思维方式的不同,动词名物化现象在英语中的使用频率更高。本文以法律文本为背景,通过举例子和作对比的说明方法对英汉动词名物化进行了对比解析,从而总结出:在汉语法律文本中,常出现的动词名物化方式是在动词前加词“的”或是不作任何改变使用本身具有名词性质的动词来当名词使用;而在英语法律文本中常出现通过改变动词本身来改变其词性的动词名物化方式,如动词加后缀“-ing”变动名词或因词而异加各类名词性后缀“-tion,-ment”等。由此可见,动词名物化在英汉法律文本中的表达方式有着很大的差异,并且是英语法律文本中变化方式的难点。希望此文可以为英汉法律文本中动词名物化研究的爱好者们提供一点帮助。

[1]丛迎旭.名物化英汉对比研究[J].四川外语学院学报,2004(4).

[2]王 喻.汉英翻译中的动词名词化现象研究[J].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6).

[3]汤 婷.从功能语法角度分析法律英语中的名物化现象[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

[4][5][6][7]谭利军,李 颖.英汉动词名词化对比分析[J].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1).

(责任编辑:张建萍)

Comparative Analysis on Verbal Nominalization in English and Chinese Legal Texts

KONG Xiang-na

(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TaiyuanShanxi030012,China)

Nominalization of verbs is a common phenomenon in English and Chinese legal texts. The research on the difference of nominalization of verbs between English and Chinese legal texts can better promote the exchanges and complementarity of English and Chinese law. Through studying the nominalization of verbs in English and Chinese legal texts by means of examples and comparison,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difference of expression method of the nominalization of verbs between English and Chinese legal texts

Englishand Chinese legal texts; nominalization of verbs; nominalization

2016-09-27

孔祥娜(1982-),女,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基础部讲师。

DF-055

A

1672-1500(2016)04-0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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