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建设路径
2016-03-30吴文平谭正航尹珊珊
吴文平 谭正航 尹珊珊
[摘 要]加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对促进实践教学规范化、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凸显专业办学特色及推进专业综合改革等意义重要。目前,地方高校法学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普遍都存目标定位不准确、缺乏系统性、评价结果难以有效应用等问题。地方高校应以培养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为目标,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协同推进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建设。
[关键词]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中图分类号]D9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3 — 0169 — 02
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决定在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明确提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加快法治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战略目标。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推进,卓越法律人才的社会需要不断增大。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应将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面向地方基层社会的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实践教学是地方高校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但从总体来看,许多地方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存在随意性、零散性、形式化与教学质量不高等问题。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不健全是导致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加强地方高校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建设是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的有效措施。
一、加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建设的意义
(一)有利于促进实践教学规范化
目前,大部分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虽然较为重视实践教学,但运行普遍不规范。实践教学安排、运行、考核与质量评价存在明显的不规范问题。加强地方高校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建设,将促进对实践教学重视,提高实践教学地位,促进地方高校在实践教学环节的设计与安排、实践教学运行及质量的规范化,激励与约束教师实践教学行为,加强实践教学保障机制建设,从而保障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加强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是实践教学规范化运行的重点所在。
(二)有利于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提高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是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重点所在。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极为重要的是提高法学实践教学质量。目前,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不完善是影响质量提高的重要因素。加强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建设,将合理评价当前实践教学质量问题和造成原因,促使地方高校法学专业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实践教学。其次,有利于师生对实践教学质量运行规律的把握,保障实践教学改革顺利推进。
(三)有利于凸显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办学特色
地方高校具有密切联系地方,实践教学资源丰富等优势,充分利用其优势进行特色办学,是提高竞争力的必然选择。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可利用其实践教学资源丰富等优势,加强实践教学是凸显办学特色的可行路径。实践性特色建设指为增强法律人才服务地方基层社会能力,通过有效利用地方法治建设资源,加强对法学专业学生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实务能力等训练,以适应地方法治建设需要的过程与行为。〔1〕加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建设,将促进实践教学质量优化,进一步凸显实践性特色。
(四)有利于推进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综合改革
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综合改革的基本目标是进一步强化法学专业应用性、实践性建设,以增强法学专业人才的职业能力。加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是推进专业综合改革的需要。而加强实践教学质量评价对优化实践教学质量十分重要。因此,加强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建设有利于强化实践教学在综合改革中的驱动作用。
二、应用型卓越法律地方人才培养目标下的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存在问题
(一)目标定位不准确
准确定位实践教学质量评价目标是健全实践教学机制,构建质量评价体系的基础。目前,大部分地方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及其评价目标存在定位不准确,模糊不清的问题,从而影响到实践教学运行与教学质量的提高。部分地方高校将实践教学定位为培养应用型人才,部分定位为复合型人才,部分定位为专业型人才。从总体来看,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在实践教学与实践教学质量评价定位上,普遍缺乏从自身发展基础与发展优势来考虑,致使目标定位缺乏针对性和可行性。
(二)缺乏系统性
由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内容、形式具有相互连接,及多样性与渐进性等特征,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应具系统性、统一性。目前,大部分地方高校实践教学的评价主体、评价内容、评价指标及结果运用等方面存在分散化、零碎化状态,甚至相互矛盾与冲突,缺乏应有的统一性、系统性。
(三)评价结果缺乏有效应用
将实践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有效应用到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机制完善、师生激励与约束机制建设、实践教学机制改进等方面,是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目前,大部分地方高校对实践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的应用缺乏重视,实践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很少应用于评价体系建设等方面,从而引发恶性循环,导致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成为摆设,实践教学体系建设严重滞后。
(四)保障制度建设滞后
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运行,需以实践教学质量监控、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制度等作为基本保障。目前,大部分地方高校在实践教学保障制度建设不健全,滞后于发展需要,从而直接影响到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建设与运行。
三、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建设路径选择
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由于办学思路、办学条件等局限导致实践教学质量评价问题众多,使得其更应该考虑如何构建适合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与自身发展实际的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其应从以下路径进行建设:
(一)确定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
准确确立实践教学质量评价目标是加强评价体系建设的基础与指引。从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发展基础、优劣势来看,其应以培养面向基层社会的应用型卓越人才为目标。实践教学及实践教学评价目标也应该是培养面向基层社会的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地方高校将实践教学质量评价目标定位为培养面向基层社会的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一方面契合了法治国家建设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战略的需要,另一方面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高校实践教学资源丰富等优势,凸显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建设特色。基层社会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定位,也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综合改革推进提供了目标与动力。
(二)建立利益相关者参与质量评价主体机制
多元化的评价主体从客观、公正、全面的角度考虑到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中涉及的环节,突出了实践质量的重要性。〔2〕充分保障利益相关者参与实践教学评价权利,是公正与全面评价实践教学质量的要求。建立内外利益相关者协同评价机制,是提高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的有效路径。地方高校应在保障校内利益相关者诸如教学督导、同行教师、院系领导、学生等对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权利基础上,广泛吸引和保障校外利益相关者诸如实践教学基地兼职教师、法律实务部分专家、社会教育评价机构、用人单位等参与实践教学评价。以通过参与评价主体机制,理清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存在的问题,健全教学质量监控机制,协同推进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
(三)构建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合理构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指标体系,对于保障评价数据的科学性、真实性极为关键。目前,大部分地方高校缺乏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指标的研究,普遍借用理论教学评价指标体系。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应坚持过程评价与效果评价统一、实践应用能力与创新能力协同原则,突出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在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中的核心地位,主要从实践教学目标与计划、师资队伍、实践基地建设、教学内容与方法、教学管理与考核、学生职业能力与创新实践能力等方面全面构建评价指标体系。
(四)有效利用评价结果
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应将实践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有效利用,发挥其驱动实践教学质量提高的核心作用。首先,地方高校可将实践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与教师晋升、报酬联系起来,以激励与约束教师重视实践教学。其次,地方高校可将参与实践教学情况、实践能力与学生课程考试、毕业论文等建立协同机制,以激励与约束学生重视实践教学与提高实践创新能力。最后,地方高校可将实践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分析实践教学成效与问题的重要数据。教育行政部门得到评价结果,有利于该部门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宏观指导的政策制定。〔3〕
(五)优化实践教学评价保障机制
优化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保障机制,是推进实践教学质量保障体系顺利运行的基础。首先,地方高校应优化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加大实践教学时间安排比重和安排的系统性。其次,地方高校应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强化校内教师的实践教学技能培养和实务单位教师的理论素养。最后,加强实践基地建设,强化基地实践教学功能建设。
〔参 考 文 献〕
〔1〕谭正航.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课程特色建设研究—以教育法学课程为例〔J〕.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2014,(5):122.
〔2〕杨德文.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探索〔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1,(4):120.
〔3〕白云.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的构建〔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4,(1):156.
〔责任编辑:杨 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