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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的社会整合及其法治一体化建设问题研究论纲

2016-04-04朱前星李洋森

山东社会科学 2016年9期
关键词:一体中国共产党法治

朱前星 李洋森

(浙江师范大学,浙江 金华 321004;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河南 郑州 451464)



中国共产党的社会整合及其法治一体化建设问题研究论纲

朱前星李洋森

(浙江师范大学,浙江 金华321004;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河南 郑州451464)

现有研究成果无论是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还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社会整合方面都较为丰硕,也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观点,对相关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而开展“法治一体化建设”与“中国共产党的社会整合”的结合性研究,对中国共产党的社会整合进行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视角的专门系统研究,既是理论的研究趋势,又是现实的迫切需要,具有特殊的理论指导性和实践操作性。但是,迄今为止,从法治一体建设战略布局的层面关注中国共产党社会整合的研究成果仍然比较缺乏。这就为法治一体化建设视野下中国共产党社会整合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广阔的现实空间和遐想前景。

中国共产党;法治一体化建设;社会整合

现有研究成果无论是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还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社会整合方面都较为丰硕,也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观点,对相关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而开展“法治一体化建设”与“中国共产党的社会整合”的结合性研究,对中国共产党的社会整合进行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视角的专门系统研究,既是理论的研究趋势,又是现实的迫切需要,具有特殊的理论指导性和实践操作性。

一、“中国共产党的法治一体化建设”研究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简称“法治一体建设”,学界亦称 “法治一体化建设”,这既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也是中国共产党关于全方位建设法治中国的整体部署。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第三个修正案,首次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依法治国”以党的决议和宪法形式得到确认。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2010年8月,国务院召开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对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行了详实的部署。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第一次提出要实现“社会管理法治化”, 指出社会管理法治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手段和主要方法,充分强调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保障作用,初显法治一体化建设战略构想的雏形。同年12月,在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命题,并强调法治建设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紧接着在2013年2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中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习近平:《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人民检察》2013年第5期。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并将法治一体化建设定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支撑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第1版。至此,法治一体化建设战略布局被正式提出。同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调研时,第一次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战略思想,即小康社会、深化改革、依法治国和从严治党共同推进,“四个全面”战略是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战略目标和战略举措。“四个全面”战略具有严密的相互联系的内在机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总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姊妹篇助力总目标的实现,从严治党是核心,党的领导是总目标实现的根本保证*习近平:《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9页。。其理论逻辑的一体协调性深刻揭示了小康社会(目标系统)、法治一体化建设(以改革为动力的治理系统)和中国共产党(领导核心系统)的有机系统性。每一项都需要其他项的协同配合。*习近平:《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35页。因之,得益于习近平总书记“四个全面”战略思想的指引,对“法治一体化建设”的研究现状予以述论,具有十分的必要。

探讨国家法治、政府法治与社会法治三者关系是一个世界性的历久不衰的话题。国外对于这个问题的系统理论研究始于近代,最早的理论提出者是古典自然法学派,他们以启蒙思想为基础,强调天赋人权和人类理性,从设想的自然状态出发,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人都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就存在着一个没有法律的自然状态,并主张国家起源于契约,希望通过社会契约方式构建国家、政府与个人关系,形成了市民社会与国家(政府)关系的法哲学理论范式的最早表述,古典自然法学派法学家们希望通过一种建立在虚构基础上的社会形态的理论来评判法治,可谓开创了关于国家、政府与社会法治关系研究的理论先河。此后,近代西方社会形成了三种关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基本理论构架,即社会本位的洛克——康德式自由主义理论、国家本位的霍布斯——黑格尔式的国家主义理论、社会决定国家的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社会结构理论。针对法治一体化建设,19 世纪德国学者提出“法治国”概念,明确将国家和法结合起来,主张国家要依靠法律来统治,但这种“法治国”实为“法制国”,其重心强调的是国家及其统治权力,其实质是在实证主义法学影响下的形式主义法治,往往更注重法律的工具价值,法律仅被视为国家统治社会的工具,而对法律的功能、价值等并没有真正重视。后来,德国学者巴杜拉提出了“自由法治国”概念,主要是基于社会不受国家和政府的干预而自主、自由,主张社会民众不应受国家和政府的过分干预,强调国家主要只承担国防、治安、税收等基本职能,除此以外的其他活动应由人民自由安排,但“自由法治国”在社会公民基本权益维护方面并没有具体化的体现,这有违国家建立的初衷。二战之后,德国学者开始探讨法治国和社会国的关系,并逐渐形成了“社会法治国”思潮,以“服务”与“生存照顾”为核心理念,主张国家和政府应树立行政服务的理念,履行满足社会民众需要的义务,较为有效地克服了“自由法治国”在满足社会民众需要方面的不足,“社会法治国”主张通过积极方式介入社会民众的生活,使社会法治国下国家的形象与任务均发生了变化。但同时,“社会法治国”容易引发国家对社会的过分干预,致使德国国内也对“社会法治国”持谨慎态度。 “法治国”概念起源于德国,百年的发展演变过程中的得失,为世界法治文化发展具有其特殊的贡献。现代法治国家的共识是从法治的基本价值出发,既强调国家治理手段和治理秩序,更注重对社会民众基本权利的保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研究在国内形成热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研究引向深入。国内关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研究,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关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 内涵与外延问题研究。主要有如下论文:姜明安的《建设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统一》和《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相互关系》、莫于川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喻中的《论社会主义法治一体化建设》、《法治中国为何要坚持“一体建设”》和《法治中国的“一体建设”》、丁国强的《法治一体建设彰显依法执政新格局》等。研究者们认为:首先,坚持“法治一体化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目标的内在要求。法治国家强调对国家公权力的规范和限制,法治政府强调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化,法治社会强调国家政党和其他社会共同体行使社会公权力的规范化。“法治一体化建设”命题的提出,契合了加快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需要。其次,法治一体化建设需要法治建设的三个场域,即国家、政府和社会应当合理统筹、协调发展,只有做到合理布局下的整体推进,才能真正实现全方位的建设成效。最后,我国当前的“法治一体化建设”其独特性和创新性,它不是对国外法治理论的简单复制。我国的“法治一体化建设”既不同于英国的“法治”(Rule of law)或德国的“法治国” (Rechtsstaat),也不是美国的“法治政府” (Government under law)。不可否认,“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 理论对西方国家的法治经验有借鉴,但更注重以我国法制历史和法制现状为基础构架规范体系,是对我国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总结和升华,充分体现我国具体国情。同时,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宪法为核心,将党的活动置于宪法和法律之下,体现贯彻依法治国理念。第二,关于“法治一体化建设”的路径研究。主要论文有:莫于川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标准问题研究》中认为法治一体化建设要有科学、规范的评价标准,才能适应当下我国法制的良善化、精细化发展的客观要求。莫于川在《依法治国战略方针与法治一体建设路向》、《坚持依宪治国与推进法治一体建设》等文章中强调,推进法治一体化建设,要重点抓住地方依法治理、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建设等基础环节,通过观念更新、制度创新、政民协力、共同推进、一体建设,逐步实现良法善治、法治中国的愿景。袁达松在《包容性的地方法治一体建设》中指出了地方包容性法治一体化建设的具体进路,进而提出了推动地方包容性法治机制建设的建议,论证具有见解。余凌云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途径》一文中指出,法治一体化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体现了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主要法治精神。余睿的《依法治国重在“一体建设”和“共同推进”——以破除法治进程中的“壁垒效应”为视角》强调,应以“一体建设”的法治思维来全局谋划,以“共同推进”的法治方式来多措并举,并结合法学研究各领域的协同创新,以破除法治进程中的“壁垒效应”,实现法治中国的伟大目标。陈灿的《论法治一体建设语境下法理与民意的互动》认为,民意干涉司法裁判的现象对法治一体化建设产生巨大的积极或消极效应。第三,关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系统机制的研究。所谓系统机制,是指客观事物的内在机制、运行机制及保障机制的有机体系。主要有以下研究成果:杨炼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一文中提出较为独到的见解,认为法治一体化建设应从逻辑前提、运行机理和路径选择等几个方面展开,其逻辑前提是在同一体系下,厘清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基本内涵,运行机理主要是研究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者的逻辑关联和重心定位,路径选择主要以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法治建设的新十六字方针为目标,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江必新的“十八大与法治国家建设”丛书以《法治国家的制度逻辑与理性建构》、《法治政府的制度逻辑与理性建构》、《法治社会的制度逻辑与理性建构》等专题为分,以《法治中国的制度逻辑与理性建构》专题为合,从制度逻辑与理性建构的角度研究了法治一体化建设的系统机制。汪习根主编的《发展、人权和法治研究——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研究》一书中,主要从法治一体化建设的理论内涵、实践路径、深远意义以及基于法治一体化建设的司法与人权保障等方面进行了研究。由上可知,现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研究,成果较为丰硕,学界也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观点,对相关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是,仍然有待于进一步开展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专门系统研究。这既是理论的研究趋势,又是现实的迫切需要,具有特殊的理论指导性和实践操作性。

二、“中国共产党的社会整合”研究

社会整合是社会治理的一种总体协调状态。*王长江:《政党论》,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31-232页。中国共产党是实现中国社会整合最为关键的组织基础。“整合”(Integration)一词,出自生物进化论者的著述,但在社会学、政治学的意义上使用“整合”概念的,则是英国19世纪的著名社会学家赫伯特·斯宾塞。法国涂尔干则主张社会整合由“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发展。帕森斯进一步发展了社会整合的理论,他提出了著名的AGIL理论。也就是任何社会行动系统都必须在满足适应(A)、目标获取(G)、整合(I)和模式维持(L)这四种基本的功能需要的基础上,才能获得存在和发展,这其中便包括社会整合。帕森斯认为,社会是由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各部分组成的系统结构,任何一个部分发生变化也会相应地影响到整个系统内部的平衡,甚至导致整个系统的重组。*[美]塔尔科特·帕森斯等:《经济与社会:对经济与社会的理论统一的研究》,刘进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8页。德国学者哈贝马斯认为,社会整合就是“规范结构的共识基础”。*[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曹卫东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版,第4-5页。政党的社会整合功能也受到研究者们的极大关注。拉帕隆巴拉和韦纳十分看重发展中国家政党的社会整合功能,认为这些政党既具有一般政党的利益表达功能,同时,也具有唤起认同感、促进参与的功能,政党必须围绕这些功能,铸造整合制度。萨尔托里从分析政党体制入手阐述政党的社会整合功能,他尤其重视政党意识形态对社会整合的重要性,指出政党的意识形态包容度的强弱与社会的向心力的强弱是成正比的。*王长江:《政党论》,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5页。李普塞特把政党称作“冲突的力量”、“整合的工具”,指出政党有助于把地方社团整合到国家或联邦之中,提出资本主义社会存在冲突,但更强调共同价值观的社会整合作用,认为冲突和一致可以达到平衡。*[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一致与冲突》,张华青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6页。与此相反,冲突学派的马尔库塞等人则强调资本主义社会冲突的状态,否认有统一的共同的价值观存在,主张通过激烈的社会变革来实现利益与冲突的社会整合。亨廷顿认为现代化使得社会呈现多元化,出现了许多新兴的社会群体,需要构建一个政治共同体,在横向上能将社会群体加以融合,在纵向上能把社会和经济阶级加以同化,推动国家现代化,而强力的政党正是这样一种政治共同体。*[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66页。国外对中国共产党社会整合问题的研究主要是放在对中国政治问题的研究之中。罗兹曼将中国共产党的权威与组织视作中国社会整合的关键。汤森和沃马克从意识形态方面论述中国共产党的社会整合。

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中国共产党的社会整合研究逐渐为国内学界所重视,党的十六大以后形成了一股研究热潮,出现了一批论文和专著。国内针对中国共产党社会整合的研究,主要体现在:第一,选择特定时空对中国共产党社会整合的本质进行探讨。王邦佐教授在《执政党与社会整合——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社会整合实例分析》中分析了新中国成立以后在不同时期内中国共产党社会整合模式的变迁,指出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的社会整合是依托运动政治的革命化整合,这一模式存在严重局限;并指出,在新时期,必须以组织重构、制度建设以及加强党内民主等来实现社会整合的目标。*王邦佐:《执政党与社会整合——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社会整合实例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06-337页。孙立平在《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中,提出中国的社会整合经历了一个从传统社会以血缘、地缘为基础的先赋性整合,到改革前的行政性整合,再到改革开放的契约性整合。王长江教授在其《政党现代化论》一书中将不同国别的社会整合的特点和性质等做了本体论考察。林尚立教授的著作《当代中国政治形态研究》,针对中国共产党在城乡两个区域的社会整合性质进行了研究分析。姜卫平的著作《社会转型期中国共产党社会整合能力问题研究》认为中国共产党社会整合的本质就是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促进社会一体化。论文方面主要有王爱巧的《社会转型时期党的社会整合功能研究》、黄建文的《新时期执政党社会整合研究》、朱前星的《论民族地区中国共产党社会整合的特点、地位和作用》等。这些论著通过将社会整合置于不同历史背景和国别背景下进行比较分析,清晰展现出当代中国社会整合的独特性和推动社会整合所应把握的侧重点。第二,关于改革开放时期中国共产党社会整合所面临问题的研究。陈竹汝的论文《中国共产党与社会整合》、杨超的论文《论转型期中国共产党社会整合功能的优化》、王长江的专著《现代政党执政规律研究》、李元书的专著《政治发展导论》和姜卫平的专著《社会转型期中国共产党社会整合能力问题研究》都认为中国的社会转型与制度变迁、原有计划经济的“泛政治化”影响等都是中国共产党社会整合所需要面对的挑战。邵宇在《和谐社会视域下的执政党社会整合能力建设》中指出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对中国社会整合提出了挑战,主要表现在社会利益、阶层的分化使社会群体的政治诉求增加,当前政治体制中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欠缺导致权力寻租和权力腐败,社会价值观多元化并产生了冲突,这都削弱了中国共产党的社会整合能力;*邵宇:《和谐社会视域下的执政党社会整合能力建设》,《理论导刊》2009年第6期。王志勇在《转型期我党社会整合功能面临的挑战与制度应对》认为中国共产党组织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很难像计划经济时期那样能够把社会中几乎所有的民众都有效地组织或动员起来,社会自主性日益增强可能会造成民众和党的政策之间潜在的紧张。中国共产党一直以来过于单纯依赖经济发展给予民众物质满足来提升整合力,容易导致在经济发展波动时影响民众对执政党的支持;*王志勇:《转型期我党社会整合功能面临的挑战与制度应对》,《湖北社会科学》2008年第11期。朱进良《和谐社会建设中执政党社会整合的理论及方式探究》认为中国共产党过去实行的是一种以政治——行政为轴心的一元化社会整合方式,禁锢了社会组织力量的成长,扼杀了社会力量的活力,导致“政治肥大症”,“民间组织的兴起也冲击着政治体系,民间组织直接参与社会的目标定向、价值分配并通过各种形式影响国家政策的利益走向。党和国家失去了能绝对控制社会的资源”。*朱进良:《和谐社会建设中执政党社会整合的理论及方式探究》,《理论研究》2007年第6期。刘鹏在《论强化党的社会整合功能》一文中将中国共产党在社会转型期进行社会整合所面临的挑战归纳为:首先,阶层分化和贫富分化;其次,执政资源的流失和党内腐败的存在;再次,文化价值观念多样化冲击。这些研究成果都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过去单一的同构的社会利益结构逐渐开始分化,社会发展的活力不断被释放,社会自由度提高,给执政党的社会整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执政党调适社会整合方式。*刘鹏:《论强化党的社会整合功能》,《理论导刊》2005年第1期。第三,考察实现中国共产党社会整合的具体路径。对如何构建中国共产党社会整合机制,研究者们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可以分为两类:一类研究是对政党社会整合进行整体考察。王邦佐教授在其著述中提出,要从加强意识形态认同、组织重构、制度建设和党内民主等方面实现社会整合目标。林尚立教授在《中国共产党与国家建设》一书中提出要实现现代中国社会的整合需要以党的组织为核心,聚合多层面、多类型的组织,创造出有活力的“轴心——外围”结构的党组织网络,同时,还要通过“认同性整合”实现轴心与外围的交互作用,这种“认同性整合”一是为政党获得各社会力量的认同,从而使政党保持着整合社会的轴心地位与功能;二是体现为政党与各社会力量的和谐统一。林尚立认为政党的整合力,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通过党内民主实现政党对自身组织的整合。*林尚立:《中国共产党与国家建设》,天津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6-206页。罗峰在其博士论文《变革社会中的政党权威与社会整合——对中国共产党执政体系的政治学分析》中,提出了“嵌入性整合”的概念,他认为“政党权威的形成与散布过程也是一个以政党为中心的社会整合过程,政党权威有助于社会整合的实现;同时社会整合的实现过程,也是政党在社会层面汲取资源和权威不断提升的过程”,“政党权威的运作是到一定的权力关系和社会结构中去”。姜卫平在其博士论文《社会转型期中国共产党社会整合能力问题研究》中提出从利益整合与价值整合两个路径实现中国共产党的社会整合;二是通过政党制度实现对支撑政党的社会力量的整合。 另一类研究是专门对社会整合机制的某一结构要素进行研究。一是探讨价值整合。例如,唐莉的《价值整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理路》、涂小雨的《社会转型时期执政党意识形态与价值整合》、张惠琴的《社会转型期多元价值观的冲突及其调适》等;二是探讨制度整合。例如,唐棣宣的《社会转型时期执政党意识形态与价值整合》、吴文勤的《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资源变迁及其制度整合》、杨俊的《中国共产党执政资源的制度整合及路径选择》等。三是探讨组织整合。例如,张红伟的《论有效整合党的组织工作资源》、耿百峰的《中国共产党组织整合功能的实现路径》、聂继红的《论执政党组织资源面临的新课题及其资源整合》等。关于社会整合机制构建的探讨,学者们均将社会整合置于系统论框架之下进行研究,从制度、组织、意识形态等不同侧重点展开论证,并且均强调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贯穿于社会整合机制各个环节,通过推动法治建设,建构公平合理的社会利益结构,弥合价值分歧,消解社会矛盾。

三、中国共产党的“法治一体化建设”与“社会整合”的结合性研究

迄今为止,从法治一体建设战略布局的层面关注中国共产党社会整合的专题研究成果较少,现有研究成果侧重于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其中某一方面出发,探讨其与社会整合的关系。关于法治国家与社会整合,林尚立在《党、国家与社会:党实现领导核心作用的政治学思考》一文中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社会利益结构的多元化和价值观的多样化,在这样的背景下要实现社会整合,必须加强党在国家政权内的领导核心作用来实现。而要做到这一点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党全面参与并主导国家政权的运作;二是党通过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运作国家政权。“党依照宪法和法律进入国家政权,实现在国家政权的制度框架内的全面执政,将使党实现领导核心作用获得稳固的制度基础和有效的法律保障。”*林尚立:《党、国家与社会:党实现领导核心作用的政治学思考》,《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1年第1期。蒙晓燕在《法治国转型下的法律体系化建设》中提出,中国社会治理中,由于政治权力缺乏制约导致权力行使具有主观性、任意性特征,同时,在学术研究中存在的部门法研究疆界封闭化的倾向,使得法律体系的社会整合功能缺失,不利于法治国的转型。因之,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首先应当树立法律在价值、利益上的规范评价的独立性。“法律不受社会生活中支配性力量的支配,而保持自身的价值判断,这是法律在各种主体的行为和关系之上获得指引和恢复秩序的权威的来源。只有将法律作为超越权力进行社会整合的机制,才能够有效保障社会发展的活力和合理性。”*蒙晓燕:《法治国转型下的法律体系化建设》,《北京社会科学》2015年第7期。张林、晋曦在《浅析新时期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关系》中,以系统论的视角解析法治国家与社会整合关系。他们认为法律能够连结并稳固社会不同结构要素之间的联系,保障社会成员获得生存发展的权利。“法治国家”的建构能够合理划分社会上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这一点就从根本上保证社会系统中各种关系之间能够形成稳定的社会结构。*张林、晋曦:《浅析新时期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关系》,《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关于法治政府与社会整合,刘峰在《当前我国社会整合的基本态势与应对方略》一文中强调中国共产党要通过发挥自身领导作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坚持权责法定,严格执法,诚信守法,促进程序法定化、透明化,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领社会整合,提升社会治理水平,从而为解决社会整合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提供制度化、程序化的方案。*刘锋:《当前我国社会整合的基本态势与应对方略》,《中州学刊》2015年第3期。朱前星、李洋森在《社会整合视域的我国法治行政问题与策论》中认为,权力本位的价值观、法律体系冲突、行政权力市场化、权力滥用与政治腐败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社会整合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需要以推进法治行政建设为着力点,“通过法治文化、行政法律制度的建构和政府组织的完善来一体引领中国社会在价值、制度和组织层面的整合,有效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从而形成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朱前星、李洋森:《社会整合视域的我国法治行政问题与策论》,《华侨大学学报》2015年第5期。王立峰在《和谐社会视阈下的法治政府》中提出,政府是法治的践行者和推动者,肩负着引领社会整合的任务,法治政府成为政府在社会整合中角色的理性定位。社会发展已经从 “一切以生产效率为中心” 的单边发展向以“公平正义、和谐共处”的多元主体的协调发展进行转向。法治政府的社会整合也需要遵循法律规则的治理, 以合理的制度设计维护社会成员的自由、平等、民主。*王立峰:《和谐社会视阈下的法治政府》,《当代法学》2008年第7期。应松年在《构建和谐社会与依法行政》中认为,当前政府职能定位的偏差和行政管理体制不顺是制约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因素。前者制约了社会自治和公民自治的发展,使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地向行政机关践行法治提供推动力量。而后者则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依法行政的积极性。因此,尽快实现政府社会整合模式的转变,理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政府组织内部的关系,这也是推动中国社会整合的关键。*应松年:《构建和谐社会与依法行政》,《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关于法治社会与社会整合,学者们都选择以多中心治理理论视角,提出通过法治社会建设,引导和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与政党、政府等力量相互配合,来促进社会整合。晏殊在《现阶段中国面临的社会整合难题与解决思路》中认为,中国过去社会整合模式中所显现的 “强国家”的烙印,因其一元性、强制性的特点,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放权、社会增权的发展趋势是相悖的,在社会结构和思想意识都发生明显分化的形势下,继续维持政府主导的全能型社会管理体制,结果只会造成一方面因政府力量不足而无法及时、全面满足社会成员的各种合理需求,容易引发社会成员不满,并导致失范行为的频繁发生; 另一方面,“社会力量增长却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导致政府限权与社会要求增权之间产生矛盾与冲突,进而危及政权合法性。”因而需要通过法治路径,向社会赋权,将社会组织、社会群体的力量纳入社会整合体系中,发挥其正面作用。*晏殊:《现阶段中国面临的社会整合难题与解决思路》,《科学社会主义》2014年第3期。李金在《从国家与民间力量的关系看中国社会的整合问题》中提出,当代中国社会整合的关键在于社会制度体系的创新和社会行动领域普遍的制度化。一方面需要国家积极推动社会治理制度体系建设,增强社会的自治程度,通过制度的渠道吸收民间力量的积极参与社会整合,并与自上而下的国家力量形成制度合力。另一方面,社会自组织力量如果缺乏制度约束,也会导致自身功能弱化,甚至引起利益矛盾和思想观念冲突,产生社会矛盾,因之也必须以法治社会建设将社会组织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走出熟人社会的限制,提高自身的自律性和组织效能。*李金:《从国家与民间力量的关系看中国社会的整合问题》,《探索》2000年第3期。

以上所述研究成果,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个维度,探讨其社会整合的内在逻辑联系,其共通点在于都强调要通过以执政党和政府为代表的国家政权力量和以民间社会组织为代表的社会力量进行互动配合,共同推动社会整合。而这些力量必须借助法律进行规范和引导,确立各自行为边界以及责任,并藉由法律为其发挥各自作用提供驱动力。但是社会整合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包含了社会各个层面的因素,其面临的障碍和挑战也是系统性的,单纯以国家、政府、社会中一个维度出发研究中国社会整合,难以全面对这些系统性矛盾进行审视把握,无法站在法治一体化建设的高度去提出系统化的解决方案。因此,开展“法治一体化建设”与“中国共产党的社会整合”的结合性研究,对中国共产党的社会整合进行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视角的专门系统研究,既是理论的研究趋势,又是现实的迫切需要,具有较强的理论指导性和实践操作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从社会管理转向社会治理,逐步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这是我国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新思路。*俞可平:《论国家治理现代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67-168页。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充分体认和重视法治的正向作用,深化了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认识。在此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的“四个全面” 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总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姊妹篇助力总目标的实现,以全面从严治党为核心,充分凸显了社会整合、法治一体建设和党的领导有机一体的协调性。法治是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石和制度保障,党的社会整合能力是衡量其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指标。在贯彻“四个全面”的今天,法治变革已然成为提升党的社会整合能力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势在必行,在此“四个全面”的现实语境下,法治一体建设的战略布局更是显得正当其时,适得其势。“四个全面”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总目标,以改革、法治为两翼,强调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多元治理主体的协同合作,以增进公共利益,协调各治理主体、社会阶层的利益,消减社会矛盾。中国共产党必须通过法治变革,不断改进传统的社会整合方式,提高社会整合能力的现实适应性。一方面,从学术价值层面而言,中国共产党要达到社会整合的良性发展,实现“四个全面”,就必须深入认识法治一体建设的内在规律,在法治理念的指引下形成提升党的社会整合能力的理论思路,有助于强化执政风险意识,增强理解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理论自觉。另一方面,从应用价值层面而言,中国共产党要达到社会整合的良性发展,实现“四个全面”,就必须发挥在执政实践中探索和遵循执政规律的主动性,加强法治一体化建设,强化党的社会整合能力,拓展开放性的自由空间,释放和培植社会活力*[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9页。,有助于中国共产党转变执政方式,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安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第1版。,实现社会整合。

(责任编辑:刘要停)

2016-06-07

朱前星(1966—),男,湖南郴州人,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学与法学理论。

李洋森(1987—),男,河南许昌人,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与政治学理论。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中国共产党的社会整合及其功能调适研究——社会治理现代化视角”(项目编号:15YJA710042)暨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中国共产党社会整合研究”(项目编号:ZC304015033)的阶段性成果。

D912.1

A

1003-4145[2016]09-018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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