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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与可持续健康发展环保对策分析

2016-04-05鞠雷李婧李汝春李明群范作良

山东畜牧兽医 2016年9期
关键词:养殖业无害化养殖场

鞠雷 李婧 李汝春 李明群 范作良



潍坊市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与可持续健康发展环保对策分析

鞠雷①李婧①李汝春①李明群②范作良①

(①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 山东潍坊 261061 ②山东省潍坊市畜牧局)

近年来潍坊市现代畜牧业发展迅速,并在2011年完成了全市畜牧业千亿级产业链建设。随着养殖规模扩大,畜禽年产生粪便与病死畜禽的绝对数量也在逐年增加;畜禽粪便及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上存在着落实国家政策法规不到位、治污资金不到位、无害化处理技术不到位现象,给养殖业的发展和人民健康带来重大损害和严重威胁;各级政府应加大力度宣传《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强化执法力度、依法治污,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制定优惠政策,加大环保型动物药物、饲料添加剂和动物排泄物无害化处理的科学研究和适用工程的投入力度,提供技术支撑和资金扶持,使畜禽养殖业走向生态文明、绿色环保、资源合理利用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潍坊市现有畜牧龙头企业625家(国家级9家、省级30家、市级165家),畜产品加工企业261家,加工能力260万t,全市畜牧业呈现出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安全化的养殖特点及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态势,2014年畜牧业产值实现200亿元,但随之出现的环境污染现象也不可小觑,通过潍坊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现状及存在问题调查,就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环保对策提出见解,供政府职能部门参考。

1 潍坊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1.1 潍坊市畜禽粪污处理情况

潍坊市畜禽养殖量大,2014年猪出栏926万头、家禽出栏5.6亿只、肉牛出栏33万头、羊出栏122万只、奶牛场存栏10.7万头、蛋鸡存栏2119万只。畜禽共产生粪便753.3万t,无害化处理量707.6万t,处理率达93.9%。

1.2 国家政策法规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1.2.1 某些畜禽养殖单位思想认识不到位,污染防治观念淡薄 部分养殖场户建场时只考虑养殖,没有考虑养殖废弃物的储存、处理及利用的问题,粪便随意堆放,污水、尿液不经处理随意排放。

1.2.2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贯彻不力 环保部于2010年制定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突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畜禽养殖场建在“禁养区”的状况以及环评未批先建,或未经竣工环保验收就投产的案例为数不少,尤以养殖户承包经营的农村中小型养猪场为多。

1.2.3 治污资金投入少,财政补贴不到位 依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每头可获80元补助。但由于地方财政困难,部分地方没有兑现补偿政策,造成养殖户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积极性不高。

1.2.4 部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落后 大部分养殖场都是自由发展,部分养殖场由于建场较早,场区布局不合理,普遍缺乏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1.2.5 沼气利用困难较大 目前,国家只扶持沼气池项目建设,对产生的沼气如何充分合理利用没有专门设立扶持项目,管理推广体系不健全,缺乏后期服务和管理。

1.3 污染治理资金投入情况

潍坊市整合国家和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现代农业开发奶牛项目、病死畜禽无害处理试点项目和高效特色畜牧业项目等政策性资金,在诸城、高密、安丘、临朐、青州、寿光等地的120个规模化养殖场建设了粪污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

1.4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

1.4.1 基层动物疫病防控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养殖场(户)主对少量的病死畜禽一般都没有及时上报,自行采取就近掩埋甚至随地丢弃;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也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监督。

1.4.2 无害化处理不规范 部分养殖场(户)主对病死畜禽通过掩埋进行无害化处理时,缺乏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常识,在处理过程中常会出现选址不合理、掩埋不深、消毒不严、处理不彻底等问题。

1.4.3 缺少统一的无害化处理场和设施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式单一,主要以掩埋为主,当有大量的病死畜禽出现时,难以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理。

1.4.4 屠宰加工企业无规范有效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屠宰加工企业缺少与生产规模匹配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当出现大量病死畜禽及产品时,难以及时、高效处理,往往还需运出屠宰场外进行深埋处理等措施。

2 畜禽养殖业环保对策分析

2.1 增强养殖场(户)的环保意识,完善管理机制

2.1.1 通过宣传提高防治意识 (1)提高业主环保意识,引导业主在养殖工作过程中提升环保的自觉参与主动性;(2)提高政府职能部门认知度,重视禽畜养殖业快速发展过程中环保问题的迫切情势,环保工作执行到位。

2.1.2 禽畜养殖过程中的环保问题接受监管 依法治理,达到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二者协调配合并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禽畜养殖业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体现出政府的监管与指导。

2.1.3 完善管理制度,执行有效管理措施 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具体实际的管理办法及标准,各职能部门应分层次逐步对禽畜养殖业的各个阶段进行监管指导。对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及监管方面的工作与经营许可证妥善结合;对污染物的控制及限期治理等问题进行责任到业主等一系列制度管理,促使禽畜养殖业在环保污染方面达到各方面的考核标准以确保控制目标得以实现。

2.2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推进机制

各级政府应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畜牧、财政、发改、农业、科技、环保、国土、金融、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畜禽粪便等污染物循环再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规划、扶持、督导、考核等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健全完善畜禽粪便等污染物循环再利用的政策扶持、社会化服务和市场化运作机制。培养市场主体,把畜禽粪便等污染物循环再利用作为一个产业来抓,尽快形成规模优势,创新经营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形成多渠道、多方式的畜禽粪便等污染物循环再利用的投融资机制。

2.3 科学规划场址,优化区域布局,实行“退村进园”

按照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把村庄规划与生态养殖场区规划同步设计,将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区逐步迁出;在限养区控制养殖园区模,不再审批新建养殖项目;在生态养殖区内按照“五统一”(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治污)要求搞好畜禽养殖园区规划建设,推行畜牧园区化建设新模式,逐步取消千家万户的散养方式。

2.4 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行标准化生产

2.4.1 积极开展现代畜牧业示范园区创建行动 以规范场区布局、养殖场舍改造、信息化装备、生物技术推广、防疫和畜禽粪污处理设施配备为主要内容, 加大畜禽养殖场区标准化改造力度。推行“三分离”(雨污分离、干湿分离、净道与污道分离)、“两配套”(配套沼气池、配套无害化处理设施)、“一结合”(种养结合)新模式。

2.4.2 加强养殖场绿化工作 提高场内外的绿化率,据研究可净化25%~40%的有害气体和吸附50%左右的粉尘,还可改善养殖场甚至圈舍的小气候,起到遮阳、降温、改善空气质量的作用。

2.4.3 确保生产过程全程控制 强化防疫消毒意识,严格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尸体;加强药物及饲料监管,科学使用兽用添加剂,减少畜产品公害;有条件的养殖场(户)应积极运用生物工程技术养殖动物,包括饲用酶制剂、饲用微生态调节剂、除臭剂等几大类。

2.4.4 改善畜禽养殖业的饮水方式和粪便收集方式 养殖场应该使用节水式动物饮水设备,减少浪费,同时也要节约其他用水,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采取固液分离、雨污分离、粪尿干湿分离、清污分流等措施,减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定期清理粪便,建立粪便收集池,按期集中处理,减少臭气的释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的粪污应逐步推行干清粪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废水的产生和排放,降低废水的污染负荷。

2.5 推行生态养殖模式,发展循环经济,减少畜牧业面源污染

采用全封闭、自动化、信息化的饲养设施,以高效益、零排放的自然生态养殖技术的推广为重点,推广普及健康清洁养殖模式。在禽类生产上,重点探索肉鸡、肉鸭发酵床养殖模式,建立肉鸡、肉鸭发酵床养殖和生物降解池处理病死畜禽示范点;在奶牛生产上,重点推广“农作物秸秆—青贮饲料—养畜—种植” 等循环养殖模式;在生猪生产上,重点推广化粪池、沼气池处理粪污技术,建立“畜—沼—粮”等循环养殖模式。积极推行有机肥加工利用模式,实现了变废为宝。积极推广“畜-沼-果菜粮”种养结合等生态循环消纳模式。

2.6 提高畜禽粪污治理水平,推进畜禽粪便的资源化利用

积极推广“干湿分离、粪污制肥;节水养殖、废水回用;沼气净化、沼液施肥;种养结合、设施配套”的循环养殖技术,发展循环畜牧经济,应用新的治污技术新建改造畜禽养殖场区。

2.7 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加强监管力度

2.7.1 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强化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建设 国家级、省级生猪调出大县、年饲养量在5000万只以上的养禽大县和年产病死畜禽3000t以上的养殖大县,原则上必须建立日处理能力不低于10t的县级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辖区内养殖场(户)和其他环节产生的病死畜禽;建立以乡(镇、街道)、村暂存,县级集中收集处理的收集体系;动物隔离场,畜禽定点屠宰场,专业化活畜禽交易市场和存栏生猪200头以上、牛50头以上、羊200只以上、家禽3000只以上、兔300只以上的规模饲养场,必须依法建设配套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2.7.2 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体系,加强监管机构及队伍建设 各级畜牧兽医、财政、保监等部门要制定病死畜禽申报送交、核实登记、定点收集、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补助及保险理赔等相关工作制度,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实行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监控,实现从暂存、收集、运输、处理和产品流向全程可控、可追溯;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2.7.3 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支撑体系 科技、畜牧兽医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进行科研攻关;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推广机构、企业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工艺、成套装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2.7.4 完善政策保障体系 省财政对建成并投入运行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及配套收集体系,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保费补贴,全面落实奶牛、生猪保险,探索开展其它畜禽保险,扩大参保畜禽品种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做到应保尽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国土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个人和单位,享受国家办理有关许可、税收、用电等优惠政策。

2.7.5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策措施 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电台、网络等平面媒体,进一步加大对《动物防疫法》、《畜禽病死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宣传。同时,加大病死畜禽乱扔危害性的宣传;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监管,切实规范养殖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除采取深埋焚烧等传统方式外,重点推广生物发酵处理办法;在全市范围内落实2~3个合适的无害化统一处理场所;积极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监督、企业为主、政府补贴的形式进行运作;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改革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市、县、乡三级兽医工作体系。

2.8 加大资金投入,引入第三方服务

2.8.1 对生态养殖进行补贴 建议对采用生态养殖技术建设的猪场、鸡场、牛场,根据发酵床面积,由市、县财政给予奖励,以加快该技术的推广应用,减少粪污排放。

2.8.2 制定有机肥贴补政策 建议对有机肥生产厂的畜禽排泄物收集中心(原料堆放)和发酵场地的用地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规模养殖场配套生产有机肥的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其他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政策;对商品有机肥的应用由市、县财政给予一定补贴。

2.8.3 对沼气池建设给予补贴 建议对建设的沼气池由市财政给予补贴,以加快沼气池建设步伐,减少畜禽粪污排放。

2.8.4 对禁养区养殖场进行补贴 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通过关闭和搬迁退出禁养区,并按照不同的畜种、不同的规模,由市、县财政分别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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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5)

S851.2+4

C

1007-1733(2016)09-004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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