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退商进:明代盐场灶丁工本供给的嬗变
2016-04-04吕小琴
吕小琴
(河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官退商进:明代盐场灶丁工本供给的嬗变
吕小琴
(河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明初,朝廷实行官给盐场灶丁工本制,后该制度遭遇困境,名存实亡,商给盐场灶丁工本制代之而起。商给盐场灶丁工本制经历了明中叶的长期探索,最终于万历四十五年确立,此后,“官退商进”成为明代盐场社会管理的突出特征。但无论官给还是商给,明廷各项举措都因无法摆脱灶丁工本供给的财政困境而宣告失败,而其盐业管理也在此过程中不断陷入顾此失彼、左支右绌的窘境,这彰显了明廷盐业管理体制的僵化。
明代;灶丁工本供给;盐业管理体制
在传统中国社会,盐课是王朝政权第二大税源。盐由灶丁煎办,没有灶丁,盐课便成无源之水。明初规定,无论是灶丁生产的正盐还是灶丁生产的余盐,均由朝廷统一收购,并向灶丁支付工本。有关明代灶丁工本问题,以往学者如何维凝、藤井宏、陈诗启、徐泓、刘淼等讨论的焦点是官给灶丁工本制①,但实际上,明中叶以后,商给灶丁工本逐渐取代官给工本,成为盐业管理体制运作的重要机制。但无论是官给还是商给,各项权宜之计最终都未能彻底解决明代盐场灶丁工本供给所面临的财政困境。
一、明前期官给灶丁工本制的实施与困境
灶丁生产的盐有正盐和余盐之分,在灶丁生产的全部盐中,用来上缴朝廷课额的部分称为正盐,此外余剩的部分称为余盐。明朝建立之初,沿袭宋元时期的做法,规定无论正盐还是余盐,朝廷均给与一定补贴性质的偿付。这种偿付在史料记载中称为“官给工本”,它对于维持盐业的再生产是必须的。“官给工本”分为实物工本和货币工本两种类型,实物工本和货币工本是“官给工本”制经历的两个阶段。
(一)官给灶丁工本米
洪武元年,规定盐场灶丁上缴正盐后,朝廷按引给与其工本米。“每引重四百斤,官给工本米一石。”[1](P617)为便于散给灶丁工本,明初,朝廷还在盐场建仓储粮,“置仓于场,岁拨附近州县仓储及兑军余米以待给。”[2](P1937)对于余盐,早在洪武初年就确立了官收政策。“勤灶有余盐送场司,二百斤为一引,给米一石,其盐召商开中,不拘资次给与。”[2](P1938-1939)朝廷收购余盐的价格是每二百斤盐给米麦一石,而正盐的工本则是每四百斤盐给米一石。也就是说,余盐的补贴相当于正盐的两倍。等到边事紧张急需粮饷时,朝廷就将收购的余盐用来召商开中,并规定盐商开中余盐随开随支,不用挨次等候。朝廷一方面高价收购余盐,另一方面则严禁灶丁私贩余盐,“凡各场盐丁人等,除正额盐外将煎到余盐夹带出场及私盐货卖者同私盐法,百夫长知情故纵及通同货卖者,与犯人同罪。”[3]旨在避免余盐脱离政府掌控,转化为私盐,扰乱盐政的正常运行。
明朝初期推行的官给工本米制是务实可行的,它既保障了灶丁最基本的生活所需,也有利于盐业的再生产。不过,受制于独特的地理环境,盐场一般不适合种植粮食作物,盐场的粮食供应本应由外界市场提供,故盐场与外界市场必然产生联系,但是,官给工本米制人为地割断了灶丁与外界市场的联系。这是朝廷对盐场实行超强控制力的一种表现。
(二)官给灶丁工本钞
随着明代宝钞制度建立,盐场灶丁工本由全部支米麦,转而变成以支米麦为主,“兼支钱钞,以米价为准”[2](P1937)。洪武十六年,规定“各盐场给工本钞”[2](P1962)。至此,官给工本米制退出历史舞台,代之而起的是官给工本钞制。因考虑到各盐区煎盐难易、所费工本不同,洪武十七年,规定,正盐“淮、浙每引,官给工本钞钱二贯五百文;河间、山东、海北,八百文;福建,上色者七百文,下色者六百文”[4],而官给余盐的宝钞数量是正盐的两倍。工本钞的发放起初是“遣监生管运给散”,后罢之,宣德五年后,规定“每岁照山东例于官库内关给”[1](P617)。官给工本钞制实行后,灶丁需要将手中的钱钞转换成日常生活必需的口粮,从此灶丁与外界市场的联系增多,盐场社会的封闭性局面开始被打破。
起初,宝钞一贯折铜钱一千文,或白银一两,钱钞二贯五百文能兑支到粮米一石,“当时法严钞贵,灶丁得利”[5],后来,钞法日坏,宝钞急剧贬值,至正统十三年,“每钞一贯折铜钱二文”[6](P3209),而米一石值宝钞一百贯。可知,官给工本钞制名存实亡。其后果,一方面导致灶丁大量逃移,盐课征收严重不足。如宣德四年(1429),两淮运司在册的灶丁仅有23100名,与14世纪的36000名灶丁形成了鲜明对比[7]。另一方面导致灶丁日渐贫困化,私贩现象屡禁不止。在景泰年间,“各处灶丁,多有通同该管官员,不将己煎盐课入官而私卖与人”[6](P4440)。明朝廷企图通过向地方盐政官员施压解决上述问题,让他们“今后务令逐季催督足备,年终类奏。如有逋负,于官员考满之时罢俸,追完方许赴部。”[6](P4440)但是,这不是用严刑峻法能解决的。倘若灶丁最基本的口食之需都无法得到满足,势必易于铤而走险,冒死贩卖私盐。嘉靖时人霍韬以同情的口吻指出,“国初灶丁岁办盐,每引四百斤给工本钞二贯五百文,盖洪武年间,钞一贯直钱千文,故灶丁得实利,如是而冒禁卖私盐绞死可也。今钞一贯,不易粟二升,乃禁绝灶丁勿私卖私盐,是逼之饿以死也。”[8](P257)他还从逻辑上梳理了余盐工本无着落私盐泛滥的必然性,并向当权者敲响甚至可能发生灶丁揭竿而起的警钟。“钞法废,则县官何术以收余盐。余盐积而无所售,则灶丁困。乃曰挟余盐者绞,货私盐者绞,将能行乎?行之而灶丁必枵腹以毙,不然即为变。”[9](P1923)
(三)暂时恢复余盐官给灶丁工本米制
灶丁有义务向明朝廷交纳正盐,明朝廷似乎可以此为借口,不向灶丁支付正盐工本,但是,余盐是灶丁勤劳所得,属额外之所得,强行灶丁缴纳余盐却不支付工本的做法,便实在找不到任何的理由。更何况这种做法所带来的恶果,是灶丁或私煎,甚或逃移,最终导致明朝廷盐课亏损严重。于是,朝廷试图恢复余盐给散工本米制。
正统二年规定,“两浙两淮贫难灶丁除原额盐课照旧收纳,其有余盐者不许私卖,俱收贮本场,运司造册,发附近州县,每一小引官给米麦二斗。”[1](P561)余盐的官收价格由洪武时的每引米一石跌至每引米二斗,仅为洪武时期的五分之一,而且对象仅针对贫难灶丁。
正统十三年,在两淮巡盐御史蒋诚的奏请下,明朝廷“令两淮运司于各场利便处,置立仓囤,每年以扬州、苏州、嘉兴三府所属附近县及淮安仓并兑军余米内量拨收贮,凡灶户者有余盐,送赴该场,每二百斤为一引,给与米一石,年终具奏造册申报,其盐召商于开平、辽东、甘肃等处开中,不拘资次给与。”[1](P561)虽然明朝廷规定余盐的官收价格恢复到洪武时的每引米一石,可惜最终沦为具文。《皇明九边考》记载,“(正统)十三年令曰:‘每余盐二百斤给与米麦一石’,当时此令虽出,米实无措,官司徒挟此令以征余盐,不能必行此令,给民米麦。”[10]可知,该政令并未使灶丁得到每引一石工本米的实惠,反倒给盐官强令征收灶丁余盐提供了借口。
景泰二年,明朝廷又如法炮制了正统十三年的政令,规定“淮、浙、长芦运司所属,多系滨海,不产五谷。盐禁既严,恐贫乏灶丁生计艰难,今后除煎办本家课程之外,果有余盐,许送本盐课司交收,却于附近有司官仓给米麦以偿灶丁,淮引每引八斗,浙盐六斗,长芦盐四斗。”[6](P4441)结果又不了了之。
可知,在米粮难以筹措和宝钞名存实亡的事实面前,官给工本制已陷入困境,难以为继。
二、明中期商给灶丁工本举措的实施历程
明中叶,盐法大坏。一方面官灶关系因工本问题而紧张;另一方面是过度开中引发严重的盐商长期守支问题,《明史》所载“商人有自永乐中候支盐,祖孙相代不得者”[2](P1937),官商关系也面临破裂。为了维系开中盐法,明朝廷致力于寻找在不增加财政开支的前提下,既落实灶丁的工本又缓解盐商守支问题的途径。此后,一系列新政策的出台正是探索解决官商和官灶之间矛盾的产物。在此过程中,灶丁工本供给走向了由官给到商给之路。
(一)正盐“劝借赈济”
“劝借赈济”是供给灶丁正盐工本的一种尝试。正统六年(1441),两淮巡盐御史张裴提出开中盐商若要支盐,必须向贫难灶丁捐输一定量的米麦,“劝借客商米麦,协济贫灶,易钞为米自此始”[8](P218)。当年朝廷采纳了他的提议,但是,没有确定具体的劝借数额,“守支商人情愿者,不拘米麦,量力劝借,收积在官,协济贫灶,此乃一时权宜,初无定额”,后来,逐渐形成“客商每盐一引,劝借米一斗,或麦一斗五升”[8](P218)的成例。随着盐商守支现象日益严重,纳劝借赈济的规定遭到盐商的抵触。“不分年岁远近,盐课有无,每盐一引劝借米一斗,有盐关支者,固为甘心;其买补者,既无盐支,亦纳赈济,是徒取而无名也。”[11]于是,弘治元年,两淮巡盐御史史简提议根据盐商支到正盐数量的多寡确定需捐纳的数量:“乞令守支商人全支者全纳赈济;支五分者上纳五分;支三分者上纳三分。俱计止纳米一斗,或小麦一斗五升。自买补者免其上纳。一时粮斗不敷,灶丁缺食,即发官仓赈济,庶处置得宜,而商困可苏矣。”[11]朝廷基本上采纳了史简劝借赈济同时兼顾苏商困的建议。弘治初年,叶淇变更盐法,盐法由开中纳粮转为开中折银,盐商劝借赈济灶丁之粮亦随之改为折银,“劝借赈济灶丁之粮,变为折银,从商便也。”[12]折银后每引纳银五分,“商人每引上纳银五分,存留司库,遏年灾伤,以为赈灶之用。”[13]
劝借赈济的受惠对象仅限于上纳正盐的贫难灶丁,这对同样上纳正盐的其他灶丁显然是不公平的。嘉靖四年,两淮巡盐御史张珩建议一体赈济:“为今之计,每场除总催一名不赈外,其余不论产业之厚薄,人丁之多寡,办盐十引者给与十引赈银,办盐五引者给与五引赈银,办盐多寡随盐赈济。况灶丁煎盐一引,方得一引赈济,是赈济银两皆出自灶丁已力之所致,非取于官仓官库之比。”[8](P219)朝廷采纳了他的建议,此后劝借米麦的资助对象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仅资助贫难灶丁,变成无论贫富一体资助。不过,在具体给散赈济银的过程中,总催往往从中舞弊,私吞灶丁赈济银。万历年间叶向高仍指出,“总催之害兴,赈济官银,全被乾没。”[14]总催私吞灶丁赈济银的弊端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地根除,使“劝借赈济”的效果大大折扣。
劝纳赈济的做法从正统六年创立以来,一直为后世所沿用,直到清朝还被推行。开中盐商在履行完所有开中正盐手续之外,又多出劝借米麦一项,其经营成本增加了。就灶丁而言,较之每引米一石,每引米一斗或银五分的劝借赈济,在工本数量上降到原来的十分之一,但是,有胜无,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起到安抚灶心的作用。作为支取正盐附加条件的赈济米或赈济银,实际上充当了部分的灶丁正盐工本,开启了由盐商接替朝廷承担灶丁工本的趋势。
(二)商给为凑足正盐而买补余盐的工本
为解决盐商长期守支问题,政府先后采取了一些措施进行补救,如给与宝钞以偿付守支商人开中的花费、允许盐商直系亲属代支盐、允许盐商前往本盐区其他盐场或其他盐区盐场兑支、将盐分成“挨次守支”的常股和“越次放支”的存积两种类型等。总的来说,这些做法都是治标不治本。
成化十二年,明朝廷又推行余盐买补政策。“令客商派定场分守支完即打引出场,若无见盐者支许于本场买补。”[1](P562)允许开中盐商可向灶丁购买余盐以补足正盐,本属权宜之计,至弘治二年成为定制。“两淮运司守支客商,成化十五年以前,无盐支给者,许收买灶丁余盐,以补官引,免其劝借米麦。成化十六年以后至二十年以前,正支不敷者,亦许买补,该劝借米麦,仍照支盐分数上纳。二十一年至二十三年,已办未完者,严限追捕完足,给与各年应支客商,不许收买余盐,该劝借贩济米麦,亦照例上纳。”[1](P562)由上可知,朝廷对商人下场向灶丁购买余盐设置了诸多严格的限制条件:必须是开中了政府的正额引盐,盐商到场后又无法支取到,而且只有守支了相当年限的商人才可以向灶户购买余盐。
余盐买补政策允许开中盐商为凑足正盐而向灶丁买补余盐,这意味着商人为支足所开中的食盐,在向朝廷纳过开中盐银外,又额外向灶丁支付了一部分购买余盐的费用。这笔额外的费用实际上充当了灶丁部分余盐的工本。余盐买补迈出了灶丁余盐工本由商给付的第一步。余盐买补政策是一次影响较为深远的盐法变革,它带来商灶关系的变化,即此前盐商和灶户不被允许直接进行交易,此后则盐商可以直接从灶户手中购买余盐以补正盐之不足。它开启了官府认可的商灶余盐交易的先河,为商灶余盐的进一步贸易打开了一扇窗。
(三)商给开中正盐外带支余盐的工本
至嘉靖时,允许盐商在正盐之外额外收买灶丁余盐。嘉靖三年准,“以后各灶丁,除办纳正课外,余积之数,听卖有引商人,照例纳银解部,赴各批验所掣割。”[1](P618)明朝廷规定商人开中正引之后,可向灶丁购买余盐,然后和正盐一起发卖,在掣割时商人则须向明朝廷为这部分余盐交纳一定的税银。至嘉靖五年,则试图将盐商正盐外购买余盐制度化。巡盐御史戴金题准,“商人每盐一包以五百五十斤为则,内除二百八十五斤连包索为正引,商人在边上纳粮草外,其余二百六十五斤为余盐,淮南原定价银八钱六分一厘二毫五丝,淮北六钱六分二厘五毫,此外若有多余割没入官照依两所架下时估斤重,令商纳银领卖。”[1](P563)这种设计,规定盐商既必须开中正盐,又必须同时向灶丁购买余盐,否则正盐也不能运走。这一举措既强制为灶丁额外生产的余盐提供合法出路,以防止余盐落入走私者手中;又使得灶丁大部分的余盐工本通过这种方式得到给付。
起初,这种安排对于官商灶三者而言都是有利的,国家可以获得税银;盐商可免去奔波之苦和守支之累,快速支到盐贩卖;灶丁余盐工本有着落,可谓一举三得。但是,至嘉靖七年,明朝廷要求盐商以正盐带支更多的余盐,“原在边中正盐一千引,许报中余盐二千引”[1](P563),以从中获取更大的盐利。随着市场投入盐量远远大于实际的需求盐量,大量余盐的投入挤占了正额盐的空间,致使正盐壅滞,盐政无法正常运行,最终导致了严重的盐引壅积问题。
有些官员将盐引壅积的原因归结于余盐商收,提议恢复余盐官商共收政策。嘉靖帝本人也一直坚信是商收余盐导致了盐法的败坏,只是鉴于“虏寇侵扰,太仓银积少支多”,才允许“各运司余盐照旧纳银解部,以济边储”[1](P618)。至嘉靖三十二年,明朝廷出台了工本盐[1](P563)的做法,即朝廷利用割没余盐银作为工本收买一部分余盐当作正盐开中,剩余的余盐照旧还让商人收买。实际上,这是一种余盐官商共收政策,余盐工本也因此变成由官商共同给付。
工本盐旨在变相的大量发行引目,其后果是反而加重了盐引壅积的程度。嘉靖四十四年,巡盐御史朱炳如上言:“工本盐不罢,不惟无益边饷,而商灶两困,并往时正盐常例,一切失之。盖逋欠日多,有名无实也。”[15]最终,工本盐在运行不到十三年的时间后,便因搅乱正常的开中盐法而被罢废了。
隆庆二年,都御史庞尚鹏奉命进行两淮盐法改革,他提出余盐首先由商人收买,商人买不尽的余盐再由国家动用割没余银收买,以确保收尽灶户手中的余盐,从而防止余盐变成私盐。它实际上仍是余盐官商共收政策。但是,隆庆四年,李学诗对余盐官收政策的可行性提出质疑:“近议收买余盐,以杜私贩。立法虽善,其势难行。盖割没余银,抵数解京,即欲收买,价将安出?”[16]于是,他提议罢废官买余盐制。至万历前期,朝廷取消了官收余盐制。
三、明后期商给灶丁工本制的确立与影响
无论是工本盐还是庞尚鹏的盐法改革,在不能真正拨出款项,落实官收灶丁余盐银两的前提下,其结果终是沦为朝廷敛财的手段。在“盐壅商困,灶有逃亡”的残酷事实面前,开中法走到了历史的尽头,取而代之的是商专卖制性质的纲盐法。万历四十五年(1617),为确保稳定的盐税收入,明朝廷将“盐引改征折价,盐不复入官仓,皆商自行买补。”[17],此后,灶户向朝廷交纳的不再是食盐而是白银;朝廷也不再统一收购、存储灶丁生产的食盐,无论是正盐还是余盐均放手让商人和灶户直接交易。朝廷将收盐权下放给开中盐商,灶丁工本也完全转嫁到盐商头上。它意味着官给工本制的正式解体,商给工本制的完全建立。
商给灶丁工本制的影响之一是灶丁对盐商的依赖性陡然增强。盐商的特性是有利则往、无利则散,由他们承担灶丁工本带来的主要后果是,灶丁需要靠仰盐商之鼻息而生活。
第一种情况是,盐场所在地理位置不一,有的盐场交通便利,所产之盐洁白味咸;而有的盐场则道路僻远、交通不便,所产之盐又色黑味苦。趋利避害乃人之常情,“天下事利多而害少则人情不令而自趋,利少而害多则虽抬之而不从”[18]。故有的盐场盐商蜂拥而至,有的盐场盐商则故意规避不往。明人袁世振指出,两淮地区的富安、安丰、梁垛、何垛、东台乃上五场交通便利,盐的质量又好,在江广口岸卖价高,故盐商云集于此,对于偏远的庙湾盐场则不肯前往支取。“近年以来,群三十场支盐之商,而并聚于富安、安丰、梁垛、何垛、东台五场。场盐虽欲不贵,其可得乎?彼二十五场者,岂不以盐为业……如去岁通州分司所申庙湾一场,东南北三仓,所积盐至七百余堆,已榜派者不肯赴支,未榜派者营求不派,欲不卖之私贩,其可得乎?”[9](P5216)。盐商挑肥拣瘦的后果是有的盐场所产之盐旺销,灶丁也可坐地起价,获得更多的工本;有的盐场所产之盐,堆积如山,无人购买,工本无着落,灶丁难免走上贩私之路。
第二种情况是盐商与灶丁的交易方式,开始由现钱交易沦为赊欠交易,灶丁要等盐商卖完盐才可能拿到工本钱养家糊口。“商又无本现买收丁之盐,以每石五分七分计价,卖完而后给晒丁,候价无期,坵课紧急,饥饿不起……今乃以其自晒纳课官盐贱价而赊于商,不得归其工本,不得赡其八口,并不得自食其盐,如此之困,又一大变也。”[19](P42)这种赊欠式交易的做法,除了拉长了灶丁交易时间和增加灶丁交易风险性等外,还可能滋生盐商蓄意压低食盐交易价格的弊端,使灶丁工本缩减。有些盐商本是游手好闲之徒,根本无力购买灶户手中的食盐,“且奸商江瑞、武益等皆市井游手无儋石,投靠官门,把持中外,既不能尽所产之盐而买之,又不能偏一邑之民而食之。”[19](P34)奸商不顾民灶之便而罔利的行为,甚至曾激起漳州府同安县民灶的公愤,差点酿成祸端。
商给灶丁工本制的影响之二是加剧了明朝廷和地方官府对盐商的盘剥。清人盛昱在论及盐商与官府的关系时所言:“官以商之富裕而朘之,商以官之可以护己而豢之。”[20]资本雄厚的盐商虽然受到朝廷和地方官府的朘削,但是也通过结交朝廷和地方官府而得到庇护,从而维护自身利益。盐商获得了官给正、余盐收买权后,尽管需要支付灶丁工本,但是却获得了专商的权力,他们在排挤中小盐商退出盐业经营领域的过程中分享到了更多的盐业专卖利润。故明朝廷和地方官府视对盐商更大程度的盘剥为理所当然之事。至明末,这种相互利用的官商关系开始难以为继。天启年间,盐商已“半成窭人债户”[21]。至崇祯末期,李自成和张献忠等农民起义风起云涌,关外清军又虎视眈眈。腹背受敌的崇祯皇帝,在国库早已亏空的情况下,为支持长期的大规模的军事战争,施行了所谓的“三饷政策”,即辽饷、剿饷和练饷。三饷政策导致的一个结果是:盐课不断增加,行盐速度却愈来愈迟缓,更多的盐商变得贫困,乃至纷纷弃业。灶丁工本更无着落,私盐泛滥之势更加猛烈。由此可见,由盐商承担灶丁工本问题并不能解决正盐壅滞,私盐盛行的问题。
四、结语
官给灶丁工本作为明代盐场体制的一项基本制度,虽然从洪武初年确立后一直延续到明末,但实际上至明中叶时就已名存实亡,代之而起的则是商给盐场灶丁工本,即由开中盐引的商人向灶丁支付工本。这一转变首先自正盐开始,然后蔓及余盐。正盐工本的商给发端于正统年间商给开中正盐“劝解赈济”,即明朝廷规定盐商下场支盐必须向灶丁提供“每引米一斗或麦一斗五升”的赈济粮。商给余盐工本始于弘治年间由商支买补余盐工本,继而于嘉万年间由商支正盐外带支余盐工本,最后至万历四十五年以后,无论正盐还是余盐均由商给工本。这一嬗变过程反映出明代盐场社会管理的“官退商进”。
从官给到商给,盐场灶丁工本的供给问题贯穿明朝始终,但从未得到根本解决。灶丁工本的供给关乎灶丁自身的生存,但明廷囿于明初“洪武模式”的体制限制,在面对支付灶丁工本的财政困境时,只能通过变更从米到钞的支付手段的方法来延缓问题的爆发;而当支付手段的变更也无法满足灶丁工本的供给时,又试图通过变更从官到商的供给主体来改变上述困境。但盐场是产购销都受到王朝政权严密控制和严格管理的财政生产区域,商人与灶丁因供给工本而发生的直接接触则为市场突破官方控制而与生产直接结合提供了契机,于是损害明廷盐课收入最甚的私盐问题却因商给灶丁工本而更为严重,这亦是明廷始料未及的结果。事实上,上述变更举措的问题显而易见:均为权宜之计,缺乏通盘考虑,更未触及盐业财政体制,最终都因无法解决明朝廷财政需求与灶丁工本供给间的矛盾而失效,甚或没有解决灶丁工本供给的财政困境的同时,反而又引发了私盐泛滥等盐业管理的其他问题。这既反映出明代盐业政策逐渐背离了开中法济边、优商、恤灶的初衷,沦为明朝廷敛财的工具,也使明廷盐业管理在顾此失彼、左支右绌的窘境中尽显其僵化与无力。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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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ment Withdrawing and Merchants Entering: Evolution of the Cost Supply System of Salt-Makers in Ming Dynasty
LV Xiao-qin
(College of History and Culture,Henan Normal University,Xinxiang,Henan,453007)
In early Ming Dynasty,the royal government paid wages to salt-makers.As the system was nearly dead later,salt merchants stepped in to cover the cost.After long-time exploration in mid-Ming Dynasty,in the 45th year of Wanli period,it was finally established that salt merchants should pay wages to salt-makers.Thereafter,“government withdrawing and merchants entering”became a distinctive feature of salt field management in Ming Dynasty.However,whether wages of salt-makers were paid by the royal government or salt merchants,various measures taken by the royal government of Ming Dynasty all failed due to the heavy financial burden of the wages, and in this process the salt field management was also constantly trapped in dilemmas,which reveals the inflexibility in salt industry management in the royal government of Ming Dynasty.
Ming Dynasty;wages for salt-makers;salt industry management system
K 248
A
1000-260X(2016)06-0137-06
2016-08-1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近代盐业国家治理体系研究”(15BJL026);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中国近代行业性腐败与治理研究——以盐业为例”(2014-zd-024);河南师范大学青年基金项目“明代两淮盐场社会问题及其应对研究”(2013qk29)
吕小琴,历史学博士,河南师范大学副教授,主要从事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