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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廉政文化局限性探析

2016-04-11王兴文高兴国

社科纵横 2016年8期
关键词:清官官吏统治者

王兴文高兴国

(1.中共定西市委党校 甘肃 定西 743000;2.中共甘肃委党校 甘肃 兰州 730070)

中国传统廉政文化局限性探析

王兴文1高兴国2

(1.中共定西市委党校甘肃定西743000;2.中共甘肃委党校甘肃兰州730070)

中国传统廉政文化是农耕社会的产物,而农耕社会的自然经济基础和宗法血缘关系的社会条件,必然促使传统廉政文化带来了诸多局限性。产生于宗法制度基础上的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以服务于封建君主专制为宗旨,因而它无法改变中国封建社会贪贿成风的局面,也无力挽救中国封建社会必然灭亡的命运。中国传统廉政文化只有与时俱进才能焕发出其崭新的生命力。

中国传统廉政文化局限性服务封建君主专制

作为对中国古代权力关系的道德文化观照,中国传统廉政文化确实包含了许多积极合理的因素。但是,中国传统廉政文化是农耕社会的产物,并深深地打上了农耕社会的历史烙印,而农耕社会的自然经济基础和宗法血缘关系的社会条件,必然促使传统廉政文化带来了诸多局限性,从而使其在自身功能的实现方面,面临着诸多无法克服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中国传统廉政文化的内容体系中,对这些局限性加以具体分析。

一、在统治者的廉政文化教育中体现出的局限性

1.纵观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真正能做到自律奉廉的封建君主是凤毛麟角。统治者通过克己自律的方式来实现为政清廉的目标。但在中国古代社会,这种自我廉政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寄希望于统治者的层层表率作用,而最高统治者的表率作用又是最根本的。历史上为数不多的所谓开明君主即使能较好进行自律,但也是相对而言的。自我放纵,任意超越各种道德与法律的底线,几乎是历代君主所表现出来的共同行为特征。如唐太宗贞观时期,起初能“抑损嗜欲,躬行节俭”,“无为无欲,清净之化”,做到“损己以利物”,且“求贤若渴,善人所举,信而任之,取其所长,恒恐不及”。但到后来,唐太宗却“不能克终简约,颇好奢纵”,以致“其风渐坠……求骏马于万里,市珍奇于城外,取怪于道路”。“纵欲以劳人,卑俭之迹岁改,骄奢之情日异。”封建君主是如此,封建权贵亦是如此。当封建君主自我放纵时,各级群臣自然层层效仿。因而,以自律奉廉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自我廉政教育只能成为一种空谈。统治者通过对官吏开展多种形式的廉政道德教化,的确在增强各级官吏对廉洁从政的感悟与体认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在中国古代社会,大多数统治者实施的廉政教育往往是单向的训诫式教育。这种教育方式使得教育的主客体双方处于完全不对称的地位,教育主体高高在上,不是靠真理而是靠权势与地位拥有绝对的话语权,颐指气使,咄咄逼人;而教育客体只有绝对地、被动的服从,没有自己独立人格意志。加之最高统治者常常以圣人自居,把自己列为被教育的对象之外,说的是一套,做的又是一套,从而缺乏行为教育的说服力,导致空洞的道德说教本身乏力。最后,在各类形式的学校开展的廉政教育中,虽然廉政教育被渗透于各种品格教育中,但这种渗透只是零碎和空泛的,缺乏系统性,没有针对性。有的甚至将廉政教育赋予神秘化色彩,将廉政追求的境界置于虚幻的理想境地,从而丧失其可信性于科学性。特别是,各类形式的学校教育中开展廉政教育,都突出了一种对专制制度的高度认同而带有明显的尊君性,从而深深地打上了阶级性烙印。而这一点也在不同形式的家庭教育的廉政教育中表现出来。

2.在中国古代历史上,那种“以天下为己任”,“清心做官,莫营私利”的“清官”实在是寥若星辰。统治者希冀通过塑造清官来引导官场形成一种清廉之风,这是中国古代人格化廉政教育的重要内容。这种通过对“清官”的塑造,通过对躬行廉德的榜样人物的赞许与表彰来感化和教育在职官吏的做法,的确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增强崇廉尚廉德感染力作用。一些“清官”也的确以其矢志不渝地对廉德的躬行而受到统治者的认可和老百姓的推崇爱戴。但,屈指可数。王春喻先生论断说:“翻翻二十四史,人们就会明白,有名有姓并且货真价实的清官,不过几十位。”在当整个社会贪污受贿成为一种风气的时候,极少数的“清官”也很难在全社会引领一种廉政潮流,即使他们是如何地清廉自守和执法廉平,也必定是孤掌难鸣,他们无力扭转社会的贪浊之风。在封建社会,一些清官还处处受到贪官污吏的诋毁。正如朱熹所言:“贪污者,必以廉洁者为不是;趋竞者,必以恬退者为不是。”还有相当一些清官敌不过势力庞大的贪贿集团而成为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牺牲品。何况在封建专制制度下,统治者对“清官”的塑造,总是以是否“忠君”、是否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者的统治地位为标准,这就难免使得一些“清官”在专制制度下表现出突出的人格分裂症,即一些“清官”在职场上清廉自守并非为了完善自身的人格,而是为了实现忠君的附属人格需要。

二、在廉政制度文化中体现出的局限性

1.从选官用廉制度来看,中国古代社会虽然在选官用人方面建立了相应的管理选拔制度,如汉代实行的征辟制度和举孝廉制,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九品中正制和隋唐以来至清代的科举制等。这些制度都强调要任人唯贤,并突出廉德在选官中的重要地位,这对于防止贪贿现象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这种作用也是相对的,因为品质优异、能够自觉做到廉洁奉公的管理者永远只能是少数。在封建专制制度下,从整体上要求官僚队伍达到较高的道德水平是不可能的。而且,这些选官制度在实行过程中,本身还存在许多问题。如察举制,到后来由于豪强大族把持朝政、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没有真正起到察举孝廉的作用,以致民谣讽刺说:“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又如九品中正制,它虽然固定了严格的道德等级,但却并无明确的划分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却只按门第为标准,于是形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高门华阀有世及之荣;庶姓寒人无寸进之路”的局面。于是,整个官场鱼目混珠,贤愚不分。还如科举制,到了封建社会后期,官场腐败,考试舞弊的现象相当严重,根本无法选出真正优秀的贤才,官以贿成,卖官鬻爵的情况一致存在,任人唯亲之风始终弥漫在整个封建社会的官场之中。

2.从考核促廉制度来看,中国古代统治者试图通过官吏考核制度,以达到奖励百官勤政廉政,弘扬官场廉洁奉公之正气的目的。在官吏考核中,主要依据官吏的政绩和廉洁考核,来决定其奖惩与升降,这对于促使官吏的清正廉洁产生了一定的作用。但这种作用仍然是相对的。在君主专制制度下,官吏考核的标准模糊,官吏的任免、奖惩及升迁大权皆操纵于君主之手。而国君的个人喜好便成为官吏升迁的的决定性因素。西汉颜驷“三世不遇”的遭遇说明了这一点。《太平御览》卷七七四引《汉武故事》记载:汉武帝有一次乘辇经过郎署,见一位满头银发的“老郎”在值勤。汉武帝问他:“公何时为郎,何其老也?”那人回答说:“臣姓颜名驷,江都人,以文帝为郎。”汉武帝很是诧异:这位在文帝时期就已做了“郎”的颜驷,何以始终未得到升迁?便问道:“何其不遇也?”颜驷答道:“文帝好文,而臣好武。景帝好老,臣尚少。陛下好少,而臣已老。是以三是不遇。”武帝感其言,将其提升为会稽都尉。对于颜驷的遭遇,唐代诗人王适在《蜀中言怀》中发表“悲颜驷”的感慨说:“老少悲颜驷,盈虚悟翟公。”在中国封建社会,对官吏的考核又常常由吏部或监察官来操作,在考核标准模糊的情况下,考核也往往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弄虚作假的情况经常存在,徇私包庇有之,借机报复者有之,托人求情者有之,官吏竞相巴结权势。唐代思想家陆贽对此揭露说:在封建社会的官场中,“货贿上行”“贪求下布”“善恶不分,功过无辨,以货贿之多少,为课绩之重轻……此赏罚之柄失也。上好利,则下思聚敛;上求贿,则下肆侵蟊;不怀愧心,但逞私欲,递相企效,习以成风;闾阎日残,纪纲日坏,不可以礼义劝,不可以刑法惩;由此廉耻之道衰也”。因此,吏治败坏在中国封建社会始终成为无法解开的死结。

3.从监察督廉制度来看,封建统治者虽然在官僚体系中建立了相应的监察机构,并赋予监察机构以一定的独立地位,这对于防止官员贪贿等犯罪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对于无所不在的行政权力来说,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又往往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监察机构的监察对象只察下不察上。一方面,皇帝是集所有权力于一身的最高主宰,监察机构不仅不能监察皇帝,而且处处听命于皇帝,皇帝是天下为其莫大之产业,他可以“竭天下之财以自奉”。皇帝可以要求臣下廉洁奉公,但他自己却照样可以为所欲为。这样监察机构在皇帝面前只能是一种陈设。意味着它对皇帝根本起不到监察作用。另一方面,这种只察下不察上的监察体制,同样对高官大臣起不了多大作用。因为,官员的地位越高,他受到的约束就越少,这样,监察机构在高官大臣面前同样是摆设。在地方,监察机构的监察权又往往和行政权力纠缠在一起。如郡守既是一郡的最高行政长官,又是一郡的最高行政监察官;县一级也是如此,县令既是一县的最高行政首长,也是一县的监察主管,督邮虽然是专制监察官,但对其上司并无监察权。这样,郡以下的监察往往不能摆脱行政长官的干预,这种监察体制也就很难产生理想的效果。加之一些监察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又营私舞弊,官官相护,从而出现有监察之名而无监察之实的局面。而一些监察官在行使监察权力时也照贪不误。如在明代天启年间,巡按淮扬的崔成秀,贪赃枉法,执法犯法,对被捕入狱的地方大盗,只要送上三千贿金便不再追究;本该受到弹劾的官吏,只要向他行贿便万事大吉;不应该推荐为官的,只要向他奉上贿金便可得到官职。这说明,监察体系也随着整个专制制度的腐败而腐败不堪。

4.从俸禄养廉制度来看,一些古代思想家和封建统治者从“衣食既足,廉耻乃知”的观念出发,通过给以一定的俸禄来保证管理的基本生活需要,以使他们不妄取于民。这一点本身没有错。正如管子所言:“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如果官吏俸禄低薄,衣食不足,连自己的基本生活也无法保证,也就难保他们不去强取于民。然而,官吏禄厚未必知自重,高俸也未必能养廉。官吏的廉与贪,主要决定于其不同的精神品质和人格追求,而不是由俸禄的多寡养成的。如宋代通过正价官吏俸禄的办法,试图通过厚禄来养廉,官员不但有很高的“正禄”,而且连茶、酒、油、盐、柴、米、马料、仆役费用等都发给官员。但是“身被命服,不顾廉耻”的贪官也一直存在,他们贪贿依旧。从而说明,俸禄养廉制度,无法解决中国古代专制社会的贪贿腐败问题。

5.从反腐惩贪文化来看,对贪腐行为的立法规制与对贪贿想象的严厉惩处,是中国传统廉政文化的重要内容。这种立法保廉和惩贪护廉的做法,也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对官吏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特别是,中国古代统治者制定了许多严厉的法律,在执法过程中,他们有的也能做到罚不阿亲贵和遇赦不原宥。但是,这终究还是少数。在中国古代,廉政治理始终带有强烈的人治化色彩。作为最高主宰的封建皇帝,其行为不仅不受法律的约束,而且凌驾于法律之上。皇帝的意志就具有法律效力,当皇帝的意志与法律发生冲突时,往往是既定的法律服从于皇帝的意志。加之,在中国古代社会,“刑不上大夫”的观念根深蒂固,封建统治者在制定了许多法律的同时,也制定了诸如“八议”“官当”等有利于封建贵族的特权制度。由于封建贵族拥有诸多特权,不可避免地出现在法律面前不平等的局面。更何况,在执法过程中,一些监察官本身知法犯法,执法犯法,以致于在封建社会常常出现善恶不分、颠倒黑白的现象。

三、中国传统廉政文化局限性的成因

中国古代统治者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与强化各种制度以及通过对贪贿行为的立法规制与打击等多种手段来推行廉政,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促进了中国历史上诸如“文景之治”、“光武中兴”“贞观之治”、“开元盛世”、“康乾盛世”等“清明”时代的出现。然而,与几千年的古代历史相比较,封建社会出现的一些所谓“清明”时代,却是短暂的昙花一现。正如著名历史学家吴晗先生所说的:“上下几千年,细读历史,政简刑清,官吏廉洁,生民乐业的时代,简直是黄钟大吕之音,少的可怜。”在中国古代阶级社会,各种倡廉、促廉和导廉的制度,措施及法令,并没有能从根本上遏制贪官的产生和吏治的腐败。如以惩贪严厉著称的宋明两代,也只是惩贪倡廉之名,并无真正廉政而消除腐败之实。《宋吏·刑法志》中便有“法令具在,吏尤得以为奸”的记载;朱元璋也无奈地发出“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的感叹。这不仅成为了历史对统治者的嘲弄,而且也在禁贪与倡廉之间形成了一个难解的死结。这种惩贪而贪官不绝,倡廉而清官罕见的历史事实却使我们看到,在中国的封建专制政体下,官贪政腐这一顽症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根治。其中的症结,除了专制统治难以克服外,还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司失职,营私舞弊,上行下效,利欲横流,世风败坏等问题紧紧联系一起。

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封建帝王是最大的腐败者,他们“竭尽天下之财以自奉”,却要求官僚臣属廉洁从政,“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封建皇帝的糜烂生活为下属百官的生活腐化提供了一面镜子,贪官污吏们在利益的驱使下照贪不误。尽管封建统治者采取诸如加强教育、制度甚至惩罚等措施来倡廉,但效果甚微。朱元璋的感叹说明了这一点:“朕自即位以来,法古命官,布列华夷,岂期擢用之时,并效忠贞,任用既久,俱系奸贪。朕乃明以宪章,而刑责有不可恕。以至内外官僚,守职维艰,善能终是者寡,身家诛戮者多。”意思是说,朱元璋效法古人任命官员,将他们派往全国各地但没想到刚刚提拔任用的时候,那些人往往能廉洁自律,可是让他们当官当久了,全都奸贪起来了。于是,只有严格执法,决不轻饶。但结果,能善始善终清廉到底的人很少,身死家破的贪官太多。朱元璋总结出的这种“新官堕落定律”,可以说是整个封建社会的进程。因此,在封建君主专制的条件下,统治阶级要想通过廉政措施来消灭贪贿腐败现象,犹如隔靴搔痒,无济于事,封建统治者根本无法逃脱其最终被灭亡的命运。于是,中国封建历史的发展便呈现出这样一种周期律:王朝初年狠抓反贪倡廉,出现一段盛世——王朝中叶反贪倡廉渐渐有名无实——王朝末年贪污腐败猖獗,民不聊生,王朝灭亡,以后周而复始。历代王朝这种“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律,是封建统治者始终无法走出的历史轮回。这些说明,中国传统廉政文化的自身条件决定了其局限性所在,即产生于宗法制度基础上的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以服务于封建君主专制为宗旨,因而它无法改变中国封建社会贪贿成风的局面,也无力挽救中国封建社会必然灭亡的命运。从而表明,中国传统廉政文化只有与时俱进才能焕发出其崭新的生命力。

文化的生命力在于其社会土壤的适应性。一定的社会土壤孕育着一定的社会文化,当一定的社会土壤发生改变时,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文化无疑必须发生相应的改变。中国传统廉政文化就是如此。建立在农耕社会土壤基础上的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体系,总是为农耕社会的经济、政治与文化服务的,而当社会历史的变迁不断冲刷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土壤,并形成新的社会土壤时,它只有不断从新的社会土壤中吸取营养,才能焕发出崭新的生命力。其实,这种从新的社会土壤吸取营养的过程,正是传统廉政文化的现代化过程,也是传统廉政文化迎合时代潮流进行现代转换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传统廉政文化中与新的社会土壤相适应的部分,因不断吸收新的营养而不断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而那些与新土壤营养不吻合的部分即传统廉政文化中具有严重局限性的部分,只能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面临着遭淘汰的命运。可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克服自身局限的需要,是传统廉政文化现代化发展的需要。

[1]杜婉言.中国政治制度通史[M].人民出版社,1996.

[2]张涛.中国伦理范畴[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3]苏双碧.吴晗选集[M].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

王兴文(1983—),女,中共定西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为党建和领导学;高兴国(1963—),男,中共甘肃省委党校党建研究所教授,研究方向为党建和领导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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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9106(2016)08-0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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