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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民约与当代农村生态环境治理

2016-04-03霍建云窦竹君

关键词:乡规民约环境治理村民

霍建云, 窦竹君

(石家庄铁道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43)



乡规民约与当代农村生态环境治理

霍建云,窦竹君

(石家庄铁道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 石家庄050043)

美丽乡村是美丽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成为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特殊性为乡规民约在治理农村环境中作用的发挥提供了可能。为充分发挥乡规民约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作用,就要科学制定乡规民约,使其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建立健全乡规民约制定后的评价机制,使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在基层司法领域中发挥乡规民约解决农村环境纠纷的作用。

农村;乡规民约;生态环境;治理

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十八届五中全会上再次强调“绿色发展”理念,并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列入“十三五”规划中,凸显生态文明建设对未来中国发展的重要意义。生态文明建设必须以生态环境治理为基础和前提,需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奠定实现绿色转型发展和解决重大资源环境问题的制度基础。目前实现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协同共治,已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工作。当前城市的生态环境治理取得了比较大的成绩,而农村环境治理现状却不容乐观。美丽中国不能没有美丽乡村,绿色发展更不能缺少绿色农村。为了加快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必须完善农村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一、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特殊性

目前我国加快了生态法治建设的步伐,期冀在法治视域下建设生态文明。农村作为具有乡土气息的熟人社会,注重讲“情”、“礼”,更多的是以乡规民约为代表的乡间约定或者是村里一些德高望重的老人(精英)言论,作为治安管理、化解纠纷的主要形式。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法治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法律实施效果也就不尽人意。因此,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需要依靠法治,更需要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引入乡规民约。这不仅符合农村的社会结构特点,更是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

(一)农村社会结构特点

在农村有两种最基本的依赖关系:一是血缘或亲缘依赖关系;二是土地依赖关系。对血缘或亲缘的依赖,构成其独特的血缘或亲缘文化共同体;而对土地的依赖,又使其具有某种意义上的地缘文化共同体的特征。[1]这种依赖关系,使得农村社会表现为熟人社会、乡土社会。熟人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村民聚村而居,村与村之间交往除了婚娶以及跨界事务产生些许联系外,相互之间交流较少,封闭性较强。[2]这也就使得乡土社会主要表现出追求无讼,讲求“礼治”,用“礼”来维持社会秩序的特点。随着改革开放,农村社会不可避免的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这种依赖关系有所减弱,对外交流有所增多,开放性更强,但是“乡土性”依旧存在,村民依旧认可一些善良风俗和习惯。正是乡土性的延续,使乡规民约在教化乡民,协调、化解民间纠纷,维护基层社会秩序等方面的作用得以发挥。

当前,农村生态问题日益突出,求解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成为当务之急。因此,改善农村的生态环境治理,不仅可以通过国家的强制力诸如法律规范对村民的行为加以规范引导,更要针对农村特殊的社会环境,利用一些非正式的制度,如乡规民约、风俗等乡村本土资源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二)城乡二元结构阻碍

长期以来,我国延续着城乡二元结构的格局,该格局下城市和农村的发展极度不平衡,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更有巨大差异。在二元结构模式的调控下,我国对城市和农村地区的环境实行差别化管理,导致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资金投入都低于城市。同时,农民的合法环境权益常常得不到保障,虽然城市环境逐步改善,但农村地区的环境却不断趋于恶化。尽管目前我国的生态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由于二元结构对农村社会的忽视,加之前文提到的农村社会环境的独特性使得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问题几乎是游离于法治之外。而乡规民约则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提供规范。

目前我国已经出现了以政府为主,企业和社会组织有所参与的现代意义上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但农村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薄弱环节,农民作为最直接的生态文明建设主体,更是需要在多元共治的格局下,发挥政府、企业、公众、非盈利组织以及大众传媒等各个方面的积极作用。尤其是作为农村社会主体的农民,更要发挥在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的核心主导作用。这就需要不断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实现村民自治以及乡规民约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领域的最大突破。

二、乡规民约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优势

乡规民约是民间为保障和调节某聚落区域居民生产和生活秩序,通过民主商议制定、居民共同认可和遵守并具有共同约束力的制度和规定。乡规民约由本地村民议定,适用于特定区域内的乡民,具有相对严格的约束性。同时,所有乡约条款都符合官方规定,甚至还需要由官府核准颁行。[3]由此可以看出,乡规民约符合当地的社会特点,具有较高的认可度和满意度,若赋予其生态环境治理的内涵,能为当地环境的改善以及美丽乡村建设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乡规民约具有较强的规范性

乡规民约同法律一样具有规范性,并在村民自治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地发展完善,而其规范性主要体现在对适用范围内村民行为的预测、引导、教育、评价以及强制作用中。在乡土中国,与现代法治社会要求相适应的乡规民约更能适应农村社会的需要,并规范引导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等行为。这也就是说,根据乡规民约的规定,村民可以预测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社会后果,从而自觉地实施乡规民约所提倡的好的行为,预防不良行为的发生;根据乡规民约规定的当为与禁止为某一行为,可以引导教育村民,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得做,什么是应当或者必须做的;同时由于乡规民约具有评价作用,具体行为人可以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评判,第三人也可以此为评判标准对他人的行为进行评判。[4]

乡规民约具有规范性,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相关的乡规民约同样也具有规范性,能对村民的日常行为起到预测、引导、教育、评价的作用,对于违反生态环境治理乡规民约的行为,可以予以惩罚,对于践行乡规民约要求的村民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这样,在奖惩分明的规范下,在生活化的规范中,村民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践行环境友好行为的几率就会提升。尽管与法律相比,乡规民约的强制力比较弱,规范性也具有一定的局限,但乡规民约更符合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过程的具体条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乡规民约一旦形成,便会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得到检验,而其存在的问题也会在实践中被发现并被修正。这样,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便实现了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做到了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不仅满足现代法治社会精神,更适应当前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美丽乡村建设的需求。

(二)乡规民约更具灵活性

乡规民约是村民在自治过程中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制定的,因此更具灵活性。乡规民约是村民集体意志的体现,不仅便于执行,更使村民在制定和执行乡规民约的过程中,形成规则意识,而规则意识则为农民践行这种规则提供了坚实的保障。针对当下最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制定的乡规民约,一旦获得了广大村民的认可和接受,就会提高广大村民的积极性,促使其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实践,有利于提高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乡规民约不仅尊重当地的善良风俗,同时也是由广大村民通过一定的程序自发制定,并在实践中自发地遵守的规则。乡规民约在生态环境保护的过程中,规范惩处、奖罚分明有利于打破村民与规则之间的隔阂,培养村民环境保护意识。正如法国社会学家孟德拉斯所认为的,他们会将此视为理所当然的生活和工作必须遵循的正常方式。[5]这也就意味着乡规民约不仅有利于村民对规则内容的了解,更有利于村民懂得“遵守规则”的意义,从而把规则当做自己行动的理由和动机,保持行为与规则的一致性,从而促进环境友好行为的产生,建设美丽乡村。

(三)乡规民约的内容更广泛

乡规民约是得到了大多数村民的认可,并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行为规范。这也就是说只要村民认为某一种行为应该受到限制或者弘扬,就可以通过乡规民约表现出来。而法律的制定却要经过一系列繁杂的程序,并且也不能涵盖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就使得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领域内没有正式法律的规制,政府也就不能提供足够的或对路的“法律”服务来保持这些社区的秩序。[6]当前,农村的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垃圾围村,污水乱排现象日增,而用法律治理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困难重重,乡规民约正好可以作为法律的补充,弥补法律的不足。

法律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普遍适用于一定地区,但生态环境问题具有特殊性,与当地人们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以及经济发展状况,甚至气候等地理环境密切相关。基于此,乡规民约具有了更广泛的适用空间,可以依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制定规范。此外,国家法律的调整范围不可能涉及纷繁复杂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只对具有普遍性的社会现象进行了规定,易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一些漏洞。[7]加之农村社会的特殊环境,就可能造成农村社会中出现的的一些纠纷无法通过法律来规制的后果,影响法律效用的发挥。因此,进行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时候,引入乡规民约,根据风俗习惯或地方意见来调解成为有效的途径之一。

三、整合资源,完善乡规民约

乡规民约在农村环境治理中具有一定优势,但因历史原因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异,有一些糟粕。比如表现出一些封建、迷信思想,不科学的生活、生产方式,这些迷信思想和非科学的生活、生产方式不符合环境保护中的可持续发展精神以及绿色发展理念,因此要摒弃,要改良生活、生产方式,以保护环境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来完善乡规民约。一方面要取其精华,将乡规民约中自我有益于环境保护的东西发扬光大,促进农民生态意识的形成和环境友好行为的践行;另一方面要不断丰富和发展乡规民约,吸收借鉴其他有益于环境保护的生活、生产经验,更好地发挥乡规民约在农村环境治理的作用。具体来讲,就是要科学制定乡规民约,使其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建立健全乡规民约制定后的评价机制,使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发挥乡规民约在基层司法领域解决农村环境纠纷的作用。

(一)科学制定乡规民约

乡规民约作为民间自发形成的一种社会规范,在其形成过程中,由于村落的一些历史原因或者是村民文化程度的限制,使得一些乡规民约制定的规则极其简单,有些甚至没有规则。虽然是民间自发形成,但有些却直接由几个乡村精英决定,这就大大削弱了乡规民约的群众基础。乡规民约的最大价值就在于充分发挥基层民主和集体智慧,以上做法即使制定出乡规民约也是 “病态的”,会使乡规民约的实际效用大打折扣。因此在环境保护乡规民约制定的过程中,首先应强调民主立“约”,充分发挥基层民主智慧。在制定乡规民约的过程中,不能仅仅将其定位于一种环境治理、乡村管理的重要工具,仅由几个干部闭门造车。应当尊重每一个乡民的权利,在民主的基础上就他们所提出的意见、想法进行集中,以此保证乡规民约自我控制、自我约束功能的实现。此外,在制定的过程中需要建立严格的审查指导机制,包括指导工作、审查备案程序、清理检查机制以及效力确认和实际评估机制,确保乡规民约经得起法律的考验。[8]

其次,制定的乡规民约要符合法律规范的原则性规定。当一些环境问题,比如涉嫌环境污染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受刑事法律制裁,此时乡规民约可以规定一些除刑事法律规定外的其他补偿性措施,但对定罪量刑则无权干预。也就是说,乡规民约的内容必须服从国家法律对行为人的制裁的规定,做到适法裁量,而不是利用乡规民约来规避国家法律的严惩。

最后,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在民主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针对环境保护以及环境治理的乡规民约应该形成书面文件。文字固化的乡规民约便于传播,有利于利用宣传教育、集中学习、培训等方式,让村民吃透理论,督促其践行环境友好的行为。此外,乡规民约有的以道德进行约束,有效性不高;有的以私刑为惩罚方式,违反当下法治精神。因此,乡规民约在制定时,要在尊重国情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基础上,适时添加现代法治元素,做到情、法、礼的结合,使其内容更加丰富和完善。

(二)建立健全乡规民约评价机制

制定出来的乡规民约是否符合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需要,需要通过实践来检验。只有使乡规民约与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需要相契合,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乡规民约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作用。因此,要不断地在实践的过程中,考察乡规民约的实际效用,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乡规民约进行修补、修正。而这一系列工作的正常进行需要建立健全乡规民约制定后的评价机制,这就要解决好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要处理好各类乡规民约之间的冲突。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乡规民约被创制并适用的数量也越来越多,但这些乡规民约之间冲突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在以往的有关农村环境保护与农村发展问题的乡规民约中,更多的是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为目标,最大程度开发和利用农村资源,比如大面积进行垦荒、围湖造田等等。这就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也明显违背了现在可持续发展、绿色发展的要求,与环境保护的乡规民约相背离。类似这样的情况不被解决,会造成村民的混乱,不知道到底该遵循哪个。这样不仅威胁了乡规民约的权威,还侵害了村民的一些权益。因此,建立完善的评价机制,通过评估,发现冲突,进而启动乡规民约修改机制,从制度上协调解决冲突必不可少。

另一方面要提高乡规民约的可操作性。乡规民约经过村民的集体协商而制定出来,对村民的行为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这种约束作用的发挥离不了与现实生活的联系,更是预期可操作性息息相关。这就必须动态的看待乡规民约,将乡规民约纳入动态发展的过程中。乡规民约要随着农村社会的发展、环境的变化而不断的进行校正。现今美丽中国以及美丽乡村建设成为主题,乡规民约则要根据这个主题,侧重农村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做好与农村的客观现实“无缝衔接”的工作。同时要结合实践,解决好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不断修正乡规民约。通过个体访谈、问卷调查、标准衡量等方式对乡规民约在当地的实施状况进行把握和了解,全面检测和评价乡规民约的缺陷、可操作性等,进而为修正完善乡规民约提供重要的资料和数据,不断完善乡规民约。

(三) 发挥乡规民约在司法领域中的作用

农村社会具有乡土性,是典型的“熟人社会”,对各种邻里纠纷或者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纠纷若是完全按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民事、行政或者刑事处罚,而不考虑这些纠纷的特殊性,可能造成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基于农村特殊的生活环境,加之基层司法机关,有调取乡规民约的可能性,考察其真实性的便利性。基层司法机关在处理农村环境保护的纠纷过程中,若是乡规民约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入乡随俗”,根据乡规民约将争议纠纷交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进行调解。若是案件重大,不在乡规民约的管辖范围内亦或是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以便保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乡规民约从制定到执行的过程中无不体现着本区域内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正是这些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促使村民规则意识的形成和发展,良好行为的产生和实践。在依法治国的的社会背景下,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需要正确认识乡规民约等本土法治资源的重要治理功能,并充分发挥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8]特别是在当下农村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中,不仅要借助乡规民约来化解当前所遇到的生态环境问题,还要充分发挥集体组织自治管理的作用,在环境法律规范、乡规民约以及村民自治的互动中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1]谢晖.当代中国的乡民社会、乡规民约及其遭遇[J].东岳论丛,2004(4):49-56.

[2]周家明,刘祖云.传统乡规民约何以可能——兼论乡规民约治理的条件[J].民俗研究,2013(5):65-70.

[3]林移刚,刘志伟.乡规民约石刻视角下的民间环境意识——以西南地区为例[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70-75.

[4]朱明鹏.农村环境的共治保护:例证乡规民约[J].重庆社会科学,2015(5):34-40.

[5](法)孟德拉斯.农民的终结[M].李培林,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37.

[6]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34.

[7]吴冬梅.乡规民约的合理性及其与国家法律的协调[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54-60,71.

[8] 戴晶莹.本土法治资源下浙江农村山区生态环境的共治——以乡规民约可行性证成为视角[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14(6):47-51,58.

Analyzing on the Relationship of Folk Regulations and Rur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Governance

Huo Jianyun, Dou Zhujun

(College of Marxism, Shijiazhuang Tiedao University, Shijiazhuang, 050043, China)

Beautiful countrysid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Beautiful China. Accelerating rur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governance has become one of the important task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beautiful countryside. Particularity of the rur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vides possibility for the effect of folk regulations in the governance of rural environment. In order to make the folk regulations play a full role in the rur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governance, it is necessary to develop scientific folk regulations to meet the development needs of modern society. It is essential 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evaluation system after the enactment of folk regulations to make its continuous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in practice. In the field of grassroots judicial, we can use folk regulations to resolve disputes in rural environment.

countryside; folk regulations; ecological environment; government

2095-0365(2016)03-0068-05

2016-06-25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3BSH006);河北省教育厅2015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ZD201521);石家庄铁道大学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YC2015017)

霍建云(1989-),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

D64

ADOI:10.13319/j.cnki.sjztddxxbskb.2016.03.14

本文信息:霍建云,窦竹君.乡规民约与当代农村生态环境治理[J].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0(3):6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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