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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藏族地区的朝贡违例及处理

2016-04-11张向耀

四川民族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中央研究院违例印本

张向耀



★康藏研究★

明代藏族地区的朝贡违例及处理

张向耀

明代,藏族地区朝贡过程中,违反朝廷定例,是为违例进贡。违例的例型可谓是多种多样,明廷则根据违例的形式、内容相应地对藏族进贡人员和汉族边官、起送官等作出处理,以图匡正其违例行为。

明代;藏族地区;朝贡违例;处理

【Abstract】The Ming dynasty, the tributary process, Tibetan areas, is a perpetual statute for violation of the imperial tribute violations. The cases it is unauthorised type is varied, resisted the form, content according to violations of Tibetan accordingly tribute personnel and han edge officer, up to send officers to make processing, thus KuangZhengJi violation behavior.

【Key words】The Ming dynasty; Tibetan area; Tribute violation; To deal with

明代,由于藏族地区僧俗首领对中央政府朝贡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明廷必须对其进贡加以规范。于是,至成化年间,朝廷对藏族地区朝贡定例的过程基本完成,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朝贡制度体系。

朝贡制度的确立,不代表在其确立前后没有违例的现象,相反,藏族地区朝贡违例的现象非常普遍,尤其在已有定例的情况下,藏族僧俗首领朝贡还是不能遵守朝廷定例。藏族地区僧俗人员朝贡违例的例型可谓是多种多样,有贡期违例、贡道违例、人数违例,冒名违例等等。针对这些违例情况,明廷对贡使作出了一些处理,限制其人数、减其赏赐品等;或对汉族边官、起送官等作出处罚。下面就对藏族地区朝贡违例的例型及处理予以论述。

一、贡期违例

明廷对藏族地区朝贡贡期有明确定例,成化年间规定:乌思藏赞善、阐教、阐化、辅教四王三年一贡;朵甘宣慰使司地方头目如乌思藏例,三年一贡;长河西、董卜韩胡二处,一年一贡,或二年一贡;松、茂二州每年一贡;乌思藏附近地方,入贡年例如乌思藏。尽管有这些明文规定,藏族地区僧俗首领还是不能按定例贡期进贡。有的不依年例进贡;有的违三年一贡之限,一年两贡,甚至一年数贡;还有进贡过期等贡期违例情况。明廷对此都相应地作出了处理。

(一)不依年例进贡

成化五年(公元1469年)七月,四川都司奏:“乌思藏赞善王等遣舍人阿别等,率各寺寨番僧一百三十二起,不依年例入贡,兼无番王正印文书,今已量留十数名在被〔彼〕守视方物,余皆遣回。乞定议令各照年例进贡,或(令)各具印信文书会同进贡。”[1]明廷对此作出的决定是,乌思藏地方广远,番王数多。若令各照年例进贡,则往来频繁,驿递不息;若令会同进贡,则地方有远近,难以齐一。故令各王各具印信文书于应贡年分,陆续来贡,不许人数过多,敕各番王知会,令其永远遵守。所贡方物既至,令四川三司遣人省谕,准作成化六年进贡,起送赴京。[1]

(二)违三年一贡之限,一年两贡,甚至一年数贡

成化三年(公元1467年)二月,乌思藏木目等寺番僧三丹坚昝等来朝,贡佛像、马匹等物。礼部奏其故违三年一贡之限,辄由它道以来,所给綵段等物宜减常例,以示戒。宪宗帝从之;[2]成化二十一年(公元1485年)六月,“灵藏赞善王数遣番僧入贡。礼部言其违例,赏宜从减,仍请移文赞善王使知之。诏可。”[3]又如弘治十三年(公元1500年),乌思藏大宝法王遣番僧锁南坚参等及瞿昙、三竹等寺禅师番僧桑尔加端竹等各来贡。礼部以乌思藏一岁两贡,非旧例,请减节其赏。孝宗皇帝准其请,赐宴并减其綵币、钞、绢等赏赐之物。[4]

(三)进贡过期

弘治十六年(公元1503年)六月,“四川松潘卫白马路长官司进马过期。照例减赏之半。”[5]嘉靖三十五年(公元1556年)五月,“四川……叠溪长官等司各遣头目周顶等来朝贡。以过期,给半赏。”[6]

(四)因某种原因连年不能进贡,后补贡

成化二十二年(公元1486年)四月,礼部臣奏:“长河西、鱼通、宁远等处宣慰使司,以黎州大渡河寇发,连年不能进贡,至是来补三贡。……此四川都布按三司等官失于查究阻回。今已觉举奏闻,宜宥其罪。而三贡方物俱宜受之,以俯顺夷情。”[7]宪宗皇帝从之。既而礼部拟奏:“正赏并折衣绢,通减四匹。”[7]然各番复奏乞求加赏,于是有旨:“每人加生熟绢各一匹。今后令彼务依年例定数来贡,毋得违越。”[7]

从以上论述看出,明廷对违贡期进贡的处理比较灵活。对不依年例年例进贡的,令各王各具印信文书于应贡年分,陆续来贡,不许人数过多,且所贡方物准作下次进贡,可起送赴京;对于违三年一贡之限多贡的,减赏并予以告知;进贡过期的减半赏;补贡的,减赏并令其依年例定数来贡,不得违越。

二、贡道违例

成化六年(公元1470年),明廷即对藏族地区朝贡作出过定例,其中便有对贡道的规定,“乌思藏赞善、阐教、阐化、辅教四王三年一贡。每王遣使百人,多不过百五十人,由四川路入。”[8]可见,“由四川路入”才是明廷对贡道的定例,从其它路入,便是违例。然而,藏族地区朝贡果有从洮州路入,明廷对此作出了相应地处理。

成化四年(公元1468年)五月,礼部奏:“洮州起送藏撒下大乘法王完卜遣番僧葛竹瓦班绰等来朝,贡马及方物。查无番王印信文书,且从洮州入境,其赏赐亦宜从洮州例。”乌思藏经陕西入者赐例从轻,然而,葛竹瓦班绰等乃自陈所居地方远过乌思藏二十余程,在途五年之上方至京师,及称进马数多,乞给全赏。礼部又复请各僧到京者,仍各赐僧衣一袭,以慰远人之意。宪宗从之。[9]又如,成化五年(公元1469年)四月,乌思藏答藏王南渴坚粲遣番僧南伦竹等由陕西洮州入贡。至是,连章乞如四川入贡例赏赐。礼部奏定,以乌思藏经陕西入者赐例从轻,若从所请,恐乖禁例,失信外夷。合量加到京番僧衣一袭、钞五十锭、茶五十斤;存留番僧有马者,纻丝一匹、茶二十斤。移文彼处镇守等官,省令各夷今后务遵敕书榜例,不得仍前故违。[10]

弘治五年(公元1492年)五月,乌思藏阐教王遣番僧来贡,一从洮州路,一从四川路。这确属贡道违例行为,然而,礼部却作出这样的处理:乌思藏例该三年一贡。今来洮州者,是弘治四年该贡之数;其来自四川者,准作七年贡数,至七年免来。其回赐王綵段表里及给赐二起番僧纻丝、食茶等物,如例。[11]

正德五年(公元1510年)三月,“乌思藏大乘法王差剌麻绰吉我些儿等八百人从陕西河州卫入贡。礼部以其违例,宜减赏,及究河州卫指挥使徐经不行审验之罪。上命巡按御史逮经治之。仍令是后宜加审验,不许重冒起送。”[12]

从对藏族地区朝贡贡道违例的论述来看,我们可以归纳出明廷对其处理的几项措施:其一,在轻赏的基础上,加赐至京和留边有马者一些赏物,并移文镇守等官,令各夷今后务遵敕书榜例,不得违例;其二,对两路都来者,参其贡期年限,定为下期进贡之数,至期不得再来,赏赐如例;其三,减其赏,并治镇守边官不行审验之罪。

三、人数违例

明廷对藏族各地区朝贡人员亦有定数,藏族地区朝贡人数违例主要体现为进贡人数远远超逾规定之数,违例原因主要在于希求厚赏,其结果往往是事与愿违,减赏、半赏。

嘉靖三年(公元1524年)六月,“杂谷安抚司等处起送都纲剌麻头目番僧引旦藏等贡贺,抵京者一百六十七人,其存留境上者一千二百五十六人。礼部言:‘其人数比先朝时多至十五,其中必有诡增之弊。当裁其赏以示戒。’上从之。仍命行各处镇抚官,凡起送番僧、番人,比会审验实,从与名数,不得过多。”[13]嘉靖四年(公元1525年)十月,礼部言:“乌思藏、长河西、长宁安抚司各入贡。番僧过例额者九百四十三人,并应减赏。”诏以各番既经边臣验入,听给减赏,自后毋得额外过多。[14]又嘉靖五年(公元1526年)七月,达思蛮长官司遣都纲番僧沙加藏等四百三十八人来贡。礼部就以其贡使额数过多,减半给赏。[15]以上所举三例仅在说明,明廷对其违例只是减其赏赐或减半给赏,并未治边臣罪。

还有一种情况,是在减贡使赏赐同时,治边官违例验进之罪。如嘉靖十二年(公元1533年)八月,四川乌思藏、朵甘思番僧七领札失等千余人来贡。礼部以旧例每贡不过百人,今数太多,该边并三司等官朦胧起送,通属有罪。七领札失等应薄示惩戒,其到京者,每名量减茶十斤,存留者每名量减绢二匹、茶十斤。仍行巡按御史逮治验放官罪,以戒来者。[16]又如嘉靖十五年(公元1536年)正月,“乌斯藏辅教、阐教、大乘各王差国师短竹札失等、长河西、鱼通、宁远等处军民宣慰使司差寨官桑呆短竹等各进贡,凡四千一百七十余人。诏以人数踰额,如例减赏,并下四川巡按御史逮治都布按三司官违例验进之罪。”[17]

明廷限制其进贡人数,也是针对其进贡人数违例的一项重要措施。成化十九年(公元1483年)八月,长河西灌顶国师札思八坚粲遣番僧奴日领真等一千八百人进贡,四川巡抚守臣劾其违例。事下礼部,议:“宜俯顺夷情,止许五百人入贡。仍令所司谕札思八坚粲既为国师,岁宜与各寺寨轮贡,数止百人。”宪宗帝从之。[18]可见,当初长河西灌顶国师札思八坚粲进贡人数有一千八百之众,最后朝廷限制其进贡人数,只许百人。其后,嘉靖二年(公元1524年),达思蛮长官司差来进贡并庆贺登极,人员多至四百余名,礼部也以限制禁约,每贡只许百人,多者革去赏赐。[19]

明廷对进贡人数过多者,准其为下次或下几次进贡之数,不失为一种折中之举。因有乌思藏番王进贡定期必以三年,定数僧不过一百五十之例,故在成化十八年(公元1482年)二月,礼部奏定:“近赞善王连二次已差僧四百一十三人,今又以请封、请袭差一千五百五十七人,俱非倒〔例〕,宜尽阻回。但念化外远夷,乞量准其请封、请袭各一百五十人,仍准其三百人为成化二十年并二十三年两贡之数,毋得再至所司。”[20]又如,成化二十一年(公元1485年)四月,乌思藏阐化王遣番僧远丹等来朝贡氆氇等物,来朝者四百六十二人,四川守臣恪以新例,只纳其一百五十六人。然礼部以夷人已在途,难固拒,应顺夷情概纳之,准为后两贡之数,故宴赍如例。[21]

明廷还对边官不能尽验审之责,致使贡使人数超例,作出了一些处理,或宥其罪或治其罪。上面内容虽已有所涉及,但在此,还是作进一步论述。成化十年(公元1475年),礼部奏:“陕西岷州等卫指挥使安英等,违例起送大崇教等寺番僧入贡数多,宜行所司执问。”但皇帝却作出,“安英等姑宥之不同,今后如例行之。”的决定。[22]嘉靖十年(公元1531年),因西蜀番僧来贡人数添增太多,故有巡抚查治起送官吏不遵旧制,交通贿赂情弊之事。[23]明廷对藏族地区朝贡人数违例的制裁相对来说较轻;而对汉族边官、起送官治罪的情况却时有发生。

四、冒名进贡违例

在藏族僧俗首领对明廷朝贡过程中,有一些僧俗人员冒名前来进贡,明廷对此有所察觉,并相应作出一些处理。

景泰元年(公元1450年),有番僧三人游方四川,道遇乌思藏进贡僧,遂与俱来贡。事觉,刑部言其当赎杖还俗,但恐阻外夷归向之心,故释之。[24]弘治二年(公元1489年),长河西宣慰司番僧绰思吉领占把藏卜等七百人,冒称乌思藏所遣朝贡到京。礼部译得其情,量减赏赐,以示薄责之意。[25]弘治四年(公元1491年),乌思藏番僧麦南三竹桑节答儿,冒称辅教王所遣使,来京朝贡。礼部议奏:“自河西至京师,毋虑数千里,麦南三竹等不由驿递传送,沿途关隘何以得过?是必有中国人与之交通,乞下法司根究其情”孝宗皇帝从之。[26]正德十六年(公元1521年)十月,四川茂州卫韩胡碉恰寺番僧寨首小和尚等来朝,贡方物。礼部奏:“其年岁与所赍原降敕谕不合,盖小和尚已故,子撒儿革替名来朝。四川镇守总兵张杰不能验实起送,且来朝者过旧额,俱属违法,乞逮治。”武宗曰:“杰姑宥之,自今令各边皆审实,不得过多,不及贡者亦不必补。”[27]

由此可见,明廷对冒名进贡者,处理比较宽松,或不治其罪;或量减赏赐,以示薄责;而对使其通过关隘的汉族官吏,要根究其情,绳之以法;或宥其罪。

五、不满赏赐违例

明代,对于藏族地区朝贡者,实行“有贡必有赐”的政策。但在给予赏赐的过程中,有个别进贡者,嫌弃赏赐太薄,乞求加赏,引起明廷极度不满,特对此作出的处理较之严厉。正统十三年(公元1448年),四川杂谷安抚司番僧南哥藏等来朝,贡刀剑、铁甲。考稽旧例番僧入贡人赐钞六十锭、綵段二表里、折衣綵段四表里、靴袜各一双。而今,南哥藏系近边番僧,刀剑、铁甲又非贵重之物,前例赏赐过厚,故赐南哥藏等钞人四十锭、綵段一表里、折衣綵段一表里、靴袜各一双。南葛藏以旧例为由,不肯拜赐。皇上怒之,特命罢其赏赐及下程,令住会同馆,不得擅出。[28]后又命下南哥藏于锦衣卫狱,余等宥其罪,加减例赏之,令归。[29]

弘治八年(公元1495年),西番著落族番僧领占札石来贡,奏乞如诸番番人例给赏。孝宗皇帝以番人、番僧朝贡,先年各定有赏例,不可改,并命大通事杨铭谕之,不许再奏扰。[30]弘治十三年(公元1500年),番僧端竹等违例进贡,即给赏入例,已而于午门外跪递番本,被纠送锦衣卫,后释之。礼部谓:“其奏乞全赏,宜不可许。姑顺其情,将故锁南札失赏赐折除在官,照数给与端竹等收领。仍行大通事杨铭谕以恩威,俾知感畏,再不许奏扰。”帝从之。[31]番僧、番人朝贡,先年各有定赏;违例亦有赏例,不可更改,乞求全赏亦属不可,只能酌情加给。明廷对此已申明,不许再奏扰,由此可见,朝廷对这两种情况的处理相对较为缓和。

综上所述,藏族地区朝贡过程中,并未严格按照朝廷规定的定例来执行,出现各种各样的违例情况。归纳起来,有贡期违例、贡道违例、人数违例、冒名进贡违例和不满赏赐违例等几种违例例型。朝廷对其违例的处理也较之宽松,减赏,或减半赏;人数过多可作为下次进贡之数;对汉族边官、起送官或宥其罪,或治其不行审验治罪;只是对极少数违例进贡人员的处理较为严厉,以至于下狱,等等。

[1]明宪宗实录[M]. 卷69,成化五年七月丁酉.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另参照西藏研究编辑部编辑,明实录藏族史料[M]. 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2年.凡所引文献中()为缺文以补文字;〔〕为讹错之处以正其字

[2]明宪宗实录[M]. 卷39,成化三年二月壬子.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

[3]明宪宗实录[M]. 卷267,成化二十一年六月壬寅.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

[4]明孝宗实录[M]. 卷160,弘治十三年三月庚申.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

[5]明孝宗实录[M]. 卷200,弘治十六年六月己亥.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

[6]明世宗实录[M]. 卷435,嘉靖三十五年五月戊寅.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

[7]明宪宗实录[M]. 卷277,成化二十二年四月癸巳.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

[8]明宪宗实录[M]. 卷78,成化六年四月乙丑.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

[9]明宪宗实录[M]. 卷54,成化四年五月庚辰.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

[10]明宪宗实录[M]. 卷66,成化五年四月庚午.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

[11]明孝宗实录[M]. 卷63,弘治五年五月壬申.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

[12]明武宗实录[M]. 卷61,正德五年三月癸未.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

[13]明世宗实录[M]. 卷40,嘉靖三年六月己亥.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

[14]明世宗实录[M]. 卷56,嘉靖四年十月己酉.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

[15]明世宗实录[M]. 卷66,嘉靖五年七月甲辰.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

[16]明世宗实录[M]. 卷153,嘉靖十二年八月丙戌.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

[17]明世宗实录[M]. 卷183,嘉靖十五年正月庚午.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

[18]明宪宗实录[M]. 卷241,成化十九年八月癸未.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

[19]明世宗实录[M]. 卷33,嘉靖二年十一月丙申.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

[20]明宪宗实录[M]. 卷224,成化十八年二月甲寅.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

[21]明宪宗实录[M]. 卷264,成化二十一年四月癸亥.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

[22]明宪宗实录[M]. 卷136,成化十年十二月甲申.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

[23]明世宗实录[M]. 卷128,嘉靖十年七月壬申.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

[24]明代宗实录[M]. 卷192,景泰元年五月丁未.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

[25]明孝宗实录[M]. 卷23,弘治二年二月辛亥.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

[26]明孝宗实录[M]. 卷48,弘治四年二月庚午.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

[27]明世宗实录[M]. 卷7,正德十六年十月辛丑.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

[28]明英宗实录[M]. 卷172,正统十三年十一月丙午.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

[29]明英宗实录[M]. 卷180,正统十四年七月己卯.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

[30]明孝宗实录[M]. 卷100,弘治八年五月己酉.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

[31]明孝宗实录[M]. 卷160,弘治十三年三月丁丑.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

[责任编辑:林俊华]

Tibetan area in Ming dynasty tribute from violation and processing

ZHANG Xiangyao

张向耀,西藏民族大学民族研究院教师。(陕西咸阳,邮编:712082)

K248

A

1674-8824(2016)04-0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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