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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微型金融发展问题探究

2016-04-08龚德鸣张宇

商场现代化 2016年4期
关键词:农村经济发展金融服务

龚德鸣++张宇

摘 要:农村微型金融弥补了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空白的情况,在农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地作用。黑龙江省农村微型金融起步较晚,发展水平与我国发达地区存在一定差距。本文在总结黑龙江农村微型金融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找出黑龙江省农村微型金融发展存在主要的问题进行探究,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微型金融;金融服务;农村经济发展

一、引言

“三农”问题一直以来是我国党和政府关注的重点问题。自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大力发展小额信贷,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等政策以后,我国农村微型金融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农村微型金融主要是是指针对农村低收入人口,为其提供小额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具体表现为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公司、村镇银行等。农村微型金融的发展有效的在城市与农村间建立了资金流通平台,为农村的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基础,对国家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型农村起到了推进作用。黑龙江省作为我国农业大省近年来也在大力发展农村微型金融,然而由于地理位置、资金渠道等因素影响,黑龙江省农村微型金融的发展与我国中东部地区省市仍存在一定差距。探究省内微型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并思考对策,对黑龙江省农村微型金融发展取得阶段性进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二、黑龙江省农村微型金融发展概况

1.黑龙江省农村微型金融需求现状

黑龙江省是我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农村经济发展也主要以农业为主。然而,为了经济发展,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农村开始依托辖区内丰富的森林、矿产、湿地资源或优越的地理位置甚至特殊的气候环境,因地制宜的经营特色种植养殖、进出口产品加工或旅游等规模化产业。因此,该类农村村民就会对资金产生越来越多的需求。而受“小农意识”的影响,大多数以农业为主的农民习惯储蓄自己的收入所得。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的资金不能得到有效的流通,从而需要微型金融机构建立农村金融服务平台。然而,黑龙江省农村地区微型金融服务仍相对短缺,许多农民解决资金需求时仍通过亲友间借贷,甚至存在“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2.黑龙江省农村微型金融供给现状

(1)黑龙江省的农村微型金融网点供给数量较少。据统计,截止到2011年,我国县级及县级以下金融机构网点平均数为3649,而黑龙江省仅为3192,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与我国中东部省份相差更多,并且全省可贷款金融网点数也与发达省份有很大差距。

(2)黑龙江省国有商业银行微型贷款供给不足。由于受到我国金融政策影响,一些国有商业银行由于贷款风险和盈利等方面因素,对农村微型金融服务业务较为排斥。至2011年,黑龙江省银行业贷款额为30280422万元,其中农户贷款仅占17.34%,其中四大国有银行排斥性更为明显,平均仅占11.07%。而新兴的农村微型金融机构,由于其政策优势、地理优势等,业务方面更倾向于农村金融服务,成为农村微型金融发展的重要承载机构。

2.黑龙江省新兴农村微型金融机构类型

(1)村镇银行。是指由大型商业银行发起,当地政府协调服务,出资人参股,在县级或县级以下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微型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经营机制相对宽泛,实行贷款业务是业务流程相对较短,放款速度快。但由于村镇银行成立时间较短民间信用度不高,受地域自然条件限制等因素,难以吸收储户存款,业务方面有很大限制。

(2)贷款公司。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在县级或县级以下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公司性质微型金融机构。贷款公司不吸收储户存款,主要经营各类小额贷款业务,更适合于分散农户的贷款服务,有利于扩大金融服务覆盖范围。然而,贷款公司受出资银行限制,发展规模和公司业务能力受到一定制约。

(3)农村资金互助社。指的是以农村为单位,农民为社员入股,以自愿原则发起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农村微型服务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适用于正规金融服务覆盖不到的区域或农村产业已具备一定规模的地区,互助社贷款利率较低,但规模一般较小,缺乏专业化管理模式。

三、黑龙江省农村微型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1.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监管

对于新兴的农村微型金融机构,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其运作和发展。黑龙江省农村微型金融机构种类较多,其中包括组织机构比较健全,法律地位明确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包括一些法律规定不明确,制度体系不完善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兴的微型金融机构。而黑龙江省对于这类金融机构也没有明确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多是以政策性文件为主导出台一些暂行办法、工作指导等文件。因此,对于新兴微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在缺乏相关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就显得比较混乱。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监管机构不明确,微型金融机构没有专门的监管单位,大多由当地工商局暂时监管,而工商局法律上没有监管权,也没有具体的监管人员负责。二是没有形成正规监管体系。银监会等正规金融监管机构对微型金融机构的监管缺乏经验,在监管体系上不能形成统一定论。对于微型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风险防控等方面不能实行有效监管。

2.目标定位不准确,网点覆盖不全面

农村微型金融机构主要是针对农村设立的,为农民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的机构。然而,目前黑龙江省有95%的村镇银行设立在县城,设立在乡镇的仅仅5%,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网点更是几乎空白。并且,许多村镇银行仅向中小型企业或已经具备一定规模的农户提供贷款,将低收入农村人口排斥在外,违背了最初创办时“服务于农民”的宗旨。导致黑龙江省农村微型金融目标定位不准确,金融服务覆盖面不全的主要原因可归结为以下两方面:一是村镇银行多是由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发起组建的,其组织模式和经营方法也大多照搬发起银行的固有模式。因此,部分村镇银行通过固有组织模式的运作和风险分析会对目标定位产生偏移,从而对农村农户的金融服务产生排斥。二是由于今年来国家为发展农村经济,对于农村微型金融机构有很多鼓励性政策。这为一些想要进入我国金融市场的外资银行提供了“捷径”,很多外资银行通过成立小额信贷公司发展成为村镇银行继而进入我国金融市场,而这部分微型金融机构主要以盈利性目的,对农村微型金融发展支持不大。

3.微型金融机构难以可持续发展

黑龙江省位于我国北方,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省内微型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受到许多因素制约。

(1)资金来源受限。黑龙江省大多数微型金融机构成立时间较短,信誉度不高。从而导致大多数微型金融机构放贷容易而吸收存款困难,出现资金供需不平衡问题。资金来源的阻塞,使微型金融机构难以可持续发展。

(2)金融服务单一。目前,黑龙江省微型金融机构针对农村的金融服务业务主要集中在储蓄与信贷两方面,农村的金融产品非常单一,缺乏丰富的中间业务和金融服务产品。这导致微型金融机构发展模式固定化,可持续发展受限,也无法满足农民的金融服务需求。

(3)微型金融机构内部因素。目前,黑龙江省很多微型金融机构内部存在产权不清晰、管理制度不完善、员工素质不高、信息化建设不足等问题,极大地制约了微型金融机构未来的发展。

4.信用体系建设不够完善

受经济发展等因素制约,黑龙江省尚未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省内信用环境较差。而微型金融机构提供的小额信贷等金融服务很多是以无抵押物担保的形式进行的,由于无法了解农户在生产经营、还款能力、信誉等方面的信息,对农户进行综合评价,农户进行贷款多通过村委会提供信用评定的方式。这种方式由于缺乏责任承担人,存在造假现象,这使得微型金融机构的贷款服务的违约率上升,承受很大损失。信用体系的不完善,极大地制约的微型金融市场的扩张,使微型金融面临着巨大的信用风险。

四、促进黑龙江省农村微型金融发展的建议

黑龙江省的农村微型金融发展仍处在初期阶段,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为了促进黑龙江省农村微型金融的更好更快发展,应该通过立法监督,完善信用体系等方式构建良好的金融外部环境,同时解决省内微型金融机构内部问题,从而推进黑龙江省农村经济的发展。

1.建立微型金融法律体系,加大监管力度

农村微型金融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法律的支撑。黑龙江省微型金融的发展应结合国家的法律政策,通过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微型金融法律体系,确立微型金融机构合法地位,为黑龙江省农村微型金融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在监管方面,应明确监管原则,借鉴国际和国内微型金融监管经验,分层次实行监管。省内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存款的微型金融机构可采取审慎性监管,而贷款公司、非政府组织则可实行非审慎性监管,从而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

2.扩大微型金融覆盖面,创新金融服务业务

黑龙江省农村地区微型金融覆盖很不全面,很多农村地区的微型金融服务还处于空白。想要加快农村微型金融机构的建设,全面推进省内微型金融发展,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政府应提供政策支持,资金帮助,在省内农村地区建设多种类微型金融机构,扩大覆盖面积。二是现有微型金融机构应调整目标定位,扩大服务范围,更多关注农村地区低收入的急需资金的群体,为其提供金融服务。三是应结合不同农村地区的区位优势、目标群体、贷款需求等方面推出多样化金融服务产品,开展金融服务中间业务,使信贷模式多元化,金融产品多样化。

3.完善微型金融机构内部改革,促进可持续发展

黑龙江省现有的微型金融机构普遍存在问题,深化微型金融机构改革,促进可持续发展应从机构内部开始:一是调整内部管理模式。微型金融机构规模相对较小,业务服务种类与范围与大型商业银行无法相提并论。因此,应结合微型金融机构实际情况,摒弃出资商业银行固有的管理模式与冗杂的结构框架,制定一套适用于微型金融机构组织管理模式和结构框架,保证金融服务的高效,快捷。二是进行账目评估,改善经营状况。微型金融机构应全面进行资产核资,账目清查,了解并分析以往经营状况,对留存下来的呆账、坏账、挂账等进行评估和处理。结合以往经验与教训,探讨适合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三是进行人才培养与建设。人才是经营过程中最重要的要素构成,微型金融机构应通过专业技能考核培训,等级考试等方式培养出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人才队伍。这一点对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由农民自发组织的非政府金融机构来说尤为重要。

4.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有效防控风险

黑龙江省金融信用体系不完善,使农村微型金融服务的开展面临很大的信用风险。完善农村信用体系首先应该对当地农户的身份信息、经济状况、道德信息等进行收集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建立一套科学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对农户进行量化评定。其次,微型金融机构还应该设立信用评定小组,规范小组成员的行为,避免其中出现“暗箱操作”,保证信用评定的真实性。

参考文献:

[1]赵若舜.我国农村微型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现代经济信息,2015(04).

[2]韦淑琴.我国农村微型金融风险防范探析.时代金融,2013(11).

[3]何旭.我国农村微型金融发展的障碍因素分析.现代经济信息,2012(06).

[4]周才云.我国区域农村微型金融机构风险的评价及控制,2013(06).

作者简介:龚德鸣(1993.07- ),男,佳木斯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生;张宇(1983.01- ),女,佳木斯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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