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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首例侵犯个人信息案 银行副经理被判拘役半年

2016-04-08王羽

上海企业 2016年4期
关键词:杨某被告人出售

王羽

银行经理杨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查询并下载他人征信信息一万多条,非法获利人民币37万余元。近日,浦东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赔在案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设的罪名。这起判决是《刑法修正案(九)》从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以来,上海首例判决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案件。

刑法作为最强的法律约束力,对公民信息保护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民个人信息被盗取、出售的情况多发,与特定行业工作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关系很大,对于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从重处罚,将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犯起到积极的作用。

银行副经理非法获取万条个人信息

非法获利37万余元被判拘役半年

浦东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8月,被告人杨某在担任某银行上海浦东支行零售业务部副经理期间,利用自己的工号或冒用其同事的工号,登录银行个贷查询系统,非法查询并下载他人征信信息共计10000余条。随后,被告人杨某将这些信息以每条25元至5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7.4985万元。

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退赔了全部犯罪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案发后退赔了全部的犯罪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浦东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赔在案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

信息交易“内鬼”频现

利益驱动产业链惊心

有时候,我们根本不知道什么时候,自己的个人信息就被泄露出去了,骚扰电话、垃圾短信随之而来。人们深受其扰但又只能无奈接受,这是当前社会个人信息泄露的尴尬现状。更加危险的是,以诈骗为目的的骚扰电话,已经给无数受害者带来财产损失,甚至生命安全的威胁。我们不得不担忧这些电话背后的问题:个人信息通过各种渠道被广泛泄露,每个人都快要变成“透明人”。近年来,公安部门重拳打击个人信息贩卖现象,也有重大案件成功侦破,但个人信息泄露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各种信息泄露案件层出不穷。如何破解?

《法制日报》的调查报道指出,这些个人信息贩卖者,如鬼魅般活跃在网络上,尤其是QQ群里。在相关的QQ群里,他们按照宾馆入住信息、航班、房产、车辆、企业登记、通信以及手机定位等各类信息,供应商分门别类。不排除个别人通过黑客侵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网络窃取信息,但“这种情况太少见了”。最为主要的还是与一些部门的“内鬼”有联系的游走其间的职业信息贩子。

中国电信山东分公司运维部网管中心负责核心网维护人员,这是王某锒铛入狱前的身份。正是这样的身份,让他可以很方便地接触到用户呼叫记录。经他之手,这些公民的个人信息被以每条0.4元的价格出售给倒卖者,再由倒卖者加价0.1元至0.2元将信息出卖给有需求的人。一条交易网络就此形成。

无独有偶,在此前江西鹰潭破获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警方抓获了网名为“黑土草莓”的湖北省某市水利设计院驻鹰潭的工作人员,顺藤摸瓜,发现涉案人员多达上千人。根据目前公布的信息,“黑土草莓”出售的个人信息中超过四分之三是由地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提供的。其他提供信息的“上家”还包括公司、银行、民航、医院等企事业单位。而购买这些信息的下家则包括律师、调查公司、追债公司、婚姻调查公司等。

“黑土草莓”的账目中显示,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均被明码标价。例如:户籍资料报价100元/条,“上家”获利60元,“中间人”获利40元;车辆档案信息报价50元/条,“上家”获利20元,“中间人”获利30元;5年内的某省旅馆住宿记录报价100元/条,“上家”获利60元,“中间人”获利40元……

作为“中间人”的“黑土草莓”平均每月获利在五六万元,一年的获利至少60万元。“上家”同样也是获利可观:账目显示仅一个月时间内,某“上家”与“黑土草莓”个人户籍信息交易量就达500条。即以40元/条计,仅靠联系一名“中间人”,“上家”也能获利2万元每月。

信息泄露问责无门

呼吁立法保护公民隐私

事实上,“个人信息”本身也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现有法律并没有对它有明确的界定,而在社会共识中,个人的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公开的范围多大,也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个人信息泄露俨然已是众人愤恨,对此,国家网信办提示,个人信息遭泄露后,公民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维权: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遭遇信息泄露的个人有权立即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个人还可以向公安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消协、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消费者还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通过法律手段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面对频频被泄露的个人信息,每个人却依旧有深感束手无策之时。维权成本过高,依旧使得老百姓深受信息泄露的困扰。

家住天津西青区王兰庄的张女士,曾经接到一家装修公司的电话,对方清楚地报出她家所在位置,问需要装修吗?询问对方如何得知自己的手机号和住房信息,对方先说是最近一周很多她所住小区的住户找他们咨询装修事宜,被否定后,又说她以前咨询过,再被否,就说是公司的“系统提供的”。张女士追问公司如何得到这些个人信息,对方匆匆挂断电话。

张女士报警后,110接线人员表示将会转到她所住小区的派出所。随后派出所民警来到她家。民警建议到法院起诉,说这属于民事范围,不归他们管。

“我希望警方能抓住这条线索,调查这家公司如何取得公民个人信息的。警方查了相关法律后,说是‘情节严重才会立案调查。可‘还要造成损害,主要是物质和人身的,骚扰生活之类的不算。作为公民,我有义务提供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希望警方能追查。”张女士无奈地说。

中国移动举报骚扰电话的方式是发短信,张女士按照移动要求的格式,将一个骚扰电话举报,很快就接到回复短信,表示收到,然后就没有下文了。张女士也曾在相关部门提供的骚扰电话网络举报平台上举报,结果泥牛入海无消息。

“找到公民信息泄露的源头,要遏制公民信息泄露的现象并不难,首先是建立完全的法制体系,为公民信息保护、维权、惩罚泄露信息等立下规制。”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法律系副主任郑宁说。目前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没有立法,打击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制度是碎片化的,惩罚力度不够大。“因此,立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事不宜迟,这既是保护公民隐私的紧迫问题,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

《刑九》新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特定单位人员盗卖公民信息将重罚

在呼吁尽快加强立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之时,依法严惩侵犯个人信息显得同样重要。值得庆幸的是,去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正式施行,其中不乏基于网络时代信息安全的立法亮点。本案所涉及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就是《刑九》新设的罪名,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不会成为被人买卖的商品。

《上海观察》的报道指出,《刑九》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专家认为,刑法作为最强的法律约束力,对公民信息保护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与之前的法律相比,《刑九》有三大亮点。

其一,犯罪主体范围扩大,可以更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的权益。修订前的《刑法》曾规定针对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并进行了列举:“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网络购物、支付平台的兴起,公民在网上实名注册并提供个人详细信息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从而使这些单位轻易地获得了公民个人信息,也由此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严重,急需法律严加规制。《刑九》取消了明确的列举,所有的主体都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

其二,获取方式不限,只要提供、销售就处罚。修订前的《刑法》规定,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仅就个人或单位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两种途径获取信息的方式进行规制。对于通过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以外的其他方式合法地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将该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的行为,并没有相关处罚的规定。《刑九》恰好弥补了这一空白点,扩大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打击范围,“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意味着只要是出售或者违反规定提供,情节严重的都要追究。

其三,最高刑提至7年,处罚力度加大,震慑作用更强。修订前的《刑法》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罚,最高刑期为三年。《刑九》则把最高刑期提高至七年,同时明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公民个人信息被盗取、出售的情况多发,与特定行业工作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关系很大,对于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从重处罚,将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犯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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