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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区畜牧养殖用地现状及对策

2016-04-05张爱红

山东畜牧兽医 2016年9期
关键词:河口区农用地基本农田

张爱红



河口区畜牧养殖用地现状及对策

张爱红

(山东省东营市国土资源局河口分局 257200)

为更好的发展现代畜牧业,推动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近年来,河口区大力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畜牧养殖项目。目前,河口区畜牧养殖品种主要是以奶牛、生猪、肉禽为主,全区规模化牧场已达50余处,另外还有标准化畜牧小区200余处,养殖专业户1500余户。其中澳亚集团在河口先后建成了3个万头奶牛场,正邦集团在河口建成了3处年出栏10万头的生猪养殖场,佳发集团建成了存栏3万头的肉牛场,津合股份建成了9处存栏10万只的肉鸭养殖场,规模化养殖场用地矛盾突出。2008年4月1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和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联合出台了(2008)61号文件,就有关养殖用地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提出了明确意见,本区养殖用地难题得到了进一步缓解。

1 河口区畜牧养殖用地的现状

河口区农用地面积226744.02公顷,其中耕地面积41628.4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41.28%,畜牧养殖企业用地6002.5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2.65%。土地不仅是畜牧养殖设施的建设载体,而且是动物防疫的重要缓冲隔离带,是消纳畜禽粪污的最好去向。河口区的养殖用地获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群众分的责任田、置换地,二是通过土地流转企业承包的土地。

2 畜牧养殖用地存在的问题

2.1 畜牧养殖集约化规模化程度不高,消纳粪污能力不强 传统的畜牧业养殖方式比重过大,以散养和小规模饲养为主,主要集中在农民的住房前后或村庄附近,设施简陋,卫生环境较差。有的养殖户将畜禽粪污随意堆放,周围臭味熏天,引发邻里纠纷,影响新农村建设。这种小规模的人畜混居养殖方式,已远远不能适应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利于规范化、标准化生产和动物疫病防控措施的实施,同时还增加人畜共患病传染的机会,一些乡镇的环境整治工作也受到了影响。

2.2 基层干部重视程度不够,养殖用地备案制度落实难度大 部分村干部对为发展当地经济,照顾群众关系,无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顾及土地的利用条件,对养殖户的随意圈占土地、乱搭乱建行为视而不见。有的村干部甚至帮助养殖户想办法、出主意、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上级主管部门。

2.3 畜牧养殖用地规划不科学,与现代畜牧业发展不适应 在新一轮的土地修编工作中,没有对养殖用地留出足够的发展空间,为提高基本农田保护率,本次土地修编以保护基本农田为主线,一些打谷场、林地、坑塘及未利用地大都划为了基本农田,有些村房后就是基本农田,村里没有一点设施农用地,出村就是道路,其它全部为基本农田,给发展畜牧养殖业带来了极大的用地困难。

2.4 监管难度大,定期监管机制尚未形成 在畜牧养殖用地备案批复后,没有实现定期全程跟踪监管,只是在项目建设初期进行了管理,在以后的监管中放松了管理,致使土地面积、位置、用途发生了改变,有的养殖户在养殖用地备案后,大兴土木、搞永久性建设、破坏耕作层,致使失去了养殖用地的主要功能,执法部门监管难度较大。

3 对策及建议

3.1 广泛宣传政策法规,做到家喻户晓 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特别是《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畜牧兽医局出台的《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增强基层干部做好养殖用地管理的责任感。工作人员应深入各村,发放规范养殖用地的宣传材料,宣传讲解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广大干部群众依法合理用地。

3.2 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制定畜牧用地规划 国土、畜牧、规划、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调查研究,根据河口区养殖业的优势和特点,结合畜牧业结构调整及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度规模、相对集中、规范管理、综合利用的思路,充分考虑水源、交通、防疫、污染等环境因素,制定具体的畜牧养殖用地中长期规划,分步实施。对小区选址、建设规模、圈舍建设标准、生产(管理)区域布局等方面,组织懂技术、有见解的专家进行多方面论证,对审定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及时给予纠正,尤其要注意新建养殖项目必须按照排泄量与外部消纳量相配套的原则,严格控制布局和生产规模,尽可能的使畜禽排泄物就地转化为能源或有机肥料,力争实现新建养殖项目零排放、无污染。

3.3 转变观念,落实畜牧养殖项目附属设施用地 发展畜牧小区只是把原来分散的养殖集中起来,从土地利用性质看,主要是转移用地和调整用地,并不是多占用土地,其结果是集约利用土地,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从建成的畜牧小区看,所有畜禽圈舍、仓库等都是简易建筑物,墙基浅,容易复耕,要抓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有利时机,根据河口区畜牧养殖业发展的实际,规划落实好畜牧业发展用地,把畜牧养殖用地问题落实到实处。

3.4 严格监管,实行用地预审前置 对申请规模化养殖用地的,国土部门首先参与用地选址,确定土地规划用途并签署确认意见。确认意见作为区级畜牧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审核的前置条件,待畜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要第一时间上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3.5 严格执法,加大检查力度 要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和频率,将养殖用地作为巡查监控的重点内容,及时掌握养殖用地的备案使用情况,对经营不善停业、倒闭的养殖棚舍及时予以拆除复耕,规模化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其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地,防止以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名义圈占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201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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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1733(2016)09-007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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