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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规范视角下故意驾车拖拽交警案的定性与定量分析

2016-04-1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海200052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故意伤害

曹 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海 200052)



事实规范视角下故意驾车拖拽交警案的定性与定量分析

曹 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海 200052)

摘 要:某日,孙某某在驾车转弯时不服从交警现场指挥,强行拖带交警左转弯,并致该交警死亡。该案案发后,引起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司法机关在细致查证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组合的严密证据体系,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论证了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犯罪的性质,并对适用的刑罚进行了合理评判与认定。

关键词:故意伤害;致死;自首

某日,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宝马X3越野车行驶至某路口时,因超越停车线被在该路口执勤的交通警察茆某某纠正。之后,孙某某从直行车道径直行驶至左转弯至某路的待转区,茆某某再次上前指出其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孙不服从民警要求其直行的现场指令,驾驶车辆强行加速左转,将正在制止其违法行为的茆某某拖拽倒地,致其死亡。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围绕案件的定罪、量刑、社会危害性等焦点问题发表公诉意见。法院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和对量刑情节的意见,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孙某某故意驾车拖拽交警的事实与证据研判

该案中,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证明被告人孙某某驾车故意将被害人茆某某拖行致死的证据确实、充分,具体从四个要点进行分析:

1.公诉人当庭播放的监控录像、孙某某本人驾驶室内的行车记录仪、公交车的行车记录仪、证人交警杨某某的执法取证仪等视频音频资料与证人刘某某、潘某某、顾某某、黄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的部分供述相互印证,充分证明被告人孙某某系不服从交警茆某某的现场指挥强行左转弯,导致将正在依法制止孙某某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被害人交警茆某某被拖行后摔倒在地。

2.上海市某医院的诊疗记录证实,被害人茆某某倒地后立即被送往该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被告人孙某某的驾车拖行行为与茆某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刑法因果关系。

3.被告人孙某某主观上明知被害人茆某某右手持指挥棒伸进驾驶室制止其左转弯,仍执意加速驶离。公诉人当庭播放的慢镜头视频等视听资料,非常直观地展示出被害人茆某某当时已经将持指挥棒的右手伸进了孙某某的驾驶室,而且指挥棒正亮着警示灯。从两人的位置情况来看,茆某某当时在孙某某所驾车辆左侧的两扇车门中间,位于孙某某的左后方。茆某某使用的指挥棒长约30厘米,从手持部位计算大约20厘米。依据常识分析,茆某某持指挥棒伸手进入车窗,应该是伸在孙某某的左侧胸前位置。进一步分析,茆某某在伸手后,跟着车跑了有五步距离,这从公诉人当庭播放的视频中已经有非常直观的反映。并且茆某某出于被车快速带动身体的本能反应,还伸出左手扒住了车的窗框。根据视频资料反映,当时被害人茆某某颈部以上的位置都在车窗框以上,车窗玻璃系摇下状态,而且茆某某还戴着醒目的警帽,左侧肩部的警示灯仍在持续闪烁,被害人茆某某当时使用、佩带有指挥棒、警帽、警示灯等这么多明显的警用标识物,与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的车辆又处于如此近的距离,这些都足以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当时能够看到并且应当看到了茆某某伸手制止其违章转弯的行为。被告人当庭辩解自己没有看到茆某某伸手进来,与被害人距离较远,因而不可能会预计到撞倒被害人的供述,显然是虚假的,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

从该案反映的事实中还需要进一步强调的是,被告人辩称自己当时在左转弯,没有注意到茆某某上前的动作,但事实上茆某某在车辆启动前系站在车头位置,用意在于阻止被告人违章转弯,被告人因此缓慢启动车辆,带有欺骗的意图来超越茆某某,然后伺机加速转弯,茆某某见状才上去予以制止,并且右手和左手先后扒在驾驶室的左侧车窗框,被告人孙某某即使没有正面看到茆某某,其眼睛视线所及的范围也应该看到了被害人,而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加速转弯行驶,从其整个行为的过程来看,主观上伤害被害人的犯罪故意十分明显。

4.孙某某在强行违章转弯的过程中始终是在加速行驶,没有任何的减速行为。对于该部分案件事实,不仅有公诉人出示的鉴定意见的佐证,还有出庭鉴定人朱某某的证言予以进一步的证实,多份鉴定意见所使用的鉴定方法科学、客观,鉴定人不仅详细解释了作出速度鉴定的科学依据和原理,也从客观的角度直接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在被害人茆某某用手趴住其车窗框后,在左转弯的行驶过程中始终没有任何减速的行为。监控摄像的视频、孙某某行车记录仪中的油门轰鸣声也佐证了孙某某的加速行为,相关现场证人的证言对此也予以了印证。需要指出的是,正是由于被告人孙某某的持续加速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茆某某因为车速过快,没有力气再拉住车窗框而导致被摔倒在地,最终茆某某因抢救无效而光荣牺牲。

综上,本案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被告人孙某某主观上在明知被害人茆某某扒住其车窗框的前提下,仍强行加速左转弯,且未及时采取任何制动措施,直接将茆某某摔离倒地,最终致使被害人死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孙某某故意驾车拖拽交警的犯罪性质研析

被告人孙某某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以其所驾驶的车辆为工具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并且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更不是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或妨害公务罪。主要理由如下:

1.本案的事实证据要素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要件的要求,被告人主观上是犯罪故意而非犯罪过失。基于前面对该案事实与证据的分析,结合该案庭审时控方举证、质证的情况,认定被告人孙某某主观认识方面要件的事实证据情况可细分包括:第一,孙某某本人的供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认定案件事实不单纯依靠被告人的口供,但是被告人到案后对案件情况的交待对公安机关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具有重要的作用。孙某某在案发现场时就主动承认,造成被害人茆某某死亡的结果是因为茆伸手拉车门,当时并没有任何人对他进行相关针对性的询问,也没有旁人告知他这个事实,是他主动向出警处置的证人杨某某所说,而且执法取证仪对此予以了清晰完整的记录,其可信程度很高,能够表明孙某某当时是在已经知道被害人伸手进入车门的情况下仍然强行加速转弯,表明其主观上系放任伤害被害人茆某某结果的发生,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此外,孙某某到案后多次供述交代在转弯时看到了被害人的手伸进或者触碰到车门,结合该案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孙某某在作出这些交代时,公安民警询问、讯问合法,向其提供了饮用水、食品,并保证了其在接受讯问一段时间后有必要的休息时间,也未对其使用有关戒具,这些都充分证明,孙是在其意志相对自由的情况下作出的交代,认罪供述的可采信度较高。第二,相关视听资料。视听资料直观性强,能够客观记录案发当时的声音、图像等客观情形。本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及时依法提取了事发当地的监控视频、公交车监控视频、被告人车辆上的行车记录仪、警察执法取证仪等证据材料。从案件审查及当庭播放视听资料的情况来看,被告人故意强行转弯时,有一个加速的过程,被告人此时车窗系完全摇下,后视镜完好,视野清晰开阔,周边并无其他车辆人员阻碍其视线,被告人应当观察到周围的情况。根据视听资料的证明,被告人已经看到被害人伸手阻拦的动作,但是非但不及时刹车,反而加速行使,即使被害人被摔离倒地也未看到有立即减速的迹象,其放任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心态显然易见。第三,相关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委托有关鉴定机构进行了全面详细的鉴定,对涉案车况、案发时间段内的行驶车速、被害人被车辆拖带距离、涉案车辆案发时刹车至停车的时间以及该车理论制动时间等进行了科学严谨的鉴定,这些鉴定意见充分证明,被告人孙某某实施故意强行转弯行为的过程中处于加速的状态,在已经知道被害人接触车辆的情况下仍执意加速行驶,撞倒被害人的过程中及之后均未立即采取任何制动措施,只是在驶离案发现场后才慢慢刹车靠边,这也表明被告人主观上是出于放任伤害被害人的犯罪故意。第四,多名现场证人包括出庭的证人证实,被告人孙某某拒不听从被害人茆某某的现场指挥,在被害人伸手阻拦车辆的情况下仍故意强行转弯,撞倒被害人后并没有及时停车,行驶到虹许路上才靠边停车。综合全案证据情况,充分证明,被告人事发当日先后有多次违法行为,拒不听从被害人茆某某的执法指挥,蓄意挑衅执勤民警,明知被害人已经伸手接触到车辆,仍执意强行加速转弯行驶,致被害人的人身安危于不顾,作为一个有多年驾驶经验的驾驶员,此时其主观上完全认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必然会对被害人茆某某的身体造成伤害的结果,仍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以至最终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且根据刑法关于故意伤害致死的规定应当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加重的刑事责任。

2.本案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符合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犯罪的规范要求。孙某某在明知交警茆某某扒住其车窗框的情况下,仍加速驶离,客观上必然会导致被害人受伤的后果。结合孙某某的主观明知和客观上实施的持续踩油门的加速行为,应当认定其为了左转弯逃离现场,客观上放任必然会对茆某某造成伤害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且实际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具备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但不符合交通肇事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首先,从刑法相关罪名的规定及刑法基本理论的规范认识来看,故意伤害造成死亡结果的场合,是故意伤害的基本犯罪构成与加重的死亡结果之间的结合,故意伤害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本案被告人孙某某需要对其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次,故意伤害罪中的致人死亡结果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结果。一方面,该加重结果不是作为基本犯罪的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另一方面,它与作为基本犯罪的故意伤害罪之间结合紧密,是基于故意伤害罪但又是在故意伤害罪的基本危害结果之外所发生,故意伤害罪的基本危害结果在规范的场域系抽象的伤害结果,在实然的场域一般为实际的伤害结果,但不排除因偶然因素的介入而出现超出伤害结果程度的死亡结果。再次,故意伤害致死中对致死结果的过失心态不能否定实施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心态,这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主观心态。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的立法本意,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只具有过失心态,也就是既不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也不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如果对死亡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心态,那么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在故意伤害致死的场合,行为人是故意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但对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出于过失的心态;但是,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过失心态,并不能由此推导出他对造成死亡结果的故意伤害行为也是持过失的心态。故意伤害他人,这种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可以是希望也可以是放任,但他仅仅是希望或者放任伤害他人结果的发生,他对死亡结果并没有故意,对死亡结果是持一种过失的心态。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故意伤害致死,是一个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加一个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的结合。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实施强行加速转弯时的主观犯意与客观行为,以及其对造成被害人茆某某死亡结果的主观心态,无疑完全符合刑法关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规定。

此外,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行为也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妨害公务犯罪是行为犯,不以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身伤害后果为构成条件,如果客观上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则依据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拒不服从被害人茆某某的现场执法指挥行为,从性质上讲是妨害公务的行为,但是由于其妨害公务的行为已经客观上达到故意伤害被害人并且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的程度,因此,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已经超出了妨害公务罪的范畴,应当由故意伤害罪进行规制和评价。

综上,本案应该认定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孙某某故意驾车拖拽交警自首情节的评价

被告人孙某某不顾交警茆某某的人身安全,强行左转弯,并在不断加速的过程中直接将扒住车窗框的茆某某摔离倒地,导致执勤交警在抢救无效后死亡,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定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尊重客观事实,在侦查、起诉阶段均认定被告人的投案自供行为构成自首。但是,在该案的庭审中,被告人孙某某彻底翻供,已经丧失了自首的成立条件。根据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除非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被告人孙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虽然在侦查阶段曾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之后又翻供,并且直至庭审结束,对该案的关键事实仍不予以承认,因而其不具备自首从宽的量刑情节。

四、孙某某故意驾车拖拽交警的社会危害性评价

本案起因于交通违法,被告人孙某某不服从交警现场指挥,先后多次违法,最终酿成严重的后果,教训深刻,值得反思:

1.本案造成一名认真履职、严格执法的交警光荣牺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导致年轻有为的交警茆某某光荣牺牲。在庭审举证阶段,从当庭播放的视听资料中,我们能够清楚地听到孙某某驾车踩油门的轰鸣声,能够清晰地听到被害人茆某某被孙某某所驾车辆带倒后的倒地声。事发当时车速不可谓不快,茆某某握在手中的交通指挥棒被摔得支离破碎,警帽被甩脱,警服被刮破,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优秀民警茆某某因此献出了年轻的宝贵生命。被告人也许会想,如果茆某某当时放自己一码,事也不至于此。但是,需要严肃指出的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确保社会依法有序,交警严格执法并没有错,错的是面对交警的再三要求而置若罔闻,视法律为“儿戏”的被告人孙某某。

2.被告人孙某某事发当日多次违法,犯罪行为极为恶劣。被告人孙某某一而再、再而三地不服从被害人茆某某的交通指挥。通过庭审质证,能够看到的是一位坚持原则的警察始终在严格执法,但是被告人孙某某多次不遵守交通法规,拒不服从交警现场指挥。孙某某在从虹梅路右转弯至吴中路时,就逆向行驶至路口并右转弯,这是其第一次违法,还差点撞到路口的骑电瓶车的女子;之后,他又越过停车线,被交警茆某某纠正,这是第二次违法;孙某某从直行道径直行驶到左转弯待转区,茆某某要求其直行,其拒不服从,这是第三次违法;在孙某某强行左转弯时,茆某某右手持交通指挥棒伸进驾驶室直接制止,其仍然强行驶离,这是第四次违法。孙某某在这短短的几分钟时间内,竟然实施了如此多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充分表明其视交通法规于无物,藐视法律,公然抗拒警察执法的恶劣心态。虽然孙某某在当时现场面对交警的严格执法多有狡辩,但无论怎样的理由都不能成为其违法犯罪的借口。

3.该案的教训足以让被告人乃至全社会所铭记。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一家及被害人所在单位造成了无以弥补的重大损失,这一点已经非常清楚知晓。而且,被告人的行为给自己的家庭也带来了重大的变故,而这一切后果都是因为被告人孙某某藐视交通法规,拒不服从交警执法指挥所致,其教训十分深刻。我国已经迈入了汽车社会,作为超大城市的上海,车辆保有量剧增,交通压力增大。遵守交通法规,配合尊重交警执法,服从交警指挥,是每一个开车出行的市民应当具备的基本法律素养。当我们开车行驶在马路上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指示牌、现场民警的指挥,他们的背后代表着一个法治社会应有的规则与秩序。如果任意违反、挑衅甚至是践踏这些规则与秩序,城市交通将会陷入瘫痪,人们的人身安全包括驾驶者自身的安全都将失去应有的基本保障。这起案件血的教训充分警示我们,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与出行秩序。

Qualitative and Quantitative Analysis on the Calculated Crime of Intentional Negligence to Traff i c Police from the View of Factual Correctness

Cao Jian (Branch No. 1 of Shanghai People’s Procuratorate, Shanghai 200052, China)

Abstract:One day, a driver didn’t subordinate himself to traff i c control of police and swept the traff i c police. Then the traff i c police struggled for existence on the verge of death. This calculated crime of intentional negligence to traff i c police caused the strong repercussions of society. The judicial organ penalized the driver based on the factual correctness.

Key Words:Calculated Crime; Causing Death; Voluntarily Surrender Oneself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5750(2016)02-0051-(06)

DOI:10.13643/j.cnki.issn1008-5750.2016.02.006

收稿日期:2016-01-27 责任编辑:孙树峰

作者简介:曹坚,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处副处长,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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