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问
2016-04-02
要问
2016年小麦和稻谷 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发布
为保护农民利益,防止“谷贱伤农”,2016年我国继续在小麦主产区、稻谷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4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等六部门发布2016年 《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2016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11188元;早籼稻(三等)、中晚籼稻(三等)和粳稻(三等)最低收购价格分别为每50公斤133元、138元和155元。执行预案的小麦主产区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区);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11省(区)。其他粮食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预案规定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当年55月2211日至9月30日;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当年7月1166日至99 月30日;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当年9月16日至次年1月331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22月末。
两部委明确 部分国家储备商品税收政策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明确。
《通知》指出,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此次税收优惠的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 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以后已缴的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
通知指出,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通知称,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2016年玉米临时收储政策 调整为市场化收购加补贴
从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家粮食局等六部门近日联合举行的媒体通气会上获悉,2016年,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玉米临时收储政策将调整为市场化收购加补贴的新机制。
按照新的政策,玉米价格将由市场形成,各类市场主体自主入市收购。同时,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对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省区,由地方政府统筹将补贴资金兑付到生产者。国家对各省区的补贴水平将保持一致,具体补贴实施方案如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补贴依据等由各省区制定,同时,鼓励地方将补贴资金向优势产区集中,保障优势产区玉米种植收益基本稳定。而随着玉米收储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对于稻谷、小麦等品种,将在继续执行并完善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后续改革方案,以理顺不同粮食品种之间的比价关系。
国家粮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国家粮食局将充分考虑今年玉米生产、市场价格、收购进展、消化能力、进口形势等各方面因素,充分听取多方面意见,抓紧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防止出现较大范围农民“卖粮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