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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办法》对森林防火的作用

2016-04-05谭论

森林防火 2016年3期
关键词:工作部门党政办法

谭论

(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福建 福州 350003)

解析《办法》对森林防火的作用

谭论

(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福建福州350003)

1《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简称《办法》)的出台对森林防火的影响和意义

1.1从防火工作看《办法》的主要特点

1)专门针对领导干部。其中包括主要领导、有关领导、有关工作部门领导,不针对其他经营主体(党政同责)。

2)责任追究的范围比较广。指的是“生态环境损害”,森林火灾损害只是其中一部分。

3)责任追究的操作性比较强。《办法》对不同层次的领导都规定了不同层次的追究内容,如主要领导8条、有关领导5条、工作部门领导7条。而且所规定的责任内容与其职责地位基本比较匹配。同时责任追究形式办法程序比较明确。

4)责任追究措施比较有力。一是将生态环境损害列入班子考核和干部评价之中,与干部选拔任用挂钩。二是追究措施比较系统和完整。从效能诫勉和组织处理,到纪律处分直至司法问责。三是明确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1.2《办法》出台对于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强化各级领导森林防火意识。森林防火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规定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要追究(包括森林火灾),必然增强各级领导对森林防火的重视。

2)有利于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办法》明确“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这不仅要求政府领导要管,而且要求党委领导也要管。从而实现“党政同责”,共同负责。这样必定强化对森林防火的领导。

3)有利于强化森林防火整体合力。《办法》不仅明确了党政主要领导责任,也明确了“其他有关领导”和党政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的相关责任。特别是对党政有关领导的责任做出的5条规定。这样,在防火工作中,不论是主管领导还是其他有关领导,以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的领导,都不敢怠慢,必须围绕共同目标一起努力。

4)有利于推动森林防火工作的落实。《办法》对主要领导、有关领导和有关工作部门领导的责任追究规定得很明确。同时明确了3种追究形式和若干追究措施,并且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改善等情况作为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和干部使用的重要参考”“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等。这不仅给各级领导增加了压力,也增加了动力。对森林保护和森林防火的推动也是十分有利的。

2 以《办法》为依据,制定完善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

这些年,各地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结合实际,普遍开展了森林防火责任追究。特别是市、县两级多数都制定了比较具体的追究办法和措施。但是就全国而言,国家层面尚没有出台具体的责任追究办法,省级层面出台的也不多。而且市、县制定的办法也五花八门,缺乏统一标准和依据。《办法》出台后,为研究出台《森林防火追究办法》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此,从国家层面开始,可以自上而下地逐级制定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主要解决5个问题:

1)防控工作责任。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办法》,将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有关领导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在森林防火工作应履行的职责分别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主要领导在防控工作中的决策、协调和保障(特别是经费、人员、机构的保障)责任,有关领导主要是分管领导在防控工作中的具体组织、指导、指挥、协调和督促责任,有关工作部门领导在防控工作中的具体监督和管理责任。

2)责任追究标准。主要领导至少应对这6种情况承担追究的责任:①在安排部署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中没有把森林防火纳入全局议事日程,贯彻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森林火灾易发多发。②对森林防火工作重视不够,资金、机构人员等保障不到位,严重影响森林防火工作的开展。③对所辖地区和部门之间在森林防火协作方面推诿扯皮等问题协调不力、不敢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④当地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按照规定必须及时赶赴现场而违背规定的。⑤做出的决策严重违反森林防火规划和条例的。⑥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职责范围内的严重森林火灾,造成重大生态破坏和经济损失,以及人员伤亡的。

有关领导至少应对这5种情形承担责任追究:①对年度的森林防火工作不研究、不部署,致使森林火灾防控工作贯彻落实不力,灾害频发。②对森林防火工作检查督促不力,致使管辖范围内森林防火工作薄弱,森林火灾隐患大,被上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或列入重点整治的单位较多。③当地发生森林火灾,按规定应及时到达现场而未到达现场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④对人为森林火灾并造成严重损失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查处不力的。⑤本地区发生严重森林火灾并造成重大生态破坏和损失的。

有关工作部门领导应对这7种情形承担追究责任:①未按规定制定当地森林防火规划和公布森林火险区划,以及森林火灾应急预案。②对基层森林防火工作检查指导不力,森林防火目标责任制贯彻落实不到位,致使森林防火工作薄弱,火灾隐患突出,森林火灾频繁。③在防火期特别是高森林火险阶段,未及时协助政府下达禁火令,致使火情增加,火灾频发,造成不良后果。④不按规定办理审批野外用火,造成严重森林火灾。⑤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或者公开森林火灾事件信息。⑥森林火灾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协助政府领导启动应急预案,加强值班调度,提出协助意见,致使火灾处置不及时,小火酿成大火的。⑦未按规定及时对森林火灾事件组织调查、评估、客观公正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的。

3)责任评估认定。这一块操作起来比较难。从近些年实践看,可以从3个方面来把握:一是森林火灾发生及其损失情况。包括:①森林火灾发生数量;②森林火灾造成的危害程度,主要看燃烧时间、过火和受害面积、人员伤亡等。二是职责范围的履职情况。可分为3个层次;①主要领导方面。主要看森林防火工作有无列入议程;防火经费是否足额安排;重大火情处置有无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包括做出批示、指示、到场指挥等)。②有关领导方面。主要看上级部署要求有无及时传达、研究和贯彻,并进行督查检查;对下属反映和森林防火中发现的问题和困难是否及时进行研究、协调解决;森林火灾发生后是否按规定履行总指挥职责;对重大森林火灾事件是否及时组织调查等。③有关工作部门领导。主要看森林防火条例和预案规定的预防、扑救和灾后处置等,以及各项必须由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的工作是否落实到位。三是有无不良行为。①拒不执行森林防火规定和上级有关指示、规定和通知。②有灾不报、灾情报告不实或虚报漏报。③不按《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规定瞎指挥,违规操作,造成损失。④限制、干扰、阻碍森林防火工作的开展。

4)责任追究形式。①效能诫勉,包括诫勉谈话、责令公开检查道歉。②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③党纪政纪处分。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责任追究结果。对森林火灾进行问责,必须由上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工作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组织扑救过程、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以及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同级政府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必须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所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同级政府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做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向社会公开。责任追究要与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和干部提拔任用挂钩。对在森林防火责任追究中受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岗重要职务,并取消当年年度考评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有应当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借《办法》出台的东风,促进森林防火工作

1)结合《办法》学习贯彻,加强森林防火宣传。通过宣传,使各级党政领导进一步明确森林是陆地生态的主体,森林发生火灾就是对生态环境的最大损害。

2)依据《办法》,进一步完善政府《森林防火目标责任制》,特别是完善对目标责任的考核办法。

3)制定并严格执行《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用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广大党政领导干部,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森林防火责任意识。

(责任编辑:韩焕金)

201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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