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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78号文的实现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影响

2016-04-08蒋贤龙

商品混凝土 2016年5期
关键词:优惠政策财税优惠

蒋贤龙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浙江 金华 321000)

财税[2015]78号文的实现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影响

蒋贤龙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华321000)

为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并于2015年6月12日发布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 [2015]78号),并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本文针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将对预拌混凝土行业将带来的影响进行探讨。

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变化;企业的影响

为了落实2015年4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等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并于2015年6月12日发布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并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78号文一改以往的“免征增值税和即征即退相结合”原则,全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整合和调整要有一个完整的理解,不应只注意到利用的百分比和退税比例的数值变化,还必须注意到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并对享受即征即退纳税人一般条件及禁止性条件作了统一规定,此文一出,即在行业引起激烈反响,各专家学者、财税人士纷纷出马,疾呼“欠周全”、“应暂停”、“可过渡”等不一而足,纳税人应关注政策变化,规范具体操作,避免涉税风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预拌混凝土行业将带来怎样的影响?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如何去应对?这是业界同仁急需思考的新课题。

1 整合归一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实行即征即退方式并与环保达标直接挂钩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15年7月1日之前发布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有效的文件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 [2009]1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 [2013]23号)等文件(简称原政策,已废止),项目重复,存在增值税优惠方式分为即征即退、免征增值税、先征后退三种优惠方式,即征即退比例为100%、80%、50% 三档,较为复杂,不便操作。这次财税 [2015]78号文件整合上述多个文件中进行整合归一,全部改为增值税即征即退一种方式,设置100%、70%、50%、30% 四档退税比例,规范统一,方便办理。这种改变和用料(原料)标准、产品标准及排污标准相结合,做到达到国家相关环保要求后,才能享有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将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与达到环保相关标准直接挂钩,体现了本届政府的以市场为导向的治国理念,也符合企业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进一步突出了企业污染主体的治理责任。

2 治理污染与退税统一,引导企业及时治污

即征即退是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考虑到增值税即征即退为按月分次办理,只要办理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备案,在税务机关征税时即可以部分或全部税款退还纳税人。但根据78号文的规定要求,自不符合78号文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所附《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即不能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待遇。治污效果和退税金额直接挂钩,次月即兑现,可以引导企业及时治污,加大环保力度,提高环境保护效果。

3 新政策取消了环评文件,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的诚信体系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决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财税 [2015]78号文件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简政放权,应该减少了此项政策执行的程序和前置条件,如取消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国发 [2015]27号)、环保部门的证明文件前置条件等,简化了程序,减轻企业负担。突出了企业自我声明作用,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的诚信体系。

新政策取消了环评文件,省质检出具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每年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有关数据等条件,明确了综合利用产品应为不属于国家发改委《产品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不属于环保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明确了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同时,当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应及时、主动按规定调整,恢复正常缴纳税款。

2014年6月,国务院下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纲要》提出,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这次在《优惠目录》中充分体现了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的精神。信用很重要纳税人一旦评定为 C 级或 D级纳税信用,则失去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资格。

4 企业要合法、合规经营,税制与处罚别挂钩

按78号文规定的处罚原则,“只要一次处罚,三年不能翻身。”按此文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要注意的是:行业财税优惠政策与行业处罚不能混为一谈。行政处罚范畴,税制应该是基本制度,税制处罚与超标处罚相联系是不合理的,二者不应挂钩。增值税70%即征即退是作为行业优惠政策给予全行业的,不针对特定企业。而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各种原因出现不当运营,会受到环保等部门的严格政策监管和严厉罚金处罚,并会积极整改进而回到正常运营的常态,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仍有资格享受正常的增值税即征即退70% 的优惠政策,或可规定在非正常运行时间段内不得享受优惠政策,而不应是一刀切的三年不再享有优惠政策的现行做法,这意味着企业只要遇到一次处罚就三年不得翻身,对于企业来说未免过于严厉。

5 建议出台相应实施细则,缓解企业税负压力

建议出台相应实施细则,对即征即退的手续、退税时间和流程予以明确、细化,减少退税资金被占用的时间。而即将实施的建筑业“营改增”,可以使新项目在建设期间取得较多金额的进项税,短期内可以缓解预拌混凝土企业税负压力。

6 淘汰落后环保工艺,“ 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重污染工艺不能享受优惠

此前的财税 [2008]156号、财税 [2009]163号、财税[2011]115号、财税 [2013]23号)等文件,对于退税标准,特别是环保达标(生产工艺)等要求不具体、不明确,也不高,不利于环保行业自身环保达标,加上部分优惠为直接的免征增值税,更是不利于环保行业的更新换代,提高环保工艺水平。78号文将此前“笼统”说明的要求进行了细化,在一份文件中将环保部门、生产行政部门的要求充分进行了“柔和”。符合环保要求《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不能享受优惠。

一般纳税人新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享受优惠,且应当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意味着要有健全的财务核算,规范的纳税申报,也意味着原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的小规模纳税人,从7月1日起不能再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符合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不能享受优惠。

7 纳税人及享受到的优惠公开受社会的监督,增加透明度

按78号文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名称、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等项目予以公示。将享受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及享受到的优惠内容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8 做好行业调研,为下一次的政策制定提供更及时的技术支持

虽然行业内的反对声,也许终将被时间多淹没。但是78号文出台确实较为匆促,行业内知名人士,也多表示参与、甚至知道的较少。希望在下次政策变更时,行业内人士能有更多的参与机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供更多的决策建议,希望通过行业协会等渠道向上反映,如接下来还有实施细则,力争博弈出一个有利于自己的结果,为行业争取更多的利益。

9 财务人员要进一步强化对相关税法的学习、理解和把握

征即退纳税政策和管理制度比一般税要复杂得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申报审批都非常严格。为了适应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的管理,财务人员特别是办税人员必须强化对78号文规定政策的学习、理解,企业要重视对财务人员特别是办税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1] 中国税务报.关注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的四个变化[J].冶金财会,2015,9.

[2] 刘金涛.从财税 [2015]78号文看国家环保监管理念内容特点[J].中国会计网,2015,8.

[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解放西路233号(321000)

蒋贤龙,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多次荣誉“全国优秀建造师、全国优秀项目经理、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国优质量专家、中国建筑质量管理专家委委员、中国绿色施工分会委员会专家、全国 QC 小组诊断师、浙江省建设工程专家成员、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金华市建设工程中评委专家库成员,曾四十余篇科技论文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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