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公共领域的存在要件及多维度界定
2016-04-11潘新新浙江省上虞区委党校浙江上虞312300
文/潘新新(浙江省上虞区委党校,浙江上虞 312300)
网络公共领域的存在要件及多维度界定
文/潘新新(浙江省上虞区委党校,浙江上虞 312300)
网络公共领域是公共领域在网络空间的表现形式,它具有公共领域的某些形式,也有自身存在与发展的必备要件。促进网络问政的深度,从伦理、经济、政治、文化四个方面对其进行多维度界定。
网络公共领域 参与文体 交流平台 维度
一、问题的提出
阿伦特将劳动和工作划为私人领域,而将行动划为公共领域。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主要指通过对话构成的社会生活的公共部分,公共意见也借此形成。[1]他强调公共领域的批判精神,主张用动口而不是动手的方式来影响和制约政治权力,促进政治权力的文明化、合理化、合法化。随着互联网在政治生活中作用的不断拓展,网民把网络当作是公开陈述和讨论的公平空间。美国学者马克·波斯特(Mark Poster)早在1997年就把虚拟的网络论坛看成是正在演进中的新兴的公共领域;博特慢和韦茨纳则认为,通过信息与通信科技可以实现哈贝马斯所提出的 “理想言谈的沟通环境”,促成共识的达成。网络隐去了个人的身份、沟通形式,使沟通者在平等的基点上经历大脑、敲击键盘等动作影响社会,网络交流变得更加理性、更具有逻辑性,发言过程更呈现思索过程,网络公共领域应运而生。
但是网络社会是一个自由沟通联络的特殊空间,当人们在网络空间表达诉求、发表看法、提出批评,形成网络公共讨论平台的同时,网络私密空间也经常由于这些不自觉的行为而受到侵害。譬如人肉搜索为网上找人提供了捷径,也为网络反腐提供了有效渠道。不过网络搜索技术在为人们提供了无尽的娱乐和快感的同时,也为人们带来了烦恼:它们不但偷窥个人隐私,还不断地侵入到个人空间盗取信息,甚至通过搜索的信息进行网络欺诈犯罪活动,给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蒙上了阴影。网络上要求规范网络人肉搜索行为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在网络交往中,公共领域的自由和私人领域的相对封闭以及公共领域的受法律监管和私人领域的受法律保护应该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网络社会的行为规范。从助益于认知网络公共领域的角度出发,笔者在梳理学界对网络公共领域的既有表述的基础上探讨网络公共领域的存在要件,并从伦理、经济、政治、文化四个方面对其进行多维度界定。
二、网络公共领域的各种界定厘析
关于网络公共领域的研究已经很深入,对网络公共领域的界定由于研究者立足点不同,其得出的结果也会不同。对不同的研究界定进行归纳、梳理,有利于更深入、更全面地了解网络公共领域的实质。
一是对话空间说。有学者认为,网络公共领域就是在网络上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进行的讨论和充分沟通而诞生的广阔对话空间,其中民众是主体,网络是场域、平台,为网络参与主体互动提供可能。[2]二是互动园地说。有学者认为,网络公共领域指的是在新兴网络展开的领域中出现的,被众多网民所青睐的,为公众表达意见所提供的互动园地。其实质主要在于:实现个体之间的民主与平等,重新整合社会信息,构成新的网络文化。[3]三是参与渠道说。有学者认为,网络的公共性正在使网络具有公共领域的特征,这些特征包括:一是公民自觉运用网络进行自上而下的公民行动,使网络作为公共领域的可能性得到彰显;二是网络本身技术的提高和功能拓展,为公民政治参与提供了新的渠道。[4]
无论是平台、园地还是渠道,都为人们的公共活动提供了空间,但是公共领域的界限并不是很明确,尤其在公共领域私人化和私人领域公共化的情况下,界限就更加模糊。尽管如此,网络公私领域还是可以有大致的分别:公域受国家政府法律的管辖,而私域则是个人活动的空间,是政府不可侵入的神圣领地。
三、网络公共领域存在的要件
网络公共领域可以提供身体不在场的和可匿名的互动,可以提供有限沟通理论和多元论述的共识,提供自由和开放、可以不同步交流的自组织场域等。不过,网络公共领域的存在必须满足若干要件。
首先是有地位平等的参与主体。传统公共领域主要通过公众理性辩论彰显其存在,辩论的场域或平台主要是公共媒体、公共论坛、某种出版物。尽管参与主体在公共领域内是平等的,但是这种平等在使用机会上则存在极大差别。传统媒体大多在公共部门掌控之中,信息的传播和选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偏好,公共领域尽管有批评政府、监督公权力的功能,但其效果却很难真正理想化。在网络媒体条件下,这种情况得以改观。网络虚拟社区相对平等与现实社会的各种不平等现象产生极大反差。[5]“在网络里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的表述最能体现人们在网络里放弃自己在世俗世界的权力、财富、身份、地位、容貌等属性,以平等的精神融入互联网世界。不仅人们获取信息的机会是平等的,而且每个成员都享有平等的话语权、活动权。因此尼葛洛庞蒂就认为,互联网使沙皇退位,个人抬头。可见平等的参与主体是网络公共领域得以存在的主导力量。
其次是有客观存在的公共交流平台。传统公共领域以媒体的互动为基础,人们就某一问题展开互动交流,形成公共领域。但是这个领域是属于问题性的,即随着问题的产生而产生,随着问题的解决而消散。网络公共领域虽然存在方式依然是问题式的,但是网络互动与交流的痕迹仍然存在,并保留着曾经的活动场地、对话氛围。一是互动交流的活动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二是交流活动留下的交流谈话痕迹是客观存在的,只要不刻意毁坏,这些痕迹是不会消失的;三是人们交流和批判的活动形成彼此知晓的人际关系并客观存在;四是网络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通过媒介和符号实现,由具体的网络人来表现,在遵循一定规则的前提下进行公共交往活动。网络公共领域由于存在形式、交往方式、媒介平台和活动规则的客观实在性,因此网络公共领域活动的平台也是客观存在的。
再次是有公众关注的公共话题。公共话题是联结人们公共参与的纽带,离开了这个纽带,公共交谈领域就失去了存在基础。公共话题不一而足,人们的兴趣点不一样,关注同一兴趣点的人群可以在不同的交流平台展开讨论,这些兴趣话题能牵动人的心灵。2014年1月3日,新闻媒体公布“中国将在2015年实行阶梯水价”的消息后,各大网络社区都进行了讨论,其中新华网发展论坛点击此观点的网友有2799个,回复或评论有48个;新浪微博平台讨论点击126208次,回复或评论有83399个。在相同的话语体系下,人们讨论相同的公共话题,但讨论平台却分布在不同的网络媒体,其中不乏批评、质疑、赞成等话语。不过这里的公共话题是开放性的,不存在不能谈或不可批评的禁忌,许多以前不被质疑和讨论的事情,也会纳入到讨论范围之中。正是这些公共话题为网络公共领域提供了存在的基础。
最后是有公共活动的规则。网络公共领域是在网络社会搭建起来的讨论空间,在讨论过程中尽管讨论无边界、说话无禁忌,但是网络公共领域还是有其自身的活动规则:一是公共活动能力的规范。发言的或加入讨论的必须有上网设备并能够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二是讨论话题的自由度和讨论主题的自由的规范。活动空间的行为人都可以提出自己的质疑和主张,包括自己的态度、欲望、需求和偏好。三是达成共识方式的规范。内部或外部的强制力不能阻止参与者讨论的权利,而且讨论话题相对比较充分。以孙志刚事件为例,网络对此事件的点击和回复主要涉及到事件最后的赔偿,网友们给出了自己的观点,其中不乏赞成和支持,有理性分析国家与纳税人关系的,有主张交由法院裁决的,也有尖锐批判和不满的。其中,不乏过激言论,但是没有强制力能阻止参与说话的权利,包括删帖、屏蔽和封杀。这些不成文的公共活动规则虽是无形的,但是网络公共领域的存在却使其在运行过程中不断发展且得到完善,最终成为网络公共领域存在的规制保障。
四、网络公共领域的多维度界定
(一)伦理维度
公共领域介于政府和公民之间,往往依靠舆论的力量维护公平、正义。西方学者主要关注公民在国家层次上所得到的基本权利保障,而中国传统伦理中关于“公”的讨论主要关注大公无私的公共理念。阿伦特认为,封建世俗领域属于私人领地,在那里,法律正义难以得到保障,这凸显了公共领域关怀的伦理基础。[6]罗尔斯在谈到公共性的时候,也提到了正义的内容,他说:“公共理性现在最好由一种政治观念来引导,而公共理性则属于公民在有关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的公共论坛上所使用的推理理性,”[7]这种正义是建立在公共认可的基础之上的,包括相同的正义原则、人们满足并相信这些原则、公民本身具有正常有效的正义感。[8]在网络公共领域,其伦理关怀依然体现社会公正、合理与公平理念,人们在网络上关注公共利益与公共事务,而且参与者越来越多,对社会建构和进程产生广泛影响。例如,孙志刚事件在网络上的热烈讨论,引来了人们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反思,不仅导致1982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也推动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国务院随后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使收容遣送最终变为救助管理。两个法令,一个是“冰冷的”遣送,一个是“温情的”救助,一方面人间温暖重回法治社会,另一方面权利平等的司法理念逐渐回归到司法程序中。网络公共领域无疑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再如,邓玉娇事件从司法部门最初处理结果引起网友质疑开始,该话题在网络上激烈讨论持续了两个多月,邓玉娇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社会舆论的广泛支持,最终邓玉娇被免于处罚。在此事件中,网络公共领域发挥了司法监督的作用,也起到了维护社会正义、扶危济困、救济贫弱的伦理导向作用。其间,邓玉娇事件的报道量达到4049篇,评论量201017条,涉及网站291家,网易和凤凰网成为评论的主要平台,讨论跟帖达到4.5万条,其中关于对案件最初定性的质疑就达到32%。[9]在宣判前夜,网上大多是对此事件中弱者的声援,对司法鉴定部门的谴责;邓玉娇被宣判免于处罚当庭释放之后,有网友认为“邓玉娇案一审宣判当庭释放也释放了公众的焦虑”,还有网友认为,“邓玉娇案判决结果正义是公共理性的前提”,更有网友认为,邓玉娇案是民意的有限胜利。在两个事件中,网络均发挥了维护公共正义的作用。
(二)经济维度
公共领域的划分虽然有伦理和政治考量的因素,但是,其核心关注仍然以经济利益为重。阿伦特强调的以劳动为特征的公共领域,所涉及的是个人权利的扩张与伸展;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主要是指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一个直接以经济身份来决定政治角色的概念。当前,网民借助于网络提出的诉求,以期得到政府有效回应。阿伦特认为,私人财产的非剥夺性质使个人消费所需比共同世界的任何部分需要紧迫得多,如果没有财产的话,共同的东西也就毫无用处;私人的非剥夺性财产为个人提供了躲避公共世界的空间,完全的公共领域是浮泛的,公共空间尽管可以保持一种可视性,但是却会失去跃升的机会。而如果不想失去这种机会,就必须将私人领域的东西珍藏起来,不被公共性的光亮照耀,拥有私有财产,亦即拥有私人的藏身之所。哈贝马斯就更直接地认为,公共领域要反对公共权力本身,以便就基本上属于私人但仍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问题与公共权力机关进行讨论。[10]公共领域包括网络公共领域并不是作为臣服国家的对象而出现的,而是以批判的态度对公共事务加以讨论,进而对公共权力进行限制,以维护私人权益免受非法侵害。
(三)政治维度
公共领域与政治有不解之缘,而且近现代历史上关于公私领域的研究都与民主诉求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哈贝马斯关于对国家公权力监督的设计图景其实就是一种民主参与力量的象征,并且把民主作为公共领域成长的必然目标。在阐述公共领域政治功能时,哈贝马斯列举了英国、法国、德国的政治实践,认为公共领域的产生与发展,对民主是一个推动力量。例如英国的社会势力为影响政府决策求助于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促使等级议会向现代议会形式转变;公共媒体的兴起诞生了政府机关与出版界的对抗,公开批判和监督功能变得有组织,人民的呼声得到加强;公共舆论主体不再被排除在议会活动之外,议会特权一步步被交出来,选举权利的范围逐渐扩大。公共领域不是在为某些人而是为某件事而战斗,是为你们改革的现实成果而战斗。英国最初的等级议会和以后发展起来的公共媒体成为公共领域对抗公共权力的重要平台和话语场所。法国虽缺乏英国那种等级议会和公共媒体,但是法国却有早期绅士集团成立的各种俱乐部,从而打开了专制制度的缺口。他们迫使国家进行财政预算公开,进而推动了1791年《宪法》将公共领域一条补充进去:“思想和意见的自由交流是最可贵的人权之一;人人都有言论自由、写作自由和出版自由,但要对滥用法律所规定的这种自由承担责任。”[11]德国的政治批判意识则主要是在资产阶级私人聚会上找到立足之地,而以后大量出现的杂志包括政治杂志则成为私人社会生活的结晶。私人读书会、商业读书会等到处涌现。这些读书会按照自己的条例选举执行委员会,经多数表决同意才能接纳新成员,通常以议会方式处理彼此争执,最终促成公共舆论的形成。[12]无论是监督还是对话公共权力,都是公民以权力的拓展和延伸为价值依归。如今,人们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越来越习以为常,尤其是当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受到别人认同和赞许的时候,更会激起发言的积极性。这种积极性的不断深化和延伸,势必对中国的民主进程的推进、社会秩序的稳定、政府决策的优化产生积极影响。网络公共领域日益成为人们参政议政的场所。
(四)文化维度
公共领域的构建、监督制度的形成、公民有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必然结果要体现在政治文化领域,最终将表现为政治文明。哈贝马斯在讨论政治公共领域的功能时,阐述了公共领域对民主行为的规范性。他说,政治公共领域(以话语的方式形成意见和意愿)作为交往条件的总体性成为规范民主理论的基本概念。话语民主植根于民主交往中,交往是否合理主要通过平等公民的辩论和批判来决定,并承载一种责任,而且公共讨论的框架也是合法的。彼此争斗的社会事务在当事人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受到合理控制。[13]按照哈贝马斯以及学者们的理想设计,公共领域的构建绝不仅仅是为了监督政府或公共权力本身,最核心问题在于构建一系列制度体系和法律文件,要动员社会的“私人”以公共领域组成者的身份积极参与到政治过程中,从而形成国家、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相对平衡。在那里,一方面,公共领域为人们参与公共事务提供辩论和争论的平台,人们在行为之前进行辩论以取得共识,以杜绝政治行为的非理性。另一方面,政治公共领域也成为对民主行为进行规范的领域,人们的行为不仅受法律制约,还受到来自公众平等交往制度框架的制约,为有序参与政治提供平台。这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政治场景:一面是制度性措施的不断完善,一面是公民的自觉、规范、自我控制的参与行为。制度和行为在群体实践中不断融合,逐渐形成一种政治文化沉淀在政治社会中,最终体现为两种文明形式,即法治文明和参与文明。法治文明是基本保障,是形成公私领域的基础;参与文明是公民按照参与规则参与到政治中来,通过合法渠道监督公权力。政治文明还要求网民具备一些基本素质:具有独立主体意识和独立参与能力;有权利意识并能勇敢地捍卫自己的权利;能够对一切合法的权利运行给予尊重,能适时提出自己合理的权利诉求;有尊重规则、程序的习惯或意识,而且程序的推进与延展不以暴力为必要表现形式。网络公共领域如果拥有诸多具有这些必备素质的参与主体,那么网络冲突将会得到有效缓解,理性解决纠纷的可能性也会不断增加。
五、结语
虽然网络是虚拟的,其产生的作用似乎没有现实世界那么直接而富于质感,但网络同样因人而生,围绕人而展开,也就是为人类社会服务的。既然是围绕人和社会而生,必然需要规则和边界。尤其需要强调的是,拥有了充分表现自己、发泄自己的空间,难免忽略规则和规矩,导致权力滥用。[14]网络公共领域的界定是对网络规则和边界明确以及强化的一种客观需要,尤其是在法治社会所调节的经济世界,更需要廓清公私之限。网络公共领域的探讨,不仅可以开辟一个新的研究视角,还为我们理解和认识现实问题提供思路。譬如网络公共领域的界定使得网络问政不再显得迷茫或无所适从:当网络问政涉及到公权力、涉及到与社会关系密不可分的事情时,问政者就可以大显身手,积极进取;当涉及到属于应该保护的领域时,网友也应该以大局为重,维护国家机密安全;对属于个人隐私的领域,网络问政则应该秋毫无犯,以自我规范为先导。不仅如此,网络问政也可以因为公私领域的清晰可见而对网络问政做到适可而止的自然选择,而不是不顾法律法令的盲目问政。这样,网络问政的深度会不断强化,进而在网络空间形成两个积极性:一是网民自觉维护社会正义的积极性;二是国家作为公权力的代表、作为维护个人权利的保障主动为社会提供更多信息服务的积极性。公共领域的确立将促进网民与公权力之间良性互动,公民可以大量地获取可靠信息,政府也可以从民间获得更多可靠信息,为政府决策和公众生活服务。当然,网络公共领域的界定和突显不应仅仅体现在理论或理念上,公私分明还应体现在法律上,体现在运作机制上。没有法律制度的完善,仅仅靠理论探讨是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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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唐若兰
D523-39
A
1008-6323(2016)03-0033-04
潘新新,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党校办公室主任,讲师。
201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