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协同实践的民族社会工作价值体系建构
2016-04-11苏米雅
苏米雅
基于协同实践的民族社会工作价值体系建构
苏米雅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族地区的社会问题成为学术界的关注焦点的同时,对社会工作的需求也随之上升。在这种形势下,社会工作作为一个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专业领域,面临如何开展或如何发展的问题是必然的。更为重要的是社会工作作为一门“以人为本,助人自助”为价值取向的学科,从专业的立场考虑社会工作如何达到其自助社会体系事关重要。那么如何界定民族社会工作案主、工作者、研究者的关系?本文立足民族社会工作概念建构,阐释民族社会工作进程中案主、工作者及研究者等“当事者”协同实践的社会工作价值体系建构过程。
关键词:文化生成协同实践普遍与局域
苏米雅,内蒙古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呼和浩特010051)。
一、民族社会工作与文化生成
“独木不成火,孤人不成人”——这是蒙古民族的一句俗话,也是他们在传统的游牧社会文化生活中形成共同体意识。换句话说,树在树林之中方可生存。以此类推,人也只有在人群中才能够有生存的意义。但人类与树木不同的是,人类的环境除了有物体的环境(自然环境和物理性环境),还有一种环境,即制度、习俗、社会分工、语言等“创造物”的环境。“创造物”的环境是跟随群体变迁而运动变化的,虽然是由人类作为“创造物”而创造的,却具有独立于个人行为而存在的属性。群体的动态虽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却在种种原因下被反复或重复,某种程度上被定型成为“创造物”环境。
虽然“创造物”环境不是物质,却含有与物质相似的性质。多民族混住的群体就像包裹在具有某种群体性质的“文化”之中。即使同属一个“文化”也不一定意味着“文化”内的所有成员一致性,但具有一定的“包裹”关系。多个彼此对立、无休止地对立、对抗的群体,分别属于各自“文化”的同时,也被共同包含于另一个大“文化”环境,社会个体单纯属于单一的“文化”是不可能的。我们的周围存在许多的“文化”圈域,即文化的多元化。与此相同具有对抗关系的“文化”类似各个民族群体各持其独特的文化基础,即民族群体A与另一个民族群体B属于两个“文化”,同时还可能存在同时包含这两个群体的一个大“文化”。又如,可能存在A、B、C三个群体,群体C的领域里包含群体A与B的一部分成员A和B所不具备的、独有的环境,形成一个与原来的群体A和B不同的群体。因此,社会是个多个“文化”多种多层的复杂结构。我们每个人都是构成这种多层结构的“文化”节点。
群体是在不断运动、变化的。如果我们不仅限于群体,把事物也都视作是动态的,那么即便是静止不动稳定的事物,我们也足可以将其视为变化速度为零的特殊个案来处理。
以上,我们用“文化差异”比喻群体性质,但这种比喻不能完全揭示群体的动态。它虽然形象地表现了群体性质的多层叠加的结构,却也往往被视作静态意象。其实“文化”的叠加部分起到促使“文化”与“文化”之间相互影响导致变化的督促作用。有的“文化”扩张并吞乃至其它“文化”,有的“文化”由于和其它“文化”的接触而招致崩溃,“文化”之间相互影响,时刻都在发生着变化。
二、民族社会工作研究姿态——协同实践
民族社会工作者开展工作的姿态及其理论基础方面有着独特的特征。通常,将研究对象与研究者、或者观察对象与观察者明确划为界线区分,对观察对象不加任何干涉的观察方法被视为最理想的科学研究。但很多时候,根据研究内容,不得不对研究对象施加某些操作。比如说,为得到确实的数据提供验证,在动物等实验对象上安装各种测量器具,或者加入别的物质引起化学反应等等。可是这种对研究对象的操作一旦破坏观察对象原来的性质,那就得不偿失了。因此,即便添加人为的操作,也必须控制在最低限度,确保对研究对象性质的观察能够有效进行。
对于民族社会工作这一行为主体的人类群体,了解群体中的人们需求是什么、想什么、做什么,就必须接近他们或者走进他们中间。如果要加深对他们的了解,则需要与他们进行交谈,必要时同他们一起行动。因此,将他们与工作者明确划分开来的做法是非常困难的事情。
对于接受服务者来说,工作者和研究者不是透明人,在相互接触之下彼此之间就会产生相互影响,会形成包含两者的群体流。换句话说,不管是否出于本意,他们与工作者或研究者站到了同一立场上,建立起共事关系。这种“共事”关系就叫做协同实践。
民族社会工作不仅是对于协同实践这一事实的认识,还更为积极地把协同实践作为其学术研究的使命。因此,把协同实践的合作伙伴称为案主称为协同实践现场的当事者。由田野的当事者们共同完成的协同实践才是开展民族社会工作的姿态。
在这里,为了阐明如何展开协同实践,以及民族社会工作者在其中的作用是什么等问题,接下来让我们来探讨作为研究姿态之根基的元理论。
三、审视科学的差异——理论的阐释
我们知道自然科学在对外界与内心加以区分的基础上,尽可能地排除内心的影响,探寻外界的本来面目。在此意义上,虽然自然科学始终以“外界”为研究对象,但正如前所述,其前提是立足于区别“内心”和“外界”的常识之上的。即,在承认内心与外界的区别的基础上,排除内心的主观影响,探究外界客观的事实。惟一例外的是利用自然科学的方法研究内心事实的心理学。但正如我们将在后面既要涉及的,利用自然科学的方法研究内心事实的心理学正处于发展的十字路口,面临着是向自然科学方向发展、还是向另一个社会科学方向发展的严峻选择。
自然科学除了探究外界事实,还有另一大特征是彻底追求言说的非人称化的姿态。人称言说的言说主体(谁说的)会左右言说的内容与有效性。与此相对地,非人称言说的内容与有效性则不受言说主体的影响。关于外界的纯粹的非人称言说几乎就是众所周知的普遍性的言说。而这种众所周知的普遍性言说,已经超越单纯的言说,成为众所周知的客观、有效的客观事实。因此,将外界客观事实转化为言说的逻辑实证主义之所以成为自然科学的元理论,其根据就在于此。
民族社会工作中的协同实践究竟是什么。我们把协同实践的特征归纳为以下几点加以解释。
(一)当事者的本场
在协同实践中,不止当事者们都被会纳入协同实践的群体流变之中。协同实践在特定的时代(时期)、特定的场所、由特定的人群体之间进行。当然,根据时期的长短、场所的广狭、人数的多少都可能不同可能存在差异,协同实践仍然是在特定的时期、特定的场所、由特定的人群来实施。民族社会工作的知识,基本上都是通过特定的时期和场所中,由特定的人群所开展的协同实践在局部的“场”上诞生,具有浓厚的本场特征。
(二)价值目的的有机结合
开展民族社会工作在某种程度上不仅是为了解决民族问题,还要解决民族群体中存在的问题,是对我国社会工作学科的价值目的挑战。
民族社会工作进行协同实践的必要前提是价值或目的。无论价值多么中立,甚至没有主观认识到特定的价值,都必然是在某种价值或目的的前提之下的。这说明,民族社会工作的知识与产出这些知识的协同实践的前提是不可分割“价值和目的”紧密结合。参与实践的当事者们共享着作为协同知识的前提的价值和知识,而协同实践所产出的民族社会工作知识,恰恰是对于这些人的实践而言的有意义的知识。反过来,民族社会工作知识的应用也就意味着和知识的发讯者共有目的或价值。正因如此,创造民族社会工作知识的当事者和使用民族社会工作知识的人们必须随时反省自己的目的与价值观。绝对不会产生超越价值和目的差异价值中立的效度。
(三)动态流变的关系
民族社会工作的知识是在协同实践的群体互动和关系中生成的。同样,协同实践中对现状、过去和未来的把握也是在协同实践的群体互动关系中产生。如果我们认为对现状的把握不能证明外在事实,而只不过是包含我们的群体流的偶然产物,我们就无法基于这种现状把握作出自身行动的决定,要么停滞不前,要么流为虚无主义。那么,究竟该如何去开展呢?
民族社会工作者、研究者在把握本场的现状、过去和未来的基础上,致力于问题的解决阶段称之为协同实践的“一次模式”。在一次模式中,数据的收集和观察非常重要。此外,工作者还将带入种种概念和理论,这种从界线的一边观察身处界线另一边的对象的姿态,也就是与自然科学相同的研究姿态。
有一点非常重要,那就是协同实践的一次模式必须立足于某种“未察觉”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开展。然而,当事者们在协同实践的进展中会察觉到作为实践基础的“未察觉的前提”。我们将这个察觉到“未察觉的前提”的阶段称为“二次模式”。在这此阶段模式中,当事者们会产生“哦,原来如此。之前我们一直有那样的误解”,“原来我们一直是被那种价值观束缚住了”之类的想法,察觉到对此前一次模式的前提应当有所修正。经历过二次模式,重新进入了新的一次模式。在新的一次模式中,把握现状、过去和未来的方法变得与此前的一次模式有所不同。但是,这次的一次模式的协同实践依然是立足于“未察觉的前提”之上,是和此前的一次模式的协同实践不同的“未察觉的前提”,再次意识到“未察觉的前提”就进入新的二次模式。
民族社会工作的现场,是一次模式与二次模式不断反复,进行持续不断的交替运动的现场。二次模式是在深化一次模式的协同实践的过程中非必然性地出现。
上述两种模式的交替运动可以分为微观交替运动和宏观交替运动。首先,小的意识、小的发现都是“一次模式→二次模式→新的一次模式”的交替运动。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既不会明确察觉到“未察觉的前提”,“未察觉的前提”也不会产生大的变化。但是,不论多么细微的变化,“未察觉的前提”或多或少都是在产生变化的。即使我们在知觉上没有明确感觉到前提的变化,通过对现状、过去和未来的事实的彻底调查,“未察觉的前提”作为实践的对象,在事实上仍会有缓慢而持续的变化。当这种微观交替运动大量积累,就为大宏观的交替运动的形成蓄积了能量。
在宏观交替运动的情形下,进入二次模式时都会伴随着察觉到了“未察觉的前提”的认知,有一种豁然开朗的感觉:“原来如此,我们是立足于这样一个前提之上却一直没有察觉到它。”这种宏观交替运动发生时,此前的一次模式实践及其基础——对现状、过去、未来的把握——会发生巨大的变化(杉万,2012)。
如前所述,民族社会工作绝非是追求普遍性事实,是实现本场的协同实践的科学。因此,从一次模式进入到二次模式并不是对此前的一次模式的错误进行指摘。民族社会工作进程中的“错误”原本就只是潜在否定的表面化。二次模式对过去的修订绝不表示过去是“错误”的,而是协同实践的深化过程。
(四)基于理论贡献
在当事者们的协同实践中,专业的工作者应当作出的贡献在于是基于理论的。除理论贡献之外,工作者所作的其它贡献与其他当事者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
这里提到的理论的范围非常广,既包括基于个别现象、个别实践的理论,也包括扎根理论(Ground Theory)和元理论等,还包括数据分析、模式建构和研究方法等方面的理论。那么,理论在协同实践中应当作出怎样的贡献?
第一,理论必须对一次模式和二次模式的连续交替运动有所贡献。在一次模式中,我们要求理论有助于把握现状与过去和预测将来,并有助于指导实践、制定计划等。要求理论随时对一次模式的“未察觉的前提”进行审视和修订,提高进入二次模式的可能性。再次,在顺利进入二次模式时,基于已明确的“未察觉的前提”,对此前的一次模式的认识及其实践进行再定位,贡献于新的一次模式。
第二,理论必须有助于从本场实践发展成为联场实践。因此,讯息的发讯者必须把生动的纪录和由此产生的言说转换成略为抽象化的讯息,提高其传播性。此外,讯息的接受方则须将讯息具象化引入其它的本场。
四、结语:“普遍性”的克服——自助价值的生成
本场协同实践的共同讯息是特定的人物在特定的场所和时间内生动的实践纪录。生动的纪录在打动人心的同时,与其它场所和其它时代的人们的实践却是很难结合起来的。其参考价值仅限于“正因为是那个人、那个场所和那个时代才得以实现”。所以,有必要对“生动”的纪录加以抽象化。也就是说,使用更为一般性的概念,让即使不是直接当事者的普通人也能够理解。这个抽象化的工作由当事者们共同完成。在过程中,工作者提出“可以使用这个概念”,并对此概念进行详细的剖析,并尽可能以容易理解的方式进行说明。此外,当事者绝不能对研究者言听计从,而应该与工作者进行彻底的讨论,认真思考大家的实践是否由此概念得以确切的表达,以及这个概念能否作为大家的实践讯息的良好传播工具。通过这种互动,当事者们之间的协同生成新的民族社会工作知识,并传递讯息。这种知识就是对特定的人物(人们)在特定的场所和特定的时期进行的实践成为抽象化的知识。从某个场所、时代的本场传递出来的知识,在抽象化的帮助下,向其它场所、时代的本场传播。从某个场所、时代的本场传递出的知识就有可能被其它场所、时代的本场的人们所接收,在其自身的实践中有所借鉴。如此一来,两个不同时空的本场彼此联系,产生联场的关系。换言之,由两个本场的实践演化为联场的实践。
当然,接收的知识不一定要原样照搬,也可以批判它。就像在一个本场的实践活动中当事者们之间也会有冲突那样,在不同地点或不同时点之间的协同实践中也可能存在批判和对立。甚至可以说,通过这种批判与对立,批判与被批判的双方间的合作得以加深,本场的知识性讯息得以锤炼,从而成为更大范围的人们的共同知识性讯息。
从本场实践到联场实践的发展之于民族社会工作,与对普遍性知识的追求之与其他社会科学不同之处在于,不论联场实践如何在时间、空间意义上进行扩张,终究也只能是扩大的本场,而绝不可能成为普遍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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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激清
DOI:10.3969/j.issn.1672-4828.2016.01.002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828(2016)01-0011-05
基金项目:内蒙古教育厅项目“内蒙古生态移民政策背景下牧区社区重组途径研究”(NJSY13113);内蒙古工业大学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环境政策背景下的牧区社区重建问题的实践研究”(ZD20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