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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土地流转与劳动力转移※

2016-04-08张姝哲

党政干部学刊 2016年2期
关键词:经营权农村土地辽宁省

张姝哲

(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辽宁沈阳110004)

辽宁省农村土地流转与劳动力转移※

张姝哲

(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辽宁沈阳110004)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农民增加收入、提高劳动生产率,推动农业现代化。而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土地流转有促进和制约的双重影响,本文主要阐述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村劳动力转移之间关系,分析辽宁省农村土地流转与劳动力转移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现代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多种形式参与流转,以实现规模经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提出,到2020年,我国农业现代化将取得明显进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到最直接和深远影响的就是依附在土地上的劳动者,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因此,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对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实现农业现代化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及《物权法》对农村耕地的产权定义包括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并做出了规定:即农村耕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和国家所有,农户享有耕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为提升土地要素的流动性,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和农民增收,农户可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其向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集中,提高农业经营规模。人多地少是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的现实状况,要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率,势必要释放部分劳动力,使其脱离原有土地形成劳动地域或劳动领域的迁移。

(一)土地流转与劳动力转移的促进关系

土地流转是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基础和自然选择。土地流转可以将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向非农领域或城镇转移,而外出务工农民的家庭会出现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力不足的情况,土地流转能避免土地撂荒和粗放生产。农业生产与非农生产的收入差距是促使农村劳动力迁移的根本原因。

越来越多农民选择外出务工,以获得更多的收入,继而出现劳动力不足、土地富余的现象。为避免土地撂荒和获取相应的土地收益,农民自然会选择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去,而外出务工的劳动者在城镇或二三产业从事工作,一方面可以获得更多市场信息,转变生产经营理念,提升劳动生产率,改变故土难离的传统思想,增强土地流转的意识,另一方面土地流转的收入也是家庭收入的重要补充,由此可以激励和促进劳动力的转移。

(二)土地流转与劳动力转移的制约关系

明晰的产权关系,稳定的承包权以及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体系是劳动力顺利转移的基础,也是农户进行土地流转的前提。由于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的农地,行使权力的主体模糊不清,导致农村土地流转推进缓慢,土地不规范流转、农户利益受到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农民无法积极进行流转土地。土地流转市场化程度不高也会大大增加土地交易的成本,农民无法获得合理的土地收益,这也阻碍劳动力向城镇或非农产业转移。

农民外出务工能否在城镇或二三产业扎下根,并彻底脱离农业生产是制约土地流转的关键。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外出务工农民无法在城市当中获得如户籍、就业、社会保险、子女教育、住房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等各项福利与保障,只能将土地作为最后的保障,因而无法彻底形成劳动力的转移,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土地流转程度与效率。

二、辽宁省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村劳动力转移现状

辽宁省从2009年开始,用四年时间基本建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体系。在前三年里,全省各地通过前期试点逐步推开。2009年3月沈北新区建立全省首家土地流转服务中心;2010年昌图县在县、镇(场)逐步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初步形成了县级信息发布、乡镇实体服务、村组信息提供的三级信息服务网络,规模土地流转主要以合作社形式为主;2012年全省在35个县市区建立了364个土地流转市场或交易大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已初具规模。2014年4月海城市又成立了东北首家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拥有土地流转平台、农民权益保障服务中心、农业综合开发公司等中介机构。

2004年起,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等共同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2005年辽宁省认定各类培训基地285个,并根据就业岗位需求和农民工的意愿,确立了44个培训专业,基本形成满足不同地区和不同层次需求的劳动力转移培训体系,各市相继举办“春风行动”、“农民工就业援助月”等就业专项活动,由政府牵头开展跨区域劳务合作活动,建立劳务输出基地,有组织、有秩序地转移农村劳动力。

(一)农村土地流转规模与劳动力转移规模呈现协同扩大趋势

截至2014年底,辽宁省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1270万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四分之一左右。其中铁岭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达260万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38%;辽阳市土地流转规模显著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达60万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30%,辽阳市还注重大力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辽阳县还被确定为全省土地流转示范县。自2005年开始,辽宁省“十一五”规划转移120万人,事实上到2008年,已转移农民160万人。到2014年,辽宁省各市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差别较大,如铁岭县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来抓,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26301人次,实现劳务收入4亿多元,盘锦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30745人。

(二)农村土地流转方式多样化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区域和就业方向多元化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农户必须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调查,辽宁省内各地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为转包、入股、出租、互换等形式,而经营模式以农村合作社的形式最多,其次是家庭农场的形式。

辽宁省转移的劳动力就业区域首先集中在省内,如沈阳、大连、营口、盘锦等城市,其次在省外,如北京、河北、山东等地,只有少数在国外务工。就业方向主要分布在蔬菜种植、建筑、电子、餐饮、油田等行业。

(三)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规模效益逐步显现

农村土地流转不但使土地流入者获得规模效益,土地流出的农户获得土地流转收益,同时转移出去的劳动力,通过外出打工、创业等方式实现多元化增收,大部分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农户获得比原来分散耕种更多的收益。

三、辽宁省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存在的问题

(一)兼业型劳动力转移比重较大,制约土地流转规模

兼业型劳动力转移是指农民兼顾农业生产和其他非农产业,农闲时出外打工,农忙时返乡种地。根据调查,我省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中,兼业型占比达到42.44%(景再方等,2014)。兼业型劳动力转移,虽然已经外出务工,但不忍土地撂荒,由于有种粮补贴政策的激励,因而从事兼业劳动。同时,出于保障需求,当无法继续从事非农工作时,返回乡村是最后的退路。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农村劳动力作出兼业劳动转移的选择,既不利于其在非农领域工作中扎下根来提升技能,进而获得稳定工作和保障,更不利于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

(二)基层地区土地流转市场没有充分发挥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

辽宁省已建立一大批基层土地流转市场和交易大厅,但是,许多农民由于信息不畅,而选择相互转包土地、随意定价的短期行为,这种情况一般不能实现土地规模化流转,而且容易产生纠纷。由于流转过程不规范、透明度不够、缺少监督等问题,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与劳动力的转移。

(三)农村劳动力素质较低,就业能力弱,土地流转意愿不强

当前,辽宁省农村劳动力的年龄分布首先集中在50岁左右,其次是这个年龄段的上一代农民年龄集中在70岁左右,而下一代很少继续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这些主要劳动力受教育程度集中在初中和小学,文化程度较低,同时缺少农业生产之外的技能。年龄与文化程度的限制,使得他们参加技能培训的积极性也并不高,有免费的培训和技能证书是他们参加培训的动因,但培训的内容以及实际掌握的技能多少他们并不关心。这些都决定了他们离开土地只能从事劳动强度大、技术含量低、工作收入少的低层次工种,而且随时面临被企业淘汰出局的现实。因此,在外出务工没有就业与收入保障的前提下,农民们一般选择兼业而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

(四)农村劳动力呈现老龄化态势,影响土地流转的目的

伴随辽宁省近十五年来自然生育率持续下降和农村中青年劳动力转移,农村劳动力呈现加速老龄化态势。根据2004-2008统计数据测算,30岁以下劳动力逐年递减,劳动力以40-60岁为主(随时间推移,当前基本进入50-70年龄阶段),60岁以上年龄段劳动人口比重不断上升,50以上劳动人口比重呈加速增长态势(王舒等,2011)。我省农村劳动力人口老龄化程度在加剧,可以预见在十五至二十年后,土地流转规模将呈现新形势,即土地流转推进适度规模经营,而适度规模经营意味着对农业劳动力的素质有更高的要求,当前农村中青年农民从农业生产转移出去,留下的老年农村劳动力不能满足适度规模经营的要求,影响了农村土地流转。

四、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对策

(一)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流转体系,促进劳动力转移

坚持“三权分置”保护农户的基本权利是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前提。2014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再次明确指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明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实质是强化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保障农户的土地权益。

要完善土地流转体系,必须健全土地经营权交易市场,营造开放竞争的交易环境。将所有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都纳入到交易市场中进行,避免不规范的交易行为,规范公开竞争的土地流转费用,保护流转双方利益。通过土地经营权交易市场提供的信息、合同规范与备案、公证等服务发挥其交易便利、合规有效的优势。通过市场化、规范化土地流转体系的建立,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促进劳动力转移。

(二)完善农村教育和保障体系,增强农民就业能力

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基础教育、农业技术教育、职业教育及培训体系,提高劳动者素质和转移就业技能,以培训促就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建立培训与就业紧密衔接的机制,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岗位需求,真正让农村劳动者学到一技之长,提升其与就业岗位相适应的技能水平,增强其就业竞争力。政府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为农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和养老保障等,扩大商业补充保险,最终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土地流转。

(三)大力发展县域经济,促进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

由于多种因素限制,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农村劳动力主要还是从事农业生产,通过大力发展县域经济,促进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一方面在产业培育的过程中,应注重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增加新的就业机会,为农村劳动力提供更大的转移空间;另一方面,拓宽拉长农业产业链,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而转移出来的劳动力进入到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中,拓展增收空间,使农民不仅获得初级农产品的收入,在产业链中也获得增值收入。

(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吸引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小规模经营难以提升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也难以提升农民的收入。但农业经营规模也不能一味追求越大越好,必须与资源环境条件、硬件设施水平和生产者的经营管理能力相匹配。适度规模经营目标下的土地流转,应将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事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放在首位。面对目前辽宁省农村劳动力呈现老龄化加速、农村“空心化”趋势,应未雨绸缪,制定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吸引青年和科技人才在农业生产和经营领域创新创业的规划,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劳动力合理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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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新华网.授权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http://news.xinhuanet.com/2013-11/15/c_118164235.htm.2013,11,5.

[7]新华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EB/OL]http://new s.xinhuanet.com/2013-11/15/c_118164235.htm201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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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辽宁省就业网.凌源市富余劳动力转移传“喜讯”[EB/OL]http://www.jyw.gov.cn/web/assembly/action/brow sePage.do芽channelID=1360907236472&contentID=1434674180185.2015.7.31

[12]辽宁省就业网.铁岭县多措并举促进农村劳动力有效转移[EB/OL]http://www.jyw.gov.cn/web/assembly/action/brow sePage.do芽channelID=1360907236472&contentID=1381470236887

责任编辑 宫秀芬

F323.4;F323.6

A

1672-2426(2016)02-0053-04

张姝哲(1984-),女,辽宁沈阳人,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财政金融系教师,硕士,主要从事金融学研究。

※本文系2012年度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土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问题研究”(项目编号:L12DJY073);2015年度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院级课题青年项目“我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土地流转关系研究”(项目编号:Ljgyqk--201504)的阶段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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