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司法责任制应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016-04-01肖沛权
文/肖沛权
落实司法责任制应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文/肖沛权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责任制的双重目标,在落实司法责任中关于法官违法违纪责任追究时,其前提条件是法官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即首先要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这一价值目标,才能继而实现“由裁判者负责”另一价值目标。
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四中全会《决定》等文件把司法责任制作为推进司法改革的“牛鼻子”明确提出,要求“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其中,“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意味着检察官、法官承担责任以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为前提。因此,落实司法责任制应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机关只有独立地处理案件,不受外力的干涉和影响,不偏不倚地、公正地办案,才能明确司法责任的承担主体,明晰权责,真正落实司法责任制。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司法实践中,地方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甚至对案件进行最终拍板的情形仍时有发生。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插手司法活动不仅是诸多冤错案件的重要成因,也导致追究司法责任时难以确定责任主体。为了阻隔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对司法活动的干预,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并明确其党纪及法律后果,“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措施增加了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顾虑,无疑有力地保障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但这些措施并没有涉及法官独立的问题。事实上,实践中法官(包括合议庭)裁判往往须经过庭长、分管院长审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使得裁判者行使职权难以独立,责任很难分明,因此要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保障法官之独立审判:首先,应当取消庭长、分管院长的审批制度,使法官和合议庭真正独立起来,实现法院内部去行政化。其次,进一步缩小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使之限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且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应当签名,而且如果出现错案,审判委员应根据其在案件中的表态适度承担责任。
此外,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还必须从司法体制方面进行深层次的改革。按照我国现行的体制,法院、检察院的领导主要由当地党委决定并由人大任命,经费则由当地的政府负担。在这种人事权与财权掌握在当地党委和政府手上的管理体制下,地方司法机关面对来自地方领导的压力很难做到“泰山压顶不折腰”而独立办案。为此,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院已经设立,下一步应当推进省级以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就财权而言,按照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司法机关的经费一般由中央统一拨款。考虑到我国目前由中央统一拨款有难度,可由省政府和中央政府两级负责拨付,其中以省政府拨付为主,而中央政府也适当投入经费支持,并在今后逐步加大投入经费的力度。这些举措一旦取得成效,将有助于司法机关真正摆脱地方的行政干涉,做到独立行使职权。时下《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已纳入立法计划,可以把涉及司法体制改革较为成熟的内容制度化、法律化。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