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和场所很重要
2016-04-11
当代工人 2016年3期
对莫强这个案子,有两件事要搞清楚,一、莫强受到的伤害是否发生在工作场所;二、莫强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的暴力伤害。
先说第一个,莫强受的伤害是否发生在工作场所。《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场所”,不仅是指职工从事主要职业活动的地方,还包括职工因工作需要或完成本职工作,应当经过或可能经过的那些区域。
在这起伤害案中,莫强的角色是三车间员工,他是奉班长之命,到四车间去借筐,后在四车间与老张抢筐,双方发生争执,他被老张打伤。毫无疑问,莫强受伤发生在他去取用工具的四车间,反过来说,四车间便是莫强因为工作需要进入的工作场所,所以可以确定,莫强是在工作场所受到的伤害。
再说第二个,莫强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的暴力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莫强和老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抢筐发生争执,莫强被老张打伤,这个案件的起因,是双方争抢工作需要的筐,但也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从故事的叙述上看,此前,莫强和老张没有纠纷,甚至都不常打照面。可见,两个人不是因为个人原因发生了打斗。
在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是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只要能够认定是工作原因,就足以认定工伤。对“履行工作职责”,也应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只要职工行为是在完成本职工作,就是“履行工作职责”。
所以,莫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都具备的情况下,因为争抢工作需要的筐,与老张发生争执,进而受到暴力伤害,符合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给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