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疆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发展实践与思考
——以和田墨玉县为例
2016-04-10新疆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乌鲁木齐市830011买尔旦肉孜
(新疆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乌鲁木齐市,830011)买尔旦·肉孜
南疆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发展实践与思考
——以和田墨玉县为例
(新疆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乌鲁木齐市,830011)买尔旦·肉孜
在南疆地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组织,不仅有利于农牧民就业、脱贫致富,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也对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以和田地区墨玉县为例,通过对当地农牧林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的调查,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
南疆;新型农村合作组织;问题;建议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特别是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自身运行机制不健全,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干预过多等,不同程度的影响其作用的发挥。在农业发展日趋专业化、一体化、市场化、国际化的进程中,加强农民之间的联合和合作,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对于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具有重要意义。实践已经证明,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是农业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有效组织形式。大力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对于加快南疆地区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现状
1.1 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为使本研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选取了和田地区发展较好的墨玉县哈曼农牧林专业合作社进行调查。该合作社为2014年由自治区科技厅“访惠聚”住村工作组发起,并联合喀尔赛镇哈曼艾日克村农户建立的。当地人多地少的现状决定了农业现代化不能盲目追求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村民一般只能拥有小规模土地的使用权,且生产率低下,资本积累十分有限,难以通过扩张土地经营规模的方式以获得“规模经济”。“访惠聚”工作组结合当地实际,利用40万元政府科技惠民资金作为“撬动资金”,先期引导15户村民出资27万元参股,注册成立“墨玉县哈曼农牧林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哈曼”商标,建立标准化养殖、种植示范基地,规模化经营,变“输血”为“造血”,实施经济作物种植和家禽、家畜养殖等科技惠民项目,增强造血功能,强化基层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合作社业务范围主要为畜牧、家禽水产、养殖及销售;干鲜果品(限自产自销)、农产品、畜产品、地膜、化肥、饲料;民族特色手工艺品;种植:林果、农作物、维吾尔草药;手工、农业技术指导与推广服务。合作社成立后,一是加强经营管理人员、股东培训,邀请新疆农业大学、新疆财经大学专家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模式》等有关法规进行了详细解读,吸引更多的农户加入合作社,壮大合作社的力量。二是建立了多胎羊养殖基地基础设施,并通过与村民置换土地形成8亩村集体土地用于合作社饲料种植基地,规范种植面积,方便合作社饲料田间管理。三是利用“访惠聚”住村工作组自身优势,引进科技示范项目,降低市场风险。工作组利用2015年畜牧业村级惠民生工程项目以“合作社+政府补贴”1∶1的形式引进200只多胎基础母羊,现已陆续产羊羔。同时邀请地区、县畜牧局专家定期进行巡回指导,确保项目实现最大效益、惠及于民。通过项目示范,有效解决和田地区肉羊良种化程度低、肉羊产业发展缓慢、整体生产性能低、饲养周期长以及多胎性能低等问题。四是积极寻求融资支持。经工作组、合作社与县农村信用联社协商后,以合作社的集体资产作为担保,提高社员的贷款额度,暂时填补了资金缺口。
1.2 专业合作社模式及运行机制
哈曼农牧林专业合作社成立初期,“访惠聚”活动住村工作组在一定程度上利用自身特有的社会动员能力和技术服务组织优势,扮演临时专业能人的角色传帮带。“访惠聚”活动工作组带来人才、资金、政策、项目,创办由政府惠民资金引导村民入股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采取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下的“政府+合作社+技术协作单位+基地+农户”的运作模式,发展初期模式为“访惠聚”活动工作组主导型的模式,逐渐过渡到“访惠聚”活动工作组监督下的社员自主运行的模式,最终实现社员自主运行的模式发展。
在运行机制上,哈曼农牧林专业合作社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全体股东大会一致通过合作社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科学的民主管理机制、严格的决策监督机制、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以及明晰的产权机制,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切实体现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本质属性。合作社内部管理体现民主性,组织管理人员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章程和制度也是民主制定。在利益分配上,实行按入股资金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以按入股资金分配为主的原则,成员可凭身份股取得分红,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
2 存在的问题
2.1 对专业合作组织认识不足,积极性不高
表现在:一是南疆部分领导和基层干部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其推动农业现代化、产业化的作用产生质疑、不太重视,任其自生自灭,往往使合作经济组织流于形式,还有些地方名义上有合作经济组织,但没有实际作用;二是农户对合作组织的本质认识不够科学和彻底,对工作组的认同感存在差异,这也制约了彼此沟通交流中的配合度与发展。
2.2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综合素质不高,人才缺乏
作为南疆地区的基层农村,入社社员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没有长期的合作观念,更缺少开展市场经济必备的知识和发展合作经济经验,影响了合作社组织管理水平的提升。同时,管理团队能力提升需要一个过程,形成具有能力强、威信高、乐于奉献的致富带头人仍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2.3 资金短缺,发展后劲不足
资金短缺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仅靠政府引导资金远远不够。通过对南疆其他县市的了解,目前大多数合作社在建立基地、解决办公场所、开展培训、引进新技术、更新新品种和购置设备、组织产品购销、扩大规模等方面均需要大量资金。因为金融机构是盈利性的,由于合作社多为农户参与,可抵押的资产少,规模小,风险大,所以很难从正规的金融渠道获得贷款或是贷款不能满足需要。资金己成为制约南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
2.4 内部管理机制有待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不紧密
目前,南疆农村专业合作社大多都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但多数合作社由于成立时间较短,规范化程度不高,运行机制不健全,多属松散型,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严重制约了自身的快速发展。从调查来看,内部机构流于形式、缺乏科学民主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多数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户的关系是松散的买断、供应或契约关系,实行二次分配、按股分利和风险共担、利益同享的股份合作型组织较少。
2.5 扶持政策缺乏配套措施,可操作性欠缺
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和法制体系逐步完善。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2011年、2012年自治区分别出台和实施了《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各地方政府在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政策。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人员培训、财政支持、税收减免等方面还存在落实难等问题,导致部分农村专业合作社建立之初红红火火,几年后无人问津、自生自灭。
3 对策建议
3.1 加大宣传力度和培训力度,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南疆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和其作用,组织和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政府要把发展好、服务好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解决南疆少数民族群众就业、脱贫致富、稳定社会的有效“良方”,引导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针对农户对合作组织不了解、不信任、不加入的现象,应继续加大宣传力度,除了“访惠聚”工作组走访入户宣传等直接手段,还可通过间接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如:以合作社为发起单位,举办农业竞技比赛,对获奖人员加入合作社降低准入门槛或给予优惠等方式,不断加强合作社在农民心里的地位和作用,加强社员的集体荣誉感,发动社员不断带动身边人加入,逐步壮大合作社的规模。
同时,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南疆地区的农民、村干部的专业培训,可聘请疆内有关科研院所、高校专家,在农闲时间,有针对性地开展科技、农业、市场营销、风险、诚信经营等方面的培训,逐步提高农民的专业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3.2 加快落实优惠政策,解除发展瓶颈
加快土地流转步伐。在保持农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制定支持农户积极参与流转的优惠政策,促进农村土地健康有序流转。
落实国家各项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农业信贷在信贷总支出中的比例。各级财政还可以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贴息资金,在政策性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支持。政府部门要引导金融机构对合作社制定具体扶持政策,把合作社作为信贷支持“三农”的重点,积极探索合作社产品订单、保单、仓单以及大型农用生产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农房等财产抵(质)押贷款的办法,有效解决合作社贷款难的问题。
优化环境,吸引二三产业企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加大龙头企业的培育,引导乡镇企业向农业延伸,把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作为发展的重点,对具有一定开发农副产品能力,并能组织加工销售,开展服务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及个体户给予鼓励和支持。同时,吸引二、三产业企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为其进入农业领域营造良好的资本营运环境,使这些企业也可享受政府有关惠农政策,积极引导它们与农户通过多种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农业产、供、销一体化。
3.3 进一步完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制度
坚持政企分开,民主决议原则。合作社不是一级政府,它的生产不受政府支配,应实行独立经营,从组织生产到产品定价、销售,完全由合作社自己决定,生产收入归全体成员所有。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实行民主原则,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成员大会,由它决定生产计划、通过预算、决算、批准新会员,并对内部工作实行监督等。
完善合作社准入和离开制度。参加合作社应完全基于自愿原则,参加人员必须获得全体成员中半数以上人的表决通过,经过一年的考察期即可成为正式成员。对想要成为合作社成员,但无法以生产资料或资金入股的,只要提出申请并通过考察也可加入,但不享受合作社后期的股权分红。离开合作社时,若成员自己提出即可随时退出,若开除成员需有三分之二的成员通过即可生效。
完善合作社分配管理政策。参加合作社的成员,不管多大岁数都要从事劳动,做到人尽其才。为避免劳动强度不均,可对成员的劳作岗位实行轮换制,即各个工种之间实行轮换。合作社的成果分配原则采取平均分配与按需分配、按投入成本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当年利润的30%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分给合作社全体成员,作为其基本生活保障;利润的30%按入股合作社的比例进行股权分红;利润的15%作为特殊津贴,对在当年发生重大事件或因特殊原因需要经费补贴的情况,如子女考上高中、中专、大学等需要教育经费补贴,得了重大疾病等需要医疗补贴,婚丧嫁娶、生老病死等情况进行资金补贴;利润的5%作为文化娱乐的基本经费;剩余经费投入合作社次年扩大生产的生产成本。
实行财务公开、透明化管理制度。财务公开不仅要做到公示开支清单,同时还要通过召开全体成员大会等形式让大家了解财务开支,做到人人心里有本明白账。同时,管理透明化,尤其对享受特殊补贴的人员一定要有严格的审批流程,即申请、考察、核实、并在全体成员大会上三分之二的人决议通过后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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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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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0899(2016)02-0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