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的电子眼
2016-04-07李含顾元森
李含+顾元森
编者按:近年来.涉及电子监控摄像头的事件.接二连三地发生。不久前.一名辅警因公开了宝马撞碎马自达的肇事监控视频.被开除:一家名叫“俺瞧瞧”的视频网站.因提供监控视频直播服务饱受质疑。伴随着此类事件的不断曝光.社会公众的担忧也与日俱增:在这个追求信息化的社会.电子摄像头已经织成了一张无形的监控网络.布满了社会的各个角落.让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被聚焦的对象。有人说.失控的电子眼.正在让我们生活在一个透明的世界。
网络摄像头实时直播监控画面
你到景区游玩,游玩的画面正在网上直播,网友们可以实时看到;你到饭店吃饭,你的画面会出现在网上;你入住宾馆或到某家公司办事,画面也会在网上实时播出……听上去是不是有些可怕?但这一切都已经真实发生。
“俺瞧瞧”视频网站,自称“这是一个汇集全球各地、公开分享网络摄像头的网站(免费收录),是国内摄像头视频直播分享平台。”网站的实时直播当中,包括热点景区、企业实景、城市实时风光、视频直播生活秀、精彩活动、国外风景直播等内容。更可怕的是,这些直播视频,任何人都可以打开观看。
2015年10月9日晚6点18分,苏州太仓市一家名叫辣尚瘾烤鱼馆的餐馆人气很旺,4人桌全部坐满,两人桌尚有空座。“请问你们店里,现在有没有一位穿红色衣服的女顾客,坐的是4人桌?”当记者致电这家餐馆,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很吃惊。随后,他反应过来:“你是在网上看到的吧!”
该店店长朱先生告诉记者,店里装了近10个摄像头,只有这1个摄像头的画面是上传到网上。“这是考虑到负责人不在网上的时候,能在网上随时看到员工服务、顾客吃饭的情况。”店长表示,视频是上传到“萤石”视频网的。
记者在“俺瞧瞧”网上,还看到了南京市雨花台风景区品味斋的直播视频。“2015年5月份装了两个网络摄像头,画面可以上传到网上。”店主熊先生说,自己买的摄像头是360品牌的,“因为晚上店面关门没人在,有个监控放心些。”他表示,自己都是在360专属网站上看的,没想到会被转载到别的网站。
在“俺瞧瞧”网站,记者搜索发现,来自江苏的直播视频也不少,有600多条。视频内容涉及13个城市。视频种类五花八门,有公共场合的,比如餐馆、中山陵、瘦西湖等风景区,以及小区公共区域、长江大桥等道路交通的实时路况直播等。也有企业个人监控视频,比如南京国泰消防集团顺泰办公室直播等。可谓是涵盖了正常人上班、吃饭、游玩、住宿等各个生活环节的直播。
到处可以安装没人监管的摄像头
全国有多少电子监控摄像头?一位相关人士称:“就目前情况来看,谁都可以安装一个电子监控摄像头,没人监管,无法统计精确的数字。而这些摄像头所采集的信息,也处于无序的状态。”这一说法,在一定程度上被市场所证实。
北京市中关村海龙大厦5层,聚集了大量电子监控摄像头的卖家,其中不乏海康威视、汉王等知名摄像头厂家的经销商。店铺中,不同功能、不同种类的摄像头应有尽有。因摄像头所拍摄画面的清晰度、视角范围、功能性的不同,价格也从几百元至上万元不等。
“买了这些摄像头,在安装的时候需要到公安局去备案吗?有没有哪个单位专门管这个?尤其是在室外安装的摄像头,我还想拍周围街道的情况,别到时候装到一半,却因为违规的问题要拆掉。”记者问。
“哪里有人管这些?”店员对这个问题并不在意,“放心吧,我们卖出这么多摄像头,挂在哪里的都有,只要能走线、通电、接上系统,就都能装,还没遇见过这种情况。”
关于摄像头所拍摄视频内容的存储与管理问题,店员表示,只要买一台录像机,配上相应存储空间的硬盘,便能保存视频;这些内容只要自己保管好就行,怎么用都是自己的事。如果涉及到一些治安情况,在公安局需要调查取证时,让公安局调用就行。“你问的这些都不用操心,只要你买了摄像头,剩下的安装就交给我们,我们会给你布线,负责到底。”该店员说。
电子监控视频遭滥用涉嫌侵犯个人隐私权
“公共场所安装监控摄像头,是基于社会治理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这对于提高社会治理效率、减少人力投入、创新社会监管模式而言,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教授指出,但与此同时,还需要有一套完善的规则和制度配套实施,保证电子监控数据不会被滥用。
但在现实中,恰恰相反,电子监控摄像头所拍摄的内容,滥用的情形时有发生。2004年,上海市复兴中学的两名高中生,因学校安装的摄像头,将二人的亲密行为公开向全校学生播放,遂以侵犯隐私权、人格权、名誉权为由,将母校告上法庭。此事件,成为公共场所摄像监视侵犯隐私第一案。
2008年,一对情侣在上海地铁的闸机进站口区域拥抱热吻被监控录像拍下,由地铁公司员工上传至网络,引发了公众对于监控视频是否涉嫌侵犯个人隐私的广泛讨论。最终,该事件以3名地铁公司员工的离职结束。
2011年,四川绵阳市高速公路上的摄像头,拍下一名男子左手开车、右手伸向同行女子胸部的照片。后来,二人面貌、车牌号、拍摄时间、车速、地点等详细信息被全部公开,在网上广为传播。追究事件的原因,是由于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电脑维护商的两名员工,私自拷贝照片并上传至网上。最终,这两名员工分别受到了行政拘留6日与7日的处罚。
在这些电子监控摄像头所拍摄内容被滥用情形的背后,王敬波认为,本质上需要解决的,是在社会治理与公民个人隐私之间,应当如何划清边界:“这里需要注意公权力在行使时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要遵循比例原则。虽然公民在进入公共场所后,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放弃了一部分隐私权。但是,没有正当性地扩大监控内容的传播,依然是对公民个人合法权利的侵犯。”
规范已有落地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务信息工程学院教师杜治国介绍,目前从建设和使用方来看,大致可将城市中的电子监控摄像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政府投资建设于城市公共区域,用于社会管理;第二类是指企事业单位自建,主要用于内部安全保卫;第三类指公民个体或商户自建,用于自身安全防护。
对于这些电子监控摄像头的安装以及拍摄内容的监管,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律师介绍,虽然现在我国并没有全国性的统一规定,但各地出台的相应文件,对此却有着明确的要求。
如北京市早在2006年便出台了《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电子监控摄像头的建设、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办法》要求,全市党政机关、重要基础设施、医院、商场、学校、重要道路等5大类、40多种单位和区域,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由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维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对于采集的内容,《办法》规定,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留存的图像信息,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制、提供、传播。
然而,虽有规定,但却难以真正落地。赵占领表示,从现实情况看,可以说相关监管部门对《办法》所明文规定的内容执行不力。“根源在于监管部门对于电子监控摄像头‘失控状态不够重视。”赵占领说,“我们应当认识到,众多脱离监管状态下的摄像头,是不可忽视的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