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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检察机关助力消费公益诉讼“破茧成蝶”

2016-04-02张智全

21世纪 2016年12期
关键词:临沧市成蝶民事

文/张智全

让检察机关助力消费公益诉讼“破茧成蝶”

文/张智全

背景: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11月14日,云南省临沧市检察院因临翔区埃灯珠宝店、临翔区瓦城珠宝店、临翔区何氏百货店、沧源县咪咪小卖铺销售假药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四起案件,分别向临沧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据悉,该四案是检察机关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的首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1月24日《检察日报》)

自新消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以来,消费公益诉讼一直遭遇“落地难”,甚至叫好不叫座。究其病理,既有消费公益诉讼主体过于单一的制度因素,又有各级消协组织对提起消费公益诉讼“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实困境。在此种现实语境下,云南临沧市检察院根据民诉法第55条和全国人大的授权规定,率先在全国提起首批民事消费公益诉讼,无疑有助于消费公益诉讼的“破茧成蝶”。

一方面,检察机关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破解了消费公益诉讼主体过于单一的障碍,能与消协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形成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合力。消费公益诉讼涉及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其诉讼主体范围过于单一,必然会阻碍消费公益诉讼的有效提起。只有构建起多元化的诉讼主体机制,才能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参与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中来。新消法第47条将消费公益诉讼的主体限于中国消协及省级分支机构,省级以下的消协组织不能提起公益诉讼。这种制度设计,让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明显过窄,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消费公益诉讼不能“遍地开花”。实践证明,通过公益诉讼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仅凭消协组织的单兵突进收效甚微。检察机关的介入,不但有利于弥补消费公益诉讼主体单一的短板,而且也有利于与消协组织形成合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积极效应。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能够弥补消协组织提起消费公益诉讼专业性不足的短板,有利于消费公益诉讼的全面开展。众所周知,消费公益诉讼的对象大多涉及垄断行业和强势企业,诉讼中面临的产品质量检测过于专业而导致的调查取证难,一直是掣肘消协组织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最大障碍。加之诉讼成本高昂,不少消协组织对提起消费公益诉讼往往望而却步。相比之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专门监督机构,具有消协组织在法律、案件调查和诉讼便利等方面不可比拟的专业优势,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性、便利性和权威性等特长,有针对性地提起消费公益诉讼,有利于最大可能地实现胜诉目标,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落地生根。

一言以蔽之,在消费公益诉讼“落地难”、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求的语境下,检察机关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不但能让消费公益诉讼的主体“突围”,而且亦能更好地弥补消协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专业性不足的短板,对激发消费者维权信心,改善消费环境,助力消费公诉讼“破茧成蝶”,无不善莫大焉。这是云南临沧市检察院率先在全国提起首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最大示范意义,显然值得借鉴和复制。

当然,检察机关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还处于蹒跚起步的探索阶段,其前行的道路并不平坦。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要有“望尽天涯路”的追求,以积极的作为,助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真正“破茧成蝶”,从而确保其成为护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治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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