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中国药典》2015年版工作中需要开展的研究验证工作
2016-04-04北京市药品审评中心100061田晓娟周立新张苏佟利家
北京市药品审评中心(100061)田晓娟 周立新 张苏 佟利家
(接1月下)
1.2 新提交的药品注册申请
1.2.1 《中国药典》2015年版发布之日起(不含当日)即2015年6月5日起,申报注册的品种为2015版药典收载品种的,应按照新版药典相关要求对样品进行全面的质量研究,不适用药典标准的为企业自拟标准,检测方法及质量指标应不低于药典标准。
在以往注册工作中发现,一些企业申报药典收载品种时,仅仅提供了按照药典对生产样品进行检测的检验报告,认为只要产品符合药典标准即可,未对产品进行全面的质量研究,同时也未对申报品种采用药典方法的适用性进行研究评估。
申报注册时应提交相应的研究资料,技术审评部门应按照新版药典相关要求开展审评,不符合要求者不予批准。
1.2.2 《中国药典》2015年版发布之日(含当日)前已受理、技术审评部门尚未完成相关技术审评的注册申请,按照新版药典的相关要求开展审评;技术审评部门已完成相关技术审评的注册申请,药品批准上市后6个月内应符合新版药典的相关要求。
2 《中国药典》2015年版未收载的品种
2.1 已上市品种:“105号公告”要求,自《中国药典》2015年版实施之日起,“所有生产上市的药品标准(包括药品注册标准)应当执行本版药典的相关通用要求。”因此,即使药典未收载的品种,其标准也应该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凡例、通则、制剂通则以及通用性检验方法的要求,企业需针对药典通用性要求对产品进行相应的评估,需要修改注册标准的,应向国家局提交补充申请。仅涉及标准版本变化的,企业自行修订药品说明书,药品说明书修订日期为2015年12月1日。
2.2 新提交的药品注册申请:应按照新版药典凡例、通则、制剂通则以及通用性检验方法的相关要求开展研究并提交申报资料,其他同上述2.1、2.2的基本要求。
3 补充申请、再注册及其他
上市品种无论是否为药典收载的品种,进行变更研究时,均应该按照《中国药典》2015年版相关要求开展研究工作,应符合新版药典凡例、通则、制剂通则以及通用性检验方法的相关要求。
再注册时所提交的资料,应该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相关要求或提交与新版药典符合性的相关说明或资料,如已按照《中国药典》2015年版相关要求提交了补充申请,补充申请尚未批准,应提交相应的受理通知书等。
暂不生产品种,生产前必须完成执行《中国药典》2015年版所规定的各项有关工作。
2015年12月1日起《中国药典》2015年版已经正式实施,各生产企业和研发单位应该严格按照国家总局2015年第67号公告、第105号公告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中国药典》2015年版,实施过程中应该进行严格的研究验证工作,保证产品的质量可控并且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要求,同时密切关注国家药典委员会网站“中国药典执行专栏”,有问题、诉求及发现的错误,书面形式向药典会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