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主体权利设置的走向研究
2016-04-07钟耀凤
摘 要:经济法中的主体权利特征明显,主体权利的走向更是影响着国家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经济法对主体权利的促进,影响着主体权利的导向。本文重点研究在社会发展的现代,社会运动对经济法的影响,在未来引导经济法的走向时,进一步确定了主体权利的类型,在经济法中应该占有的地位,帮助完善经济法体系,有利于今后的社会发展,在市场经济制度下,结合我国国情,适合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引领我国经济发展的方向,解决我国未来经济发展道路上的问题。
关键词:经济法;主体权利;走向
法律是国家运行的保障,管理国家的重要环节。在传统思维里,经济法的主要作用是约束国家经济,指导国家经济的正确发展方向,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将国家经济导向全面发展。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过程中,进一步升华了经济法的本质。就目前形势而言,经济法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人们不够重视经济法,对经济法了解不够透彻,在处于探索阶段,每个人对经济法的理解不同,导致各持己见的现象出现。面对这些问题,需要在当前形势下改进经济法,使其适应时代的发展,从根本问题出发,并明确经济法主体权利的走向。
1 经济法中主体权利受全面深化改革的影响
在最近几年中,我国始终处于不断探索之中,在不断创新发展的道路上,对市场经济体制发展逐渐的加深了解,结合国情,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成为了自新中国成立之后,在经济方面的一次重大改革,就目前我国各行各业发展迅速的大好形势下,国家进行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社会发展[1]。这个决策,引起了社会各方人士的高度重视,而在这个决策中,提出了三点主要的意见: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要做到促进国家发展,完善体制,提高建设水平,必须要完善治理体系,完整的体系制度促进了执行力度的提升[2]。完善落实的治理体系能够提升执行力度,将经济法加入治理体系,完善原本的问题,这一过程是在我国现代化发展的新道路上,一步较大的前进,而经济对我国发展至关重要,是国家水平的重要体现,就目前的状况如果跟不上发展速度,就会出现滞后现象。因此,将经济法运用在治理体系中,由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协调等治理方法,导致权力主体发生了变化,通过协调经济发展促使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变得更加人性化,转移了经济法中的权利主体,指导了主体权利的设置[3]。
其次,全面深化改革核心内容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体制进行变革,传统的经济体制,因为不能满足逐渐国际化的市场发展需求,所以对经济体制改革创新,结合我国当前国情,建立以政府与市场为重要指导地位的体制。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在主导地位,引导市场经济的方向,并辅助资源配置,优化设施,全面发挥政府的作用。传统的体制中,政府起到基础性的作用,经济体制改革后的政府起决定性作用,这一重要内容的转变,改革我国经济体制,加速我国经济国际化,提高经济水平。经济法中对于市场与经济的关系进行了阐述,更加完善了方案,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我们应该把眼光放长远,充分考虑权利主体的位置,在经济法中的主体不要只局限于构成上[4]。
最后,每一位公民都能行使自己的权利与权力,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更应该正确认识经济法改革中,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要用辩证的理论去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正确认识权利的对私,权力的对公,才能明白两者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更是能产生一定的影响。不论是公权力还是私权利,我们都应该正视两者之前的问题,不可只注重其中一项或者都不重视。在经济发展中,权力伴随着权利,权利依附着权力。
2 社会化活动对经济法中主体权利的影响
探索主体权利在经济法中的社会背景,需要对经济法加深了解,寻求合适的切入点,必须融入经济法还要体现经济的特点,所以在经济法主体权利的设置中。我们应该在社会的不同阶段,发挥不同的特点,才能更好的发展。就目前的经济形势特点和社会问题,就不能制定统一的标准去设置经济法中的权利主体。经济特点不同,必须要在既定的社会背景下在进行讨论。这种社会现象就是社会化活动。根据调查研究表明,经济法受到社会法的影响,导致经济法本身有一定的社会法特征,也是社会公共性法律化的表现。
如果我们承认经济法是社会化活动的一种的现实表现,就必须摆脱传统法律的条条框框。实际上,经济法中的主体权利不应该局限于传统[5]。近些年来,国际上对经济发展极为关注,联合国系统概述了“发展权”,它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公法上的权力与私法上权利的结合。这种辩证的关系下,更能认识经济法中的主体权利,促进经济发展,为我国市场国际化发展奠定基础。
3 经济法中主体权利的历史担当
积极权利是指主体行为能实现的权利。主体本身在法律的保护下享有、使用的权利,是一种积极权利。比如:生产经营自主权、自由选择权、征税权等,这种权利依法行使,受法律保护。另一种积极权利是主体本身的权利。比如:商品的定价权、购买商品的完整权等,同样是在法律保护之下的权利,但是在行使时需要外力支持和配合。
《法制决定》表明:“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我国是法制社会,人民是国家的主体,是国家主人翁,更是社会的基础,国家政府的权利来自人民,也服务于人民[6]。这就是以权制权的体现,让权利制约权力,再以权力维护权利。这是我国目前的国情发展所需要坚持的道路,我国国情的体现,以权利为基础建立上层建筑。经济法中的主体权利的设置需要建立这种体系。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监管,都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政府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主导地位,国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支持企业发展,市场主体注入新鲜血液,提高活力,以便更好的保证人民的权益。
4 结束语
当今社会发展迅速,国家与国家之间、政府与政府之间、省市之间都竞争激烈,而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逐渐走向国际化。社会对于经济的高度重视,也培养了大量的专家学者研究经济问题。在国家之间的竞争中,我们应该组织力量,对我国市场经济目前的问题加以研究,深入探讨经济法中的主体设置问题,才能将经济法镶嵌推动发展。这条道路也是未来我国经济学专家研究的目标,也可以说,经济学适应了国家需要,推动国家现代化发展。在我国实现现代化的道路上,作为主体的我们应该锻炼自己实力,以积极地形态去面对问题,结合我国国情发展,面对历史遗留问题,探讨、研究社会经济发展道路,完成这项重要的历史使命。
参考文献
[1]程信和.經济法中主体权利设置的走向[J].社会科学家,2014(12):87-94.
[2]薛克鹏.经济法理论研究系列笔谈--对经济法主体理论的反思[J].经济法研究,2014(1):65-71.
[3]申明昱.经济法主体权利(权力)的界定[J].商,2013(10):184-185.
[4]张琴,代温世.国家治理模式下经济法的宪政转型--以市场经济主体的权利保障为核心[J].检察风云-社会治理理论专刊,2015(6):50-54.
[5]王柄华.浅论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以经济法主体的角色为视角[J].华人时刊(中旬刊),2014(7):127.
[6]杨妮娜.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机制研究[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4(11):15-16.
作者简介
钟耀凤(1990-),女,汉族,广东深圳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