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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英日互联网保险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6-03-31魏倩雨

商业经济研究 2016年5期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

魏倩雨

内容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大数据和大资管时代到来,互联网和保险产品的结合也得到了发展。2012年10月,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坚定不移地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清楚的指出保险公司今后的必然趋势是走多元化营销道路,需要开发新渠道。互联网保险应运而生并且蓬勃发展,本文通过介绍美、英、日等发达国家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模式,分析我国与美、英、日互联网保险存在差异,并且分析差异出现的原因,最后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相应的互联网保险发展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 产品创新 社会信用

引言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也得到了蓬勃发展,作为一种新型保险经营方式的互联网保险也因此应运而生。保险业界一般把互联网保险界定为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为客户提供产品及服务信息的目的,从而实现网上投保、承保、核保和理赔等保险业务,完成保险产品在线销售和服务,并通过互联网实现保费等相关费用的支付的经营管理活动。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14年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显示,从2011年至2013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至60家,年均增长46%;规模保费从32亿元增长至291.15亿元,三年增幅达到810%,年均增长率201.68%;投保客户数从816万人增长至5436.66万人,三年增幅达到566%。但在我国互联网保险实现跨越式发展同时,也应该看到同国外的差距,目前国内互联网保险业务在整个保险市场占比还不到3%,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仍处于初级阶段,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美、英、日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一)美国互联网保险

美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概况。互联网在美国是社会生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截止到2012年的统计,互联网使用人数约占全美总人口的78%。其中,61%的网民日常生活中使用网银,71%的网民习惯于在网上购物或其它生活服务。再保险方面,60%以上美国消费者通过使用互联网对保险产品进行相关搜索,这一比例较2006年增长了38%。2006年和2009年,在线购买人寿保险、伤残保险、长期医疗保险、个人年金占比总保费比例分别为7%和15.50%,2012年受经济下滑影响,消费者担心保险公司财务状况,消费者对面对面销售保险更为放心,从而比例下降到10%。

根据美国CELENT咨询公司报告,到2011年美国寿险总保费收入中,网上直接销售的份额将增至8%左右,网络触发的份额将增至35%左右,网络影响的份额将增至85%左右。另外,2011年美国车险总保费收入中,网上直销约占30%,网络触发约占40%,网络影响约占25%;2011年美国健康险总收入中,网上直销约占10%,网络触发约占30%,网络影响约占到45%。另据Cyber Dialogue一项调查表明,目前美国约有670万消费者通过国际互联网选购保险产品,其中有20%是通过在线保险市场保险公司设立的网站进行的,近80%在非保险公司网站进行。

美国互联网保险经纪公司—INSWEB。创立于1995年总部设在美国加州的红杉城的美国互联网保险经纪公司—INSWEB,是全球最大的保险电子商务站点,并且在保险业界有着非常高的声誉,被FORBES称为是网上最优秀的站点,也是YAHOO评出的全世界50个最值得信赖和最有用的站点之一,这个站点涵盖了从汽车、房屋、医疗、人寿、甚至宠物保险在内的非常广泛的保险业务范围。如表1所示。

(二)英国互联网保险

英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概况。英国作为世界上历史最为悠久的保险市场,也是欧洲最大、世界第三大的保险市场,占据了全球11%的市场份额,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上,其发展也位于前列。早在2004年就以其41%和26%的车险和家财险网销比例成为发展程度较好的互联网保险市场。2008年,英国的电销、网销渠道的成长速度达到52%,电话、网络销售在整个保险业的占比已经达到了32%。2010年车险和家财险网销比例达到47%和32%。另一方面,英国代理人渠道占比从1998年的54%降低到2000年的42%,2008年的30%。在这个时期,英国保险业也正在进行销售渠道的快速、持续变革。健康的市场竞争意识,完善的保险营销体制,全面的财务管理体系和健全的法律制度等环境共同推动着英国互联网保险市场走向成熟。移动互联、大数据、社交网络等技术为英国社会生活带来颠覆的同时,也为保险市场在新社会背景下的创新提供着力点。网络的普及和极具受欢迎使得互联网保险颇受市场的追捧,具体如表2所示。在欧洲其他国家中,全球最大保险集团之一的法国安盛,1996年开始网上直销,目前其8%的新单业务是通过互联网来完成的。世界第二大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宣布,电子商务帮助该公司平均每年节省7.5亿瑞士法郎。本文还对Directline.com和Comparethemarket.com的发展模式进行总结,见表3。

(三)日本互联网保险

aflacdirect.com的網络保险公司。1999年7月,日本出现首家完全通过互联网推销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这家保险公司由总部位于美国的AFLAC公司和日本电信共同投资设立和管理。这家名为aflacdirect.com的网络保险公司将利用AFLAC和日本电信的资源来开设一家服务对象定位于40岁以下客户的网站。在网站开通以后,网民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向网站投保或获取保险信息、利用在线计算器计算保险金。AFLAC公司计划在未来五年售出30万份保险。

Lift Net生命保险株式会社。Lift Net生命保险株式会社在日本是影响最大且以互联网渠道销售保险的唯一一家保险公司。2008年5月,Lift Net保险同印度国家银行安盛人寿保险(现在的Nextia人寿保险)合作,开始销售日本的第一份在线人寿保险产品。从那时起,在线人寿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在日本人寿保险市场中开始稳步增长。Lift Net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发挥寿险销售渠道。2009年,Lift Net生命和SBI安盛生命两家公司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保险所占市场份额已达到2.9%。并且公司的销售成本仅为传统型公司成本的一半。具体如表4所示。

我国互联网保险与美、英、日互联网保险的差异分析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演进

相对西方国家而言,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比较晚,我国对保险理论的研究在改革开放以后才有所发展。在信息技术、电子商务以及网络支付平台的发展的推动下互联网保险也逐渐得到发展,互联网保险对保险公司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性不断提高,逐渐成为保险理论的关注热点之一。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时期,分别是萌芽期、探索期、全面发展期和即将到来的爆发期,如表5所示。

纵观西方互联网保险发展不难发现,在不同的阶段,分别进行了产品、渠道和服务的革命。结合我国现行状况可知,我国已处于爆发期,根据国外先行经验,若想互联网保险取得突破发展,必须充分结合我国经济状况,发挥公司自身优势,在把握产品、渠道和服务的同时,寻找更为有效的方式将其连接起来综合发挥优势。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现实客观性

传统保险销售渠道瓶颈催生互联网保险发展。2012年,我国保险行业累计保费收入15487.93亿元,同比增长8%。其中,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2757.74亿元,同比增长3.3%,占总保费收入的82.4%,同比减少3.7个百分点。即总量增加,占比下降。

传统保险营销渠道构成中,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保险营销员完成的保费收入占比保险中介机构份额最大,其中2012年分別为46.0%和47.09%。

寿险行业保费增速而言,较之前几年相比明显放缓,主要因为目前占据国内寿险90%以上市场份额的两个销售渠道:代理人渠道和银行渠道,均面临增长乏力的难题。

代理人渠道趋于人员饱和状态。2008年至2012年以来,保险营销员的数量增速明显减缓,这一保费收入渠道在2012年已达到366万保险从业人员,其中保险营销员276万人,且人数趋于饱和状态,未来上升空间相对压力比较大。

造成这一结果最主要原因之一是中国人口老龄化引发的产生较低并造成行业收入水平较低。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人力成本水涨船高。2002年至2014年,中国65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从7.3%提升到10.1%。

银保渠道受限,政策压低保费收入。银保新规出台后保费收入不断下降。2010年10月,为重整银保渠道销售秩序,银监会下发90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此后,银保渠道保费收入逐年下滑,这导致寿险行业总保费增速也在不断放缓,如表6所示。

(三)我国与美、英、日互联网保险的差异

互联网公司角色不同。美、英、日等国家互联网公司一般都是扮演平台提供者。国外互联网公司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提供平台服务。而在国内,互联网公司不仅仅是平台服务提供者还是互联网保险的提供者,渗透互联网保险的发行流程中。例如于2013年11月6日正式运营,由阿里巴巴、腾讯和中国平安联合成立的众安在线,阿里巴巴、腾讯不仅仅是提供发行平台,而且还是保险公司的股东,参与保险产品的设计与发行。

互联网产品差异。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以低价值、短期化、低黏度、标准化为主,产品结构单一、缺乏创新。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不是很多,主要是车险、简单的寿险和理财类保险等标准化产品,其他险种的比例很小,在契合互联网用户消费需求和习惯的个性化产品方面,尤为缺少。

美国是发展互联网保险最早的国家,目前互联网保险已经发展的相对成熟,互联网保险品种涉及健康、医疗人寿、汽车、财险等。英国保险公司的互联网保险产品不仅局限于汽车保险,而且包括借助互联网营销的意外伤害、健康、家庭财产等一系列个人保险产品。

安全保障和监管差异。最近几年我国互联网蓬勃发展,但法律法规的建设没有跟上其发展步伐。互联网和金融业的融合本来就对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但目前我国并没有成文的相关行业的法规。并且我国互联网保险网站的安全防护措施非常薄弱。相对而言,美、英、日等国家都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引导新兴行业的发展,监管和发展并行,促进行业健康成长。而我国采用的是先发展后监管的方式,目前尚没有专门的监管措施。

互联网保险产品定价合理性。美、英、日等国家利率市场化已基本完成,市场竞争比较激烈,有利于互联网保险产品合理定价,避免非理性收益率带来的高风险。我国保险行业的费率监管比较严格。目前,意外险、团险、车险等简单产品保险费率可以浮动,其他产品都是不允许浮动的。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定价基础及盈利空间有限,费率没有太大浮动空间,因此没有价格优势吸引客户。

(四)我国与美、英、日互联网保险存在差异原因

通过分析我国与美、英、日互联网保险存在差异的原因,对我国互联网保险长远发展有指导意义。

金融市场环境差异。我国的金融市场由银行主导,银行是金融的核心。银行的任何重大政策调整都可能引发市场规模型地震。而美、英等国家的金融市场是市场主导型,单一机构几乎不能左右市场。市场中的企业以盈利为导向,创新能力较强,各种各样的金融衍生品充斥市场,市场竞争激烈。我国保险业处于高度垄断状态,保险业享受政府庇护下的垄断利益,惰性大且创新能力不足,保险服务无法满足客户需求。

电商企业差异。美、英、日等发达国家零售业竞争充分,从厂家到零售巨头再到消费者,已将中间环节成本极度压缩,零售业本质不变,互联网在零售业只是一种渠道。在美国排名前十的电商中,只有一家是纯互联网公司,其他都是传统零售巨头转型做电商。而我国传统零售市场份额不断被电商蚕食,零售企业举步维艰。由于我国地域行政分割严重,兼并重组困难,物流成本高再加上零售企业多及代理导致厂商出厂价与零售价巨大价差,这也带给京东商城、苏宁易购、阿里巴巴等电商企业崛起的机会。

社会信用环境差异。随着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对于消费者的信用状况以及征信需求需要快速增加。国外征信体系发展较为完善,信用报告与征信体系是互联网保险风险管理的核心,美国的信用管理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国家信用管理、行业信用管理与信用环境。征信体系完善社会信任感强。而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社会信任严重匮乏。并且征信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征信标准化建设滞后、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

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建议

(一)加强相关法规建设,提高监管质量

在法律法规方面,建立健全适用于互联网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适用其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兼顾互联网保险的交互性和灵活性的同时,也要兼顾法律法规的实效性和严肃性。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监管必须要盯紧互联网这个载体根据互联网技术的特性,扩大原有的监管范畴,改变传统的监管方式,提高监管质量。

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应立足政府监管的基础上,辅以行业自律,强化个人监督,树立三者不可偏废的监管观念。

(二)加强产品创新,优化产品结构

以客户体验为中心,不断创新互联网保险产品设计,尽快出台专供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形成互联网销售的独特优势。应积极优化产品结构,不断提高保障类保险比重,降低理财类保险产品比例。

(三)加强安全技术研究,建立专用网络

要处理好数据公开与个人信息安全的关系。在不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公开对社会发展有利的数据,同时有效利用其他行业的公开数据,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开阔思路。加强技术研究,尽快建立互联网保险专用网络,保证互联网保险信息技术安全。

(四)促进征信体系建设,推动市场发展

一是进一步完善征信法规体系,推动出台《社会信用促进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二是加快推动征信标准化建设;三是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四是加强征信监管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建设;五是从培育征信机构、引导征信产品与服务创新两方面入手推动征信市场发展。

参考文献:

1.邱峰.对互联网保险发展路径的思考[J].河北金融,2014(9)

2.李红坤,刘富强,翟大恒. 国内外互联网保险发展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发展研究,2014(10)

3.高雷,杨爱军.欧美网络保险的最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保险研究,2010(11)

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4

5.上海保监局.国外互联网发展的理论与实践[J].上海保险,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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