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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文化保护与发展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2016-03-30董浩洁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35

福建茶叶 2016年9期
关键词:茶文化文化遗产物质

董浩洁(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35)

茶文化保护与发展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董浩洁
(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35)

茶文化作为我国珍贵的传统历史文化遗产,也是我国人民智慧与文明的结晶,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及经济等价值,保护与发展茶文化是非常必要而紧迫的。茶文化保护与发展的强有力保障是法律,但是我国法律立法在这方面还是比较欠缺的,现在的法律制度及体系不能够适应茶文化的保护与发展。本文重点研究分析茶文化保护与发展的法律问题,从立法形式、立法原则及保护发展主体的法律权利、义务等展开分析,为我国茶文化保护与发展提供支持。

茶文化;保护与发展;法律问题

茶文化产生于中国,中国也是茶的原产地。茶文化作为我国优秀传统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体现了我国人民的智慧与结晶。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急剧变化与发展,茶文化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冲击,加之茶文化具有特殊性,我国立法法律在其保护、发展方面还不是很完善、处于缺失状态,不利于茶文化的保护与发展,我国应该从法律上增强对茶文化的保护与发展,促使其更良好发展。

1 茶文化保护与发展的法律界定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法律法规,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出台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这里我们可以简称其为《公约》)。这个《公约》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有五方面组成:一些口头传说及表演,一些文化方面的语言、媒介也是其组成部分;文化艺术表演;文化方面的风土人情及节日礼仪;自然科学方面知识与实践;与文化相关的手工艺技能[1]。其第二条明确指出: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重点强调了其以满足人们精神生活需求为目的开展精神生产,但是其与物质并不是绝缘的,它偏重借助物质形态存在于精神领域的一些文化创造活动及成果。国务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给出了明确界定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茶文化中的物质文化是指古茶树、古茶园、茶具及茶亭等等,这些在法律保护方面较为规范明确与茶非物质文化相比,而且茶非物质文化与群众生活的关系更为广阔更为密切,茶非物质文化存在方式也比较独特,一定要依附于茶生产者及享用者而存在,具有口头性、环境依附性及变异性等等,很难强制而固定地保存存在[2],这里探讨的茶文化主要是茶非物质文化,这种更符合文化的特征与特性。

2 茶文化保护与发展的法律立法构想

2.1从立法形式上考虑

国务院应该采取行政法规形式制定关于茶文化的保护条例,系统化制度化地保户茶非物质文化遗产。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我国优秀传统文化遗产的构成部分,在历史传承、审美艺术及经济开发等方面具有较高价值,政府对其保护与发展是应该的,保护与发展茶文化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其应尽的义务。因为行政法的色彩比较鲜明,而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具有这种特点,两者结合在一起使用较为合理科学。加之,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较窄的范围,立法采用法典形式并不现实也不合适,而条例形式则更适合解决这种茶非物质文化中出现的问题[3]。另外考虑到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法律立法起步较晩,缺乏足够的实践积累经验,立法不可能实现“一步到位”,但是法律又需要稳定、长久、适合保护与发展茶文化,而行政法规与法律相比更加具有灵活性,因此可以考虑积累足够经验之后,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适的立法形式。

2.2遵循立法的基本原则

2.2.1体现民众意愿原则

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法律制度构建过程中,法律界人士应该首先对我国不同地区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及实际需求做一个充分了解,将其与法律制度制定相结合。不同地区茶非文化遗产的保护者是不同的,这些不同的保护者就是地区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有者,也是行使权力与义务的主体。例如我国第一名茶西湖龙井,产自我国浙江杭州西湖地区的狮峰、龙井及虎跑等一带,茶树的栽培技术、采摘及加工技艺都是非常讲究的,是一种宝贵的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杭州西湖地区的人们对龙井茶树的栽培技术、采摘及加工等都非常熟悉了解,实际上是茶非物质文化的保有者,在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及需求有更为深刻而科学的见解[4]。法律人士应当从他们的意愿出发,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不能够只根据理论及国际上的相关立法来建立法律制度,这样就显得华而不实、无实际用途。

2.2.2遵守有利于茶文化传承与发展原则

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法律立法保护应该有利于茶文化的传承与发展,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人民及文明的瑰宝,经历了长期地发展,直到现在仍旧有着很大魅力。例如我国安徽黄山的茶礼,当地人根据茶已经形成了一种系统的茶礼规及茶文化,也俗称“茶道”,它的主要内容是主张人们通过以茶立德、用茶怡情、以茶会友以及用茶表示对人的尊敬;“茶道”尊崇饮茶环境气氛的清幽淡雅。这些都是人类珍贵的无价之宝,应该让其世世代代地流传下来,保护好茶文化的传承,在立法保护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还要使立法能够促进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与促进,文化本质属性之一就是发展,对于茶文化来说也是如此,茶文化只有不断发展创新,才能够具有独特魅力,才能长久地传承与发展下去。由此看来,关于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的法律制度还应该有利于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持、传承与发展。

2.2.3利益平衡原则

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法律时,还要坚持利益平衡原则,保有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定群体所持有权利应该合理适当,与其他社会的公众利益应该平衡好,法律制度的使命之一就是确保各参与主体的利益平衡,对于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应该如此立法保护。茶非物质文化是我国所有人的共同文化财富,很好地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文明与智慧,并非是个人的独有,而且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在不篡改前提下自由使用[5]。因此我国相关法律机构在建立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制度时,对于其中的内容及权利原则做特殊规定,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正当地利用茶文化遗产,防止出现茶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某一特定群体所垄断的现象。

2.3认定茶文化的传承主体及权利、义务

2.3.1认定茶文化传承主体

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会涉及到相关的主体,这里主要包括传承人及传承单位,这两者目前都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法规,增加了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难度。结合相关专业人士的探讨,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可以这样定义:对某种茶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精通、对其文化空间了解熟悉的民间茶文化代表人。茶非物质文化传承人指的是法人化或者是社团化并且具备开展及举办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者是团体。认定茶文化传承人也是其工作的首要工作,传承人确定了之后,茶非物质文化才能更明晰地确定保护对象,其也才能更好地传承与发展下去。传承人的认定应该先根据法规开展相关调查,评定出具备传承人标准的代表人,并将其列入《名录》中,最后进行确认。这些传承人应该具备以下条件:对这个项目或某项特殊技能完整地掌握;在这方面有公认的代表性与权威性;能够积极主动地开展茶文化传承活动,为其培养更多的相关人才[6]。传承人确定之后,应该在一定时期内通过公示或者是公告形式,公布传承人的基本信息,并积极采纳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的建议意见,对传承人是否合格、有能力承担其茶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检验认定。2.3.2认定茶文化传承的权利与义务

传承人确定之后,就需要对其权利与义务进行规定与明确,我国文化部在2006年10月经过文化部部长指令颁布了《关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管理的暂行办法与条例》,这里的第13条规定了传承人应该积极履行文化传承义务,如果这些传承人缺失了传承能力,不能履行传承义务,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另选定该文化项目的代表传承人;如果传承人中出现了懈怠消极者,应该取消其代表资格[7]。要想使茶非物质文化传承人对自己的责任与义务更加明确,可以建立金字塔式传承制度,塔尖是政府确定的传承人,接下来两层分别是助理与学徒,法律法规规定,传承人应该无条件、无保留将茶非物质文化传承给他们,这些人员应该在传承人的引导与带领下研习茶相关的传统技能与艺能,如果传承人无承担能力或离世后由他们接任。传承还要保证每年有两次公共演出义务,帮助有关单位举办相关的茶文化活动。为了传承人更好地保护茶文化,政府应该给予其必要的经费补助、设立专项补贴,根据传承人实际需要对其发放,提高传承人开展茶文化宣传的积极性[8]。

3 结语

茶文化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高的文化价值、历史价值及经济价值,我国在茶文化方面的立法还不是很健全,多数采用的是行政保护措施,没有专们性法律,因此相关立法机关应该深入实践分析茶文化保护及发展现状,对其做出法律界定,并提出合理的法律立法构想,促进茶文化的保护与发展。

[1]官玉琴,夏良玉.茶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法律问题探讨——以闽茶文化创意产业为例[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8(2):101-104.

[2]刘姗.我国茶叶地理标志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2014.

[3]郑凝洛.非物质文化遗产(武夷岩茶)的保护和传承[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3,26(12):162-164.

[4]方金华.论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23-28.

[5]方金华.论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J].大连大学学报,2009,30(1):105-109.

[6]张静茹.云南普洱地区茶文化景观价值及保护利用[D].北京大学,2013.

[7]罗丽,郭雅玲,蔡宣红.国内外茶叶安全卫生标准与现状分析[J].福建茶叶,2011(6):33-36.

[8]林燕腾,林郁.漳州茶业优势与存在问题及发展思路[J].福建茶叶,2013(3):31-34.

董浩洁(1973-),女,河北定兴人,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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