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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生存认证工作的几点思考

2016-04-10邱康凌李茂乾

四川劳动保障 2016年6期
关键词:认证工作城乡居民资格

邱康凌 李茂乾

对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生存认证工作的几点思考

邱康凌李茂乾

随着缴费到龄后领取待遇人员越来越多,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生存认证成为预防基金滴漏的重要手段,做好待遇领取人员生存认证工作对确保基金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待遇认证工作措施

巴中市平昌县自2011年7月启动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以来,截至目前已参保17.79万人,参保率达86.73%。为全县131075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居民累计发放养老金4.44亿元,养老金发放率100%。

为促进认证工作规范、有序、持续、协调开展,采取了以下具体措施。

加大资格认证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媒体、印发宣传单、悬挂宣传条幅等全方位宣传解读《社会保险法》,让居民充分认识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生存认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加强县、乡经办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社保经办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技能和服务意识,要求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所工作人员动态掌握辖区内待遇领取人员的生存状况、流动状况、户籍变动情况等。

强化监督、完善公示举报制度。

一是建立公示制度。县居保局每季将参保、领取及注销人员名单公示到乡镇、社区、村,同时公布举报电话与监督电话;二是不定期抽查核实。不定期深入乡镇对领取人员进行抽查,或发放待遇领取证与领取人员见面,确保领取资格认定准确性;三是强化监督指导。将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纳入乡镇绩效考核。同时对认证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实现了认证公开、公平、公正。

建立信息比对制度。将发放人员信息每月与社保、事保数据比对,筛查重复参保人员。对重复参保或已死亡人员进行停发当月养老金待遇。从根本上杜绝养老金重领、多领现象。

建立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上报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60日内,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方可享受丧葬补助金。通过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行,形成了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按时上报。

明确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在资格认证过程中,明确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人员为主要责任人,县经办机构为监督责任人,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待遇认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生存认证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有许多困难和问题不容忽视,主要体现在:

农业大县的局限性。人口居住比较分散,大多数居民长年外出务工,导致资格认证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

乡镇人手不够,村(社区)无延伸机构。每个乡镇就业和社保服务中心只有1—2名工作人员,兼任多项工作,且人员岗位变动频繁、业务脱节现象时有发生。村(社区)无协办员,导致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开展不顺利。

认证方式单一落后。领取待遇人员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持身份证、待遇领取证进行生存认证,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认证效果事倍功半。

生存认证缺乏财力支特。生存认证工作没有列入预算项目,进行政策宣传、印制宣传单、认证表格,实地走访及异地认证等都需花费大量财力、物力。

待遇认证工作对策建议

加强普法宣传。进一步加强政策和法律宣传,提高全体参保人员及家属的法律意识。

建立信息数据定期对比制度。加大与社保、事保、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人口信息系统数据共享力度,建立定期数据对比制度。

建立丧葬费补贴政策。丧葬费补贴政策的建立,由参保人员死亡后不申报或被动申报变为主动申报,将有效防止参保人员死亡后继续领取养老金的现象。

利用科学手段进行认证。加载待遇领取认证工作模块,采取指纹认证、视频认证、虹膜认证等多种认证形式相结合,提高认证的专业化和准确性。

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设立群众监督举报电话,给予必要的经济奖励,营造“依法享受保险光荣,欺诈骗取保险可耻”的氛围,防止基金跑冒滴漏。

加大冒领的处罚力度。对虚报瞒报、冒领骗取养老金的行为,一经发现,由执法部门依法追缴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认证工作不会一蹴而就,只有不断完善规范待遇资格认证流程与认证标准,改进认证措施和手段,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认证管理和监督力度,才能杜绝冒领和骗保现象,才能有效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

(作者单位:平昌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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