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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寄存柜丢钱超市为啥不赔?

2016-04-06

恋爱婚姻家庭·养生版 2016年3期
关键词:钱物遗失人身

2014年1月,于女士到某大型超市购物,并使用超市的自助寄存柜存放相关随身物品。购物结束后,于女士凭寄存柜密码条欲取回自己的物品,多次尝试均未打开该柜,随后求助于超市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以人工方法打开于女士所指的柜箱后,发现里面空无一物。于女士随后报案,称自己的皮包中有现金5000元以及一条价值3600元的白金手链在超市的储物柜中丢失。由于公安机关迟迟未能破案,于女士以超市疏于管理导致钱物遗失为由起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本案中,如果超市和于女士形成的是保管合同,因为超市的管理不慎,造成于女士的钱物丢失,作为保管人的超市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于女士将钱物储存于自助寄存柜中,并未转移钱物的占有,所以超市和于女士的保管合同并未生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超市在自助寄存柜上标明“寄包须知”,其行为应视为其向消费者对可能危及财产安全的服务作出了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故超市已履行了相应的义务,顾客遗失物品的责任不应由超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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