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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的“阳光司法”*

2016-04-03

关键词:便捷性实时性互联网

李 慧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北京 100062)



互联网背景下的“阳光司法”*

李慧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北京 100062)

摘要:当前互联网已经深刻广泛地渗入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其所创造的网络空间不仅仅是信息传播的媒介,更逐渐成为社会联动的平台。这一平台无疑成为人民法院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的重要平台,人民法院只有通过扬其长避其短的方式,才能在互联网的背景下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关键词:互联网; 阳光司法; 实时性; 便捷性; 凝聚性

当前,网络技术已经从单纯的信息传播媒介转变成社会联动平台,从人与技术间的联接转变为人与人之间的便捷联动[1]。如果网络技术渗透入司法领域,渗透入审判过程,无疑有助于实现审判中每一环节可视化、每一流程可监督、每种声音可上达,从而使司法权力的行使切实地暴露在“阳光之下”,越来越多的人得以共享“阳光司法”的温暖。此外,亦可为司法机关有限资源的高效配置以及信息的充分获取与交流提供有效的技术条件,这对于形势严峻、任务繁重的司法审判而言意义非凡[2]111-113。但同时必须注意到,网络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在其耀眼的光环之下,也同样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阴影”,因此人民法院在利用网络技术推动阳光司法实现时必须厘清界限,充分发挥网络技术的优势,减少和避免其负面影响。

一、互联网背景下实现“阳光司法”的优势

1. 有利于实现司法公开的实时性

2013年11月27日,全国法院司法公开推进会召开,包括微博庭审直播在内的多种司法公开手段向全国法院推广。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设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为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及时、全面、便捷地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提供服务保障[3]。2015年2月27日开通的中国法院手机电视APP,使用户可以直击法治新闻的现场,实时观看重要案件的庭审,实现社会大众与人民法院零距离沟通交流和无障碍共享信息,同时还可借助微博、微信等互联网技术优势迅速传播和扩散司法服务信息[4]。可见,司法服务向互联网敞开怀抱,在司法审判中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的实时优势,不仅便于当事人有序参与受诉案件的全部流程,而且可以实现对案件的动态监控和实时监督[5],使司法审判的各个环节、流程和不同声音实时地暴露于阳光之下,减少和避免传统庭审方式下司法信息公开的延迟性、滞后性。

2. 有利于实现司法公开的便捷性

以往案件审理进程的相关情况掌握在经办法官、主管庭长、书记员等审判工作人员手中,当事人想要了解案件的审理进程,往往只能通过托关系、找熟人等方式去打听。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广泛应用和不断创新,人们只需轻击键盘、挪动鼠标就可以便捷地获取、交流和传播司法信息,实现了司法服务方式翻天覆地的变化。截止2014年8月,北京三级法院均已开通官方微博,建设了北京法院微博发布厅,实名认证8个庭室及52名优秀法官,微博群超过300万粉丝,发布18 000余条微博。微博直播、“法官讲法”、“法庭内外”等栏目,让网友直呼“公正,可以触摸”[6]。2014年11月13日,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正式开通,通过这个平台的不断建设和完善,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更为快捷便利地掌握和了解案件裁判进程的全部情况,司法过程因此而更加透明,司法黑暗无法存在,司法腐败无处容身,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切实地享受到阳光司法的温暖[7]。2014年12月31日我国正式开通了“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诉讼服务网具有信息查询、诉讼指引、预约立案、网上立案、受理申请、材料接收、联系法官、网上阅卷、网上信访、预约接访等功能,其目的就是要便民、利民,不断提升司法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3月4日发布。。这样一来,公众可以直接登录网页查询法院机构、人员、工作流程、生效裁判文书、常用法律法规等公开信息和诉讼指引信息;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案件材料,经立案法官在线审查,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预约当事人、代理人到诉讼服务大厅办理立案手续;案件的流程节点信息可以通过系统以短信、微信、微博等方式及时向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和辩护人推送等,大大提高了司法信息公开的便捷性。

3. 有利于实现司法公开的凝聚性

司法公开的凝聚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信息的凝聚性和力量的凝聚性,前者是指司法公开信息量的扩充和质的提升,后者是指司法公开力量的不断充实与扩大,利用互联网技术独特的优势逐步为实现阳光司法聚集起强大的支撑力量。

在信息的凝聚性方面,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创新使得司法信息的公开具有了前所未有的优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不仅可以继续通过物理空间获取相关司法信息,而且还可以通过开放的网络空间收集、传播、交流司法信息。相较于以往,公众获取司法信息的渠道更趋于多元化,信息的来源更具实时动态性,信息的专业支撑更为强大,社会公众不仅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汇聚海量的信息,同时还可以获得相关信息的专业筛评,从中收集到大量有价值的信息。通过互联网渠道,公众掌控和运用司法信息的能力大大提升,互联网技术所具有的信息凝聚优势可以逐步消除当事人、社会公众知晓和监督司法过程中的信息盲点,为推动司法在阳光下运行增添强大的助力。

在力量的凝聚性方面,通过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可以为实现阳光司法提供一股强大的推动力。互联网具有开放性、交互性等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司法工作人员对司法信息的垄断和控制能力,司法信息不再是司法工作人员攥在手里的“秘密”,当事人和公众通过网络平台可以实时动态地了解司法信息。随着云计算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司法机关的立案信息、审判信息、执行信息、法官信息等各种司法信息都变成了以各种形式存储的数据传到云端,云端中的司法服务就可以很透明地被社会公众审查和监督。因此可以说,互联网技术将司法服务推向阳光之下,为司法服务的每一环节、每一流程提供防腐功能,促使司法领域展开自我改革,转变观念、创新措施、提高效能,形成一股强大的推行阳光司法的内生力量;同时,也为社会公众监督司法提供了巨大的便利和支撑,将以往分散的、薄弱的社会公众监督司法的力量逐步凝聚起来,形成一股强劲的推行阳光司法的外部力量。

二、互联网背景下实现“阳光司法”的劣势

1. 公开的司法信息存在疏漏和虚假的风险

尽管网络的隐匿性方便了公众对司法信息进行实时获取、审查、监督、传播、交流、评论,但是在波涛汹涌的数字大海中,司法部门也无法消除网络世界中天然存在的信息虚假的风险,而且各级法院在核实和评判相关信息的真假方面存在能力良莠不齐的状况。对于司法部门而言,在职业制司法的语境下,由于实施缺乏相应的职业和权利保障机制的法官终身责任制,缺乏独立性的法官往往受到很多“指挥棒”的干扰,绝大多数法官每年办理数百起案件,承受着巨大的工作压力[8]。这可能使得某些法院工作人员对于阳光司法的维护和推动并非始终如一,表现为在网络平台上疏于公布司法信息,甚或提供虚假司法信息。

2. 公开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失衡的风险

司法服务利用网络空间公开司法信息具有巨大的便捷、实时和凝聚的优势,但同时也因网络空间的无限扩展性而具有失衡的风险。这是因为长久以来司法都与社会公众保持着距离,当互联网这张大网逐渐全部覆盖司法服务时,司法服务与公众之间的无形隔膜消解了,迎面扑来的是海量的信息,其中真实信息与虚假信息、非法信息与合法信息混杂在一起,需要仔细甄别和慎重处理,否则极有可能越界侵权,导致利益失衡,有损司法公正。一方面,各级法院对网络信息的甄别和处理能力参差不齐,很容易受到虚假信息钩织的“网络民意”的影响和干扰,而使得司法天平失去原有的平衡[9]。另一方面,职业制司法语境下的法官欠缺独立履职的制约和保障,在公开司法信息和回应反馈信息方面可能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对相关信息作出有悖于阳光司法目标的处理,司法天平也因此存在不小的失衡风险。这样一来,不仅使得网络世界中的信息自由和信息安全受到了威胁,同时也使得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的目标难以实现。

三、完善互联网背景下阳光司法机制的构想

1. 对各级法院网络公开等级进行综合评估并确立相应的公开标准

网络空间是一个极具魔力的世界,对于不同的网络用户而言,可能是天堂,也可能是地狱。司法部门作为利用网络提供司法服务的主体,必须具有较高的网络品质,才能真正使得互联网技术为新时代阳光司法保驾护航。然而,我国各级法院掌握和利用互联网技术的综合品质参差不齐,需要根据不同地域、不同领域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客观的综合评估,从而为其设置不同的、具体的司法公开标准,并根据其网络品质的进展情况提升和改变网络品质等级。

2. 建立对法院公开信息的网上初步审查机制

所谓初步审查就是对法院公开审判程序各环节、各流程的信息所展开的审查和监督,可以根据现实情况大致划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法院的自我审查,第二种是法院的上下级审查,第三种是公众的外部监督。无论是何种审查或监督方式,都主要审查三方面内容,即全面性、及时性和真实性。第一种是法院的自我审查。各级法院根据网络公开标准展开自查,一旦发现应公开的环节、流程未予公开,或未予及时公开,或公布信息有误,须告知承办法官予以公开,或限时公开,或及时纠正有误信息,然后将相关处理情况制作报告公布在网络平台上,以备上级法院和社会公众审查和监督。就第二种法院的上下级审查而言,如果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未按标准公开信息或在公开的全面性、及时性和真实性方面存在问题的,可对下级法院发出限时更改通知,并要求下级法院将更改情况制作报告上报上级法院,同时发布在官方网络平台上,以备社会公众批评监督。就第三种公众的外部监督而言,如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发现法院未按标准公开相关内容,可以先通过该法院及其上级法院的官网向其提出网络质询,要求该法院按标准公开相关信息,如果该法院或其上级法院仍未予以处理,当事人、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发出网络通告,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实之后对相应法院的行为作出严肃处理。

3. 建立法院公开回应公众反馈的网上后续审查机制

当法院通过网络媒体公开审判程序各环节、各流程的司法信息后,社会公众也会通过各种网络媒体发出自己的声音,表达自己的意见、想法或质疑、批评,这种声音通过网络媒体可以畅达地传递给法院。如果法院能够通过开放、自由的网络空间对这些来自公众的监督司法的声音作出合理有效的回应,实际上是在司法知情权的基础上赋予公众对司法的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从而深刻体现出阳光司法的主旨——“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尽管法院按标准公开了各环节、各流程的司法信息,但这并不代表阳光司法的任务就完成了,更为重要的是在公开司法信息后,可以借助网络平台在公众和司法服务之间展开即时良性的互动和通畅有效的交流,因此需要对法院公开司法信息的后续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

4. 建立互联网背景下推进阳光司法的引导信息发展机制

如前所述,司法服务利用网络空间公开司法信息具有巨大的便捷、实时和凝聚的优势,但同时也会因网络空间的无限扩展性而具有失衡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建立合理有效的引导信息发展机制。这种引导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对法院网络公开行为的引导,第二类是对社会公众网络监督行为的引导。

(1) 对法院网络公开行为的引导。无论是在网上初步审查,还是网上后续审查中,都要注意引导法院工作人员转变传统观念、创新工作方式、勇敢应对互联网技术带给司法服务的挑战,同时更要大胆抓住互联网技术推动实现我国阳光司法的重大机遇,以构建开放、动态、透明和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为指引,全面、及时和真实地公开发布司法信息,并对公众的批评监督信息作出合理有效的回应,不断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10]。

(2) 对社会公众网络监督行为的引导。正视和引导网络民意的存在和影响有助于司法判决获得更广泛的正当性支持,这也是司法获得更大权威和公信力,更好地实现司法的社会职能以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11]。这种引导需要公众与司法部门共同进行,司法部门可以安排专门的引导人员对相关信息进行实时的追踪观察,对于发布虚假或非法信息的行为,可以警醒相关的上传、转载等人员,对其阐明利害,引导其通过合法渠道掌握和使用真实信息,并以建议、提议等方式指导盲目传播的网民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真实信息,远离虚假或非法侵权的内容。对于进入司法评判范围的侵权行为,则同时需要司法部门对广大网络用户的相关言行进行必要的监控和引导。司法部门的引导人员可以普通网民的身份与共同侵权主体中的轻度侵权者展开直接对话,劝诫其转以合法的方式使用相关信息,并与司法部门进行合作,提供更多有价值的证据和线索。对于其他普通网民,司法部门的引导仍可以普通网民的身份使用网络中通行的语言和方式,逐步引导广大普通网民树立起对司法尊重、参与、表达和监督的意识,并引导他们通过合法渠道表达、传播和使用相关信息,这实际上就是在向社会公众传递一个讯息:他们是能够改变我国司法现状的强大力量,得逐步成为促进阳光司法的重要动力。

5. 完善网下救济和制裁机制

一方面,对于各级法院未按要求公开司法信息,对当事人和公众的咨询和反馈不回应,网上质询后仍未予改正者,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投诉;如果对当事人、公众提出批评监督意见予以打击报复,受害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施网下救济。另一方面,网民在网络平台上非法传播、使用虚假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施网下救济;如果其行为已危害我国司法权威,扰乱公共秩序,司法机关有权对其行为施以网下制裁。

参考文献:

[1]于志刚.网络犯罪与中国刑法应对 [J].中国社会科学,2010(3):109-126.

[2]刘品新.网络时代刑事司法的理念与制度创新 [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

[3] 徐隽.当司法公开遇上网络新媒体 [N].人民日报,2014-01-23(3).

[4] 李想.最高法司法公开全面实质深度有效 三大平台回应期待 [N].法制日报,2015-07-02(4).

[5] 孙振东.“互联网+”为司法公开铺路搭桥 [N].中国法院报,2015-09-01(2).

[6] 徐隽,申相磊.用互联网思维谋划司法公开 [N].人民日报,2014-08-06(2).

[7] 罗书臻.深入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N].人民法院报,2014-11-14(1).

[8] 李振希.司法终身责任制不应成为法官们“入额”的拦路虎 [EB/OL].[2015-09-27].http://www.chinalaw124.com/sifajujiao/20150727/10794.html.

[9]潘庸鲁.网络民意对刑事审判的影响 [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2):16-21.

[10] 符向军.阳光司法,敞开司法公正的大门 [EB/OL].[2015-09-28].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3/id/1563740.shtml.

[11]于志刚.以司法公开实现司法与民意良性互动 [N].检察日报,2012-07-26(1).

(责任编辑:吉海涛)

“Sunshine justice” under background of Internet

LI Hui

(Chinese Institute of Applied Jurisprudence,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eijing 100062, China)

Abstract:Internet technology has currently penetrated into every corner of social life. The network space created by the internet technology is not only a medium of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but also a platform for social interaction. It has undoubtedly become an important platform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open, dynamic, transparent, and convenient sunshine judicial mechanism of the people’s court. Only through developing the strong points and avoiding the weak points of the internet technology can the people’s court really let the people in every case feel the fairness and justice under the Internet background.

Key words:Internet; sunshine justice; real-time; convenience; coherence

中图分类号:D 91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0823(2016)01-0001-04

doi:10.7688/j.issn.1674-0823.2016.01.01

作者简介:李慧(1978-),女,山西临汾人,副教授,博士,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与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从事诉讼法、互联网司法制度等方面的研究。

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7批面上资助项目(2015M571238)。

收稿日期:2015-09-12

*本文已于2015-11-04 17∶02在中国知网优先数字出版。 网络出版地址: http:∥www.cnki.net/kcms/detail/21.1558.C.20151104.1702.018.html

【专题论坛:司法公开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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