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有效落实集体资产股份权能
2016-04-08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农业厅
全面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有效落实集体资产股份权能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对村经济合作社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始于1993年,主要在城郊村、城中村、园中村等集体经济较发达地区开展探索,2014年全面推开,到2015年底总体完成。目前,全省29489个村社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占总村社的99.39%,开展量化经营性资产1151亿元,界定社员股东3527万人,基本建立起“确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一、坚持全面部署和试点先行协同,营造改革推进强势。2014年,省委、省政府作出了“两年完成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决策,在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求;召开农村确权赋权改革现场推进会,明确路线图和进度表,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省委、省政府领导多次调研指导,对后进地区约谈。我厅全力指导,实行厅领导分片包干,推动各级健全责任体系。各地从实际出发,坚持先易后难,先试点,取得经验再推广,把试点办成谋划改革的“试验田”、指导培训的“好基地”、教育农民的“活案例”。
二、坚持统一政策和民主决策结合,增进群众主体参与。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确定成员资格、股权设置等事项,明确村经济合作社改革后“三不变”,即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不变、财务管理体制不变。我厅梳理各地共性问题,对村经济合作社清产核资、量化资产、机构建设、资产融合、公积公益金计提等具体问题进行统一答复。各地广泛调研摸底,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区域内统一的处置意见,防止一些地方借村规民约违规操作,防止多数人借机侵占少数人权益。如舟山市出台政策明确125种股权享受对象。在统一政策基础上,充分尊重农民主体地位,依法依章走民主决策程序,按照“宽接受、广覆盖”原则引导确权,应享尽享、能享则享,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增强改革和谐性。
三、坚持赋能活权和创新经营共进,增强农民获得体验。全省近30%的市、县制定了放活股权权能的政策意见,鼓励支持股权继承、社内流转、抵押和担保等。嘉兴市等市、县制定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政策,德清县、云和县等探索建立股权抵押制度。加快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建设,按不同品种制订交易规则,11个市中有7个建成交易平台,市、县两级平台覆盖面达86.4%,通过公开交易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增收20%以上。创新经营机制,实行经营管理绩效与经营者收入挂钩的经营责任制,形成了诸如杭州拱墅区的经营班子年薪制、江干区的外聘职业经理人、独立董事等一批经营模式。宁波等地还运用项目制、现金配股、土地入股等方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激发集体经营活力。
四、坚持强化监管和政策扶持并举,提升发展持续动力。省里先后出台了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管、村级财务票据规范管理、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公开、股份合作制改革档案管理等文件,推进集体资产和财务规范化建设。开展“三资”管理规范化县创建,84%的县达到省级标准,19个县被认定为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加强审计监督,按“三年一轮审”每年组织“万村审计”。开展村级财务大检查,结合农民负担明察暗访,狠抓问题整改。全面建成县乡联网的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对资产台账、成员名册、资产股份等内容实行动态监管。强化政策扶持,省财政每年安排8000万元扶持薄弱村,各地采取项目支持、征地留用、税费减免等支持措施。全省村级集体经济总收入年均增长8%左右、村均达到110万元以上。2015年12月底,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对资产管理、股份合作、产权交易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