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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

2016-04-04阎晓磊黄红霞杨兴香

关键词:孝文帝鲜卑婚姻

阎晓磊,黄红霞,杨兴香

(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山西大同 037009)

论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

阎晓磊,黄红霞,杨兴香

(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山西大同 037009)

北魏是由少数民族拓跋鲜卑族建立的一个北方政权,在中国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它不仅集中总结了秦、汉、晋以来婚姻法律制度的成果,对其精华兼收并蓄,取精用宏,还结合自己的习惯法对婚姻法律制度进行了某些创新,为后世封建朝代和现代社会婚姻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重要依据。论文以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作为研究视角,运用文献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对其进行研究,阐述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的形成发展过程、特点和历史地位,尤其是对其具有民族特色的婚姻法律制度进行论述,从而引发完善现代婚姻立法的思考。

北魏;婚姻法律制度;婚姻自由

由于不同时期的社会制度对婚姻关系的规范各不相同,因此婚姻法律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在婚姻制度的发展史中,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承继了汉、魏、晋以来婚姻法律制度的精髓,开启了隋唐以来封建婚姻法律制度的先河,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研究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可以清晰地了解北魏婚姻法律制度发展变化的脉络,进而加深对北魏法律制度的认识,还可以从中发现北魏婚姻法律制度对前朝的继承和对后世封建朝代的影响。同时,进一步理解北魏婚姻法律制度对现代婚姻立法也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一、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的内容

北魏是由少数民族拓跋鲜卑族建立的封建统一王朝,因此其前期的婚姻法律制度带有明显的游牧文明的痕迹。孝文帝即位后,在“礼制”的基础上对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进行了改革,并首创了“婚律”。在此过程中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逐渐被汉化,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鲜卑旧俗。

(一)北魏的结婚法律制度 在中国古代,婚姻的缔结是以“礼”与“法”结合的标准为依据的。鲜卑族建立北魏后,在继承前朝婚姻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发展,经历了由北魏前期再到孝文帝改革的汉化过程。在此过程中,婚姻的成立条件也不断发生变化,“礼”的思想逐步被渗入到婚姻立法中,所以婚姻的缔结需要符合以下的条件,包括必备性条件和禁止性条件。

1.北魏婚姻成立的必备性条件:婚姻成立的必备性条件,是指结婚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北魏的结婚条件经历了由前期的婚姻自由到孝文帝改革后的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转变,但孝文帝时期的结婚条件不仅仅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它还有相对的自由性,具有鲜卑民族特色。北魏前期,拓跋鲜卑族的婚姻比较自由。史籍有载:“常以季春月大会,作乐水上,嫁女娶妇,髡头饮宴。”[1](卷30,P357)史籍还载:“以季春月大会于饶乐水上,饮宴毕,然后配合。”[1](卷30,P356)这说明了鲜卑未婚男女只要两情相悦,就可以自由恋爱,他们的婚事都是根据自己的意志安排,而且大多能得到家庭的准许。

孝文帝改革后,婚姻法律制度逐渐汉化,“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就成为结婚的普遍条件了。首先,被汉化的婚姻法律制度在“礼”的熏陶下开始遵守宗法制度,而按照宗法制度,婚姻不是当事人个人之事,它需“合二姓之好”,因此,结婚的基本前提就是“父母之命”。不经过家长同意而结婚的,被认为是“淫奔”,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另外,结婚还需要经过媒氏的中介,按礼而走,所谓“男女无媒不交”。但是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仍然保留了一些鲜卑旧俗,男女结婚并非完全按照“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因为鲜卑妇女自主意识较强,对婚姻有自己的主张和追求,敢于选择自己的结婚对象。例如,北魏时期出身鲜卑贵族家庭的娄昭君偶遇高欢后,对其心生爱意,还通过奴婢和高欢互通心意,给高欢金银钱财让其当做聘礼,她的父母最终不得已而准许了。在这件事中,娄昭君拒绝了父母给她安排的婚姻,自己选择丈夫,体现了改革后北魏婚姻在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基础上还具有相对自主权。

(2)“六礼”的程序

“六礼”依次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北魏时期婚姻的程序经历了从前期的嫁娶送财之礼到孝文帝改革后实行“六礼”程序的转变。而孝文帝改革后虽是实行“六礼”程序,但嫁娶论财仍然非常受重视,而且呈愈演愈烈的趋势。

北魏前期,氏族男女成员的婚事都履行纳聘程序。男女“嫁娶皆先私通,略将女去,或半岁百日,然后遣媒人送马牛羊以为聘娶之礼”,[1](卷30,P370)就说明了北魏前期是行送财之礼,不完全按“六礼”的形式。北魏建国初期,受汉人习俗的影响,人们对嫁娶送财之礼越发重视,文成帝颁布的两条诏令,一是“今丧葬嫁娶,大礼未备,贵势豪富,越度奢靡,”二是“贵族之门,多不奉法,或贪财贿赂,无所选择,”[2](卷5,P112)都是对这种情况的说明。

孝文帝改革后,统治者在崇“礼”的影响下开始沿用“六礼”仪式,对于违反“六礼”规定的行为,都要给予严厉处罚,在《北魏·刑罚志》中就规定了“男女不以礼交,皆死”。[2]即如果男女的婚姻不按礼来缔结,就要受到严重的惩罚,并以此来“峻礼教之防”。但是在北魏汉化过程中,婚嫁聘财也影响到了汉人,尤其在提倡胡汉通婚后,财婚愈演愈烈,“六礼”中的纳征成为了重点程序,赵翼在《财婚》中的记载就说明了当时北魏婚姻程序中的论财是“六礼”中最受人们重视的。

(3)胡汉通婚

拓跋鲜卑族长期居住在塞外,文明程度较低,婚姻不重视伦理关系。起初拓跋鲜卑族的婚姻制度包括血缘群婚制和收继婚制,这些婚姻习俗都带有北方游牧民族的痕迹,对氏族部落的发展有无形的约束力。北魏建国初期,拓跋氏的婚姻制度较建国前有了些进步,此时北魏的婚姻制度主要为族内婚。它要求氏族成员必须在部落之内的其他氏族中选择配偶,这是比血缘群婚制更进步的婚姻制度。但这种婚制使得北魏的士族身体素质变差,智力变得低下,仍不利于北魏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孝文帝改革后,由于汉化政策的影响,胡汉联姻成为主流。胡汉通婚是指在提倡门阀的基础上,北魏的皇室成员、少数民族贵族与汉族士家大族之间联姻,以加快北魏的汉化,去除鲜卑民族的落后性,维护北魏的统治。这里的“胡”主要是指拓跋皇室成员和与拓跋皇室有血缘关系的鲜卑同宗九姓和勋臣八姓;“汉”主要是指汉族的士家大族。这主要是随着北魏汉化程度逐步加深而出现的,同时也是为了巩固统治而设的。在推行胡汉通婚后,孝文帝不仅自己迎娶了汉族第一等高门的四姓女儿,还为其弟弟和儿子聘娶汉族大臣之女,而贵族的联姻又影响到了普通百姓,再加上孝文帝的积极提倡,民间的胡汉联姻也增多了起来。

2.北魏婚姻成立的禁止性条件:婚姻成立的禁止性条件,是法律不准许结婚的情形。

(1)禁止同姓结婚

由于鲜卑族长期在塞外生活,文明程度低,因此在婚姻中,不注重伦理。北魏建立初期,皇室的婚姻对辈分仍然不重视,出现了乱伦之事。在北魏太和七年,孝文帝才下诏禁止鲜卑族的同姓结婚,诏令的大概意思就是:夏殷朝时男女结婚是不排斥同族的,周朝时才开始禁止同姓相婚,后来该规定也因时而变,而北魏刚刚建国,根基不稳,为了统治中原,就继承遗风吸收汉族文化,……北魏从现在开始也要禁止同姓结婚,如有犯者以不道罪论处。该诏令将禁止鲜卑人同姓结婚纳入了法律之中,违者会以“不道罪”论处,而“不道罪”要被处以绞刑。在严厉的惩罚下,拓跋鲜卑族的同姓婚由此绝迹。

而这里的“同姓”主要涉及与拓跋皇室有血缘关系的鲜卑同宗九姓和勋臣八姓,他们之间百世不得通婚。此规定是拓跋鲜卑迈向文明婚姻的表现,不仅提高了拓跋鲜卑民族自身的素质,更重要的是改变了他们在汉人心目中野蛮落后的形象,进而为其在中原的统治奠定了基础。而禁止同姓结婚的原因,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第一,宗法方面。同姓结婚对扩大家族的势力不利;第二,生理方面。同姓所孕育的后代在智商和健康方面都不如那些异姓结婚的人,所谓“男女同姓,其生不蕃”[3](僖公二十三年);第三,伦理方面。同姓结婚会冲击儒家所说的长幼秩序,与伦理道德不相符。

(2)禁止门户不当者为婚

北魏刚建国时婚姻重视才能,在文成帝时期才开始有了贵贱不得通婚的规定,但也只是规定了禁止平民门户不当者为婚,对皇室、贵族和官员都未作规定。到孝文帝时期,经过不断的改革发展,禁止门户不当者为婚逐渐变得严格,开始禁止皇族和官员门户不当者为婚了。

在文成帝时期,文成帝颁布了诏令,它所规定的内容大致是:尊卑高下,应该有所区别……现今禁止皇亲贵族、师傅、王公侯伯、士民百姓之家和百工、伎巧、卑姓结婚,违者要定罪。[2](卷5,P117)这条诏令只是禁止普通士民以上的阶层与贱民的婚姻,并不是禁止一般门户不当者为婚。而北魏统治者禁止百工、伎巧与普通士民通婚,主要是因为:第一,是为了保证百工、伎巧后继有人,以便为他们持续地提供奢侈品;第二,是为了分化被统治的民族,使他们彼此之间产生隔阂,不能形成一股强大的势力威胁到北魏的统治。

在孝文帝时期,孝文帝对于禁止门户不当者为婚主要规定了对皇族通婚的限制,他于太和二年颁布的诏令,规定皇亲贵族和士民百姓之家,不看氏族,委身与不同类的人婚配,先帝曾发诏令禁止该行为……我现在效法旧的典章中的规定,将此著为律令,以后要永远以此规定为依据,如有犯者以违制论。[2](卷7,P137)他将士庶良贱通婚看作“失类”,违者会以“违制”论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具体的实施中,孝文帝不仅自己娶士家大族的女儿,还让其弟弟和儿子娶大族之女。孝文帝纳卢敏、崔宗伯、郑义和王琼四大家的女儿充实后宫,与大族联姻,可见其对门第的重视程度。不仅如此,孝文帝还下诏令让其长弟咸阳王娶陇西李辅的女儿;次弟河南王、广陵王、颍川王、始平王分别娶代郡穆明乐、荥阳郑平城、范阳卢神保、陇西李冲的女儿;季弟北海王娶荥阳郑懿的女儿。这也说明了皇室联姻的对象都是士家大族,门第对于婚姻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在皇室的影响下,士家大族也逐渐开始以和寒门通婚为耻了,他们婚配的对象不仅要出自门阀之家,还需门相当。

(二)北魏的离婚法律制度 在古代社会夫妻离婚多是出于君父之命,但由于北魏是婚姻相对自由的时代,离婚与改嫁的现象屡见不鲜。孝文帝改革后,由于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北魏开始沿用“七出”、“三不去”的婚姻制度,但仍然体现了鲜卑的民族特色。

1.丈夫离婚权

丈夫离婚权是依据“七出”行使的。但在北魏初期,离婚并不完全依据“七出”。孝文帝改革以后,由于婚姻法律制度的汉化,它才成了离婚的主要因素。“七出”具体包括:不孝顺公婆、不能生子、淫乱、好嫉妒、患严重疾病、话太多、存私房钱。妻子若犯有上述七种中任意一种情形时,丈夫都可以单方解除夫妻关系。但此时因无子休妻的情况并不多。而且这种离婚只是由丈夫单方提出,对妻子极其的不平等。它的行使又具有任意性,只要求妻子单方面承担责任,体现了北魏婚姻关系中夫妻地位的不平等。但是为了防止丈夫滥用出妻的权利,《北魏律》又规定了限制性条件,即“三不去”,包括: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这种限制对稳定家庭关系具有积极的作用。

2.妻子离婚权

北魏时期对于妻子的离婚权已经以法令的形式确定了,妻子享有离婚自由权,即如果妻子感到不能和丈夫一起生活了,可以通过父母与丈夫离婚。针对此孝文帝颁布了诏令:“……虽娉为妻妾,遇之非理,情不乐者亦离之。”[2](卷7,P141)在这条诏令中妻子可以主动提出离婚,孝文帝用法令的形式确定了妇女离婚的权利。这主要是因为北魏是由少数民族鲜卑族建立的政权,婚姻制度虽然被逐渐汉化,但还存留的一些鲜卑旧俗,婚姻自主而奔放,再加上鲜卑女子地位也较高,妻子就享有离婚权了。

而上述离婚权也属于协议离婚,即妻子可以与丈夫协商离婚。这种离婚相对平等。但是北魏在此时并没有将协议离婚正式入律,只是对其以法令形式稍微提及,在具体实施时并没有起太大作用。在唐代协议离婚才被正式纳入法律之中,被称为“和离”。协议离婚作为“和离”的雏形,具有积极的作用,它为女性再嫁提供了保障,即夫妻离婚后妻子还可以改嫁,改嫁相对自由。北魏就曾有三位公主在丈夫死后改嫁,彭城长公主先嫁刘承绪,后又嫁王肃;武威长公主先嫁沮渠牧犍,后又嫁李盖;平原公主先嫁张欢,后又嫁宇文泰。

(三)北魏的夫妻家庭关系 北魏前期,拓跋鲜卑族的习俗中仍然有母权时代留下的痕迹,妻子可以参加部落的活动,也可以出席重大的祭祀仪式,所以家族内是以妻子支撑门户的。孝文帝改革后,妻子较前期的地位有所下降,但在家中仍然有主导权、支配财产权、教育子女权。

在夫妻关系方面,由于北魏妇女“好妒”,妻子对丈夫的纳妾行为可以强烈的反对,因而此时的一夫一妻现象成风。关于这种现象还有记载,曰:“古诸侯娶九女,士有一妻两妾……而圣朝将相多尚公主,王侯亦娶后族,故无妾媵,习以为常。”[2]这从侧面体现了北魏妻子在家中的主导地位。

在家庭关系中,妻子有支配财产权和教育子女权。在财产权方面,北魏政府授予了妇女田地,妇女在家中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对财产有一定的支配权;在家庭事务方面,妻子可以参与家庭事务的管理,和丈夫一起决断家事,妻子还可以不受丈夫拘束,此时的“悍制夫”和“校检夫婿”现象时有发生;在教育子女方面,妻子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她们承担了对子女的教诫义务,需督促子女学习,在子女读书过于用功时也要加以制止。

总之,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虽然历经孝文帝的改革,但仍然保留了许多鲜卑旧俗,“婚律”具有民族特色,它将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提升到了另一个高度。

二、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的特点

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虽然属于封建婚姻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但是由于北魏是由拓跋鲜卑少数民族建立的,文明程度与汉族相比较要低很多,而且它又处在民族融合和南北对峙的动乱时期 ,因而其婚姻法律制度具有鲜卑族特色。

(一)盛行财婚 北魏时期,买卖婚姻即“财婚”非常盛行,正如赵翼在《廿二史劄记·财婚》中记载的:“魏齐之时,婚嫁多以财币相尚……凡婚嫁无不以财币为事,争多竞少,恬不为怪也。”[4]说明了北魏的婚姻是论财的。更有《文中子》认为婚姻论财为“夷虏之道”,认为财婚为鲜卑族的习俗。魏文成帝也曾诏曰:“贵族之门,多不率法,或贪财贿赂,或因缘私好,在于苟合,无所选择。”[2](卷5,P120)他指出聘财婚为“不率法”的行为,但并未对财婚予以禁止。

北魏进入中原后,财婚的习俗又影响到了汉人。尤其是孝文帝提倡胡汉通婚后,婚嫁论财的习俗变得越发严重了。孝文帝也曾下诏禁止聘财过度,对于聘财过度者以“违制”论,财婚因此受到一定的冲击,但是财婚并未完全消失。

(二)妇女地位较高 北魏时期,妇女不管是在家庭内部还是家庭外部都有着较高的地位。在家庭内部,妻子可以反对丈夫纳妾,不完全受丈夫管束;还有自己的田地,可以支配家中的财产;可以与丈夫共同决断家庭事务;可以教育子女,指导教诫子女的学习。在家庭外部,妻子可以参与社交活动、争讼、造青、逢迎甚至为子求官、代夫诉屈,《颜氏家训·治家》中就有记载。而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第一,拓跋鲜卑族的习俗中仍然有母权时代留下的痕迹,妻子可以参加部落的活动,也可以出席重大的祭祀仪式,所以家族内一向是以妻子支撑门户。第二,少数民族受儒家学说的熏陶比汉族更少,他们没有像汉儒鼓吹的那样把丈夫看成是“天”,独立性较强。

(三)婚姻相对自由 总的来说,北魏妇女在婚姻方面是相对的自由的。不仅体现在结婚方面,还体现在离婚方面。

在结婚方面,北魏妇女有相对的自主选择权,前文中北魏前期史籍的记载就说明了鲜卑未婚男女只要两情相悦,就可以自由恋爱,他们的婚事都是根据自己的意志安排,而且大多能得到家庭的准许。北魏建立后,北魏妇女对婚姻也有自己的主张和追求,敢于选择自己的结婚对象,在娄昭君的事例中,她拒绝父母安排的婚姻,自选丈夫就是很好的证明。

在离婚方面,妻子享有离婚权,即妻子只要感到不能和丈夫继续一起生活下去,就可以与丈夫离婚,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八月颁布的诏令就可以说明。不仅如此,妇女在与丈夫离婚后还有改嫁的自由,北魏就出现过三位公主改嫁的事例。

三、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的历史地位

北魏作为第一个在中原建立的少数民族政权,在北方游牧文明与中原农耕文明强烈的碰撞和交流中,婚姻制度经历了由习惯法到正规法律约束的过程。在这特殊的环境下,它集中总结了秦、汉、晋以来婚姻法律制度的成果,结合自己的习惯法为后世封建朝代婚姻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重要依据。

(一)承继汉魏晋以来婚姻法律的精髓 北魏初期,婚姻法律制度带有鲜明的习惯法痕迹,如血缘群婚制和收继婚制,以此来防止寡妇外流,保持宗种纯正,婚制较为混乱。北魏建国后,统治者对婚姻法律制度的建设很是重视,但是由于对中原缺乏了解,治国人才较少,就任用了中原士族人才来修订法律。中原氏族人才又深受儒家学说的影响,在制定婚姻法律时吸收儒家文化,由此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的建设走向了儒家化道路。在此过程中,北魏不仅有条件地保留了自己的风俗习惯,还大量借鉴吸收了汉族封建婚姻法律制度的经验。例如:第一,北魏婚姻制度中出现的“七出”和“三不去”的规定就是继承吸收汉朝婚姻法律制度的结果;第二,孝文帝改革后,在结婚条件方面须遵守的“六礼”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都是沿用了前朝的规定;第三,北魏统治者规定的“禁止同姓为婚”是北魏在汉化过程中,受汉族文化“同姓不婚”影响的结果。

(二)开启隋唐以来封建婚姻法律的先河 北魏王朝建立后,北方游牧文明与中原农耕文明不断融合,统治者在沿袭前朝婚姻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注入新鲜血液,对后世封建朝代的立法影响至深,特别是隋唐。例如:第一,《唐律·户婚律》中出现的“和离”原则,即法律允许男女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就是受北魏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男女婚姻相对自由影响的结果。第二,唐朝女子“从一而终”的观念比较淡薄,唐代法令对婚姻不论辈份、民族通婚、妇女再婚等宋儒认为“有伤风化”的事,也少有禁止,其根源还是北魏习惯法的影响。第三,唐朝实行以“以聘财为信”的结婚送财礼制度,使得婚姻成为买卖交换的一种,而财婚是鲜卑的婚姻习俗,唐朝沿用了该制度。所以朱熹曾经有如此评价:“唐源流出于夷狄。”[5]

综上,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不仅有其独特的民族特色,还对中华婚姻法律文化作出了卓越的历史贡献,它在继承前朝的婚姻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保留先进的文化,并不断进行创造,开启了隋唐以来封建王朝婚姻法律的先河,拓展了中华婚姻文化史的研究领域,并使我们对中国婚姻法律制度有了新的认识,具有承上启下的的历史地位。

四、北魏婚姻法律制度对现代婚姻立法的启示

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是在北魏汉化过程中,吸收先进的儒家文化并进行创新而制定的,但是在汉化过程中仍然保有鲜卑自身的民族特色,这种带有鲜卑民族特色的“婚律”可为现代社会婚姻的立法提供成功经验,给予一定启示。

(一)维护夫妻忠实义务 在夫妻关系方面,可以在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去完善现今夫妻的忠实义务。北魏妇女善妒,妻子对丈夫的纳妾行为可以强烈反对,因而此时的一夫一妻现象成风。这和现在夫妻需遵守的忠实义务很相似,由此可以将其与北魏的夫妻关系联系起来。而现代的夫妻关系虽是一夫一妻制,但婚外情的现象屡屡发生,忠实义务却只是作为原则出现在法律中,不能起到实质意义,我们可以仿效北魏妻子对一夫一妻的维护将忠实义务具体化,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并将其纳入法律程序,例如:第一,明确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规范范畴,将法律没有规定的“通奸”行为纳入损害赔偿的范围;第二,完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救济机制,对于情节严重的重婚行为加重刑事处罚,对于情节轻微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第三,签订并完善夫妻忠实协议,以此来维持保护夫妻的婚姻关系。

(二)限制离婚自由 在离婚自由的限制方面,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的规定也给予了我们一定的启示。北魏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不惜用重刑来处罚婚姻家庭中的违法行为,虽然这种处罚不适应现代社会,但这种国家干预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做法,却是具有借鉴意义的。如今我国的《婚姻法》中公民享有离婚自由的权利,草率结婚、离婚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离婚率居高不下,现在还在呈上升趋势,我们可以在制定婚姻家庭法时适当扩大法律对离婚的调整范围。第一,确立分居制度。在夫妻申请离婚时,让夫妻分居一定期限,在这期间,夫妻关系仍然存在,只是不在一起生活了,如果期限届满仍不能和好的再起诉,这可以缓冲夫妻之间的矛盾,减少离婚;第二,离婚的标准是婚姻关系破裂。因为现在离婚是以感情破裂作为标准的,是不易掌握的,会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婚姻关系破裂作为当今各国普遍适用的原则可以使离婚标准单一化,利于法官操作;第三,要完善离婚协议审查制度。加强实质审查,如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财产是否分割公平,抚养子女是否是为子女利益着想。通过这些来抑制闪婚、闪离、婚外情等不利于婚姻维持的现象,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

结语

北魏作为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起来的王朝,国内外多数学者对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北魏的婚俗,法制建设的演变,法制改革和建设方面。对于北魏婚姻制度在法律层面的体现研究很少。我们主要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北魏关于婚姻方面的问题,在借鉴学者们对北魏婚俗的规定的基础上分析了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特点,具体包括两方面:在婚姻方面,结婚离婚相对自由、提倡胡汉通婚、财婚盛行;在夫妻家庭关系方面,妻子的地位较高。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其对现代婚姻立法中关于维护夫妻忠实义务和限制离婚自由两方面的启示,使现代婚姻的立法更加的合理化。

[1](西晋)陈 寿.三国志[M].北京:中华书局,1973.

[2](北齐)魏 收.魏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

[3](春秋)左丘明.左传[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

[5](宋)朱 熹.朱子语类[M].北京:中华书局,1999.

[6]王 琛.孝文帝改革以后的北魏社会与法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7]王霄燕.鲜卑族与中国封建法制建设[J].民族研究,2001(06):74.

[8]崔智勇.北魏律伦理思想研究[D].重庆:重庆师范大学,2008.

[9]邹 敏.鲜卑习惯法与北魏法制的二元特色[J].安徽大学学报,2007(05):50-51.

[10]邓奕琦.北朝法制研究[M].北京:中华书局,2005.

[11]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

[12]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第1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

Theory of Marriage Legal System of North Wei Dynasty

YAN Xiao-lei,HUANG Hong-xia,YANG Xing-xiang
(School of Politics and Law,Shanxi Datong University,Datong Shanxi,037009)

As a continuity point,Northern Wei Dynasty,established by a minority named Xianbeinationality,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history,especially for the development of law.Based on the development of marriage law system in Qin,Han,and Jin Dynasty,the Northern Wei Dynasty develops and innovates its own custom in marriage,which provides a significant basis for further development of marriage law in the future.The paper is conducted in the perspective of marriage law in Northern Wei Dynasty,using the method of literature analysis and historical analysis.And this paper aims at exploring the process of the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marriage law in Northern Wei Dynasty,thereby to attract people's attention in the development of marriage law.Then the author tries to find out the referential value fromit,hoping to give some help for the optimiz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in modern times.

Northern Wei dynasty;marriage legal system;freedom of marriage

K239.21

A

1674-0882(2016)01-0039-06

2015-10-11

山西大同大学青年研究项目“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研究”(2011Q21)

阎晓磊(1977-),女,河北怀安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黄红霞(1981-),女,山西大同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民事法学;

杨兴香(1965-),女,山西应县人,教授,研究方向:民事法学。

〔责任编辑 马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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