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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问题探究

2016-03-30李晏

理论观察 2016年3期

李晏

[摘 要]由于劳动法没有将兼职大学生纳入调整范围,从而导致其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不法用人单位的侵害,该问题已经到了不得不解决的地步。本文将从完善现行法律法规、把兼职大学生群体纳入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和加强高校的管理和保护等方面探索对兼职大学生群体有效保护的对策。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劳动者主体资格;非全日制用工制度

[中图分类号]D91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3 — 0158 — 02

一、大学生兼职的现状分析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有过兼职经历的在校大学生越来越多,大学生兼职现象随处可见。根据相关机构对我国六所大学300名学生进行的调查显示:有281人从事兼职,占受调查总人数的93.66%。〔1〕从参与兼职的原因来看:有的学生由于家庭贫困,想通过从事兼职获得报酬减轻父母的压力、有的学生希望尽早踏入社会进行实践,丰富课外生活并获得工作的真实感受、还有学生寻求与所学专业相契合的工作培养自身的动手能力。然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学生寻找兼职工作的途径并不丰富,而且没有完善的法律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诸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大学生兼职基本没有涉及,使其成为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如广西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郭某,在校期间被某公司聘用,约定月薪2000元,某日下班途中受伤。郭某认为其属于工伤,而某公司认为其与郭某不构成劳动关系,不需要为其承担责任。后郭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与某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郭某提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2〕目前遇到类似情况用人单位都以原劳动部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即“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合同。”为依据推卸本该对大学生承担的责任。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缺乏劳动合同的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就可能随时受到侵害。不仅如此,因为大学生兼职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大学生无法享受劳动法关于最低工资、最高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劳动者本应享受到的基本权益。

二、兼职大学生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一)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立法空白

从目前调整大学生兼职的法律规范来看,实际上处于一个既无相应的法规可以适用,也无一个明确的部门进行管理的放任自流的尴尬局面。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我们找不到任何关于大学生群体是否适用的规定,涉及到大学生群体的法律规范要不就是含糊其辞,抑或干脆给予否定性的回答。例如上文所述的《意见》第十二条在措辞上模棱两可、理解上让人云山雾罩不明就里,一句话把兼职大学生推出了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变成了用人单位遭遇大学生维权时推卸责任的“尚方宝剑”,也让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莫敢越雷池半步。而另外一部有关的规定是2007年教育部与财政部联合颁布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但这个办法只对学生在校内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规范,而且还明确规定“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①模糊的法律规定甚至立法空白,是大学生兼职权益屡受侵害的法律根源。〔3〕

(二)无法确定兼职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

目前我国大学生的兼职行为往往都是自发性的,没有统一规范的组织对大学生进行引导和安排,而大学生本身也缺乏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劳动法律知识,加上兼职大学生的法律定位存在争议,因此权益受损的情况才频频发生。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须满足两个构成要件:一是符合年龄要求,即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二是具备劳动能力,即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且能独立完成劳动工作。就大学生群体来说,绝大多数都已超过18周岁且一般都掌握一定的学习与相关技能,尤其是在知识这块占有一定优势。〔4〕但用人单位往往利用1995年的《意见》第十二条来推脱本应对大学生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当前人力资源市场的实际情形来看,1995年的《意见》明显体现出法律的滞后性,加上大学生兼职行为的频繁化,致使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遭受损害的情形日益增多。因此,法律需要赋予大学生相应的劳动者身份使其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这也是当前保护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最根本和最有效的途径和办法。

(三)高校对大学生兼职管理缺位

目前国内高校对大学生兼职的管理和保护还很不到位,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虽然很多学校已经成立了实习就业指导中心,但它的主要职能是为了帮助大学生勤工俭学和就业辅导,很少有高校为大学生兼职设立专门的维权部门,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遭遇到侵权时难以从高校得到有效的帮助;二是高校在帮助大学生寻找兼职机会、提供兼职信息方面大有可为。实际情况却完全相反,如果一开始就由校方牵头,出面与企业合作,以校方的名义来作兼职大学生的后盾,可以想象很多纠纷完全可以避免。退一步说就算纠纷已然发生,大学生也不会只以个体面对用人单位,而是由校方出面与用人单位协商,这样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三、在校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的对策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内高校不断地扩招,在校生走出校门兼职的行为越来越多,劳动法对大学生兼职身份的认定已不符合当下情形。面对这一问题,国内不少学者也提出各自的看法,如王燕芳提出:“当前兼职市场比较混杂,监督上存在着缺陷;大学生欠缺法律知识,维权意识淡薄;法律保障与救济不力;学校对在校生校外兼职行为的管理力度不足。”〔5〕张明辉认为:“当今大学生校外兼职的主要目的是为改善物质条件,提高生活质量。大学生兼职的基数大量存在,但履职中维权道路艰难,劳动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把大学生兼职行为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将具有现实的意义。”〔6〕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加强对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

1995年《意见》第12条的规定已不适合当下大学生兼职的实际情况。而根据2007年的《办法》,校外大学生兼职行为也不属于勤工助学的范围,由此可知大学生兼职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目前亟需解决的是对相关法律法规做出适当调整,将大学生兼职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要求大学生兼职时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使大学生获得普通劳动者的诸如最低工资、最高工作时间、工伤保险等权利和利益的保障。同时在大学生兼职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寻求劳动调解、仲裁机关的帮助。修改相关的法律规定不仅可以弥补现行法律法规的漏洞,使兼职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明确确定下来,同时能够享受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各项有利条件。法律明确保障兼职大学生的权利,一方面拓展了大学生维权的途径;另一方面能使有关部门转变观念,正确的履行保护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兼职大学生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非全日制用工制度

大学生兼职与学业相比毕竟还是副业,多数人平均每日的兼职时间均在4个小时以内,纳入到全日制用工制度进行保护显然不符合实际,在实践中也会受到用人单位的抵制,还会出现一些无法解决的难题,反而不利于扩展大学生寻找兼职的机会。我国的用工制度中除了全日制用工以外还有一种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区分二者的标准主要是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平均每天工作四个小时以内,每周累计工作二十四个小时以内的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制度①,绝大多数大学生兼职的情况都符合这一要求,将其纳入到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中进行保护是合理可行的措施。由于在校大学生与正常劳动者相比有一定的区别,完全照搬非全日制用工制度适用大学生兼职并不合适,实践中也难以周全保护大学生的合法利益,故而需要对目前的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规定因应大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既能有效地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也能体现这一“特殊劳动关系”的内涵。

(三)高校应当加强对大学生兼职的管理和指导

美国哈佛大学是全世界著名的学府,在管理和指导在校大学生兼职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学校在学生实习就业中心建立了一个全球性的数据库,校方或非校方的雇佣者在这里可以发布招聘信息,招收学生为其工作,给在校生提供多种选择的机会。同时,在学生与雇主企业之间建立免费的电子邮箱服务,为他们针对自己实际情况可以进行有效的沟通和调整。美国从法律的角度明确规定了兼职大学生的地位,所以在法律的监督下,校方和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兼职也有了明确的定位,从而较好的保障了大学生兼职中的合法权益。反观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勤工助学及兼职进行合适及正确的引导和管理”。但实践中多数高校仅仅根据2007年的《办法》的规定设立了勤工助学中心,选择性的对校内兼职大学生进行管理,而把校外兼职大学生排除在外。如果将校外兼职大学生也纳入高校的管理范畴,那么可以为大学生提供更好的保障。〔7〕由高校相关部门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兼职的信息并进行管理甚至由学校牵头与相关用人单位和企业进行沟通,这从根本上确保了兼职平台的安全合法并使得大学生能得到学校强有力的保护,弥补了大学生相对于用人单位地位弱势的不足。与此同时,学校还可以举办校外兼职辅导讲座,邀请律师、劳动行政部门的专家等相关专业人士介绍当前我国关于大学生兼职的法律规定、兼职过程中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和证据意识、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之后的应对策略和操作方法,有效防范其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形发生。

〔参 考 文 献〕

〔1〕刘传刚.兼职大学生权益的劳动法保护研究〔J〕.法制博览,2014,(07).

〔2〕费霖.大学生兼职行为法律关系的分析〔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09).

〔3〕尹素清,刘里卿,伍永亮.劳动法视野下的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J〕.河北学刊.2013,(05).

〔4〕陈福萍.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

〔5〕王燕芳、许俊卿.法律视阈下的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权益保障〔J〕.青年探索,2011,(06).

〔6〕张明辉.大学生兼职纳入劳动法调整的现实意义〔J〕.法制与经济,2010,(02).

〔7〕郑萍.劳动法视野下的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J〕.传承,2008,(01).

〔责任编辑:侯庆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