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现状与对策
2016-04-08王力
王力
(吕梁市水利局,山西 离石 033000)
吕梁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现状与对策
王力
(吕梁市水利局,山西 离石 033000)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保证水利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在介绍吕梁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吕梁市质量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针对吕梁市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了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的建议和思路。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监督执法;吕梁市
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实施工程质量监督、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是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重要手段。保障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确保工程效益的发挥是水利工程监督的目的。近年来,伴随着水利工程的大规模发展,水利工程质量问题频发,尤其是中小型水利工程。因此,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1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面临问题
一是工程数量多,分布广,管理难度大。目前,以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为重点,工程建设的实施主体以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单项工程规模小、项目分布广、管理难度大。二是水利工程质量法治建设不健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作为政府的法定职能,必须加快水利工程质量法治建设,落实执法责任,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政府质量监督职能落实到位。
2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现状
2.1 监督机构定位不明确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政府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机构行使政府监督职能,应具有监督执法职能。但在实际质量监督过程中,大部分质量监督机构属行政委托性质,并没有行政处罚权。其职责实质上仅仅是行政委托中的“检查”行为和活动,缺乏明确的执法机构地位,与监督机构的定位不太适应,直接影响监督执法工作的实效性和权威性。
2.2 行政处罚力度不够
行政处罚是法规赋予行政机关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的有力手段。由于监督机构没有行政处罚权,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违法、违规问题,只能以整改通知单等形式告知责任单位,或者将问题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这样程序繁琐,处罚的时效性和力度大打折扣,在实际监管中很难给予有力的行政处罚。同时,在质量监督工作中还存在整改意见落实难、整改不到位、类似问题屡查屡犯等问题。究其原因仍是缺乏必要的行政处罚手段,不能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严格处罚,导致企业违法成本过低,缺乏搞好工程质量的外部压力。
2.3 行政处罚起点高
虽然相关法律规定了工程参建各方违法、违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处罚起点都很高。由于在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产生原因、危害程度不尽相同,因此对违规行为处罚时操作上难度很大,缺乏有力、适度的处罚依据。造成对责任主体的处罚难以落实,无法发挥行政处罚的惩戒和威慑作用。
2.4 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1997年水利部颁布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以部门规章形式规定了质量监督的工作范围、监督依据、机构和人员以及机构职责等。国务院于2000年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职责的法律地位。但两部法规均未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作出相应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监督工作实践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无法为质量监督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2.5 监督执法队伍素质低
质量监督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较低。做好行政执法的关键是调查取证工作,证据确凿,依法依规做出处罚就顺理成章。这就要求质量监督人员不仅能熟悉和掌握过硬的专业技术、准确认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严格依规执法,保证监督执法的顺利进行。目前质量监督人员能有效发现质量问题,但运用法律法规的水平还不高,依法行政的综合素质还较低,与行政执法要求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
3 建议与展望
3.1 健全完善法规体系,为监督执法提供有力支撑
水利工程一般都在偏远山区,建设周期长,项目类型多,点多面广,质量监督工作从工程开工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直至工程验收结束,监督内容涉及工程各个方面,专业性、技术性强,具体工作细致而繁杂。这就要求质量监督执法部门简政放权,但以往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委托单位缺乏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执法力度弱。2011年国家法规层面明确规定授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使质量监督机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理顺质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为质量监督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3.2 规范监督机构,匹配与之相应的监督执法地位
遵循“以责定权、以责定利”的组织资源配置原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政府监督管理,应具有与之相应的监督执法权。同时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质量监督职责,承担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应定位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这样才能使质量监督机构性质与其行使政府监督管理的职能相适应,增强监督机构工作开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有效保证监督执法的威慑力。
3.3 加强监督机构建设,保障监督执法正常开展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水利建设呈现出投资规模大,中小水利工程和民生水利工程建设为主等特点,市、县两级质量监督任务将更为艰巨。因此,需要加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水利工程监督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县级行政区设立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确保中小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有效进行。同时还需落实质量监督人员编制工作,将质量监督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仪器设备,确保质量监督执法能正常开展。
3.4 创新质量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执法的效能
行政处罚只是监督执法的手段之一,处罚程序多,为提高质量监督执法效能,还应采取签发质量整改通知书、质量通报、实施不良行为记录等措施,完善质量监督执法方式。对于监督检查发现的一般质量问题以书面质量整改通知单的形式要求项目法人限期整改,整改结果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查;较大质量问题、质量问题整改不到位、屡查屡犯的采取质量通报、不良行为信息记录、行政处罚等一项或多措施督促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严重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事故的严格给予行政处罚。
3.5 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升监督执法水平
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执法成效的好坏,关键在于质量监督队伍的监督执法能力。加强质量监督执法工作,必须要拥有一支业务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首先监督人员要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悉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其次要强化服务意识、树立公正、清廉、高效、服务的监督执法形象。监督人员应期参加各种培训,努力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升业务水平,最终提高监督执法水平。
TV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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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042(2016)12-0047-02
王力(1980-),男,2007年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农田水利专业,助理工程师。
2016-10-18;
2016-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