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先秦法家思想对现代法治社会建设的启示
2016-04-07赵菁
摘 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现代法治是人类文明综合发展的产物,一个国家能否顺利走向法治,在一定程度上受其历史文化的影响。而我国法治理论,追根溯源,当属先秦法家。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法家最注重“严刑峻法”,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影响至今的“法治”主张。法家思想深刻探讨了法律的本质以及在国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思想方面的作用,是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政治思想。虽然其基本价值、具体内涵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有所差距,但是对于我国推行政治体制改革及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从法家兴起的历史背景、法家思想的主要内容、法家思想曾“一统天下”的原因以及法家思想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等方面进行阐述,并给出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法家思想;法治建设;依法治国;启示
1 法家思想兴起的历史背景
春秋战国时期,经济关系的变革导致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的混乱,呈现“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的局面。随着奴隶制经济的瓦解,新兴地主阶级的力量日益壮大。有识之士纷纷提出政治主张,表达自身治国平天下的理想抱负,由此形成“百家争鸣”的景象。无论是儒家的“以人治国,克己复礼”,还是墨家的“兼爱、非攻”,以及道家的“无为而治”,都不能使社会摆脱礼崩乐坏、四分五裂的战乱格局。在此形势下,法家从阶级立场出发,提出以法治国,“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推行法治的理论和方法,为建立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提供了理论指导,奠定了思想基础。
“法家”一词最早见于西汉初期史学家、思想家司马谈《论六家之要旨》。司马谈认为,法家特征有三,一是“不别亲疏远近,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二是“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变”;三是“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法家学派代表人物有春秋末期的管仲、子产,战国时期的李悝,战国中期的商鞅、慎到,以及法学集大成者——战国末期的韩非。法家理论吸收了各家学说之长,加以糅合自己的观点形成独有的法治思想。
2 法家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反对礼制,崇尚法治
法家反对儒家所倡导的“礼治”学说,极力主张以“法”代“礼”。他们认为当时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是不合理的,应该以法度为依据,强调重刑厚赏。商鞅认为,人的本性是趋利畏罪的,只有重刑厚赏,才能治理人民,使国家安定。为此他主张一方面制定严刑峻法,一方面重赏立信(如徙木立信的故事)。法家的核心思想是法治引领社会,其根本目的是实现富国强兵,具体方法是改革贵族奴隶主世袭制,奖励耕战,减轻赋税。
(二)法、术、势相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申不害、慎到分别提倡重法、重术、重势,韩非在这三者的基础上,将法、术、势融为一体。其中,法是健全法制,术是君主驾驭驱使臣下的方法,势是掌握权势。这三者都是君主必备的工具,法令最为重要,必须以法为本,兼顾权、势。同样,没有权势,就无法推行法、术;没有权术,虽有政权和法令也不能使君权有效立威;而没有法令,就不能管理、督查和制裁。法家主张国家应统一民众的心智,制定统一的制度,实现统一的目标。
(三)提倡法不阿贵,刑无等级
法家强调“法不阿贵,绳不挠曲”,以达到刑无等级、“刑上大夫”的目的。韩非曾指出,造成刑有等级、法外特权的主要因素是特权阶层利用自身的权势在干扰法律的制定和实行。为了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平等性,并为推行新法扫清障碍,法家将打击的对象重点指向历来享有法律特权的贵族阶层。李悝曾经提出“食有劳,禄有功”,主张“赏无等级”。商鞅总结历史教训,认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为尊重法律,就要杜绝法律因适用对象身份的不同而有所迁就,进一步提出“刑无等级”、“不赫不宥”的法律平等适用思想。
(四)不法古循今,主张锐意改革
商鞅主张,“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一切法律和制度都要随着历史的前进不断向前发展,不能因循守旧,也不能停滞不前。韩非进一步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要根据时势的变化进行政治改革,沿袭旧制只能走向灭亡。立法要适应时代要求,政治改革是历史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
3 法家思想能够一统天下的原因
秦孝公重用商鞅实施变法以后,法家思想最终成为了秦国治国的正统思想。秦孝公以后的历任统治者都秉承法家思想,成为其忠实的倡导者和执行者。不可否认的是,法家思想对于秦国的发展壮大乃至统一六国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春秋战国时期,儒墨之学是思想学术中的“显学”,而在政治上独占鳌头的则是法家。传统政治特点,更有儒法互补、儒道互补、外儒内法、儒表法里的说法,可見法家思想的重要地位。吕思勉先生言,“法家之学,在先秦诸子中,是最新颖的,最适合于时势的。能见用于时,也能以之取天下”。我们分析法家思想助秦国实现统一的原因,对于汲其所长具有重要意义。
诚然,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世界观、历史观和政治思想的集中概况和反应,先秦法家思想的哲学底蕴、价值观念、治国主张及人文精神,有着丰富且深刻的内容和鲜明的时代特色,这是其之所以从诸子百家中脱颖而出,并一度独领风骚的活力所在。法家思想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富国强兵、统一天下,其务实和积极入世的精神,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时代的需求,也符合统治者巩固自身统治的要求。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其一,法家主张奖励耕织、奖励军功,用经济手段调动国民力量,将经济利益与军事战争紧密结合。在当时国家的头等大事就是农业和战争,全民备战为秦王横扫六合、统一全国奠定了群众基础。其二,韩非提出的以君主利益为中心的君主专制主义理论,“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为统一六国提供了思想舆论准备。其三,法家以法治国,将法律视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在战乱之时对于国家人民的管束具有严格的效力,一系列的刑法律例是富国强兵的制度基础。
4 法家思想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法家的阶级基础是新兴地主阶级,它是伴随着新兴地主阶级的形成而产生的,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对于我国奴隶制的转化和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对后世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影响。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先秦法家思想无法完全冲破人治和王权的束缚,但是其推行的法治理念是积极和进步的,对今天的政治体制改革有着重大的启示。
(一)积极意义
今天,法家的思想精髓仍然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法家主张“法与时移”,因此我国的立法也要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适时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适应社会的新变化、新发展和新要求,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同时,必须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执法。法家强调法的权威性、强制性,主张“上法而不上贤”,强调“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法不阿贵,绳不挠曲”,要达到“刑无等级”的目的;强调法的普遍性、稳定性,法应成为文化并公诸于世,普及大众,运作应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不能被官员恣意运用,一旦成文不可朝令夕改。虽然随着秦朝的灭亡,“法治”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暴政”的标志,但当时法家崇尚法的精神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在我国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必须有严格、公正的司法作为保证,否则法律制度就会形同虚设,持续稳定的社会秩序也就无从谈起。当我们建设现代法治社会时,不应忘记先人在中国的法治道路上曾付出的努力和心血,并要从中得到精神上的鼓励。
(二)消极意义
从根本上说,现代法治与先秦法家思想是两种不同社会系统中的理念和制度,其根本特点在于把法看作实施君主之治的手段,这与现代法治保护人权、约束权力的精神正好相反。尽管法家的思想对于建立统一强大的秦王朝、实现国家富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最终仍促使秦王朝走向速亡,并随着秦王朝的灭亡而不复存在。法家的法律观完全是以国家政权为中心的,即法律的唯一渊源便是君权的行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这与西方近代的实证主义法学相通,但它毕竟是片面性的,否定了民间习惯法等多元法律渊源的合法性。法家的法最终来说只是君主的统治工具,而不一定是在社会中被普遍接受和遵守的、被人民视为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应该指出法家的严刑峻法、专任刑罚、重刑轻罪的观念,尤其是大权独揽的绝对君主制、对文化的严格控制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使得曾一度繁荣强大的秦王朝走向了灭亡。
另外,法家过分强调以法治国,“以刑去刑”,不重视道德的作用。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包括官职,以此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一个君王如果能给予官员及百姓利益,官员和百姓就会拥戴和支持他,同时这个君王还擅长“术”的话,那么这个国家就很有可能强盛;但如果这个君王不具备以上的任何一条的话,这个国家就很可能走向衰落,甚至是灭亡。
5 关于完善当前法治建设的建议
(一)立法
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新时期,为了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就要根据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要求,适时进行法律的立、改、废。要建立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规范和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并以法治推动和保障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要顺应信息化的发展趋势,加强信息化法治建设和综合管理。现代法治必须信奉“法律至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及团体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既然要依法治国,首先必须有法。要建立起一套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和谐配合、层次分明的法律体系,以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礎。
(二)依法行政
法家把是否“明法律令”作为区分“良吏”和“恶吏”的一个标准,这对我们依法行政也有值得借鉴的一面。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公正、公开地进行,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因为立法机关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需由这些机关去贯彻落实。一旦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不按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就极有可能出现枉法行为。我们应当加大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使法律法规得到全面落实和普遍遵守,在全社会树立起法律的权威。
(三)司法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程中,执法必严、维护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建立法制社会、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不仅有赖于社会成员道德水准的提高,更有赖于司法人员是否具备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可以说,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是能否严格执法的关键,同时又是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惩罚违法犯罪的最终防线。要改变司法不公状况,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从制度上增强司法机关自身抗干扰能力,同时切实提高司法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完善和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使其做到秉公执法。
6 结语
综上所述,法家是先秦诸子中最重视法律的一派,以“法、术、势”相结合的逐级统治理念为核心,提出一整套关于以法治国的理论和方法。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对于先秦法家思想理论成果,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便更好地为现代法治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
[2]郭兵、罗春梅:《法家思想在中国法制史发展中的地位探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9期。
[3]吕思勉:《中国政治思想史》,中华书局,2014年11月。
[4]王菲:《先秦法家政治思想及其启示》,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
作者简介
赵菁,公共管理学院,公共事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