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管理问题初探
2016-04-02杨勇
杨 勇
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管理问题初探
杨 勇
当前土地承包权及经营权分置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证式管理,造成承包权和经营权事实上的捆绑。2005年由湖北省荆门市各级政府印制并向农村经济组织成员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权证上,对发包方、承包方代表、住址、承包合同编号、承包期限、承包方式、共有人情况及承包地块情况进行了详细记载,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变更也在此证上填写。但这种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一证式管理模式,为实际工作中确定土地的承包权及经营权权属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如十年前,承包方甲方将房屋及耕地卖给了非本村户籍人员乙方,且在村委会的鉴证下签订了购买合同,甲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交给了乙方,因政策原因,乙方迟迟不能办理落户手续。本次确权,发包方村委会通知乙方交出经营权证,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方只能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规定,将承包权仍确定为甲方,本已搬到小城镇居住的甲方,获此信息回村毁约,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权属问题为由,欲向乙方索要耕地。此时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无法充分保障承包方和经营方的权益,也给发包方的管理带来了不便。
经营权的转让流转,间接变成了承包权的转让,造成了本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的分配不均。转让,只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针对经营权的一种流转形式,但在实际执行中,会在双方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进行承包地块的增加和减少记录。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在分田到户时,充分地考虑了户平、人口、劳力和生活保障需求,这种以家庭为承包单位的经营方式,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为我国农村社会稳定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这种稳定和平衡正在慢慢被打破,这种经营权转让裹胁着承包权变更的形式,造成了先富起来的农户承包耕地越来越多,而贫困的农户承包耕地越来越少。
对土地承包权及经营权分置管理问题的建议
向承包户颁发土地承包权证,为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中明确承包关系的功能,建立一个由承包方持有的标准文本。主要作用是明确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区分,以保障农户对集体土地承包权的长期稳定不变。承包权证一户一证,本轮承包期限内,不得转让、买卖、变更承包关系。承包方在办理分户的过程中,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由家庭成员共同协商,对土地进行分配并重新申领新证。承包方死亡后无继承人或承包方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权证和承包土地依法由发包方收回。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改成户籍卡片管理模式,为经土地确权后的承包地块按电子台账信息单独建立《经营权流转信息卡片》。
卡片上登记该田块的承包人、承包地“三维”信息、编号及面积、流转动态记载等,一田一卡,卡随田走,作为取得土地经营权一方的依法经营依据。以卡片来明确土地的经营权属,比合同式流转更直观,便于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落实对土地流转的精细化管理。卡随田走,流转必须由农村土地经营权交易中心进行登记管理和盖章签证,不允许私自流转和卡片转让。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方的承包期限。
(作者单位:湖北省荆门市漳河新区双喜街道财政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