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文化对犯罪预防体系之影响
2016-04-11于翀
于 翀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00)
【刑事法学论坛】
刑法文化对犯罪预防体系之影响
于 翀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00)
文章在对刑法文化特征与功能阐述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犯罪预防体系的现状,对如何将刑法文化融入到犯罪预防体系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并对检察机关在利用刑法文化构建犯罪预防体系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分析,以期为预防犯罪研究作出一定的贡献。
刑法文化;犯罪预防;预防体系;检察监督
文化进步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先进的文化引领国家昌盛、社会进步、民族振兴、企业发展、家庭和睦、个人成长,已经是全社会的共识。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有许多领域的文化建设需要深入探索,而以文化为力量推动和促进犯罪预防体系的构建则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内容。
一、刑法文化的特征与功能
(一)刑法文化的特征
文化概念的多样性,决定着刑法文化的概念不会只存在一种理解。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其从属并包含于整个法律体系中,因此,可以先理解法律文化的含义。法律文化,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1)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系统中独特的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会精神文化的重要构成。(2)法律文化是人类在漫长的文明进步过程中从事法律实践活动所创造的智慧结晶和精神财富,是社会法律现象存在与发展的文化基础。(3)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上层建筑的总称。(4)一国的法律文化,表明了社会上人们对法律现象和法律活动的认识、价值观念、态度、信仰、知识等水平。[1]笔者认为,所谓法律文化,是文化的一种具体形态,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积淀下来的,反映一个国家、民族对待法律现象的精神要素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总称。据此,刑法文化也表现出其一定的特征:
1.刑法文化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一个基本理论。刑法文化同其他文化一样,也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一个社会的物质条件和生产方式决定着刑法文化的性质、作用、功能、表现形态等。可见,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刑法文化,是刑法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
2.刑法文化具有民族性。文化是全人类的,但也是各民族的,因而刑法文化也具有民族性。同一时代不同民族的刑法文化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同一民族在不同的历史时代也可能表现出不同的刑法文化特征。例如,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不注重个人的权利,在对待保护人权、限制国家权力为特征的罪刑法定原则态度上,人们的刑法意识往往存在类推情结,使罪刑法定原则难以实现。虽然近代引入了罪刑法定主义,但缘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很多时候仍加入了执法者的主观意识。[2]
3.刑法文化具有历史传承性。刑法文化不是一代人所创造的,而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文化不断积累的结果。就数千年的历史发展而言,中国是一个大一统的国家,虽然有合有分,但自秦朝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建立以后,合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主线,而儒、法、道、释的思想在中国思想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从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文化,例如,“国家本位”思想,“和为贵”思想,重刑轻民思想等都是其表现。而欧美文化则有着与中国文化完全不同的发展路径,形成了有着其自身发展特点的文化特征。
(二)刑法文化的功能
刑法文化的功能,是指刑法文化作为一种特殊文化形态本身所固有的性能或者功用。这些功能是基于刑法文化的属性、内部要素及其结构所决定的能力。[3]刑法文化的功能表现为:(1)对社会个体具有指令功能和沟通功能。即能够引起公民的法律动机,指导公民的法律行为,调节公民与刑法的关系。(2)对刑事法治的功能,在刑事法治的各项环节中,如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守法以及法律监督等都离不开刑法文化的作用。(3)对社会发展的功能。首先,刑法文化是物质文明的重要表征,间接地代表了一个社会物质文明的发展程度。其次,刑法文化是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素,一个没有发达刑法文化的民族,很难说已经进入到现代文明。
二、刑法文化运用于犯罪预防体系的构建
犯罪预防着眼于对犯罪的事先预防活动,致力于消除犯罪原因,通过对刑法文化的研究,结合犯罪原因理论学说,在构建犯罪预防体系时既要重视犯罪现象的抑止又要重视犯罪原因的阻断,并且一定要注重培养社会作为预防犯罪的主体,以适应社会转型和犯罪形势的发展,从而形成一种宏观预防与微观控制相结合,动态预防与静态控制相结合的体系。
(一)我国犯罪预防体系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之初,针对当时的形势,国家采取政治上的高度集权化,经济上的计划体制,社会生活中的半军事化管理,从而使得犯罪率非常低,社会治安形势良好,犯罪问题在当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随着三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国门打开,多元经济模式出现,社会生活剧烈变化,我国的犯罪形势日趋严峻,犯罪预防问题的严峻性日益显现出来。面对犯罪的浪潮,我国开始最直观的反应就是“严打”,但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严打”并没有有效地抑制犯罪上升的势头,人们开始重视犯罪原因理论的深入研究,社会综合治理随之受到重视。
1.“严打”是一种被动的犯罪预防模式。第一次为期三年的“严打”,自1983年8月至1985年底,全国法院审结刑事案件110.2万件,判处人犯139.5万名。但经过第一次“严打”受到压制的犯罪态势进入1988年后发生反弹。1988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故意杀人案比1987年增加9.1%,抢劫案件增加了43.1%,重大盗窃案件增加了63.8%,而到了1989年全国法院受理的重大盗窃案件比1988年增加了95.23%,抢劫案件增加了68.08%,故意杀人案件增加了15.29%,犯罪率达到每万人17.87,一度达到新中国成立以来犯罪最高点。[4]总之,几次“严打”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当时犯罪情况持续恶性发展的局面,保证了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但是我们发现,“严打”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且还有一定的负面效应。如行动上可能导致严刑峻法,观念上可能导致认识误区等。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出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对社会治安工作的总方针,是指在各级政府的指导下,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实行公安、司法机关的专门工作和群众工作相结合,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教育的、文化的、法律的手段预防和惩罚犯罪,教育改造违法犯罪的人,逐步限制和消除产生违法犯罪的土壤和条件,建立良好稳定的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保护人民安居乐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3.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发展了预防犯罪措施。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紧紧依靠群众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做到“小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可以将大量民间矛盾纠纷就地加以解决,避免普通民间纠纷转化为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社区矫正的推行是我国监狱在刑罚执行社会化方面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反映了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对监狱刑罚执行的要求,也反映了预防犯罪的客观需要。社区矫正通过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有利于控制重新犯罪。由公安派出所、基层司法所、村(居)委会、服刑人员家属、社会志愿者等组成的监督考察小组,通过司法所与服刑人员定期见面、不定期走访、组织集体活动、进行考核与奖惩情况等方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规范管理。组织有劳动能力的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增加了社区服刑人员的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其尽快融入社会。
(二)如何将刑法文化运用于犯罪预防体系
刑法文化包括传统的刑法文化知识、近现代对社会有影响力的案例及我国出台的每一部刑法典,因此,将刑法文化融入到犯罪预防体系的构建中,对犯罪预防体系的完善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如何将枯燥的法律条文融入到犯罪预防构建体系中,并使之能深刻影响到人们的思想观念、思维模式以及生活方式,则是广大犯罪预防工作应当正视的问题。
1.在内容上,强调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将传统的刑法文化引入其中,寓教于乐,在宣传传统文化知识的同时起到宣传法律的作用。将提高人们思想道德观念作为预防体系构建的重点内容,引导全社会加强文化修养,升华自身的人格,强化自律意识,自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错误思想的侵袭。
2.在形式上,创新载体,增强预防文化的感染力和渗透力。应该认识到,文化的引导教化意义往往要通过营造春风化雨的方式、充满人情味的氛围才能得以发挥,才能使人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教育,得到启迪。多年从事司法工作,依靠国家强制力的行使来实现工作目标的工作模式惯性特别是思维惯性,要求我们在从事预防建设中必须保持清醒,转变观念。要依托传统文化资源,让人们在接受优秀文化艺术熏陶的同时强化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赋予预防工作新的时代内涵。要挖掘、提炼传统刑法文化资源中的生动教材,用历史名人、传统思想来引导和激励人们,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优秀部分,培育文化氛围和良好的人文环境。要构建网络预防为宣教平台,融思想性、艺术性、知识性、趣味性为一体,扩大覆盖面,提高影响力。努力使预防体系深入人心,推动刑法文化融入到预防工作中。
3.在方法上,拓展领域,扩大刑法文化融入预防体系的辐射面。一种文化,无论其自身如何先进,如果扩展不到一定的广度,由于其具有的鲜明的目的性和指向性,不能搞成曲高和寡的阳春白雪,要把广大群众当作预防体系建设的最广泛的主体,以动员广大群众以不同方式参与,来扩展预防工作存在的疆域和对预防对象的覆盖,强化社会氛围,形成文化上的合围态势,从而让刑法文化的软性控制功能得以全面、长效发挥,以利实效的彰显。
4.在组织上,群策群力,形成社会化文化建设网络。构建一种文化体系,是一项艰巨长远的系统工程,无论着眼于人力、物力、还是时间和智力的投入,仅仅靠一个人、一个机关、一个系统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在工作中需要跳出以往预防工作中的固定模式,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搞好这项工作,并通过这项工作,带动全部预防犯罪工作实现从以检察机关为中心的模式,向全社会良性互动的网络模式的有益转变。
三、检察机关在利用刑法文化构建犯罪预防体系中所起的作用
检察机关作为重要的司法部门,肩负着打击犯罪和监督法律实施的重要使命,其在法律的运用和宣传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地位。近年来,检察机关延伸社会管理职能,将触角延伸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样,在利用刑法文化构建犯罪预防体系方面,促使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影响力。
法律效果,又称法的实现的效果或法的实效,一般是指“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中实现的状况,社会关系被法律调整就绪的状况”,[5]“法律或判决对社会生活的作用、影响”。因此,法律效果是指法律被使用后所达到的社会生活状态,该状态的特点主要是通过与法律适用前的状态的比较中彰显出来,即一个有轰动效应的,或者有影响力案件处理结束之后,能够使民众对涉及的法律知识有所了解,对心存侥幸的人起到震慑作用。
社会效果是指法律适用的结果对社会的影响,即社会关系被法律调整就绪后对社会的影响,主要包括两个内容:第一,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对法律适用结果的接受程度;第二,法律适用的结果对社会公众意识和价值倾向的影响。公正的裁判可以增加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信任感,树立政府机关的法律权威,引导人们在合法的渠道内合理表达利益诉求;而不公正的裁判,可能使公众对执法、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公正性产生怀疑,动摇人们已经形成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围绕预防犯罪的目的,在正确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基础上,对法律及公安机关的执法进行及时的事后个案监督,以有效地疏导因对公安机关执法和法院生效判决不满而引发的社会矛盾,从而降低犯罪的风险或最终抑制犯罪。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也是一种对良好社会效果的追求。
检察机关利用法律监督的职权,在维护法律公正和统一实施的指导下,进行的诉讼监督、个案监督和事后监督,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目标追求,在法定范围内监督法院判决和公安执法的合法性以及被公众认可的情况,从而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预防犯罪的产生。此外,也为了有效预防法官和警察的犯罪,及时、有效地对其判决或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在《辞海》里,“忠诚”一词解释为“尽心竭力”,即是心与力的统一,也就是内心认同到实际行动的统一。法律如果不能唤起人们内心的认同,即使人们的行为整齐划一,人们对法律的情感仍然是屈从而不是服从。强制的屈从是不会长久的。只有实现立法和司法上的实体公正,将刑法深深植入人们的内心,促成人们对刑法的规范忠诚,以暴力为主转化为认同为主,最终实现以法秩序破坏后的纠正为主转化为事前原因的消弭为主。这便是先进刑法文化渗透社会生活的通途和最终归宿,是刑法文化视野内的预防犯罪研究的最高追求。
[1]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87.
[2]陈兴良.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J].法学研究,1996(2).
[3]赵震江.法律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4]孙国华.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5]朱景文.现代西方社会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责任编辑:李江贞)
Influence of Criminal Law Culture on Crime Prevention System
YU Chong
(NankaiDistrictPeople’sProcuratorate,Tianjin300100,China)
On the basis of explaining the features and functions of criminal law culture,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crime prevention system in China, puts forward his own views on how to integrate the criminal law culture into the crime prevention system, and analyzes procuratorial organs’ function in the construction of crime prevention system with criminal law culture in order to make a certain contribution for crime prevention research.
criminal law culture; crime prevention; prevention system;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2016-09-10
于 翀(1985-),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DF6
A
1672-1500(2016)04-006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