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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的特点分析

2016-04-09李政宁

食品研究与开发 2016年24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安全法刑法

李政宁

(包头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内蒙古包头014030)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的特点分析

李政宁

(包头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内蒙古包头014030)

近年来我国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事件打击力度加大,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事件仍然频繁,如何有效的控制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发生,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和人们最为关注的社会事件。我国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是以《刑法》为执法核心,以《食品安全法》为补充的法律保护体系制度。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的特点越来越明显。通过分析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的优势和缺点,分析《刑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内在联系,提出针对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现状的改进措施,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进行全面打击,维持我国人民健康、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食品安全法;刑法;优势;缺点

人类通过食品获取足够的能量以维持生命并繁衍后代,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必然造成不可逆转的危害[1]。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越来越严峻,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指责越来越激烈,但是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层出不穷[2]。这一现象的出现,与我们目前的社会监管问题有关,而刑事立法作为社会主要的监管工具必然难逃其咎[3]。我们将从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现状出发,对我国目前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的优点和缺点进行分析,探讨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的可持续改善措施,为理性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提供理性思考,并提供的完善的改进建议。

1 现状分析

食品安全从概念上分析,不同学科部门均有特定的表述,通常将其分为狭义食品安全和广义食品安全[4]。狭义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是指由于食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食用后对使用者本身和后代的身体健康产生损害[5]。而广义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是指除食品物质本身的质量安全外,还包括一个地区或国家的食品供给安全[6]。而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主要应用于狭义的食品安全问题[7]。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后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内容[8],食品安全标准得到明显改变,较过去的卫生标准提升明显,使食品安全的内容明确,覆盖范围更广。同时刑罚的力度提高,罚款金额可以根据事件恶性程度提高,增强对不法分子的震慑。

现阶段实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具有必要性,首先,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影响我国人民的健康,随意使用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制造食品,将导致大量的人群患病,死亡[10];其次,我国的社会稳定受到影响,每次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均引起社会上较大的争议,使人民群众产生焦虑,影响社会的稳定[11];此外,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必然对我国的国际声誉和贸易水平产生恶劣影响[12]。因此,在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监督范围和惩罚力度后,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后的刑法第四十九条内容,加强了对执法监督工作人员的约束力。通过加设食品监督渎职罪,希望减少食品安全执法相关部门的玩忽职守情况[13]。当前,我国通过构建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体系,已经可以制约食品安全犯罪事件的发生,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已经表现出明确的特点。

2 特点分析

现行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存在较为明显的特点,我们将分别从优势和缺陷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2.1 优势分析

2.1.1 体系完整

目前,《食品安全法》和刑事立法已经很好的对接,在《食品安全法》中限定的食品安全主体内容已经和《刑法》进行完整融合,针对食品的生产和销售两个重要环节进行严格管控,具有较好的执行力[14]。

2.1.2 衔接灵活

在《食品卫生法》执行期间,存在与《刑法》中司法解释衔接障碍的情况。而在《食品安全法》颁布后,明确改善之前《食品卫生法》实施期间的存在的司法解释问题,将《刑法》与《食品安全法》更好的衔接[15]。

2.1.3 刑法保护体系科学合理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对食品安全犯罪事件监管范围不仅仅在经济秩序犯罪领域,同时对危害公共安全领域有着严格的监控。这种划分方式,在保护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稳定的同时,也维护了我国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问题[16]。

2.1.4 惩罚手段完善

对于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我国的刑法保护制度具有明确的定罪标准,在实际操作中执行力强,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可以进行明确判罚。针对进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企业,通过完罚金处罚对他们的犯罪行为进行抑制,通过灵活的罚金设置措施,在实际操作中灵活变化,对每个犯罪个体均可有效执行。同时设置了资格刑罚,加强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避免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17]。

2.2 缺点分析

通过《食品安全法》和《刑罚》的有机结合,目前我国已经形成完备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可以有效的抑制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然而,我国是人口大国,社会背景深厚,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层出不穷,因此我国目前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仍然存在以下缺陷。

2.2.1 立法理念需要与时俱进

通过发展的思路去看待食品安全问题,未来社会存在着许多不可预知的风险。如目前讨论较多的转基因食品问题,虽然大量的研究表明转基因食品当前仍处于较为安全的级别,具有产量高,造价低的优势,但是其潜在的风险问题已经引起人们的注意。目前社会具有风险多发的特点,这种潜在的风险是我们真正需要规避的问题[18]。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和《刑法》的立法理念对于预期风险不敏感,不能满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

2.2.2 犯罪规定需要扩充

刑法的根本目标是保障人权并有效的预防犯罪行为,同样的司法考虑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体现。值得注意的是,《食品安全法》的覆盖范围广于《刑法》,部分违法《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刑法》中未进行明确规定,因此目前刑事法规中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并不能完全以《食品安全法》作为依据[19]。这种现状无法满足司法机关在打击食品安全违反犯罪行为的需要,因此刑法中规定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犯罪规定需要扩充。

2.2.3 刑事处罚措施有提升空间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食品安全犯罪刑事处罚措施,为了进一步打击食品安全刑事犯罪事件,我国的食品安全犯罪刑事处罚措施仍有改进和提升的空间[20]。如目前虽然具有详细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并处罚金规定,但是对于需要并处罚金的上限和下限无直接规定,在进行量刑处罚的过程中,法官所由于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受到自身的情感因素和外界因素影响,导致处罚金制定的过高或者过低,对于树立法律权威和明确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有着不良影响。对于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目前在进行处罚金时无明确规定将其区分,但两者主体性又存在明显的差异。从经济实力和主观的食品安全犯罪影响程度,我们认为在进行单位处罚时,可以加重处罚金制定上线,而针对个人进行处罚可以减小处罚金额。

3 改进措施

3.1 坚持以预防犯罪为主

参考国际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经验,坚持以预防犯罪为主,通过对食品原料、生产、加工、储存、物流以及销售的多个环节进行监控,预防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进入市场[21]。如通过加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管力度,严格禁止转借、转让行为,对于不按期登记更新的企业进行处罚;通过加强肉类制品的生产管理规定,对于无证屠宰的肉及相关制品进行严格销毁,加强处罚力度;从食品原料上游的角度考虑,对动物饲料加强监管,减少生产、销售不合格饲料的情况。

3.2 形成严密的食品安全监控网络

扩大我国食品安全范围处罚的范围,对涉及食品安全的所有领域进行监管[22],如运料、加工、生产、储存、包装、物流、销售、进出口以及执法机构监管等多个领域进行监督,将食品安全监控网络编织紧密。

3.3 扩大食品安全犯罪处罚主体

调整食品安全刑法处罚主体,扩大处罚范围,加大威慑力一直是我们的努力目标。除常规的处罚主体,包括食品原料的供给者,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食品的销售者以外,还应该对动物饲料的生存者和供应者,食品原料的运输者和保存者,以及食品运输车辆的管理者等进行约束,加强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范围[23]。

3.4 加大召回措施

在现有的食品召回制度上,加大召回处罚力度,增设拒不召回刑法处罚措施,对于没有按照《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企业,如果存在由于拒不召回或延迟召回时间造成恶性后果的情况,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应该永久性的吊销相关企业的食品生产和销售资格,达到督促食品生产企业积极履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维护我国社会的食品安全[24]。

4 结论

食品安全是人民生活质量的基本保障,是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然而,面对屡禁不止的食品安全问题,采取刑法作为保障措施刻不容缓。我国通过将《食品安全法》和《刑法》进行有机结合,构建完成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在处理食品安全问题中必不可少。然而,在当今社会的大时代背景下,要真正的实现通过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完全控制食品安全犯罪问题仍存在许多困难,但在我国法律工作者和执法机构的不断努力下,通过不断的完善和改进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对于所有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必然可以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1]李海良.风险社会下的刑法沉思——兼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严刑峻法[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7(12):61-66

[2]方正威.对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的研究[J].法制博览, 2014(4):259

[3] 赵玉岭.浅议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缺陷[J].法制与社会,2014(3): 246-247

[4]于斌,刘晓莉.论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0(4):65-69

[5]李彬,张爱娥.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人民论坛,2016(1):124-126

[6]包雯,张亚军.风险社会下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之完善[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4,14(4):39-42

[7] 朱俊洪.新时期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若干问题探析[J].法制博览,2014(11):315

[8]黄虹霁.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若干思考[J].北方经贸, 2013(10):60-61

[9]王朦影.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4(12):54,59

[10]孙平.食品安全刑法保护问题研究——以法国相关立法为视角[J].刑法论丛,2013,35(3):416-432

[11]邓洪涛.浅析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完善[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13(10):47-48

[12]余芳.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探析[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4(5): 52-53,55

[13]田玥.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探析[J].小作家选刊(教学交流),2015 (2):6-7

[14]靳羽葆.论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保护[J].魅力中国,2014(24):302-302

[15]耿赫.探索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8): 35-36

[16]刘进.略论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路径[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6(1):104-105

[17]周世亮.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初探[J].法制博览,2013(10):252

[18]赵一明.关于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若干研究论述[J].劳动保障世界,2016(6):76

[19]左袖阳.关于食品安全领域犯罪化问题的若干思考[J].理论月刊, 2014(1):110-113

[20]汪冬泉,吴超.论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之完善[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3(3):35-38,46

[21]董成伟.浅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以食品安全犯罪本罪的立法完善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5,(18):177-178

[22]王贝娜.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及完善策略研究[J].楚天法治,2015 (6):92

[23]王宏丽.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J].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2014,12 (4):81-84

[24]张东强.浅议刑法中对食品安全的保护[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1):74-76

Analysi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rim inal Law Protection System of Food Safety

LIZheng-ning
(Institute of PoliticalScience,Baotou TeachersCollege,Baotou 014030,InnerMongolia,China)

In recentyears,food safety crackdown criminal incidentsare increased in China,but food safety is still frequentcriminal incidents,how to effectively control theoccurrenceof food safety crimes,ithasbecome a social event our government and the peoplemost concerned about.Chinese food safety system is based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criminal law"Criminal Law"as the core of law enforcement,legalprotection system in order to "Food Safety Law"for the supplementary system.Butwith the developmentofsociety,the characteristicsofChinese food safety system ofcriminal law to protectmore andmoreobvious.Thispaperwillanalyze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of food safety criminal law protection system analysis"Criminal Law"and"Food Safety Law" the intrinsic link proposed for the currentsituation of food safety criminal law protectionmeasures for improvementof food safety offenses fullblow,maintain health,economic developmentand social stability of the people ofour country.

food safety law;criminal law;advantage;disadvantage

10.3969/j.issn.1005-6521.2016.24.052

2016-06-20

李政宁(1974—),女(汉),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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