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办法》的建议
2016-04-05郭石林
郭石林
(吉林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吉林 长春 130031)
关于落实《办法》的建议
郭石林
(吉林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吉林长春130031)
1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简称《办法》)的出台对森林防火工作有着重要的促进意义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战略布局,这个《办法》的出台,正是贯彻落实这一战略布局的具体举措,也是确保这一战略布局得以在实践工作中落实的有力保障。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的主体,是生态环境的晴雨表,只有保护好森林资源,丰富森林资源种类,扩大森林资源总量,提高森林资源质量,才能建设良好的生态,才能确保生态文明的战略构想得以实现,这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首要任务。森林火灾是十大自然灾害之一,也是发生频率最高的自然灾害,其对森林资源的破坏是极大的,甚至是毁灭性的,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尽最大可能保证森林资源不受火灾危害,就是对生态最好的保护,这也是我们各级林业部门重要职责所在,是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的一个重要渠道。《办法》的出台,是对生态文明建设重要地位的特别强调,是对生态保护工作的强化,是对森林防火工作任务的进一步明确,必将对今后的森林防火工作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2 关于落实《办法》的建议
《办法》中明确提出省级党委和政府可依据《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要求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落实办法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因此,国家林业局党组提出依据《办法》制定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很及时,很必要,是对《办法》的具体落实。关于制定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此前国家防火办还专门组织各省(区)召开防火办主任座谈会议进行了研究讨论,结合防火办主任座谈会形成的意见,在此谈谈个人的想法。
2.1要明确各级、各单位领导同志森林防火职责
既然是研究追究失职的责任,前提就要明确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同志在森林防火工作中都承担哪些职责。《森林防火条例》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职责做了要求,但在立法层面的责任明确还是相对宏观的,一些具体的责任并没有明确到岗位、明确到人,特别是责任落实到位程度不好衡量,尽责与失责的界限不够明晰,因此,建议首先把森林防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化,建立工作岗位责任制度,把各级党政领导特别是行政领导的森林防火职责逐级、逐岗位明确,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并以此作为责任追究的根本依据。
2.2落实《办法》首先要从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层面出台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
《办法》中对县级以党政部门和领导同志的责任追究分为4个层面,明确了生态损害责任追究的对象和情节,考虑到森林防火工作的特殊性,乡(镇)、林场是森林防火责任落实中最重要一个环节,建议把责任追究对象的范围延伸到乡(镇)、林场一级,作具体明确,而不作为参照执行对象,这样有利于森林防火责任在基层一线的落实。关于具体的责任追究情节,应当根据森林防火工作的实际需要,参照《办法》中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若干情节,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地确定森林防火责任追究的事项,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突破《办法》中规定的追责情节。总体上建议可以从下几个方面考虑责任追究:
1)森林火灾的等级界定。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就应当追究责任,并且,把责任追究的重点要落在县级政府。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要逐级追究责任,并把责任追究的重点放在省级政府。
2)森林火灾危害程度。在同等火险形势下,辖区森林资源状况相近的单位,森林火灾出现多发、频发甚至近乎失控的情况,应当追究责任。
3)森林防火资金和设施、设备保障能力。森林防火资金和设施、设备的保障水平明显与森林防火实际需求不符,达不到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水平,应当追究责任,对因此造成重大森林火灾隐患的,还应当追究上级的监管责任。
4)森林防火专职机构和人员配备。机构和人员是森林防火工作得以开展的基础,应当作为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和追究失职的重要内容。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未按规定要求设立森林防火机构、安排专职森林防火人员的应当追究责任,因此而造成森林防火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要加大追责力度。目前,防火机构建设各级、各单位基本上都健全,但防火人员严重不足是一个普遍问题,特别是东北林业当前还面临着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改革,如果不在此次改革中把森林防火专职人员不足问题解决,将来森林防火工作将难以正常开展。而且,机构和人员问题核心在于各级政府,所以,应当将此项工作成效作为森林防火责任追究重要依据。
5)森林防火工作日常管理。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和本级森林防火工作部署和措施落实存在突出问题的,以及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督导检查不力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此项工作作为追究责任的依据主要考虑在日常森林防火工作中,个别存在以文件落实文件和督导检查走过场问题。
6)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因指挥不当、决策失误造成火灾扩大蔓延终至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这其中也包括因火灾扑救预案脱离实际、预案不落实、不依据预案组织开展演练等原因造成火灾扑救不力的情况而追究责任。
7)法制保障方面。因法规制度不健全或不按规定落实及决策失误、违规操作等给森林防火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2.3建立完善的问责工作机制
如何把森林防火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关键是要建立考评、督察和问责工作机制。一是要建立森林防火绩效考评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单独考评,也可以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二是要加强日常的检查督导,及时发现问题。三是对问责情节进行细化,规范问责尺度,提高可操作性。四是从严加强问责制度的落实管理,避免流于形式。
(责任编辑:韩焕金)
201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