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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016-04-03蒋忠海

文学教育 2016年30期
关键词:陈述当事人权利

蒋忠海

浅析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蒋忠海

在社会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十分基础的道德法则,同时也是法治社会中的重要法律援助。伴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成熟与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日益增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

1.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功能

在民法中诚实信用是最为基本的原则,人们在市场活动中需要信守诺言、诚实可靠,在保证他人利益不受到损害的基础上追求自身利益。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确定行为规则。首先,在主观上要求当事人在进行行为过程中主观意识是善意的,是诚实信用的。只要在主观为善意的,即使由于各种因素导致没有真实陈述事实亦不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次,在客观上要求当事人在进行交易活动的过程中行为诚实可靠,没有损人利己即为达到事实上的诚信。最后,当事人的行为禁止规避法律与合同的规定。第二,横平功能。法官在针对不同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来进行灵活变通,以达到公平公正的目的。第三,维护交易安全。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调整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来全面保证交易安全性。要求各方当事人能够全方位尊重他人的利益,不做出损人利己的行为。必须在法律范围内通过合法的方式来行使自身权利。

2.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在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初期是以真实义务的意义而存在的。真实义务本质上是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2.1严禁在诉讼中进行虚假陈述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中需要严格按照事实与法律才能够进行公平公正的判决。虚假的,不符合事实的陈述案件或理由会直接影响到法院对事实的判断,进而影响法律的正常适用,从而导致不公正的裁决。虚假陈述在民事诉讼中分为两种不同的形态,分别为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对事实与证据妄加争执以及违心承认对方当事人所陈述的内容。如当事人违背事实作出虚假自认,则违背了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可以否定其效力。

2.2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原则即为禁止反悔或矛盾的行为出现。即为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过程中某种行为的结果使得对方当事人相信其行为会造成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产生的态度。因此,只要在客观上来分析当事人的相信是处于合理状态的,则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禁止反悔与矛盾行为主要是对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保障。一方当事人在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的行为与陈述基于充分信任时所进行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禁止一方当事人出现事后反悔或自相矛盾的行为来伤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虽然我国目前没有针对禁反言的明确概念,但是拥有关于禁反言的相关规定。《证据规则》中第八条就对当事人撤回或反悔陈述有着明确的规定。这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陈述与行为可以免除对方当事人就事实进行继续举证,如果不禁止一方当事人随意撤回自认则会使得对方当事人丧失公平举证的权利与机会,进而使得诉讼权利不平等,即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完成自认的当事人不得随意撤回自认或进行矛盾的主张。

2.3禁止以不当形式形成有利于自身的诉讼状态

即为禁止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利用法律漏洞或不正当手段来做出损害他人利益,利于自身的诉讼状态。在我国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过程中,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骗取管辖权利、以不正当的理由获得财产保全的情况十分普遍。这一行为不单单直接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还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3. 结束语

总的来说,虽然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违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制,使得司法实践过程中时常出现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虚假陈述等众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产生。这一现象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也损害法律的权威。然而,相信在民事诉讼法的未来的发展成熟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将会起到重大的作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与法律的威信。

(作者单位: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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