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旅游团的陷阱
2016-04-09赵晨熙
赵晨熙
2015年10月,由香港强制购物引发的“死亡”事件,再次刺激了旅游业的神经。
国家旅游局由此发出了治理“低价旅游团”的通知,明确提出“既要重罚组织者,也要对参加低价团的游客进行处理”。
此消息一经报道,立即激起千层浪。有人叫好,整治低价旅游团是势在必行;但也有人质疑,对参团游客进行处理是否合理。
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对于低价团参团游客的处理,还需进一步对规定进行细化,而当前最首要的任务就是加大力度打击这些不合理的低价团。
2015年10月19日,两名黑龙江籍游客在香港红 民乐街一间珠宝店购物时,因购物问题与人发生争执,走出购物店时被数人袭击受伤,其中1人重伤昏迷,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日上午死亡。
据香港媒体报道,此次出事的购物团参团人员每人只需缴付300元导游小费,就可以免团费到香港购物观光,属于名副其实的“低价团”。
北京青年旅行社营业部经理张征向记者坦言,这类宣称打着“零团费”甚至“负团费”幌子的“不合理低价游”确实存在,且在近几年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
899元!599元!299元!……低价团队旅游的报价似乎只有更低,没有最低。
张征强调,这些低价团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正常旅游所应花费的费用,所付费用甚至无法支付往返机票,“但这种旅游团绝不会‘赔本赚吆喝,它们往往有其他的利润来源”。
据张征透露,这类团的组织者都是旅游目的地当地的旅行社,而这些旅行社中有不少都是不知名、效益一般的,有些甚至是只有一两个人就组起来的“空壳”旅行社。
他们将这些低价团的资源通过微信、论坛等平台向各大旅行社和导游团传播,为了避免风险和便于“忽悠”,大多都会设定参团人员的年龄限制,一般要求报名者是35岁以上的中老年人。
张征强调,这种低价团几百元甚至1元的报价,虽然对外宣称是团费,但实际上就是一种“保证金”,收这笔钱主要是以此来确认哪些人肯定会出行,并且能规避旅游法禁止零团费的规定。
一旦有旅行社帮他们拉到了参团人,他们会以每名团员几百元至上千元不等的价格付给旅行社“佣金”,而参团人最终签订的合同是由当地旅行社提供,为其输送团员的旅行社只是相当于这些低价团的“中介”。
接这种负团费的低价团导游往往是没有底薪的,因此他们的提成和旅行社的利润点自然就都集中在购物这个环节上,这也成为了当前低价团最主要的利益来源。
据张征了解,还有些低价团会以“参团价格较低”“怕游客走失”等理由让参团人先押上一部分钱,承诺回程后再予以返还。
而这部分钱其实相当于当地旅行社所扣的“预留款”,如果参团人在当地的购物环节中花不够一定的费用,这笔预先押上的钱,就很可能以种种理由被旅行社扣留。
张征坦言,由于预先扣除的费用一般会比正常旅行的费用低,所以有些参团人在最终思量下也就接受了这种结果。但更多情况下,游客一旦到了当地,在导游的忽悠或恐吓之下,其消费金额往往能令旅行社和导游都有得赚。
此外,张征直言,如果团内有几个消费能力高的游客,买够了全团的额度,那么导游也不会为难每个消费者。但如果团里消费能力都一般,那么每个游客都会被要求购物,直至总额“达标”。
每个低价团的“达标”额度不同,一般来说每个游客的最低消费额度都在1万元以上。
为了保证购物的金额,这种低价团的购物主要围绕珠宝、手表、玉器、奢侈品等高端产品为主。而和低价团有“回扣”合作的店面一般都会定价较高,东西质量和真假却难以保证。
张征指出,除了强制购物外,强推自费项目,包括额外景点、游乐项目、三餐等,导游从中抽取提成;在吃、住、行方面克扣经费等也都是低价团获利的“门道”。
“目前低价购物团主要集中在港澳游和云南团;很多城市的短线一日游则主要靠额外景点、自费项目等获利。”张征说。
其实,低价团也分合法与不合法。
据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介绍,低价团也有不同种类:一种是旅行社促销或商家通过补贴来获得市场份额,这些情况有一定的期限,是法律允许的;另一种则是团费明显低于行业的成本价格、有欺诈消费者和强迫购物的行为,这些不合理的低价活动是法律禁止的。
对于不合法低价团屡禁不止的原因,刘思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分析指出,当前很多旅游者的消费心理不成熟,旅行社和导游的竞争又特别残酷,严重供过于求。
“所以这些旅行社和导游为了生存,就利用这种不成熟的消费心理,给他们挖坑、设陷阱,这种操作模式就会长期存在。”刘思敏说。
在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看来,低价团屡禁不止的原因是因为“有市场”,那些贪图小便宜的消费者恰恰助长了这种“市场”。
刘俊海向记者分析指出,报名低价团的游客主要分为两类,一类属于实际知情但直接贪图便宜的人,他们知道低价团必然要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但是抱着别人买、自己可以不买的侥幸心理参加了低价团;另一类则属于对旅游市场不熟悉、参团经验不足的人,他们片面追求市场最低报价,对其中存在的猫儿腻并不了解。
“实际中,第一类消费者占的比重较大。”刘俊海说。
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刘晓依女士和几个朋友,前几个月参加了一个“599元港澳双飞五日游”的旅游团。这么低的价格对甚少外出旅游的刘女士是极大的诱惑,虽然去之前她已被旅行社告知如此低价的“代价”就是要有购物环节,她却认为自己能够对此“免疫”。
但导游在购物前不断软硬兼施地“提醒”游客,低价团的“宗旨”就是要购物,再加之“一进店就关门,每个人身边都有导购员不停地介绍”以及同团人购物的诱惑下,刘女士最终在这趟旅行中花了两万多元来购物。
在刘俊海看来,如果不存在欺诈,没有强制交易,也没有假冒伪劣产品,推行适当低价团这种模式理论上是可行的。但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强制交易、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的猖獗,已经使这种模式彻底沦为了“陷阱”。
对于这种不合理低价团,虽然法律明令打击,但实际效果并不好。
刘思敏直言,旅游法第35条规定要严厉打击禁止零负团费旅游团非常符合当前中国的实际情况,但不太具有可操作性。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要同时满足“不合理的低价”来招揽、有诱骗旅游者到购物点去购物的行为、要从中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这三个条件,旅行社才能够被惩处。
然而,“不合理低价团”的标准并不容易判断;旅行社“诱导旅游者购物”以及“从购物商店获得佣金回扣”也需要有相应的证据,这种证据往往需要由游客提供,但一般游客收集和保留证据的意识并不强,因此操作也比较困难。
“种种因素都导致了不合理低价团屡禁不止。”刘思敏说。
针对不合理低价团,国家旅游局于2015年10月25日发布了提示,该提示的重要内容也被众多媒体“提炼”为“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也将受到处理”。
此规定立刻引来民众一片质疑之声,有民众直言,如果市民投诉低价旅行团将受到处理,被骗的人都会忍气吞声,不去举报,最后的结果就是低价团的组织方没人监管。
不过,记者阅读提示后发现,并不是所有参加低价旅行团的游客都将受到处罚。
提示中第二条写明: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所谓虚假合同,指的是经营者为规避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先与游客达成某种默契,而后通过变更行程,减少游览时间,增加购物时间。
“此次发布的旅游提示体现了相关部门对不合理低价团整理的决心。”但刘俊海直言,相关部门也应该分清旅行社和消费者双方责任的大小区别,不要眉毛胡子一把抓。
刘俊海指出,按照合同法规定,违反国家禁止零负团费的规定而签订合同的,对于消费者、对旅行社都不产生法律约束力,那么消费者签订这个合同要不要被追究法律责任还有待商榷。
此外,提示中提到的虚假合同消费者要如何分辨,对于这些游客鉴别能力较弱的关键内容上,也应进一步细化。
刘俊海强调,在这种无效合同签订当中,也要分清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旅行社,消费者虽然也有贪小便宜的过错,但这个过错还达不到超过旅行社过错的程度。”刘俊海认为,要想逐步杜绝不合理低价团,就要加大对旅行社的惩处力度。
“应该进一步细化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按旅行社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并进行相应的严厉处罚。”刘俊海认为,除了要处罚,吊销低价团组织方的营业资格,对于为低价团“牵线”的其他旅行社以及出团导游,也应进行相应惩处,并建立“黑名单”予以公示,加大警示力度和对消费者的提醒。
同时行业协会、相关部门也应加大对常规旅游线路参考价格的发布,让旅游服务的定价逐步规范透明。价格标准制定中应考虑到交通、门票、住宿等各种成本,以及旅行社的收益等因素。
“旅游监管并非旅游局一家之事。”刘俊海强调,相关监管涉及到公安、城管、工商等多部门,各部门间不应相互推诿,造成监管盲区。而应形成合力,加大执法力度,净化旅游环境,对于低价团的监管应建立长效机制,而不是一阵风似的突击检查。
刘俊海也希望消费者能理智消费,安全出游,切莫为贪小便宜而加入不合理的低价团,如果一旦陷入低价团“陷阱”,应注意保留音频、视频以及票据合同等证据,敢于维权。
张征则认为,除了加强对旅行社的打击外,对于那些和低价团合作的购物店、私自开设的收费景点等也应加大调查和打击力度。
“这些相当于低价团的‘水源,如果能够切断,也将有利于低价团的减少。”张征说。
(摘自《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