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资本市场融资的法律问题分析
2016-04-08叶鹏
叶鹏
摘 要:民间资本市场准入的法律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设中的核心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对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也逐步放宽,相关的法律规定也为民间资本市场准入提供了保障。但是,民间资本市场准入目前仍面临着许多法律问题,例如准入范围有限、融资制度不成熟及政府监管不足等法律问题无不限制着民间资本的活动范围,难以为社会经济做出更大的贡献。在此情况下,必须扩大市场准入范围、完善民间资本的融资制度以及扩大公私合作的领域。
关键词:民间资本;市场准入;法律问题;路径
一、背景
国有资本、民间资本和外来资本是国内经济发展的三道能源,但三者自相逢之时就存在着竞争的关系。其中,国有资本相对后两者有着强大的政策支撑,一直‘凌压着二者,民间资本与外来资本又在国有资本‘独霸领域外激烈地竞争与碰撞。我国加入WTO以来,政府对外资准入的程度愈加放开,但对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问题则显得犹豫不决。2016年,中国加入WTO的15年保护期已过,在国有资本面对强大的经济下滑形势“力不从心”,而外来资本又“磨刀霍霍”之时,若政府不以更加开放的态度对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问题,民间资本这一“沉睡中的巨人”很可能“一睡不起”。
二、民间资本市场准入的法律依据
1.《宪法》
纵观我国82《宪法》制定及后期88年、93年、99年及04年的4次修正,我们看到这么一个历程:88年修正案中增加规定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意味着国家根本大法对当时的“民间资本”进行了合法性确定,是从“无”到“有”的质变。93年修正案承认了集体经济的独立经济活动自主权,反映了国家对不同类别经济的限制愈松。99年修正案承认了私营和个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地位,并在根本大法中规定国家保护私营和个体经济的合法利益,这意味着“民间资本”在制度层面上的‘抬头洗面,可以说是“民间资本”市场准入在宪法中的体现。04年修正案再次强调了国家对私营和个体经济合法利益的保护,以及国家对此类鼓励、支持与引导的态度。可以说,整个宪法修正案的更新过程无不体现着国家对民间资本市场准入的认可,也是民间资本市场准入的根本法依据。
2.行政法律、规章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专门性的市场准入法律,此类规定往往散布于各个政府部门及地方政府制定的的行政法规、规章中。如国务院制定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对民间投资准入的范围、时间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地方政府则在《意见》的框架下进行细化,在不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有限原则的前提下,对民间资本进入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教育、文化及医疗等时问题作出更具体的规定。
三、民间资本市场准入目前存在的问题
1.准入范围有限
民间资本市场准入碰到的首要问题是准入范围。民间资本大多活跃在市场准入门槛低、经济附加值低、技术要求低的经济领域,而一些在市场经济制度成熟的国家中早已成为白热化竞争的行业领域在我国仍由国有资本垄断,较为典型的有电信通讯、自然资源等领域。在这些领域中民间资本因准入条件的限制,或不得不付出巨大的成本来迈过高门槛,或不得不止步放弃。具体而言,准入范围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行政管理部门出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考虑,牺牲了部分社会效率与效益。一些领域由国家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者禁止民间资本的进入,如原子能、核安全有关法规对核电领域的市场准入做出了极严的限制,信息电网等重大布网工程、油气矿产等资源开发领域也严格限制民间资本的进入。另一方面,准入范围除了受到法律法规的明文限制外,还受到行政部门具体执法的阻碍。改革开放以来,许多原本只能由国有资本投资的领域被逐步打开,但是一些产业领域虽然没有法律法规上的禁止性规定,在实践中却因一些行政管理部门的保守观念而受到限制。行政审批部门仍保留着计划经济时代下的行政管理思维,对没有法律明文许可的投资领域持保守封闭的做法,使得民间资本无法进入。更甚至,某些领域有了法律明确允许或鼓励,民间企业家进行投资时仍会遇到审批部门等方面的拒绝,尤其是基础设施、能源等领域。
2.融资制度不成熟
民营经济在当前金融体制中面领着严重的融资难题。制度环境的滞后及经济体制的不成熟导致融资困难。首先,政府对于融资平台的建设和渠道打开的重视不足,民间金融市场发展滞缓,民间的融资平台尚不成熟,安全性、稳定性都难以保障,由此导致的金融犯罪也屡屡发生,使得原本战战兢兢的民间企业家心惊胆战,总体上也导致了整个市场信誉的降低,最终陷入恶性循环。其次,当前的法律制度及政策无法为民营企业家提供足够的融资保障,融资平台缺乏、渠道不通造成资金获取的困难。最后,全球经济下滑及市场信誉的普遍缺失也是融资制度难以发展的重要原因。
3.政府监管不足
当前,政府对民间资本投资监管不足。从行政审批角度来说,民间资本进入某些投资领域缺乏相关的审批程序和标准。一方面,政府权力受监督不足,行政审批缺乏固定、明确的标准和程序,‘权力清单制度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不到位。在服务行政理念尚未普及和深入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往往以较为保守的态度对待民间资本市场准入,执法不严的问题也导致同等情况区别对待、不同情况同等对待的问题以及部门、行业的垄断,损伤了民间资本投资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民间投资受监督不足,监管主体不明、相关审批标准、程序缺失以及审批监督的缺失,导致大量投资乱象,最终导致大量法律纠纷和违法犯罪,极大浪费了社会资本资源。
四、推进民间资本市场准入的路径
1.放宽民间资本市场准入领域
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权力清单”与“负面清单”。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下的行政部门必须保持行政权立的谦抑,公共权力的运作目的从过去的统摄管理转而提供公共服务,从曾经创造、控制市场规律转而遵循市场自然发展规律。在经济新常态下,行政权力对市场的作用更多体现在集合社会资源、统筹分配社会资源从而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随着现代行政理念的发展,行政权力必须进行自我裁减,退出社会可以自行调控、公民能够自主决定的领域,只在社会难以自行调控的领域进行权力保留。制度权力清单制度要求政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权力清单范围内的权利可以行使,权利清单外的权力不得实施。负面清单制度则要求政府管理部门明确规定对民间资本不予开放的领域,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不能违法阻止民间资本的进入。2014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要求各政府部门细化落实并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打通阻止民间资本进行投资的障碍,为民间资本投资者创造平等的投资机会。
2.完善金融法律制度
政府必须加强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设,缓解融资难题,规制融资行为中的违法行为,使民间资本能够形成合法、高效、有效的聚合。一方面,政府为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提供贴息、降息等政策支持,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政府有义务保障社会资本市场的稳定,通过财政出资等形式在风险较高的资本行业领域建立保险机制,提供最基本的资金安全保障,从而为民间资本的成长“保驾护航”。
3.扩大公私合作领域
扩大公私合作领域的可通过政府与私人合作的PPP模式。PPP模式是民间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一种政府融资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将原本由国有资本垄断的行业部分开放给民间资本,是一种以相互协作、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原则进行合作的方式。在这种模式下,原本由政府向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将由政府向私人购买的形式来实现,这种模式是民间资本进入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等原本限制准入领域的有效方式。
五、结语
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世界经济整体下滑,国有资本面对经济下滑的大形势显得力不从心,如何唤醒庞大的民间资本是一个关乎国家未来发展重大问题。但是,民间资本在许多行业领域受到市场准入的限制,其既难与强大的国有资本相对抗,又缺乏外来资本享受的政策优惠,实处于两面夹击的状态。因此,我们必须为民间资本在“新常态经济下”的市场中提供公平竞争的制度保障,唤醒这位“沉睡中的巨人”。
参考文献:
[1]宋丰华.民间资本进入国有垄断行业的法律完善[J].宜春学院学报,2013,5.
[2]辜胜阻,刘江日,曹誉波.民间资本推进城镇化建设的问题与对策[J].当代财经,2014,2.
[3]刘义圣.民间资本市场准入的障碍与超越[J].经济学动态,2003,9.
[4]姜作培.扩大投资需求必须激活民间资本[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5.
[5]姜作培,胡进祥.必须放宽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J].红旗文摘,2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