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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唐代敦煌地区的婚姻文化

2016-04-03仲斐

文学教育 2016年24期
关键词:婚俗敦煌婚礼

仲斐

浅论唐代敦煌地区的婚姻文化

仲斐

敦煌扼丝绸之路的咽喉要道,佛、儒、道等宗教文化在这里杂糅并存。到了唐代,敦煌地区的婚嫁风俗既受到中原传统婚嫁礼仪的影响,又保留了西域少数民族固有的婚嫁习俗,极具地方特色。敦煌地区的婚礼文化、婚姻制度以及离婚现象对于研究我国的婚姻文化史,补充中原地区婚姻资料的不足具有很高的价值。

敦煌 婚礼文化 婚姻制度 离婚现象

古代的敦煌有着前卫开放的伦理文化,到了唐代受到中原传统“礼乐”文化的影响,形成富有特色的婚俗文化。20世纪初发现的敦煌石窟中的大量壁画、雕塑、典籍和其它资料,都反映出唐朝婚俗文化十分丰富,并且带有西域胡人习俗,因而与中原地区不尽相同。

一、敦煌地区的婚礼仪式

敦煌的婚礼仪式,据P.3284“婚事程式”记载,有:通婚书、答婚书、女家受函仪、成礼夜祭先灵。女家铺设帐仪、同牢盘合卺杯、贺慰家父母语等,这些基本沿袭周代的“六礼”之说。谭蝉雪在其《敦煌婚姻文化》一书中详细论证了S.1725卷为“初唐旧礼”。大体来说,敦煌民间婚礼仪式分为两大阶段,即订婚和成婚。

①订婚

首先,先由男家发出通婚书,有一定的格式,主要包括两大内容:其一是对女方家长的致意问候,这是出于礼节性的客套;其二是另有一“别纸”,这才是正式提出婚事。例如《张敖书仪》有关《通婚书》的记载是这样的:

厶(某)顿首顿首!姻叙既久,倾瞩良深……厶(某)郡、姓名顿首顿首!

别纸厶(某)白第几男……谨因媒人厶(某)氏厶(某)乙,敢以礼请,脱若不遣,伫听嘉命。厶(某)白。

女家在收到通婚书后,如同意则回以“答婚书”。根据赵守俨先生的研究,在唐代,通婚书并不是议婚,而是在婚事既定之后的一种形式上的礼节。

敦煌地区的聘礼既反映了古代的礼俗又体现出后世的流变。首先是沿袭古“六礼”之遗俗,如玄▌、束帛和钱,这是婚礼传统的必备礼物;其次是汉魏以来彩礼的变易;再次是具有民族特色的物品,或者是本地所缺之物,如生姜等;或者是本地日常生活之必需品,如酱醋和椒姜葱蒜。

综上所述,此时期敦煌地区的聘礼既有象征性的礼物,也有向厚利性、实用性的金钱、实物的转变的倾向。

②成婚

成婚相当于六礼的亲迎,即正式结婚。这是婚礼中最为繁琐隆重的阶段,也是民俗中最为华丽的篇章。敦煌地区在亲迎过程中的习俗与中原地区差别不大,但也包含一些能够反映敦煌地区特色的、带有敦煌地区本土文化的一些婚俗。

首先,无参拜舅姑之俗。成礼之后,双方家长要相互祝贺,一方面是礼节性的相互慰问,另一方面也是正式表示婚礼举办结束。但是《张敖书仪》中对参拜舅姑之事只字未提。因为在女家举行婚礼后,何时到夫家无确切记载,不落夫家婚甚至在生儿育女后新娘尚未见过舅姑的情况也存在,所以婚礼中无参拜舅姑之礼。

其次,咒愿新婚夫妇也是敦煌婚俗的特色。咒愿是一种吉咒,是伴随卜卦占算内容的祝福歌,实际上就是对人进行祝福,佛教的咒愿文,主要是劝新婚夫妇修持。而在婚礼中进行的咒愿则主要是祝福新婚夫妇,表达美好愿望。咒愿新婚夫妇这一特色再次反映了佛教对敦煌地区产生的重大影响。

第三,是敦煌有“男跪女揖”的习俗。敦煌壁画中的婚礼图在拜堂行礼的画面上有一类是新郎匐地叩头,而新娘是站立作揖,称作“男跪女揖”。这与历代传统男娶女的婚俗截然不同,由此可以推断出“男跪女揖”的婚姻性质应该属于“入夫婚”。入夫婚是母系社会男子新婚到母系家庭举行婚礼的残余或变异,这种和汉族不同的婚姻形态在少数民族地区得以延续。入夫婚是典型的少数民族婚姻特色,而敦煌婚礼图表现出来的“男跪女揖”现象正是敦煌地区婚俗受少数民族“入夫婚”婚俗影响的真实反映。

最后,是具有文学性的念诗婚仪,敦煌婚礼在撒帐过程中傧相和男女新婚之人都要读诗,之后在女堂中闹新房,这一系列活动包括去扇、去帽、去花、脱衣、合发、梳头、系指头、去离心、下帘等,围绕新娘逐一除去妆饰,由傧相咏相关诗词,新娘须依令而行。如P. 3350、P.3890、P.5515等卷都有记载:

《去扇诗》:青春今夜正方新,红叶开时一朵花。分明宝树从人看,何劳玉扇更来遮。

《去帽惑(帼)诗》:瑛瑛一头花,蒙蒙两鬓渣。小来头发好,不用帽惑(帼)遮。

上述诗文,表明敦煌的婚礼仪式进行的优雅而文质彬彬,反映了敦煌人民卓越的婚礼艺术创造力。唐宋时期敦煌的婚礼仪式,是我国古代迄今所见最完整最复杂的婚礼,具有明显的文化价值。

二、敦煌的婚姻制度

从敦煌籍帐类经济文书和其它零散社会文书来看,唐代敦煌地区平民阶层中存在着一夫一妻、一夫一妻有妾、一夫多妻和一夫多妻有妾等婚姻形制。这与中原有许多不同之处,尤其的一夫多妻制颇具特色,这说明敦煌古代社会存在婚姻形制的多样性。

①一夫一妻和一夫一妻有妾

S.0542v《沙州诸寺寺户妻女名簿》,登记了沙州诸寺寺户的母亲、妻妾、女儿等女性家属的放毛数,在放毛簿里集中出现的84位已婚女性中,只有两位女性分别是安均的妻和妾,其他女性则都是某人妻,即在这些寺户家庭中一夫一妻制还是有绝对多数的优势。

②一夫多妻与一夫多妻有妾

一些敦煌文书中隐含了可能是一夫多妻的信息,如:

P.3859《丙申年(936?)报恩寺常住百姓名目》:

1丙申年十月十一日,常住百姓老小孙息名目。

2户张保山 男义成 妻阿杨男丑子 妻阿石 孙女残婢

3僧婢 买察 会友 灰奴

4户张愿通 妻定女 弟再昌妻胜子 男富兴 会兴

5会友 女存子

6户阎海全 弟海润 海定海昌 母阿张 男愿昌 愿太男愿存

7存子 存友 存遂 存兴存胜 妻乙子 妻□ 妻长

8太女 女五娘

9户阎存遂 母阿氾 女长太

10户赵愿昌 弟愿山 长子六郎 妻连子 妻长友 男定昌

11存定 定兴 前妻员脾

12户赵愿德 弟愿海

存胜和六郎他们名后的女性应只是他二人的妻子,这样一看,两个家庭中夫妻关系的分派才一目了然。

唐代敦煌平民的婚姻形制是多样的,除了一夫一妻制为主流外,更可以一夫多妻。可见,敦煌地区的婚制和中原地区有着诸多不同,尤其是一夫多妻制,对于我国婚姻史的研究是一个极大的丰富。

三、敦煌地区的离婚现象

敦煌地区称离婚为“放妻”,反映了和、离两愿的气氛。敦煌地区之所以用“放”字,大概与其佛教信仰有关。佛教中有放生、放灯、放禅等用语,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会模仿佛教用语,因此将离婚书称为“放妻书”。

放妻书只是唐宋时期敦煌地区离婚书的通称,但并不是说所有的放妻书都是丈夫放妻子回归娘家。当时社会绝大多数都是妻从夫居,离婚时都是妻子离开家,因此离婚书称为放妻书;也有少数夫妻是夫从妻居的,他们离婚虽然是丈夫离开家,但离婚书也称为放妻书,是以放妻之名,行放夫之实。

结合放妻书样文可以看一下放妻书所反映出来的敦煌地区离婚时的一些情况。如S.6537v放妻书样文:

1.盖闻夫妇之礼,是宿世之因,累(劫)

2.共修。今得缘会,一从结契,要尽百年。如水

3.如鱼,同欢终日。生男满十,并受公卿,生女柔

……

21别。忽有不照验约,倚巷曲街,点眼弄眉,思

22寻旧事,便招解脱之罪。为留后凭,谨立。

综观以上放妻书的内容及格式可以总结出:

1.每篇放妻书的格式内容都差不多,说明放妻书是一种应用文体,并且具有一定的格式。所以每一篇放妻书都是按照固定的格式来写的。

2.离婚时需要有在场的见证人,多是乡亲,这个时期敦煌地区离婚时官方的干涉还不多,人们多采取民间自行解决的方式。

3.离婚后双方的关系夫妻关系己经结束,但夫妻情义还未完全断绝,文书的最后有对妻子的祝愿,并且有缓和感情,相互宽慰的言词。

4.离婚后丈夫对妻子还有一定的赡养义务。

唐代敦煌地区的婚嫁风俗既有传统的继承,也有独具特色的充满诗意的婚礼,反映着时代的风貌。“入夫婚”等观念都表明,敦煌地区的女性地位是较高的,这在女性必须遵从“三从四德”的封建社会是非常难得的。了解唐代敦煌的婚嫁礼俗对我们正确认识民族的文化传统,改变婚姻礼俗中的陈规陋习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另外,敦煌地区一夫一妻的主流婚姻制度,在当时已是一种非常先进的婚姻观念。最后,敦煌地区的离婚现象也大多建立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并且男女双方离婚后都有再娶、再嫁的自由。离婚后男子还要担负一定的赡养义务,体现了对女性权益的保障,这也是值得注意的现象。敦煌地区的婚姻文化是我国婚姻发展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进一步丰富我国婚姻发展史的内容,补历史记载之不足。

[1]伏俊琏:《敦煌文学总论》,甘肃:甘肃教育出版社,2013年

[2]陈烁:《敦煌文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

[3] 谭蝉雪:《敦煌民俗:丝路明珠传风情》,甘肃:甘肃教育出版社,2006年

(作者单位:杨州大学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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