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藏传佛教寺院经济活动是依法治藏的关键切入点
2016-04-11刘航颖四川警察学院四川泸州646000
刘航颖(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规范藏传佛教寺院经济活动是依法治藏的关键切入点
刘航颖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泸州646000)
内容摘要:藏民族几乎全民信仰藏传佛教,寺院是藏传佛教传播与发展的载体,藏传佛教寺院经济是藏传佛教存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首次提出依法治藏。要实现依法治藏,必须了解藏传佛教历史上对藏民族的巨大影响,掌握藏传佛教寺院在不同时期的功能和经营模式演变历程,分析当前部分藏传佛教寺庙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从而研究推动藏传佛教寺院经济健康发展的途径,为依法治藏找到关键切入点。
关键词:藏传佛教;寺院经济活动;依法治藏
2015年8月召开的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首次提出了依法治藏,这是新形势下的治藏新方略。依法治藏,就是要坚持“依法治理、主动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要实现依法治藏,必须找到治理藏区的有效切入点。藏民族几乎全民信仰藏传佛教,藏传佛教依靠寺院生存、发展和壮大,然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推动藏传佛教寺院经济活动依法健康发展是依法治藏的核心,更是藏区问题综合治理的源头。
一、寺院经济在藏传佛教中的功能
藏传佛教是藏民族主要信仰的宗教,在政教合一的藏族传统社会中,人们从生到死,从家庭到村落,从生产到生活都无时无刻不受宗教信仰的影响。作为藏族社会的主导意识形态,宗教在藏区政治、经济、文化中产生了重要影响。藏区传统宗教信仰基本上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方面是在广大农村牧场广泛流行的、不分教派的“见佛就拜、见塔就转、见活佛九磕头”的民间信仰,其内容十分丰富并与人们日常的生产、生活、文化、娱乐和各种风俗有密切的联系;另一方面则是以寺院为活动中心的理论化、规范化、系统化并控制整个上层意识的显赫的神学宗教,其中占统治地位和占优势力量的是藏传佛教,内分很多教派,如宁玛派、噶举派、萨迦派、格鲁派等[1]。
(一)藏传佛教寺院传统功能概述。
历史上藏传佛教的寺院不仅作为宗教活动场所传播佛教理念,更是封建农奴制下“政教合一”制度的坚决执行者,藏传佛教的宗教领袖同时也是政治领袖,从而加速了寺院的世俗化进程,使寺院兼具宗教、政治、经济、教育、医疗五项功能。第一,寺院是宣传藏传佛教教义的文化活动中心,会组织一些佛事活动。比如每年新年初一到十五的传召大法会。第二,寺院是传授藏传佛教知识的教育中心,垄断着教育权。佛教知识分为“大五明”和“小五明”。“大五明”指的是内明、因明、声明、医方明、工巧明;小五明指的是诗、韵律构词、藻饰、歌舞戏剧、星算。大小五明合起来即为十明,是寺院里要传授学习的东西。第三,寺院是控制和解决地方性事务的政治中心。由于寺院的教育功能,集聚和培养了藏族的知识分子,特别是高级知识分子,这就导致了知识界的精英几乎都在寺院里,对普通藏族民众而言,调查、处理、解决问题都可以依靠寺院或者寻求寺院的帮助已成为一种习惯思维。而在“政教合一”制度下,寺院既是宗教和寺院集团自身的管理者和统治者,又是藏族地区社会的主要管理者和统治者。例如在清朝西藏噶厦政府时期,三大寺的上层喇嘛可以直接进入西藏地方政府,在历代达赖死后或达赖年幼时主持西藏地方政府工作,参与各种重大决策的制定,一些大的寺院还拥有僧兵,控制着一些武装力量。第四,寺院是本地的医疗中心。“十明”中有医方明,就是医疗学。藏族认为医疗是一门大学问,人生活在世界上,吃五谷杂粮,吃牛羊肉,就会生病,生病就要治疗[2]。医生将治疗经验记录下来形成书籍,《四部医典》就是藏医的根本典籍。第五,寺院是地方性的经济贸易和物资交易中心。捐赠和布施是寺院经济财物积累的基础来源。历代封建统治者正是利用宗教对人民的影响,把自己的统治笼罩在神的灵光中,因此都极力在政治上册封宗教领袖人物,思想上宣扬宗教,经济上对僧侣、寺院赏赐大量金银,划拨香火地,赐建寺院,供给僧人“粮晌”,豁免寺院赋税差役等,推动了寺院经济的发展[3],也为藏传佛教寺院积累了较为雄厚的资产。
(二)民主改革前藏传佛教寺院经济的功能。
藏传佛教寺院经济作为寺院存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寺院其它四大功能的重要依托,在历史上曾发挥着关键作用。民主改革前,藏传佛教寺院经济在封建农奴制下,呈现出以农牧业为主导,重点发展寺院商业经济,将寺院手工业作为补充的特点。在藏传佛教影响较大的藏、蒙古等地区,寺院和上层喇嘛都拥有大量土地、牧场、农奴、高利贷资本和商业资本,一些大寺院类似于一个可以自给自足的经济实体,寺院上层不仅是宗教领袖,也是封建农奴主,寺院掌握着藏区经济的命脉。各大藏传佛教寺院凭借所占有的大量生产资料,以农奴为主要劳动力,寺院僧尼基本不从事农耕和放牧,靠收取地租、畜租作为主要经济来源。20世纪50年代,哲蚌寺号称拥有7700僧人,并占有耕地51000多藏克①,牲畜3万头以上,农、牧奴共两万多人[4]。与此同时,商业经营是藏传佛教寺院经济的重要部分。寺院上层僧人普遍都有经商的习惯,特别是近代印度、英国入侵,西藏商埠开放后,有的僧人设立商号、有的组成驮队长途贩运物资,一些寺院甚至垄断了畜产品,操控物价。如此雄厚的经济实力,为巩固统治阶级对农奴的压迫提供了经济基础,而“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保障了寺院经济模式的存在与发展,进一步固化了封建等级秩序,加深了对农奴的压迫与剥削。
(三)民主改革后藏传佛教寺院经济的功能。
1959年至1965年的西藏民主改革,彻底废除了西藏封建农奴主制度和宗教封建特权,广大农奴分得了土地和牲畜等生产资料,确立了政教分离原则,寺院的传统功能也进一步调整,废除了政治功能,建立了寺院民主管理体制,整合引导宗教、经济、教育、医疗等功能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藏传佛教寺院经济经营结构调整,出现一些新的发展特点。
民主改革时,对参加1959年以十四世达赖喇嘛为首的西藏叛乱集团实行了区别对待政策。对参加叛乱的寺庙和叛乱分子的“四大生产资料”②等进行了没收分配;对未参叛的寺庙的“四大生产资料”,由政府计价赎买然后分给农牧民,至此,藏区封建土地所有制被废除,传统的寺院经济农牧业主导地位消失,寺院以寺养寺,僧尼参加生产劳动成为常态,藏传佛教寺院主要功能已回归为藏区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宗教活动场所。随着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一些藏传佛教寺院通过兴办经济实体、开展经济活动,不仅解决了自养问题,也积累了一定财富。1987年实施的《西藏自治区佛教寺庙民主管理章程(试行)》(以下简称《章程》)中对于寺庙实行自养问题规定:寺庙在搞好教务的前提下,坚持以寺养寺的原则,因地因寺制宜,从事力所能及的农牧林副商业,举办适合寺庙特点的社会公益事业和服务事业,增加收入,改善僧尼生活,逐步实现自养。有条件的寺庙可以单独或联合开办集体企业。在民管会的领导下,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可招聘寺外人员签订合同承包经营。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寺庙可印刷、流通佛教经典,制作销售宗教用品和宗教艺术品。政府有关部门对住寺僧尼从事的各项生产,商业经营和公益事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并给予扶持、帮助、不得与寺庙争利。这项《章程》的公布使得西藏寺庙的民主管理有法可依,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随着“以寺养寺”的开展,藏传佛教寺院经济规模不断扩大,甚至垄断了部分藏区的重要行业。藏区多数寺院都积极开发自身民族文化和宗教特色的旅游点,兴办经济实体,不仅解决了自养问题,改善了僧尼的生活和宗教活动促进了宗教职业者与不信教,还促进了寺院僧尼与政府、社会之间的相互交往、了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些甚至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典型,形成了具有藏区特色的寺院经济模式。由于近年来国内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藏传佛教旅游经济迅猛发展,寺院内香火不断,寺院旅游产业链成为了寺院经济的支柱。例如拉卜楞寺2008年旅游收入721320元,经营餐饮、住宿及商店、租赁收入182351元;布达拉宫1996年接待国内外旅游者仅5.8万人次[5],而近10年布宫旅游者接待量由从2003年的15.5万人次剧增到2012年的101万人次,门票收入逾2亿人民币[6],经济效益可观。以实体经济为基础的寺院经济大力发展使藏区很多寺院不仅实现了以寺养寺,僧尼的生活水平也达到或略高于当地农牧民中等生活水平。寺院在人才培养方面的投入也在不断加大,僧尼的受教育水平和视野不断开阔,与境外佛教界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各种佛学研究、艺术展览活动增多。一些善于经营的寺院,几乎垄断了当地的交通、餐饮、商店、住宿、娱乐、工艺品等行业,藏传佛教寺院规模发展迅猛。
二、藏传佛教寺院经济活动存在的问题
藏族是一个全民信教的民族,藏传佛教在藏族民众心中的地位举足轻重。藏传佛教寺院是藏传佛教传播的物质载体,藏传佛教寺院经济是藏传佛教传播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寺院经济的快速发展会加速藏传佛教的传播与发展,若不合理引导,放任其随意壮大甚至垄断地方的宗教经济,势必会影响藏区社会的繁荣稳定。诚然,藏传佛教寺院经济的发展壮大,对藏区社会经济发展和老百姓的经济思维方式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其有益之处已有许多研究成果,本文不再赘述。我们应当看到,2008年拉萨“3.14”、四川“3.16”暴力恐怖活动,以及之后的“自焚”事件,“拉嘎运动”③中都有一些影响力较大的寺庙和僧人参与的身影。这些行为能够得逞不仅与达赖集团的分裂渗透相关联,更与寺院经济的无限扩大和管理中的疏漏密不可分。笔者认为当前形势下我们应当更加着眼于藏传佛教寺院经济活动存在的问题,趋利避害,算好政治账。
(一)藏传佛教寺院经济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体系。
一是对寺院经济活动涉及行业缺乏有效监管。藏传佛教寺院控制着一些地区关系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行业,掌握经济话语权,基层群众对寺院的经济共生依附关系不断增强。藏传佛教寺院历史上就是本地的政治、经济、文化、医疗中心。民主改革后虽然剥离了原有的政治、经济功能,但改革开放后“以寺养寺”活动使得寺院在地区的经济地位逐年上升。有些寺院经营广泛涉足农、牧、工、商、医等领域,开办了一批餐馆、商店、旅社;有的开办藏医院、藏医医疗点;有的还经营牧场,开办水电站[7],这些关系群众生产生活的行业由寺庙经营,客观上形成了群众对寺院的经济共生依附关系,群众不仅在宗教信仰上依附于寺院,在物质生产生活上也与寺院经济行为息息相关,特别是一些关系藏区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行业和应当具有限制性监管的娱乐行业,实际上并不适合寺院去经营。在这样的主观和客观交织下,藏族群众在意识和行为方式上很难脱离掉宗教和寺院的影响,这是我们依法治藏工作无法回避的巨大挑战。二是藏传佛教寺院经济活动财务监督管理体系尚不健全。《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只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并未要求成立财务监督小组,加之财务管理小组是由本寺的成员组成,无法达到制度的预期效果。
(二)寺院经济活动致使部分地区群众因寺返贫现象突出。
当前依靠布施仍是藏传佛教寺院经济收入的一个重要渠道,在一些寺院里,僧侣不参加生产劳动的现象突出,对信教群众的布施“来着不拒”。随着藏区整体经济水平的提高,受传统意识形态影响,藏区群众对宗教消费的投入不断增加。在供奉寺庙方面,一些地区农牧民自己衣食朴素、住房简陋,但是会慷慨地将家庭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捐赠给寺院,形成了寺院规模越大、建筑越庄严、僧侣生活越富裕、香火消费越旺盛,而社会生产、消费越萎缩的扭曲现象,影响藏区社会的扩大化再生产。在民俗方面寺院的影响更甚,以丧葬为例,藏族办理丧事时一般要将喇嘛接至家中为逝者念经祈福,参与念经的喇嘛越多,逝者就会获得更好的“来世”,当然念经祈福后要以人数计费向喇嘛支付酬劳,这种念经“排场”甚至会形成攀比,被看作是丧葬中最重要的部分。在农牧民生产方面,近年来一些寺庙僧侣宣扬“戒杀生”,使得养畜的牧民惜杀惜售,种植的农民不愿杀虫,加之藏传佛教崇尚“来世”,一些信教群众对“现实”的态度消极,将希望寄托于来生,自主意识比较缺乏,对社会建设主动参与意愿不强烈,阻碍了藏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存在部分寺院资金被达赖集团间接利用的风险。
有的寺院僧人热衷于外出宣扬佛法,前往东部沿海一带广收在家弟子及布施,“藏密东渐”④已成为当下藏传佛教发展的新形态。借助藏传佛教的活佛转世、密宗修炼、喇嘛的佛学智慧等西藏浪漫主义神秘色彩,一些汉族群众也在藏传佛教中找到了精神寄托。藏传佛教主张信徒对上师的绝对崇拜,因此,在上师崇拜主义的影响下大量钱财轻易汇集于寺院甚至是上层僧侣个人名下,这些钱财的来源与开支情况很难被监管。大量财富的积累,使得一些僧人生活腐化,违背教义。更严重的问题是,达赖集团一直主张“利用一个活佛,可以控制一座寺庙;掌握了一座寺庙,就占领了一个地区”,若这些钱财被支持“藏独”的僧侣控制,那么后果即成为了藏族、汉族群众被蒙蔽在宗教外衣下而间接集资为“藏独”活动提供经济援助,这虽然违背集资者的本意,但可能会起到这样的实际效果。
三、规范藏传佛教寺院经济活动的对策
回顾近几年我们的治藏方式,可以清楚看到很多地方仍然停留在2008年“3.14”事件后的高压维稳模式中。笔者看来,维稳在突发事件处置中效果显著,但只是短期的权宜之计,长期运用会加深藏族普通民众的抵触情绪,形成离心力,同时,一些决策部门对达赖集团当前运用的利用藏民族独特的民族特征拉拢群众的这种“非暴力”手法却显得束手无策。要解决这些问题,应当从规范藏传佛教寺院经济规模入手,保证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寺院执行中不打折扣,发现隐藏在寺院中的“藏独”分子,根除分裂集团在境内的物质基础是很有必要的。
(一)依法强化藏传佛教寺院内部财务监督管理体系。
在严格执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同时,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寺庙财务监督管理,逐步引入审计制度。笔者认为,针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财务管理小组成员由本寺人员组成的弊端,应当在寺院中成立由本场所有关负责人、教职人员、信教群众组成的财务管理小组、财务监督小组,且两个小组的成员不得相互兼任。当财务监督小组发现有损寺院利益的情况出现时,有权要求予财务管理小组予以纠正或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同时,可以探索引导寺院定期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特别是做好上层僧侣的离任审计,并将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定期上报登记管理部门,让主管部门真正了解寺院的固定资产变更状况、资金来源和用途,依法监督管理藏传佛教寺院财务。
(二)建立健全藏传佛教寺院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在长效机制建设中加强党政层面分级负责的属地管理,建立和完善市县乡党委和政府的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工作体制,明确各级政府管理职责,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加强政策和业务指导,明确宣传、民族、公安、安全、卫生、司法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8],加强寺管会班子建设,发挥活佛在寺庙民主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寺院民主管理评议机制。同时,要严格僧尼的管理,做好寺院实有人口登记工作,加强对寺院学经办、跨省区宗教活动的监督管理,明确教育内容、学员人数和学习期限,将寺院僧侣外出佛事活动纳入管理范围,做好事前审批与事后审核工作,做到寺庙民主管理不留空白,僧尼行为既遵循教义又符合法律、法规。
(三)引导藏传佛教寺院经济规模有序扩大与科学发展。
要积极发挥寺管会、民宗委、国土资源局、地方税务局等职能作用,引导藏传佛教寺院经济规模良性扩大。一是对于寺院经济产业要依法管理,特别是应当审批、征税、监管的行业,避免一些寺院背景下的经济实体享有特权。二是要适当引导藏区群众理性信教,避免攀比心理下将大量钱财投入宗教活动和宗教仪式中,导致因寺返贫的后果。三是要进行行业准入限制。对于一些寺院、僧人不宜进入的经营行业,例如KTV、酒吧等娱乐行业,应当予以准入限制。对于关系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行业,要引导多方面共同参与经营,避免寺院经济垄断造成的不利影响,维护寺院的正常经济秩序和藏区社会稳定。
四、结语
正所谓“治国先治边、治边先稳藏”,藏传佛教寺院的稳定是藏区稳定的基础,而规范寺院经济活动是准确把握寺院运行状况和保持寺院稳定的核心。在藏传佛教寺院的引导方面,不应仅仅停留在表面,要了解藏传佛教的发展历史,掌握藏传佛教寺院的内部运行机制,综合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民主管理方法,做好意识形态领域工作,壮大藏传佛教爱国宗教力量,发挥爱国宗教人士的作用。笔者认为,依法治藏当前并不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而是缺乏有效的执行和各部门的联系配合,藏传佛教寺院的引导工作也不是单一的行政手段就能完成的,应当大胆创新找准切入点,运用经济规律和现代化财务运作模式加以规范,做好新形势下的反分裂斗争,维护藏区的长治久安。
[注释]:
①“克”:土地的衡量单位,1克土地约合内地1亩。
②“四大生产资料”:指耕地、房屋、农具、耕畜。
③“拉嘎运动”:指达赖集团掀起的吃糌粑、说藏语、穿藏装、过藏节、抵制汉货等意图制造民族隔阂的分裂活动。
④“藏密东渐”:指藏传佛教由传统的青藏高原为主的传播区逐渐扩展到亚洲东部的其他地区。
[参考文献]:
[1]格勒.藏学人类学论文集[C].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8:411.
[2]王尧.走近藏传佛教[M].北京:中华书局,2013: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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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西藏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藏族简志[M].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1963:63.
[5]胡海燕.布达拉宫世界文化遗产管理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西藏研究,2006,(6):56.
[6]新华网.西藏布达拉宫2012年接待游客百余万人次[EB/OL].http://news.xinhuanet.com/travel/2013-01/10/ c_124214456.htm,2013-01-10.
[7][8]李德成.藏传佛教史研究——当代卷[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14:266,281.
(责任编辑:吴良培)
Regulating Tibetan Buddhist Temple Economic Activities: Breakthrough Point of Governing Tibet by Law
LIU Hang-ying
Abstract:Tibetan almost hold universal belief in Tibetan Buddhism. Temple is the carrier of spread and development of Tibetan Buddhism,Tibetan Buddhist temple economy is the material basis of presence and development of Tibetan Buddhism. The Sixth Central Tibet work forum proposed governing Tibet according to law firstly. To realize it,we must understand the great influence of Tibetan Buddhism to Tibetan,master temple’s functions and evolution of its operational mode across the years,and analyze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economic activities of some Tibetan Buddhism temples. Therefore we can find ways to promot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ibetan Buddhist temple economy,and seek out the breakthrough point of governing Tibet according to law.
Key words:Tibetan Buddhism;temple economic activity;governing Tibet according to law
中图分类号:D035.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612(2016)01-0015-06
收稿日期:2015-11-16
作者简介:刘航颖,(1989-),女,四川遂宁人,四川警察学院2015级警务硕士研究生,成都海关缉私局在职民警,研究方向:国内安全保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