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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落日常实践中的男孩偏好
——对河北上村生育偏好的文化分析

2016-04-04张爱华

山东社会科学 2016年9期
关键词:村落生育男孩

张爱华

(南京农业大学 社会学系,江苏 南京 210095)



·社会学研究·

村落日常实践中的男孩偏好

——对河北上村生育偏好的文化分析

张爱华

(南京农业大学 社会学系,江苏 南京210095)

现有对男孩偏好的考察存在结构与文化及宏观与微观的断裂,由此而带来的是对生育文化表层意义的探究。遵循文化研究的路径将男孩偏好放置于村落日常生活的实践考察时发现,男孩偏好的文化意义隐藏在村落人际交往的实践中,人情、礼节、关系、面子等村民所重视的社会规范具有明显的男性特征,这些赋予男性以一种独特的社会地位与权力。男孩偏好则是这些意义在生育阶段的投射,它并非可以简单地被消解,而是需要真实的社会变迁清除那些具有男性特征行为模式的文化意涵。

男孩偏好;日常生活;村落文化;交往模式;男性特权

男孩偏好在中国有很长的历史,它是传统社会父权家庭制度的表征*父权家庭制度包含三个方面:一是父权,即家庭中代际间的主从尊卑关系;二是从夫居,即迁居夫家,改随夫姓,侍奉夫家;三是父系,男孩偏好,即子承父业,财产传承。,尽管在中国社会的历次变革中,父权制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人们的观念与行为也日益现代化,但男孩偏好却顽强地存在着,在农村地区尤为明显,而且经济发展并没有消除男孩偏好的迹象。实际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呈现一路走高的趋势:1982 年普查为108.5;1990 年为111.4;2000年为116.9;2006 年达到119.3,按照这个趋势,2020 年将达到125.5*乔晓春:《中国出生性别比研究中的问题》,《江苏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因男孩偏好而致的性别比失衡会诱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在社会变迁背景之下考察男孩偏好背后的文化意义,考察它是如何嵌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与社会行为之中的是不容回避的问题。唯此,才能挖掘生育行为背后的逻辑,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法规,引导生育行为。

一、相关文献述评

与传统社会强调“多子多福”的生育观念不同,男孩偏好在现阶段表现为至少“生一个男孩”,这是大多数农民在生育问题上最基本的价值性需求*李建新:《生育空间与生育政策挤压》,《人口学刊》1996年第4期。。学界对为何一定要生男孩的原因作了很多研究,归结起来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类:1.农业生产需要劳动力;2.传宗接代;3.养儿防老;4.顶门立户;5.趋同的群体心理(从众等);6.女性地位低。概括起来,它们分别基于理性选择模型、女性地位理论以及社会—文化论三种理论学说。

就理性选择模型而言,国内学者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出发,认为在农村经济中男孩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在家庭经济发展中起到了更大的作用*郭利平、方远平:《中国各省市人类发展指数的比较与分析》,《学术探索》2001年第5期。。进一步的研究跳出经济决定论,从抽象价值入手,认为“男孩偏好”的动因在于男孩具备女孩不具备的家庭价值(养老、继嗣)和社会价值(面子、从众、攀比)*刘爽:《对中国生育“男孩偏好”社会动因的再思考》,《人口研究》2006年第3期。。针对此类观点,有研究者提出批评,认为成本效用的理论大致建立在只属于个人本位的社会,而我们是家庭本位的*李银河、陈俊杰:《个人本位、家本位与生育观念》,《社会学研究》1993年第2期。,经验研究也证实中国农村社会的生育行为实际上是成本大于收益的*陈俊杰:《亲子关系中的代际倾斜与农民生育观念——浙东越村的社会人类学研究》,《人口研究》1995年第1期。。鉴于此,有研究者转而从生育主体——女性及其地位出发考察男孩偏好。

就女性地位说而言,男孩偏好也被认为是性别地位在儿童阶段的反映,有研究进一步指出对生育偏好的考察应该放在微观领域中的妇女家庭地位上,而非宏观领域中的妇女社会地位,认为妇女的家庭地位对生育意愿影响很大*周俊山、尹银、潘琴:《妇女地位、生育文化和生育意愿——以拉萨市为例》,《人口与经济》2009年第3期。。提高妇女家庭地位,会影响其对孩子的需求,进而影响其生育行为,因此男孩偏好的根治在转变生育文化的同时,应该以提高妇女家庭地位为突破口*靳小怡李树茁费尔德曼:《婚姻形式与男孩偏好:对中国农村三个县的考察》,《人口研究》2004年第5期。。从家庭地位角度考察生育偏好的局限性同样在于将生育视为个体的事情,生育是一种家庭决策,而非男性或女性中的某一方能决定的。

就社会—文化论而言,在社会层面,一般将男孩偏好视为父权制与家族制度的影响*李慧英:《男孩偏好与父权制的制度安排——中国出生性别比失衡的性别分析》,《妇女研究论丛》2012年第2期。,认为生男孩可以“传宗接代”、“养儿防老”、“顶门立户”,生男是乡村生活环境下的一种压力,是农民人生终极意义的实现,是对祖宗的还债*陈俊峰:《农民生育行为中的制度化逃避》,《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实际上“传宗接代”与“还债”等与祖先关联的说法并不足以支撑人们现实的生育意愿。正如费孝通所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生孩子为了对得起祖宗,听起来似乎是相当迂阔,除非我们相信死后在冥界的生活还得依赖人间的纸箔,我充分承认,生孩子的社会意义确是比死后冥界生活上的维持更难使人明了,人们的想法多少是倾向于具体和个别的。”*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7页。

较为深入的研究发现生育文化的源头不在文化传统中,而在具体生活环境中。这个环境就是“村落”,村落中的一套行为规范及价值观念被称为“村落文化”。村落文化通过“竞争”、“趋同”的规则鼓励多子女的家庭*李银河:《生育与村落文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3-73页。。从农民具体生活环境入手研究其生育行为是合理且有效的,尤其是将个人—家庭—村落视为连续统一体的分析方式,避免了宏观与微观的断裂。但是将村落文化起作用的方式归结为“竞争”与“趋同”的压力,将文化因素还原为心理因素,不免有简化之嫌。

综上所述,有关男孩偏好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需要厘清的问题:首先,男孩偏好是植根于具体社会文化情境中的生育行为,因此不能以基于“个人本位”逻辑的理性选择模式去解释;其次,生育行为是一种家庭决策而非女性的个体选择,因此女性地位论也不足以解释男孩偏好背后的意义;最后,生育的文化论解释存在宏观与微观、结构与文化的断裂,并未将男孩偏好背后的文化意义呈现出来。

究其原因,这与研究的出发点以及方法有关,在研究方法上现有研究多采取基于横截面的问卷调查,关注某一因素的影响作用,并不能发掘生育行为背后的文化意义。只有少数学者以田野调查的方式探讨文化的影响作用,但在阐释过程中将文化的影响化约为了心理因素的作用。也有学者力图弥合宏观与微观的断裂,用西方的场域、惯习、社会轨迹等概念与理论分析农民的生育行为*王文卿、潘绥铭:《男孩偏好的再考察》,《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6期。,这种努力是值得尊敬的,但难免落入套用西方理论的窠臼,而使经验研究成为对理论的证明,进而忽视了从经验研究本身去发现问题。

实际上关于男孩偏好需要回答的问题是:为何在中国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人们仍然遵循了传统社会沿袭而来的生育文化?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可以从文化研究学者那里找到切入口,Swidler曾提出在结构变动下可以援引文化来解释行动的连续性,而文化并非是为人们提供价值观这样的终极意义,它通过形成一套语库或“工具箱”来发挥作用,人们据此构建“行动策略”*Ann Swidler,“Culture in Action: Symbols and Strategies”.in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No. 2,Vol. 51, (1986), p. 273.。

因此,本文认为对男孩偏好的探讨要回到村民日常生活的文化情境中,通过分析分家、婚礼中的村民交往、对“人”的理解来考察男孩对于家庭的意义,对于家庭在村落中的意义,进而阐释生育文化的意义,力图弥合私人领域与公共空间、结构与文化分析之间的断裂。

二、研究方法与研究对象介绍

(一)民族志下的文化研究

格尔茨认为文化分析不是一种寻求规律的实验科学,而是一种探求意义的解释科学*[美]克利福德·格尔茨:《文化阐释》,韩莉译,译林出版社2008年版,第5-24页。,对其研究的具体方法就是民族志。对研究对象而言,民族志有一种强烈的民主性冲动,它重视那些直接参加者的经验*[英]保罗·威利斯:《学做工:工人阶级的子弟为何继承父业》,秘舒,凌旻华译,译林出版社2013年版,第3页。。它将文化置于研究对象的日常系统中,使其变得可以理解,这与韦伯的“解释社会学”方法或者质性研究中的“主位分析”的主旨是一致的。

对行动文化意义的探究是一个由浅描(表象描述)到深描(意义描述)的过程,这个过程会形成“意义结构的分层等级”,通过这些结构,行为为人所解释,解释过程即是甄别意指结构以及确定这些结构的社会基础和涵义*[美]克利福德·格尔茨:《文化阐释》,韩莉译,译林出版社2008年版,第8-11页。。文化分析并不是终极解释,它也是“不完全”的,为了规避这个缺陷,有研究者诉诸于可把握的制度、结构等要素,实际上这是逃避之举,因为对制度的关注容易导向“见物不见人”的危险境地,而忽视了行动背后的深层意涵。

本研究通过民族志的研究路径探讨生育的文化意义,力求达到的是接近生育本身的意义,而非做一种终极式的阐释。秉此理念笔者分别于2011、2012、2013年的2月与2014年3月、2015年2月对河北省中部的上村进行了五次田野调查,关注村民婚礼、丧葬活动、家庭关系、村级组织的状况,从日常生活角度出发来阐释男孩偏好的意义所在。

(二)上村的基本情况*村庄介绍详见拙文《农村中年女性的温情策略与家庭关系期待——对河北上村隔代照顾实践的研究》,《妇女研究论丛》2015年第5期。

上村位于河北保定境内,总人口736人,176户。村庄以张姓家族为主,分为四大家族,上村的家族不像中国东南地区的宗族有族产和祠堂,其宗族关系是松散的,只在有利害冲突时才能显示出家族的界限。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注重家庭经济的发展与子女教育,村庄舆论与村落中的人情、面子对村民行为有很强的规范作用。

上村在20世纪80年代初实行计划生育,无论第一胎是男是女,都可以生二胎,但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后只能生两个。村民有较强的男孩偏好取向,独子户家庭会通过性别鉴定的方式进行生育选择。周边村落的家庭中若没有儿子,可以一直生到有儿子为止,这是由村级基层组织对计划生育政策贯彻程度的不同造成的。

三、男孩在家庭与村落中的意义

(一)永久性的村民资格:家庭中男孩的意义

在上村,从口粮地的分配到宅基地的考量、从村民的日常交往到红白喜事仪式乃至村级组织的权力分配,都会与生育环节中的性别发生联系。男孩是一个家庭参与社区活动谋求社区福利的基本单位。对没有男孩的家庭来说,如果在分家中没有分给他们足够的居住空间,他们再想通过申请获批宅基地的机会近乎为零,这些家庭对更多居住空间的要求在村庄内是不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这已成为一种不言而喻的乡规民约。在上村也没有全女户的家庭申请新的宅基地,在涉及到男性后代时,我们会看到上村的分家在经济上是极其不公平的。

张小军两个儿子已结婚生子,大儿子有三个女儿,小儿子有两个儿子。随着孙辈们陆续出生,张小军决定分家。小军家有三套房,一套五间新房、一套半新四间房、一套旧四间房。家中的五间新房与四间旧房都分给小儿子,半新四间房给大儿子。大儿媳妇不同意,觉得分配不公,经协商,小儿子家补给大儿子家1000元。

分家套路是按照父系继承原则进行的,有儿子的一方房子多,在有异议的情况下,以金钱调整分配,房子不作调整。从经济角度来看,调整后的分配方案仍不公平,但村民认为这个分配方案是合理的。村民对分家与宅基地申请的考量并不是依据现有的居住空间格局,而是与是否有男性子嗣联系在一起。有男性子嗣的家庭应该被考虑到其男性子嗣未来的居住空间,其原因在于村落中男孩是与“长久性”、女孩是与“流动性”联系在一起的。

因此有儿子的家庭与其他家庭的关系也是一种长久的互动模式,如果是女儿,与其他家庭的互动模式则成为可预测的短暂交往。所以,当传宗接代的理念投射到日常生活时,它的意义在于这个家庭与其他社会成员长久的互动模式,而非单纯的家系延续。男孩的这种合法性是一种先赋性的权力,只要出生就有这种权力,他能给家庭带来村落内“社会地位”的想象空间。除男性子嗣外,家庭经济状况、通过教育实现的向上流动也是村民对村庄内“社会地位”评判的重要标准,而二者的获得需要付出诸多努力,男性子嗣的标准带有一种“幸运”色彩,因为涉及到永久性的村民资格,在某种程度上它的影响甚至大过其他两个标准。只要生活在农村这个场域中,不管对方的儿女受过何种教育、如何有能力在城市中立足,有男性子嗣且子嗣定居在农村的村民始终认为村庄是属于他们的。

国良、国宾与国光是三兄弟。国良有两个儿子,经济状况一般,大儿子有一子;国宾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在政府部门工作,有一女,二儿子做生意,经济状况好,有一女;国光有一子一女,经济状况好,儿子有一子。三兄弟有相邻的三处宅基地,国良与国光分别为儿子盖了新房。国宾的二儿子在要盖房时发现三叔在其房基地附近打了一口井,使其无法驶进车辆。国宾与儿子多次和国光协商没有结果,在妯娌之间的争吵中,国光媳妇抱着孙子对国宾媳妇说,“起码我还有个这个(指孙子)呢”。这成为对国宾家的侮辱,二儿子在县城买了房,国宾媳妇说,“他们想着俺们那块地方,我撂着也不给他们”。

在这里处于幼儿阶段的男性子嗣具有象征意义,从三兄弟现有的家庭资本来看,国宾的家庭资本要优于两兄弟,做公务员的大儿子与擅于经商的小儿子都属于村庄内的“能人”,但这些无法弥补家庭中没有男性子嗣的缺憾,大哥与三弟家都有继承人,国宾家没有男性子嗣,意味着他们在村庄内的居住时间是“有限的”。

有研究发现村民在生育上是“身不由己”的,其原因在于不生孩子怕别人骂“绝后”*李银河、陈俊杰:《个人本位、家本位与生育观念》,《社会学研究》1993年第2期。。这种解释并未探究生育偏好的深层意义,生育不是简单的消费行为,不能用面子这类外部因素与从众的心理解释。用村民的话说“谁都想生男孩,生不出来有什么办法”。在村庄实践中,村民不愿意与“绝后”的人深交,是希望交往是世代延续的。因外婚制使得女性离开原生家庭,与全女户建立的交往网络,只能维持一辈而无法保障世代交往的延续性,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解释全女户家庭在村庄内地位较低的现象。

(二)连带关系:儿子与上门女婿的对比

对于全女户而言,招婿婚并不能提高家庭在村落中的地位,招婿对象多是外地到县城打工的男性,本地人极少做上门女婿。上村全女户家庭中的女儿多嫁到了邻村或本村,只有两户招婿,属于小家族,其中一家因男方觉得自己在家庭内外没有地位,以离婚告终。

村民普遍认为招上门女婿的家庭在村庄地位不高,“招来的终归是外人,没有血缘关系,只是和这一家有关系,和别人家没关系”,如果有儿子,他会带来各种连带的社会关系,“他有盟兄把弟,有干亲家,家里院里的有血缘关系的多”。对上门女婿而言,他们最大的困难是无法顺利地融入妻子所在村落的社会关系,进而影响整个家庭在村庄中的地位。上村邻村的村委副书记是上门女婿,村民经常会通过他的例子说明上门女婿在当地的社会地位很低,即使他有一定的政治资本。

招女婿儿,受歧视。像X当了那么多年副书记谁也骂他呢,一个女婿,又不是小子,要是小子当了村里副书记谁敢骂他呀,借他个胆都不敢骂他,不当副书记也不敢骂。

生男是一个家庭乃至一个家族谋求村庄地位的第一步,而女孩则不能实现这一点。男孩可以强化原有的家庭关系并为家庭带来连带关系,除了同宗族的关系外,男性在村落中的玩伴被认为是男性村民重要的资源。作为外来人的上门女婿很难在短时间内与村民建立起连带关系,他首先承袭了配偶家庭在村庄内的地位,与其他男性村民处于不对等的地位。

对本村男性而言他们自出生后就是与村庄公共世界相连的,在婚丧嫁娶、日常生活、农活、其他公共事务等方面都可以看到男孩的身影。女孩的活动范围主要是家庭、亲属网络。比如,就拜年而言,男孩无论成年与否都有拜年的资格,女孩只有结婚后才能以儿媳妇的身份在婆家的家族中向婆家长辈拜年,在娘家她们在任何一个年龄阶段都没有资格以家族成员的身份向村里的长辈拜年;在葬礼中,除本家女孩外,其他家庭的女孩不能出现,即使在婚礼中没有对女孩出现的限制,但只有男孩会被安排帮忙。

就是在这样的活动规则下,男孩获得了村庄生活的密码,相对于女孩,他们更熟悉村庄的规则。村民提到“像上学来说男女能力基本都一样,要是看村里从小瞎混的这些人们,男女能力不一样,还是小子们干个什么行喽”。“瞎混”体现在村落的日常生活中,在此男孩与女孩习得了社会对各自的角色要求,并获得了对男女性别地位的认知。

四、婚礼:以男性为纽带的村落交往

“娶媳妇”是上村的一件“大事”,由于上村规模不大,每个家庭都会参与到其他家庭的婚礼中。婚礼会持续三天,前两天是准备工作,第三天是仪式。当男女双方确定了结婚日期后,男性家长会事先委托村里有经验的年长男性作为婚礼的总管,总管会和主人商量酒席规模、所需菜水、烟酒、鞭炮。总管不仅管理婚礼期间的酒席安排,在婚礼仪式前一天他们代表男方到女方家中商量结婚的具体事宜,比如接亲的时间、下轿钱、压箱钱的数目等。

婚礼前的这次沟通很重要,一是表达男方对女方家的诚意并考虑满足女方家提出的一些条件,另外就是观察对方的态度以防女方发生婚变,男管事人肩负着协调男女双方关系的责任。当问到一位常年管事的年长男性“结婚时为什么女的不能管事”时,他谈到,“哪有女的管的呀,女的们都不管这些事”。实际上透露出来的信息是管事是男人的职责,男性对这些事务的管理都已经成为民间惯例。

婚礼当天最为关键,村里所有成年男性都会出席,接新娘、写礼、安排酒席等,即“帮忙”。婚宴主家会详细记录婚礼当天村民所送的礼金数目,等到对方办喜事时,他也会带着礼金出席。如果有男性村民不在村里,他的妻子会代表他将礼金带过去,如果男性村民在家而委托妻子将礼金带过去,他会受到村民的指责,村民认为“女的来不来没关系,男的不到不行”。主人见到他后会当面责问“那天事儿上,(你)家里怎么没人去呢”,村民会认为他不会“为人”,以后他家遇到大事,村民会有保留地帮忙。

女性出席并非全无意义,男性村民出席的意义要大于女性出席的意义,全家出席的意义大于男性出席的意义。同一家族内的女性如果不出席同样会受到指责,对于非本家族的人,出席的责任主要在男性,如果夫妻两个都出席,显得他们对此事很重视,村民会夸他们会“为人”。相应的,在对婚礼的评价上,村民会称道某家“办的事很大”,意即出席的人很多,对办婚礼的家庭来说,“人多”尤其是村里的男人都来了,他们会觉得非常有面子。究其原因,结婚不止是两人之间建立婚姻关系,它是表明两个家族之间社会关系的确立,这种确立要遵循一定的仪式,这些仪式主要是将新人介绍给全村,男性村民的出席代表了父系家族对新成员的接受,这个过程表现的是家族之间的关系。

其实与葬礼相比,婚礼少了很多仪式性的意义,对女性没有太多的禁忌,从理论上说婚礼中男性所做的一切,女性都可以做。实际情况是没有任何女性挑头那样做,也没有男性邀请甚至容忍女性代替男性,结婚实际上主要是男人的盛宴。一位主管事人谈到了“红白事上,女的们也是用一下子半下子的,像结婚的那天给人家看看客人(指女客,上村在仪式活动中采取是男女分席),主要是男的们,那几天的事就是男的们的事”。

写到这里,文章好像与我们提及的男孩偏好有些偏离,更多是成人世界的事情。事实上,如果要将男孩偏好投射到与村民有关的日常生活中去,婚礼中男女两性的行为模式是绕不开的。从管事到出席的意义,都表明男性在村庄内的意义,人们看中生男孩,是与村庄内的日常交往模式相关的。像上面提到的人们对男女两性出席婚礼的看法,男性的出场会直接影响两个家庭之间关系的建立,因村民提到的人情、面子、关系是建立在村庄内“大事”中男性互动的基础上的,这些考量都会投射到生育偏好上面,对村民来说想建立长期关系就要生男孩。

以往对男孩偏好的考察大多都局限在家庭领域内,对家庭领域之外的探究很少,实际上男孩偏好是与更大范围内的村落实践相联系的。在上村超出家庭意义的日常实践便是婚礼和葬礼,它们属于全村的活动,每个家庭都会参与进来,这是家庭势力在村落内的盛大出演。村落中的家庭不是孤立的,它要和其他家庭建立联系,这个联系就是通过参与双方家庭的婚丧嫁娶建立起来的。在这种联系中村民有关“人”的观念就出来了,“人”就是男性。对男性成员来讲,只要他出生就会立刻与村庄发生联系,男孩在家庭内以及公共空间的活动都是具有合法性的。两个家庭关系的建立是以家庭中男性关系的建立为最低限的,如果两个家庭中的男性没有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即使两个家庭的女性有很好的关系,发生利益冲突时,这种关系也是脆弱的。

五、男孩偏好的文化阐释

关于男孩偏好的意义,我们是在村落范围内来探讨的,村落有典型的乡土社会特征。费孝通先生曾对乡土社会的文化特征与社会规则有所概括,认为乡土社会遵循礼俗秩序,即人们的行为所遵从的规范,主要是人情、礼节、“关系”、“面子”以及本地、本村习俗*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8-53页。。在上村,人情、礼节、关系、面子依然是村民所重视的社会规范,且这些社会规范都是具有男性特征的,即家庭的关系网络、人情往来、面子的维护都是以男性为主的。当这些投射到生育层面则是男孩相对女孩有天然的优势,这赋予男性一种独特的社会地位与权力。男性性别因此彰显了一种“个人地位”(指一个体具有的在社会交往中被他人/社会所承认的社会重要性)*翟学伟:《个人地位:一个概念及其分析框架——中国日常社会的真实建构》,《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的特性。

概因男孩是一个家庭潜在的资源,人们对“家”的看法、对家里有“人”的看法始终是与男性子嗣相连的,生男可以保障家系的永续和扩大,可以保障与其他家庭建立关系。以往的研究中从“提供劳动力”、“趋同心理”、“面子”等角度所做的男孩偏好探讨都只是格尔茨提到的文化“意义结构的分层等级”中的表层意义,“养老”、“顶门立户”的阐释则将男孩偏好局限在家庭范围内。若将男孩偏好放置于村落的日常生活层面则会发现,其深层的意涵在于村落人际交往的基本单位是男性,村民的互动模式有非常明显的男性特征,是男孩而非女孩有利于确立其家庭在村庄中的位置,保证其家庭在农村社区长久立足与世代延续。因此在建立关系与走人情的考虑下,人们都愿意与有男孩的家庭交往,以保证每个家庭在村庄网络中的位置与资源。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因为有面子或为了面子才生男孩,而是面子具有性别特征,在村落中谈的是男人的面子而非女人的面子。在村落中涉及到与“家”有关的“大事”时男性是可见的,是不可或缺的,村里男孩不断参与到同龄人的家庭仪式中,并被委以重任,他们很早便熟悉了村庄内人情往来的规则。对女孩来说,她们不需要参加这些仪式活动,习俗也不允许她们参加这些活动,只有当她们结婚后,她们才有资格参加夫家的这些仪式。布迪厄以符号资本概括这种性别差异,他认为社会性别在不同的情境下蕴含着不同的符号资本,它赋予了男人一切官方的、公共的、表现的尤其是所有荣誉交换的活动的专利*[法]皮埃尔·布迪厄:《男性统治》,刘晖译,海天出版社2002年版,第45-66页。。

村落中日常行动的男性特征,使得人们追求生男的渴望一直存在,这不能简单归结为陋习或女性的被动承受,而是人们不生男孩就无法彻底融入到村庄的日常生活中去,更无法体现他们在村庄内的地位。男孩偏好是村民通过对村落文化的解码而获致的观念,在现有的户籍制度与从夫居的居住格局下,男性是参与社区活动谋求社区福利的基本单位,男孩可以确保其家庭与外界的交往关系,乃至其家庭在社区中的永久位置。

六、结语

格尔茨认为文化分析导向的结果并非指向一致的解释,而是以辩论的巧妙为标志,使我们在争论中彼此激怒对方的精确性才是最上品的*[美]克利福德·格尔茨:《文化阐释》,韩莉译,译林出版社2008年版,第33页。。因文化研究是不断接近“真相”的过程,将男孩偏好放置于村庄的日常实践中考察时,我们发现男孩偏好对村民的意义在于:村落人际交往及村民的互动模式是具有男性特征的,村民构建认同与行动策略的路径是以男性为主的。因此,男孩偏好是嵌入到日常生活中的一种社会实践,它并非可以简单地被消解,而是需要真实的社会变迁清除那些具有男性特征行为模式的文化意涵,至于如何清除或消解这些文化意涵,则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去发现。

(责任编辑:陆影)

2016-05-06

张爱华(1980—),女,南京农业大学社会学系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家庭社会学、文化社会学。

本文系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江苏建设友好型家庭公共政策的研究”(项目编号:15JD011)、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南京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社会变迁中农村家庭关系研究”(项目编号:SK2013008)的阶段性成果。

C924.21

A

1003-4145[2016]09-016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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