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电子证据助力刑事司法公正
2016-04-02张智全
文/张智全
让电子证据助力刑事司法公正
文/张智全
背景:日前,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照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电子数据面临被篡改或灭失“危险”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可批准对其冻结保全。(9月21日《新华每日电讯》)
司法意义上的电子数据,是指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而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作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类型之一,在人们工作和生活更多融入网络的信息社会里,电子数据的证据功能正日益凸显,这对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确保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均有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使用仅局限于民事案件。新修订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民诉法正式将电子数据纳入法定证据范畴,2014年2月4日最高法院发布相关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使用作了细化规定。相比之下,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电子数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以及如何对其进行收集、调取和保全,却没有具体规定,以致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电子数据的证据角色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认识不一,对其使用也“各自为政”,甚至莫衷一是。在此背景下,三部门联合下发《规定》,可谓正逢其时。
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数据具有明显的易破坏、难保存,易修改、真实性难以鉴定等特点。这些特点,更容易导致其证据效力的丧失,而证据效力的丧失,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影响整个案件的顺利办理,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影响案件结果的公平公正。消除这些掣肘因素,就必须对电子数据的收集、调取和保全作出具体而又规范化的规定。此次三部门联合印发的《规定》,对此作了一揽子系统而全面的具体规定,无疑为电子数据在刑事司法中的规范使用提供了兜底性的制度保障,其助力刑事案件顺利办理和促进刑事司法公正的正面效应,自然值得期待。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三部门联合印发的《规定》,还对博客、微博、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私人”领域发布的信息,作出了公检法办案“可以依法收集、调取和保全”的规定,更具有现实的直接针对性。在不少人看来,博客、微博、朋友圈等领域纯属“私人空间”,按照公民个人隐私不容侵犯的法治理念,即使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也不能随意“闯入”。其实,这是一种片面的错误认知。在信息社会里,博客、微博、朋友圈等所谓的“私人空间”早已具备了公共属性,是网络世界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理上并不存在司法机关是否可以依法“闯入”的争论,只是囿于过去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语焉不详而已。三部门联合下发的《规定》对此予以明确,显然为司法机关依法收集、调取和保全电子数据扫清了立法不明的障碍,必将更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办理,助力刑事司法公正。
明确电子数据在刑事司法中的法律地位,并将其收集、调取和保全的程序予以规范化,虽然有利于终结过去刑事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使用的不一致,以及因此而造成的不规范局面,但要让其真正落地生根,还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期待各司法机关以“抓铁有痕”和“踏石留印”的决心和勇气,让这一助力刑事司法公正的新规落到实处,从而真正确保新规释放出应有的法治潜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