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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2015年度科研报告 (上)

2016-03-29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创新团队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归流土司制度

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创新团队

(长江师范学院,重庆 408100)

□中国土司文化研究

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2015年度科研报告 (上)

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创新团队

(长江师范学院,重庆408100)

随着湖南永顺老司城、湖北咸丰唐崖土司城、贵州遵义海龙囤等3处土司遗址于2015年7月4日成功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掀起了新一轮的研究高潮。就2015年来说,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其一是 “土司学”基本理论与方法研究;其二是中国土司制度研究;其三是改土归流研究;其四是中国土司文化研究;其五是中国土司个案研究;其六是土司遗址申遗地研究;其七是土司人物研究。这些研究不仅为构建 “土司学”奠定了坚实的学术基础,而且为土司文化的有效利用提供了可能。但在研究视角、话语体系、研究内容与方法、史料整理、学术专著、团队合作研究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予以改进。这里,主要评述前3个方面的研究情况。

中国土司制度;土司文化;研究;年度科研报告

一、前言

2015年7月4日,在德国波恩举行的第39届世界遗产大会上,以湖南永顺老司城遗址、湖北唐崖土司城遗址和贵州遵义海龙囤遗址为代表的中国土司遗址成功入选世界文化遗产名录,这标志着中国土司文化在世界文化遗产 “申遗”方面取得零的突破。因此,2015年注定是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最为辉煌的一年。

2015年,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有几个值得高度关注的问题。第一,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教育部立项稳步发展。2015年立项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即田利军的 “国家认同与调适——民国川滇青甘康藏区土司研究”、彭陟焱的 “明清时期对川西北地区的开发与改土归流研究”;教育部项目1项,即李良品的 “元明清时期土司承袭制度研究”,这无疑将对土司制度以及改土归流研究的进一步深化起到推动作用。第二,发表论文持续增加。在2015年发表的论文中,以 “土司”冠名的论文248篇 (包括期刊论文180篇,学位论文15篇,报纸文章53篇。其中以 “土司制度”冠名的29篇,以 “土司文化”冠名的19篇,以 “土司城”冠名的13篇),以 “改土归流”冠名的33篇 (包括期刊论文27篇,学位论文3篇,报纸文章3篇),以永顺 “老司城”冠名的38篇 (包括期刊论文22篇,报纸文章16篇),以 “播州”“平播之役”和 “海龙囤”(或海龙屯)冠名的41篇 (包括期刊论文29篇,学位论文1篇,报纸文章11篇),以 “秦良玉”冠名的6篇 (包括期刊论文4篇,学位论文1篇,报纸文章1篇),以 “奢香”冠名的2篇,以 “瓦氏夫人”冠名的6篇,以 “杨应龙”冠名的1篇,以 “宣抚司”冠名的1篇,研究“沙普之乱”“奢安之乱”“麓川之战”的文章各1篇。除去以 “土司”冠名相同的论文,2015年计发表与土司相关研究的论文达363篇,与2014年发表的文章相比有大幅度的增加。2015年以 “土司”“改土归流”“土司城”“海龙囤”“秦良玉”冠名的博硕士学位论文有21篇,与土司问题研究密切相关的博硕士学位论文有7篇,这较2014年发表的17篇论文有显著的增加。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方铁发表在 《贵州民族研究》2014年10期的 《土司制度与元明清三朝治夷》一文被人大复印资料 《民族问题研究》2015年第1期全文转载;孙华发表在 《南方文物》2015年第1期的 《中国土司遗产考古》一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历史学》2015年第10期全文转载。第三,出版专 (编)著再创历史新高。2015年,出版土司研究相关的学术专著和论文集17部。特别是 “第五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在播州杨氏土司统治区的核心地区遵义市召开,研究播州杨氏土司成为2015年土司问题研究的重点。其著作主要有李良品、李思睿、余仙桥的 《播州杨氏土司研究》,陈季君的 《播州土司史》,何烨、陈季君、刘世野的 《播州土司文化遗产图释》以及陈季君的 《播州民族文化研究》。这些专著不仅开创了土司个案综合研究的先河,而且在学界具有深远的影响。特别是李良品等人的 《播州杨氏土司研究》,围绕播州杨氏土司的基本概况、土司政权、土司政治、土司经济、土司军事、土司时期教育、土司文化、“平播之役”等内容渐次展开,可说是迄今为止研究播州杨氏土司的经典之作。第四,“中国土司文化研究”特色栏目建设成效显著。2015年1月9日,《长江师范学院学报》编辑部与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土司文化专业委员会主席李世愉研究员商定,将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中国土司文化研究”栏目确定为 “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土司文化专业委员会指定栏目”,并颁发了证书。同时,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土司文化专业委员会首次对2014年发表的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的文章进行评奖,全国共有10篇文章获奖,而刊发于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中国土司文化研究”栏目的文章就有3篇。其中,曾超的 《“杨保”名义演变考》(2014年4期)获一等奖,另被重庆市第十五届期刊好作品评选为社科好作品一等奖;彭福荣的 《试论乌江流域土司时期的经济开发——兼及民间工艺》(2014年3期)获二等奖;苏晓红的 《卓尼土司制度及其文化价值考察》(2014年2期)获三等奖。在2015年,该栏目发表14篇论文,且论文质量较高,李世愉的 《土司制度历史地位新论》(2015年3期)被 《历史学文摘》(2015年4期 “文摘”),曾超的 《李化龙平播纪功铭与国家认同内涵研究》(2015年5期)被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15年6期)“学术卡片”,被《新华文摘》2016年4期 “论点摘编”。《长江师范学院学报》主办的 “中国土司文化研究”栏目在重庆市第十五届期刊好作品评选中被重庆市期刊协会评为社科名栏。第五,举办第五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本次研讨会于2015年7月29日-8月1日由遵义师范学院承办。参会的专家学者110人,提交论文101篇。土司研究的专家学者们围绕土司学的理论构建、土司制度、土司文化、播州土司历史与文化价值、土司遗址申遗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交流。由此可见,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的研究已经迎来一个大好时机。《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2015年度科研报告》借鉴其他学科领域“发展报告”的成功经验,力求突出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2015年度研究的主线和重点,描绘其主要特点和发展轨迹,从而为我国 “土司学”建设提供支持与参考。这样既可以反映我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的现状和趋势,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的发展轨迹和脉络。

二、 “土司学”基本理论与方法研究

“土司”是历史学、民族学等学科众多学者的重要研究对象。随着土司文化的保护、开发利用、“土司学”的理论构建以及中国土司遗址成功入选世界文化遗产,土司研究渐成学术热点,有成为 “显学”的趋势。2015年,在 “土司学”理论构建研究中,不仅成臻铭的 “土司学”基本概念和提法得到土司学界的进一步认可,而且在李世愉、成臻铭、李良品等一大批专家学者的呼吁和推动下,“土司学”基本理论和方法研究也走向深入和系统,更加综合化和理论化。其中,戴晋新、贺祥明、张万东、李世愉、龚荫、邹建达、李良品、陈季君、彭福荣、葛政委等一大批专家学者继续就 “土司学”的基本理论与方法研究着力甚多。

(一)“土司学”基本理论研究

2015年的土司学理论研究继续关注 “土司学”的基本概念和研究内涵,进一步强化 “土司学”构建中的国家认同、文化认同、民族认同等研究,通过总结元明清时期国家治理、地方治理与民族管理的经验,可为推进当今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及民族区域自治提供历史借鉴与智力支持。

1.关注 “土司学”中的重要概念。戴晋新在 《〈明史〉与 〈清史稿〉中的土司概念》一文中以 《明史》与 《清史稿》中的 《土司传》《地理志》《职官志》《兵志》为基础,探究其中的“土司”概念与具体所指,并对 “土司”这一名词进行史传分析与历史观察[1]。通过对土司学研究中重要概念的关注,有助于深化土司学的基本内涵,完善土司学的理论体系。

2.拓展 “土司学”的研究内涵。随着 “土司学”研究的升温,深化 “土司学”研究的内涵在2015年的学术研究中得到充分的体现。陈文元、杨洪林在 《容美土司研究综述》一文中指出,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容美土司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主要体现在史料辑录、兴亡发展、土司社会、土司文化、社会关系、国家认同等方面[2]。彭陟焱、王文在 《羌族土司研究考述》一文中梳理了20世纪以来学术界对羌族土司的研究状况及研究成果,分析其研究特点,展望未来的研究趋势,探讨研究路径,希望为今后羌族土司的研究提供参考[3]。周扬、雷学华在 《鄂西唐崖土司研究的史学思考》一文中指出,在唐崖土司城的建筑遗存中,从正史到土司家谱到民间传说形成了一个文化、权力、历史交织的网络。正是这种文化、权力、历史的交织,塑造了唐崖土司,也书写了咸丰地方历史。其实,如何更加深入地揭示这样一种复杂的关系,发现其交织的 “各衔接关节”,应该是提高唐崖土司研究水平,乃至深化 “土司学”内涵的重要任务[4]。此外,袁晓文、韩正康的 《多续藏族土司研究》一文,弥补了学界至今无人对多续藏族土司作专门研究的空缺。该文通过对咸丰 《冕宁县志》及相关材料中有关多续藏族土司记载的解读,结合田野调查所得材料以说明冕宁县多续藏族土司制度的沿革、运作和土司辖区文化的变迁,并对土司制度的消亡作了一定的探讨[5]。梁亚群在 《边疆经略与地方社会——清中前期广西土司地区移民开发初探》中将清中前期广西土司移民开发进行了归纳和总结,认为它既是广西少数民族地区得以开发、融入国家大一统的历史过程,也是清政府在政策方面未能解决好特殊社会历史环境下广西土司地区社会发展问题的结果[6]。

3.强化 “土司学”建构中的国家认同研究。在土司的国家认同方面,宋娜、陈季君在 《播州土司、永顺土司和唐崖土司文化中的国家认同观念》一文中认为,土司的国家认同建立在独特的民族文化内涵和趋同政治文化的同一性上,这种文化上的同一性主要体现在国家认同观念上,土司文化中的国家认同观念对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建立起着重要的作用[7]。彭福荣在 《乌江流域环境资源与土司国家认同研究——以播州为例》一文中,以播州土司个案为证,表明历代土司的国家认同与悖逆,多与封闭环境相关,而物产资源与人才汇聚是其重要的基础[8];他还在 《中国土司国家认同的逻辑起点与利益法则》一文中论证了土司国家认同的实质,西南、中南和西北等地的历代土司认同元明清等朝,其逻辑起点在于王朝国家的存在,寻求与保有利益的工具性动机是历代土司认同王朝国家的根本原因,即经济利益是物质共赢,政治统治是权益交集,土兵武装是利益保障,文化变革是利益维系[9]。梁亚群的 《岑氏土司国家认同研究——基于 〈田州岑氏土司族谱〉的历史解读》一文则阐述了岑氏土司的国家认同。通过对族谱的研究展现土司国家认同的历程,经过明清时期对先进文化的吸收,田州岑氏土司开始形成国家认同观念,并通过修谱牒以重构祖先记忆,形成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向心性[10]。葛政委 《论边缘族群的国家认同模式——兼议容美土司国家认同的历程》一文基于 “五服”的族群观以及 “边缘—中心”的族群结构,归纳边缘族群对中心的认同表现出离散错位式、矛盾式、依附式、抵制式和主体式5种认同模式[11]。在国家认同的形式上,郭新榜在 《国家认同视野下的丽江木氏土司诗文研究》一文中通过解读木氏诗文中的国家认同观念,指出云南丽江木氏土司历经元明清3代,始终忠君爱国、勤政爱民、护土保疆,并见之于诗文创作,他们与中央王朝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思想情怀,希望国泰民安的政治抱负便是其诗文创作的主旋律。还有不少诗作触及下层民众疾苦,闪耀着民本主义的思想光芒,折射出强烈的国家归属感及国家认同意识[12]。在国家认同历程的研究上,段红云在 《明清时期云南边疆土司的区域政治与国家认同》一文中指出,边疆地区土司的国家认同受边疆地区特殊区域政治的影响,在中央王朝与边疆土司的互动与博弈过程中,中央王朝在边疆土司地区的国家认同建设呈现出不同的取向和特征,并对明清时期西南边疆的变迁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对今天国家治理边疆、维护边疆稳定和国家统一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13]。岳小国、梁艳麟在 《试论土司的 “地方化”与 “国家化”——以鄂西地区为例》一文中认为,土司制度形成、发展的历史,始终渗透、交织着 “国家化”与 “地方化”两种趋向。鄂西地区的方志、谱书等材料显示,当地土司先祖多为中原流官,他们有着模糊乃至想象的祖先记忆与国家认同。后因政权更迭,这些流官先祖入土为 “酋”,开启了其 “本地化”的历史。因此,改土归流既是土司区 “国家化”的深化,同时也强化了区域内民众的地方认同与族群认同[14]。

总之,正如蓝利萍在 《论当代土司文化研究的文化生态环境》一文中所指出的那样,当代土司文化的研究有很好的文化生态环境,即宽松的政治文化环境、活跃的学术文化环境、繁荣的经济文化环境、先进的科技文化环境等。在这样的文化生态环境中进行土司文化研究,定会取得较好的成果,土司文化中优秀、精华的部分将会得到更好的继承和弘扬,也将更好地促进文明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15]。

(二)“土司学”主要方法探究

构建 “土司学”不仅要在基本理论研究上着力,还要注重研究方法的创新。事实上,传统的土司研究方法存在多贴合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但又不够具体;多侧重于历史学的研究方法,却又不能全面等问题。2015年,“土司学”研究方法探究很好地弥补了这一方面的问题,更加注重土司史料的考证以及土司制度研究的深化。

1.注重史料考证。史料的原始性和可靠性是土司研究的基石,“土司学”研究更应当重视对第一手史料的利用。张万东在 《石砫 (柱)土司参与平播战争诸问题考实——兼论土司研究中史料的可靠性问题》一文中指出,《明实录》《明史》《石砫 (柱)厅志》是研究石砫 (柱)土司的基础史料。但在具体研究石砫 (柱)土司参与平播战争这一问题上,3种史料对这一问题的记载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偏差,其可靠性与原始性不如李化龙所编著的 《平播全书》。由此,他强调,史料的原始性和可靠性是土司研究的基石,研究土司制度更应当重视对第一手史料的利用[16]。贺祥明在 《〈明史·四川土司传一〉考误》一文中指出,《明史·四川土司传一》是记载明代四川土司制度和苗、彝、藏、羌等少数民族状况的重要文献,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但据 《明实录》等史料考证,可知中华书局1974年点校本对该传在乌蒙、乌撒、东川、镇雄4军民府,马湖府、茂州卫、松潘卫、天全六番招讨司、黎州安抚司等部分存在14处疏误的地方,其致误之由,主要是明史臣在阅读 《明实录》等原始史料时的疏忽及考证不精[17]。

2.深化土司制度研究。李世愉在 《深化土司研究的几点思考》一文中指出,土司遗址的成功申遗,为土司研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把土司研究推向深入,必须正视目前土司研究中存在的偏差和不足,有3个问题应引起研究者的关注。其一是要重视制度层面的研究。因为没有对制度层面的研究,其他方面的研究往往难以深入;其二是要规范使用土司制度中的基本概念;其三是要纠正研究中的偏差,避免对土司制度的美化和泛化[18]。龚荫在 《关于土司制度研究问题》一文中对土司制度的重大历史作用进行了深入的分析[19]。李良品在 《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应注意的八个问题》一文中指出,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不仅存在诸多空白和盲区,而且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误区,诸如土司制度具体内容、土司制度运行机制、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明清时期改土归流、土司地区风俗习惯、土司制度史料整理、土司文化保护与利用、土司问题研究方法等,这些问题如果不引起重视,将会对土司问题研究及 “土司学”的构建带来负面的影响;针对中国土司制度和土司文化研究存在 “碎片化”的问题,他认为应尽可能地回归 “总体史”的研究方法,力求把握3方面的内容:其一是鲜明的问题意识;其二是长时段的时间观念;其三是历史学的学科本位与多学科的交叉融合[20]。罗中、罗维庆在 《共识缺失:土司研究泛化的成因》一文中指出,因土司制度研究中一些基本概念的共识缺失,导致土司研究的泛化。土司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以本地性 “立蛮酋、领蛮地、治蛮民”的治理方式而体现出来的自治权;土司制度实施的主要地域是我国西南地区;土司制度与扎萨克制度、羁縻卫所制度、僧官制度、土屯制度具有根本性的区别,不能归纳为同一种制度。因之,对土司制度的基本概念予以规范并达成共识,是土司制度研究的基础工作之一[21]。邹建达在 《土司研究应避免碎片化》一文中指出,近年来土司研究逐渐从一个不太受人关注的领域发展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研究的碎片化问题也随之出现,主要表现为土司制度研究缺乏整体性、史料的碎片化运用以及土司文化的碎片化研究。碎片化的研究,除消解土司制度的整体性、阻滞人们对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进行总体把握外,还带来了几个不良的后果。例如对一些基础和核心的问题长期争论不休,难以形成共识,影响了研究的深入。还有将土司和土司制度泛化、美化等问题。避免土司研究碎片化除提高研究选题质量、注重理论与方法、占有更多的史料外,当前最现实的途径就是要做好学术研究的组织和引导[22]。

综上,“土司学”的理论建构与方法研究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土司学”这一专学概念也得到了更多学者的认可和支持,但是,“土司学”的理论构建与方法研究还必须努力发掘新材料,发现新问题,站在社会责任、历史高度看待 “土司学”及其研究,推陈出新,精益求精,推动中国 “土司学”的全面、健康发展。

三、中国土司制度研究

土司制度是中国古代中央王朝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势而采用的一种统治方式,也是中央王朝在这些地区的统治政策的具体体现。土司制度起源于元代,完备于明代,衰落于清代,在民国时期逐渐消亡。土司制度在中国历史发展过程中,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曾起过重要的作用,较以前的 “羁縻政策”有了明显的发展[23]。2015年,专家学者们在土司制度研究方面进一步深入,更加侧重于对土司制度推行原因、历程等,土司制度与国家、土司制度与地方、土司制度与民族、土司制度与宗教等诸方面的关系探究,以及土司制度与政治、土司制度与经济、土司制度与社会管理等结合性研究和土司制度的评价性研究等方面或领域。

(一)土司制度探究

土司制度的形成、发展和终结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由羁縻制度演化而来,是羁縻制度随着历史的进一步发展而形成的。土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不仅与土司地区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有着密切的联系,也与明清时期的西南、中南和西北边疆形势有重大的关系[24]。

1.土司制度推行原因。王素英在其博士学位论文 《明清西北土司制度研究》中指出,对明王朝而言,由于特殊的国情,对西北地区的治理显得尤为重要。如何使西北地区既能成为抵御外敌的第一道防线,也使其成为保障内地与藏区之间的重要纽带是明王朝最为重视的问题。因此,明王朝在藏区实行政教合一、在西南地区实行土司制度的同时,在西北地区推行隶属于流官卫所军事体制之下的带有 “土流参治”特性的西北土司制度。清承明制,在清初改土归流的大背景下,西北土司在失去可以依附的明代卫所后,其土司制度也发生了重大的转变,由原来的 “土流参治”转变为 “土流分治”,这与清代西北边疆问题的变化和战略意义的弱化有重大的关系[24]。王友富在 《明清时期在青海广推土司制度原因探析》一文中将明清时期青海推行土司制度的原因归纳为清政府维系统治和青海土司合法自治的共同需求。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用来间接统治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政治制度。明清两代在青海地区大规模地推行土司制度,导致青海土司的长期存在。这是因为明朝需要联合番族势力抗击蒙古,清朝需要番族土司维系地方统治,青海土司也需要皇朝封印以显示其统治的合法性等原因所造成的[25]。

2.土司制度发展历程。在土司制度的发展历程中,王素英详细地论述了土司制度的形成时间。她认为元代存在土司,但不存在土司制度。为此,她从3方面说明了土司制度并非建立于元代的原因。因之,元代土司的存在并不代表土司制度的建立,土司制度的真正建立应为明代。《元史》中明人的 “土官”情结使元朝土司概念泛化,这是导致后来学者确认土司制度建立于元代的主要原因。在分析元代不存在土司制度的同时,为进一步明晰土司制度建立于明代,作者从定义明代土司概念着手,总结出明代土司的主要特征,从而指出明代土司的概念相对于元代土司而言较为宽泛[24]。刘海鹏在 《试论广西土司制度的发展历程》一文中指出,广西土司制度源于汉唐时期的羁縻制度,曾经有效地维护了广西地区的安定团结,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但也有着野蛮、落后的弊端,阻碍了广西地方的对外交流。在这里,作者试图以土司制度在广西的演变为线索讨论土司制度在广西的发展历程[26]。

3.土司制度的对比研究。土司制度与伯克制度均是清中央政府 “因俗而治”的地方管理制度。谢孝明在 《清代 “改土归流”:土司制度与伯克制度的比较》一文中强调,清代早中期,清政府秉持 “因俗而治”的精神,在西南和西北民族地区分别采取了土司制度和伯克制度对其实施治理。土司制度和伯克制度在一定的历史时段对边疆的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土司制度和伯克制度存在制度设置的先天不足与固守陈规的后天失调,其弊端以及历史的局限性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日益暴露。为适应时局的变化和形势发展的需要,清政府先后在西南和西北民族地区进行 “改土归流”以除旧布新。改土归流是中国治边史上的重大变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改土归流对于边疆稳定、社会经济发展、民族和睦团结、文化交融,无疑有着更为积极的作用和深远的影响[27]。

4.土司制度评价。李世愉对土司制度有很高的评价。他说:“土司制度在社会发展史上的地位与影响为人类文明的传承与发展提供了一个范本”。为此,他在 《土司制度历史地位新论》一文中进行了具体的分析,主要体现在:区域社会管理的新模式、文化包容和管控的新实践、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土司治理地区生态环境的保护,这是土司制度对人类文明承续和发展的重要意义[28]。

(二)土司制度相关关系研究

土司制度作为中国古代治理少数民族地区特殊的政治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与国家、地方、民族、宗教等因素密切相关。因此,土司制度与国家权力、地方治理、民族关系、宗教文化等方面的关系研究也越来越受到土司研究者的青睐。

1.土司制度与国家 (中央王朝)。土司制度作为元明清时期针对西南、中南和西北等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的一种国家性质的政治制度,在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很多专家学者在研究过程中,自觉地将土司制度与国家 (中央王朝)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王春桥在 《土司存废与国家统一(1944-1948)》一文中指出,1944-1948年,滇西土司先后召开了3次会议反对改土归流。民国政府努力地避免英国干涉,将此问题作为中国内政处理,和平地解决了这次边疆危机。1948年,缅甸宣布独立,滇西土司又召开会议。民国政府立即展开调查并拟废除土司制度。8月,新闻媒体披露了滇西土司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民国政府用政治手段解决土司问题,以保留土司制度使土司服从政府管辖。边疆危机的发生和解决,重新调整和规范了民国政府与土司之间的关系,维护了边疆稳定和国家统一[29]。

2.土司制度与地方。赵桅在 《明代烟瘴对广西土司区经略的影响》一文中指出,烟瘴是一种历史性和区域性的突出现象,曾对南方少数民族地区产生过较大的影响。明代广西土司区烟瘴肆虐,成为明朝经营和治理广西地区的主要困难,因此明朝在广西土司区采取了以土治土、倚重土官的策略。烟瘴在一定程度上与广西土司制度的存在有着密切的关联[30]。王振刚在 《土官土司制的兴衰与西南历史疆域的形成——以云南为中心的考察》一文中认为,元明清3代在西南地区实行的土官土司制,实现了对施治地区的民族关系、社会关系的有效整合,使中央王朝的统治在 “蛮夷”地区得以深入,确保了对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更为牢固。明清时期随着边疆民族地区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土司制度的腐朽性显露无疑,改土归流应运而生,建立在多元基础之上的 “羁縻之治”逐步地被一体化的郡县制度所取代,西南疆域的格局得以最终奠定[31]。在土司制度与民族形成、发展方面,祁进玉在 《土族的土司制及其式微》一文中认为,中国历代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和边疆地区的统治特意地实行一种不同于中原内地的羁縻政策。自明至清,基本上也是延续了元朝的治边方略,继续地实行 “封土司民、以夷治夷”的羁縻政策。随着中央政府权力的增强及其实力的积聚,对少数民族及边疆地区实行的封土司民的 “土司制”基本上持否定态度,因为地方政权或地方势力的崛起或存在,对中央政府始终是一种潜在的威胁。所以,在中原及汉族地区行之有效的 “流官制”最终取代被统治者仅仅作为一种权益之计而不得不为之的封土司民的治理模式,便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土族的土司制度也同样经历了由盛及衰的这一过程[32]。

3.土司制度与民族。土司政权与民族关系的研究日渐成为学界热点。陆群在 《土司政权与民族关系——基于桑植白族本主信仰的口述史分析》一文中指出,桑植白族本主信仰口述史中有关 “土司”记忆的叙事,是土司政治在民间社会影响的一种表述,反映出民族关系从 “冲突”到 “融合”的变动过程,这与桑植历史上土司政权发展与衰落的历史节律相一致。关注桑植土司司使的土家族族属,是破解桑植白族本主信仰口述史中民族关系不能忽视的重要密码[33]。左争飞对明代水西安氏土司与周边土司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论证,他认为水西土司地处贵州西北部,作为西南地区延续时间最长的家族,在明代达到最盛。明代水西土司与周边的播州杨氏土司、水东宋氏土司等之间展开了旷日持久的政治地位和物质资源的争夺。在中央王朝的调控下,水西土司获得了更高的政治地位。研究水西土司与周边土司的关系对更好地研究贵州地区的民族关系有重要的意义[34]。莫代山在 《明清时期土家族地区 “自立土司”研究》一文中指出,明清时期,鄂西南、渝东南、湘西等土家族地区都有自立土司。从其产生途径看,可分为强宗大族自立、土司侵占自立和土司分化自立3种。自立土司模仿合法土司对其辖区进行社会治理,与合法土司消极互动,同时对中央政府的军事征调等格外积极,部分自立土司还因各种原因得到中央政府的承认[35]。此外,在土司与当地民族的信任和谐关系的构建上,曹贵雄以土司制度为视角,探究了红河流域的族际交往与文化互动。元朝统治者以委任少数民族上层人物为基础,创立了管控民族地区的土司制度,土司制度开创了红河流域汉族与少数民族交往的历史先河,打破了 “石头不能做枕头,汉人不能交朋友”的民族隔阂。在红河流域实施土司制度的700余年间,有效地改善了民族关系,增强了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冲破了禁闭和禁锢,增强了开放意识;确保了自治权,提高了民族与国家双重认同[36]。

4.土司制度与宗教。土司地区少数民族众多,特别是藏族地区,宗教文化十分浓厚。曹正力在 《试比较近代卫藏贵族与西康土司的对内统治差异》一文中认为,近代同属藏区的卫藏与西康,在历史上当地人民的生活传统与风俗习惯虽然保持了大体的一致,但若是将作为掌管各自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社会上层——卫藏贵族与西康土司进行对比,就会发现宗教影响力在两者的对内统治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并且两者的社会内部矛盾也各有不同[37]。

(三)土司制度与政治

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既是地方管理制度,又是纳入政府官制体系的一种行政制度。因此,它与政治密切相关。在涉及土司制度与政治的具体研究中,有的围绕具体土司政治制度展开论述,如土司承袭制度等;有的围绕土司政治体制模式和官名、官制展开分析。

1.土司承袭制度研究。王君义在 《试析明代土司承袭制度——以播州杨氏土司为例》一文中从土司承袭制度出发论证土司承袭制度在土司制度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从元到明,伴随着土司制度的发展,土司承袭制度日趋完善,突出表现为:土司承袭人的身份与范围有了明确的规定,土司承袭的程序更加完备,土司承袭的禁例愈加严格。在西南地区,播州杨氏土司是明代最具影响力的土司之一,因此,通过研究播州杨氏土司的承袭变迁,可以很好地揭示明朝土司承袭制度推行的情况[38]。李钧在其硕士学位论文 《清代西南地区土司承袭问题研究》中将西南5省土司的承袭状况作为研究对象,以明清对西南地区各自出台的土司政策作为出发点,把西南地区的土司袭职情况以及中央政府对土司袭职的干预作为研究内容,并把 “改流”前后国家对西南地区采取的不同政策作为大背景以探讨土司的袭职问题,还分析了清王朝在土司袭职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和不足。西南地区的土司承袭问题在清王朝得到了很好的解决,这对土司地区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但是整个土司制度也开始逐渐地衰落[39]。

2.土司政治体制模式探究。这方面的研究是土司制度与政治研究的一大新特点。《明清时期藏族地区土司政治体制基本模式研究》一文的作者贾霄锋认为,明清统治者根据藏区的历史实践经验和社会现实情况,以 “政教合一”作为藏区土司政治体制的基本模式,构建了藏区土司地区的一种集权统治网络。他同时指出,明清时期藏区土司地区政教合一制的建构、类型、特点、政治功能以及政教合一制,都体现出封建统治者以政护教、用教护政的基本原则,从而也反映出藏区土司制度的一种主要特点。这种政教合一制的政治模式,对土司和藏传佛教寺院的发展,可说是一种双赢的模式,土司利用寺院增强其统治,寺院则在土司扶植下不断壮大并推动自身的发展,增强了其在老百姓中的政治和社会威望[40]。

3.土司官名、官制的分析。武沐、王素英在 《元代只有土官之名没有土官之制》一文中对元代土司的官名和官制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元代是土官大量出现的时期,但元代只有土官之名,没有土官制度,这可从几方面得到证明。其一是元代虽有土官,但元代史籍中很少用 “土官”一词;其二是元代流官与明代流官名同实异,元代流官指的是流内官,与土官无关。与土官相对称的流官是在明朝开始流行的;其三是元代没有明代那种专门针对土官的职官体系和土官制度,元代土官在册封、承袭、任用、升迁、惩罚等方面均与非土官无大的区别;其四是元代有针对土官世袭的制度,但这不是元代独有,仅凭这一点不足以断定元代有土官制度[41]。

(四)土司制度与经济

元明清时期在实施土司制度的过程中,其经济主要体现在宏观经济状况、土地制度、土司朝贡和土司赋税等方面。2015年,土司制度与经济研究主要集中在土司朝贡和和土司赋税方面。

1.宏观经济状况。土司墓葬中出土的金银饰品是考据土司经济发展水平和工艺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蓝韶昱在 《土豪的奢华与慕汉——馆藏明代壮族土司的金饰品》一文中,将广西博物馆收藏的广西宁明县明江镇一座明代土司合葬墓出土的一批金饰品作为研究对象。广西宁明县明代土司合葬墓出土的金饰品主要有金戒指、金手镯、金簪、金花、金饰件等,计有45件 (组),这些装饰品奢华、精美,技艺高超。他认为这批金饰品种类丰富,款式多样,题材各异,工艺精湛,代表了壮族土司区明代金器加工的较高水平,是研究明代手工业和壮族土司文化的重要实物资料[42]。

2.土司朝贡。土司朝贡是土司制度的重要内容,它不仅反映了各地土司与中央王朝的关系,而且也显示出各地土司对中央王朝是否认同,还体现了土司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环境状况。李良品、廖佳玲在 《明代西南地区土司朝贡述论》一文中论述了土司朝贡的重要作用和巨大影响。明代西南地区土司朝贡既是中央王朝与西南地区交往的主要途径,也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中原文化向土司地区传播的重要媒介。明代西南地区各地土司对中央王朝朝贡不断,并形成为一套完整的土司朝贡制度。明代西南地区土司朝贡,不仅加强了西南地区与中原地区、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联系,加强了明王朝对西南地区的有效管控,而且进一步促进了西南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43]。武巍在 《明代西南土司朝贡初探》一文中就明代西南地区土司朝贡的具体情况及土司朝贡带来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44]。王鹏从四川藏区的土司朝贡着手,在 《浅析清代四川藏区土司朝贡》一文中分析了藏区土司的 “年班”制度。他认为这是清代特有的一种朝贡制度。在大小金川之战后,四川土司于乾隆四十一年 (1776年)被纳入年班体系[45]。土司朝贡与生态环境和物产有密切的关系,张坤美在 《略论明清时期黔东土司区 “土贡”与环境的适应》一文中把视角投射到土司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特有物产上。她认为,明清中央王朝于贵州东部多置土司,当地土司向朝廷进贡形态各异的土特产品,为保障各类土贡产品的稳定产出,各土司区形成了一整套土产护理制度与技术,达到了 “土贡”产出与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的适应[46]。

3.土司赋税。马国君在 《论元明清时期土司区贡赋与环境的兼容——以贵州及其毗连地带为中心》一文中结合元明清时期贵州省及其毗连地带土司进献朝廷的实际,认为该区域土司的贡赋大都为千姿百态的土特产,这与当地的生态环境、基层管理体制密切相关。其后随着西南边疆局势变化,朝廷在此推行了大规模的 “改土归流”,导致贡赋类型、开发模式、基层管理体制紊乱,并诱发了生态环境的极大变迁[47]。李红香在 《论土司地区贡赋变化对农业生产结构的影响——以播州土司改土归流前后为视野》一文也提到,历史上播州土司区涉及今遵义全境、黔南州北部、黔东南州西北部等地,面积约5万km2。播州境内生态背景多样,土特产品甚多,故播州土司时期进献给朝廷的贡赋类型多,差异大,但对当地原生的农业生产结构冲击不大,生态环境良好。明代改土归流后,随着贡赋形式的变化,特别是随着单一粮食税额的加大,诱发了当地多元的农业生产结构逐渐地向单一的固定的垦殖农业的发展,进而诱发了播州土司区生态环境的变迁[48]。

(五)土司制度与社会管理

土司制度作为元明清时期中央政府统治西南、中南、西北土司地区少数民族的一种特殊的管理制度,它与国家对土司阶层和土民阶层的社会管理密切相连。

1.社会管理体系。吕艳玲在其硕士学位论文 《民国时期金沙江中游川滇交界区的土司与民族社会》中详细地论述了金沙江的土司社会。她认为民国政府希望通过采取建立新的行政区划等措施对川、滇边界区进行管理,但原有的土司制度并未完全废除,不得不接受该区域有残存土司的现实,于是采用 “缓进”的政策对这一地区的基层土司进行改土归流,即通过建立地方行政体制、司法制度、教育制度、民政制度等。一方面,压缩土司权力。在削弱土司势力的过程中,土司的政治特权、土地权、司法权等逐渐地被解除,土司权力极大地缩小,部分土司的性质开始向封建地主和乡约团首转变,土司最终在民国时期和1950年后逐渐地被废除;另一方面,国家治理逐渐地向民族社会基层渗入,通过成立 “宁属屯垦委员会”和设置镇、保甲等国家基层行政组织,加强对基层的管理,这打破了以往国家无法对这一地区进行深入治理的传统格局,促使其民族社会发生了重大的变迁[49]。

2.社会控制研究。成臻铭、张科以区域政治总体史的视角对有关明清时期新添葛蛮安抚司控制范围及其动因的学术迷案进行了再探讨。他们在 《湘黔滇古驿道开通对元代湖广土官社会的影响》一文中认为,湘黔滇古驿道于至元二十九年 (1292年)开通,这之后固然便利了西南边疆土司与京师的互动往来,但与此同时也对元朝各个时段的地域社会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引发了湖广行省所控制的云贵高原及其周边地方行政机构的裂变与地方社会的动荡不安。因此,这使新添葛蛮安抚司在驿道沿线拓展“飞地”有了可乘之机,同时也为后来史家澄清这一史实带来了费解[50]。

(六)土司制度与边疆治理

1.元明清时期土司制度与边疆治理研究。元明清中央政府为加强对边地土司的有效管理,依据地理远近,将边地土司分为 “内”“外”土司。土司在名义上虽有 “内”“外”之分,但同属中央王朝则无二致[51]。王春桥在其博士学位论文 《边地土司与近代滇西边界的形成》中,通过对元明清时期云南边地土司的历史发展、云南西部疆域的变迁以及近代滇西边界形成的考究,探讨了云南西部边地土司辖区从 “边地”到 “国界”的历史过程,分析了边地土司与中国疆域变迁的关系,阐释了边地土司自身历史发展、藩属体系、西方殖民主义侵略等因素对近代中国边界形成的重大影响。云南西部边地土司从 “边地”到 “国家”的转变是中国从 “天下”(王朝国家)到 “国家”(近代民族国家)转型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转型在边疆问题上的体现,是云南西部边疆自身历史发展脉络及其连续性、中央王朝和缅甸势力盛衰以及西方殖民主义入侵等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51]。对这一问题所提炼出的观点,不仅新颖独到,而且具有创新性。

2.民国时期云南土司与边疆治理研究。民国时期的土司,是元明清时期中国土司制度的残余,学界历来高度重视这一时期土司的研究。关于民国时期的研究成果,有李拂一的 《滇边失地孟艮土司之考察》(《新亚细亚》,1932年5期)、罗英的 《滇黔土司存废问题之检讨》(《滇黔》,1936年6期)、凌纯声的《中国边政之土司制度 (上中下)》(《边政公论》,1943年11-12期、1944年第1-2期)、江应樑的 《云南土司制度之利弊与存废》(《边政公论》,1947年1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这方面的研究也代不乏人。特别是近几年来,研究者趋之若鹜。如龙晓燕的 《晚清边疆危机中云南土司制度的变化》(《思想战线》,2009年3期)、杨清媚的 《16世纪车里宣慰使的婚礼——对西南边疆联姻与土司制度的历史人类学考察》(《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12年2期)、秦树才的 《明代云南边区土司与西南边疆的变迁》(《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3年1期)等。朱强在其硕士学位论文 《民国时期的德宏土司与边疆治理研究》中认为,民国时期德宏地区的边疆治理,在边疆治理方式与目标方面,继承了清末以来的转变,但也呈现出新的时代特点。云南沿边地区到民国时期仍残存有土司,土司制度在当地实行数百年,其势力根深蒂固。民国时期云南历届政府囿于内外条件的限制,未有用军事手段大规模地推行改土归流,不得已只能更多地通过设置行政机构、调整行政区划、发展交通及教育等方式,逐步地削弱土司势力,强化其对边疆地区的控制。但土司也不甘被削弱,往往以各种方式对抗国家的政令,与政府官员周旋以延续自己的权力。直到中华民国时期结束,德宏地区的土司制度仍未彻底地被废除[52]。王明东等在 《民国时期云南土司及其边疆治理研究》的专著中认为,民国时期云南边境地区的土司残存是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民国政府曾做出多种努力以加强对云南残存土司辖区的治理,其实质是国民政府与土司展开的利益博弈。一方面,保留土司制度与保甲制度合二为一的行政设置,任命土司充任自卫队、自卫军司令与地方政府共同抗击日军,维护边境安全;另一方面,在清丈土地、统计人口、移民屯垦、兴修水利、兴办实业等措施中深入土司辖地,通过发展边地教育,开启明智,兴建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对土司辖区施行间接的治理。从而,维持了云南残存的土司制度,形成了地方政权与土司统治并存的二元政治格局[53]。

不管怎样,土司制度在明朝的边疆治理和清朝的 “大一统”中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符合明清中央政府的需要,也维护了土司地区的安定团结和有序发展。总之,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对中国历史发展进程的推进做出了巨大的贡献[54]。

四、改土归流研究

从明初至民国时期,改土归流前后持续500多年。改土归流既是土司残暴统治和内部纷争导致的结果,也与明清中央政府实现 “大一统”以及国家治理的策略密切相关。2015年,改土归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改土归流的原因、举措,改土归流前后的社会变迁,改土归流和边疆治理以及改土归流的评价等方面。

(一)改土归流的原因

明代的改土归流多源于内部纷争,是中央政府对土司的被动改流。思州、思南田氏土司是带头归顺明廷的土司之一,也是贵州诸多土司中势力最为强大的土司之一,但却在永乐年间 (1403-1424年)被改土归流,究其主要原因为田氏土司的残暴统治和内部纷争[55]。清朝 “改土归流”的实质,如张振兴所说,不是要对西南土司进行大规模的裁撤,更非废除土司制度,而是一场军事战略决策与特殊事件引发的对西南地方行政设置的变动。这一变动的实质,是清政府的 “大一统”和国家治理。他在 《清雍正朝乌蒙、镇雄土司 “改流”动因考——兼论清朝 “改土归流”之实质》一文中认为,雍正朝对乌蒙、镇雄土司的“改流”是在特殊地域与特殊局势下的一种特殊的战略决策。其背后的动因是为了清除漠西蒙古对乌蒙、镇雄土司的裹挟,防范西南土司倒戈,威胁清廷统治。与此同时进行的西南其他区域的 “改土归流”,是雍正帝战略决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和清廷加强对西南地区直接管理的表现[56]。常建华在 《清雍正朝改土归流起因新说》一文中指出,雍正帝为追求良好的社会治安与社会秩序,对土司的看法发生转变,在推行保甲制度的过程中大规模地实行改土归流。清朝通过设置保甲、汛塘,有效地控制了西南民族地区的地方社会[57]。

(二)改土归流的举措

李良品、李思睿在 《改土归流:国家权力在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扩张》一文中指出,改土归流不仅是明清中央政府对西南地区地方事务从间接干预到直接干预的转变过程,而且也是国家权力在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强烈扩张的有效途径。国家权力在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扩张的途径是改土归流,其主要举措有5个方面。其一是武力征剿;其二是众建土司;其三是嗣绝改流;其四是自请改流;其五是裁革土司。改土归流的实施,极大地削弱了西南民族地区土司的势力,加速了国家权力在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扩张的历史进程,维护了该地区的社会稳定[58]。上述5大举措高度地概括了改土归流的政治进程。除这些因素外,社会和文化的建构也在改土归流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岳小国在 《从历史事件的民间叙事看改土归流——以鄂西唐崖土司为例》一文中强调,改土归流不仅是一种政治进程,同时也是一种社会和文化建构的过程。对改土归流的研究,应立足于地方社会的视角,以揭示它实际是如何被地方话语所建立和维系的。在民间故事与传说中,主要是借助于历史事件以获得民间叙事的结构意识,营造一种 “民间”的氛围,演绎另一种 “和平改流”的图景。这体现出人类学意义上的本地人视角,同时并未妨碍人们通过民间叙事了解和把握历史的真实。他强调,当前的改土归流研究很有必要重视这类来自民间的 “小叙事文化”[59]。

(三)改土归流前后的社会变迁

郑伟林认为,清廷在滇南的改土归流是一种巨大的社会变迁。他通过对滇南元江、临安两府土司职衔品级最高的儒林土司与纳楼土司的受职、传袭、辖地的对比分析,从实证研究角度对滇南改土归流及边疆治理情况做出了新的判断[60]。不仅如此,改土归流还对土司地区的丧葬习俗、巫术文化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变迁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丧葬习俗是社会文明的记忆符号之一。纳西族地区丧葬习俗的变迁与改土归流等社会改革有直接的关系。纳西族地区在改土归流前以 “化而不葬”和火葬两种类型为主,夹杂有其他类型的丧葬习俗;在改土归流后,丽江府纳西族被迫接受土葬,其他地区的纳西族则延续火葬习俗,但吸纳了周边民族的文化元素,呈现出多元丧葬习俗的地域性特征[61]。赵玲在 《清代改土归流后禁止土家族巫舞原因与效果探析》一文中指出,清代中期,在对西南土家族聚居区实施改土归流的过程中,官方以有伤道德风化为由禁止土家族社会流行的巫舞,但中国古代社会的家国同一结构使伦理道德层面的献替可否具有对应的政治意义。基于此种伦理道德与政治间存在的隐喻关系,她通过巫舞主持者所具有的 “巫君合一”、神权与君权合一特性以及清代官方改土归流的政治目的等因素的分析,力图解释官方禁止土家族巫舞所持的道德理由背后隐含着的深层政治原因以及所谓禁止在实际执行时何以衍变为一种复杂、微妙的改造行为[62]。贾霄锋、马千惠在 《重构·变迁:清末改土归流与川边藏族社会嬗变》一文中指出,在内忧外患之际,清末中央政府为 “图川”以期 “固藏”,防止西方列强干预、分裂川边等藏族地区,于是在川边藏族地区推行改土归流以期加强中央王朝对川边地区的政治控制力。清末川边藏族地区改土归流的实施,引起了川边藏族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结构的重构,从而造成了川边藏族社会的变迁[63]。

(四)改土归流后的变化

改土归流虽然引发了大规模的军事冲突和土司区的社会变迁,但从长远来看,改土归流也带来了诸多方面的好处,如加速了汉文化在土司区的传播、推动了土司区的经济发展等。谭清宣在 《清代改土归流后汉文化在土家族地区的传播》一书中认为,流官屡屡刊发推广汉文化、禁止土家 “陋俗”的大量公告,使 “改流”后汉文化在土家族地区得到大规模的传播。该书实为改土归流后土家族社会研究的力作[64]。徐毅、张紫鹏在 《近代滇黔桂改土归流地区矿业生产的估值研究》一文中分别利用1850年、1916年、1933年滇、黔、桂 “改流”地区矿业产量与产值数据,以此勾勒出近代滇、黔、桂 “改流”地区矿业发展的兴衰过程。他们认为,交通不便、比较封闭的原土司地区,在清前期中央王朝改土归流政策的推动下当地以矿业为主的经济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65]。李大旗从湘西地方志中几篇筑城记入手,讨论了清代湘西 “改土归流”后以城市为中心的文化传播圈的形成及其对当地居民生活的影响。他在 《清代湘西 “改土归流”后的筑城活动与居民生活的变迁——从湘西地方志中几篇筑城记入手》一文中强调,筑城不仅能够起到防御作用,更重要的是起着区分及教化人群的作用,湘西 “改土归流”后的筑城活动对城内居民的身份、生活基础和民风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66]。袁新在 《论清代 “改土归流”初期永顺府城市建设及其特点》一文中指出,雍正年间 (1723-1735年)湘西土司被大规模地 “改土归流”,这对永顺府的城市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清政府设立永顺府后,永顺府城开始修建。这不是单一的城池修造,而是中央政治、文化、礼仪规范在偏远少数民族地区广泛的传播,与过去的土司城相比,新建城市的政治、文教功能成为首要,永顺府与周围的沟通也变得更加方便快捷[67]。

(五)改土归流与边疆治理

赵曼在 《简述近代以来新疆哈密地区的 “改土归流”》一文中指出,近代以来,新疆哈密地区改土归流问题不断地涌现,哈密地区成为新疆变乱的多发地,这些事件均围绕反对哈密王的专制统治和改土归流等问题发生、发展及变化,因而厘清这一时期哈密地区改土归流问题的来龙去脉,对客观地分析和认识民国新疆社会的频繁动荡有重要的参考价值[68]。宿燕秀在谈到金树仁统治时期的 “哈密事变”时指出,此次改革的原因看似简单,但其背后隐藏着深刻的历史根源和中央与地方的权利之争[69]。王希隆、黄祥深在 《哈密改土归流述论》一文中也指出,哈密王府与哈密维吾尔族农民之间的矛盾严重地影响了哈密地区的发展,这是实行其改土归流的根本原因,但改土归流成功与否与新疆政府的具体措施是否得当紧密相关[70]。

(六)改土归流的评价

对明清时期改土归流的评价,20世纪80年代至今的论述可谓观点殊多。2015年,范同寿的评价值得学界高度关注。他指出:“明清之际的改土归流无疑属于一场区域性的政治体制改革。土司制度作为一种区域性特殊管理制度,其产生、兴旺、衰败到走向瓦解的过程,所反映的正是我们这样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社会管理模式上,从粗犷到系统,从法制不健全,到封建法制开始趋于完善的这样一个过程。对于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地区差距悬殊的这样一个国家,历史上的统治者要找到一条发展之路,显然并非易事,而且必然会付出各种各样的代价。这也正是我们在评价改土归流时,不能不注意到的一个重要方面。”[71]

1.改土归流的正确解读。李世愉在 《应正确解读雍正朝的改土归流》一文中指出,雍正朝的改土归流是历史上规模最大、影响最深的一次改土归流活动,成为清代土司制度发生根本性变化的转折点。那种认为雍正朝的改土归流是为防止西南地方势力倒戈、策应漠西蒙古南下而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的观点是没有历史根据的。另外,从制度层面考察,雍正 “改流”后,不仅在土司职衔的设置、承袭制度、贡赋制度、奖惩制度等方面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还创立了土司分袭制度、安插制度,推行了土司养廉及分别流土考成等条例。因此,那种认为雍正朝改土归流不是针对土司制度的改革的结论也是难以成立的[72]。他还在 《关于 “改土归流”一词的使用》一文中认为,“改土归流”作为土司制度的专用语,是对历史上改土官为流官这一复杂现象的概括,已被人们所接受,而且在今天的使用中已有其固定的内涵,成为一种规范用语。因此,他强调今天的研究者继续使用 “改土归流”一词是没有问题的[73]。

2.改土归流的历史意义。张娜在 《改土归流在贵州的实施情况与影响》一文中指出,改土归流是我国西南民族地区政治制度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对西南地区尤其是贵州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有着重大的影响,这不仅加强了中央政权对贵州的控制,使贵州成为我国版图上一个新的行省,极大地影响着贵州的发展;而且在更大程度上促进了民族地区的进步,加强了中华民族的团结和祖国的统一[74]。杨冠硕在 《雍正时期改土归流对西南疆域观念的影响》一文中强调,清雍正时期 (1723-1735年)西南地区的改土归流是中国历史上一次十分重要的变革。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对清代经略西南有着极其深刻的影响,不仅加强了对西南地区的控制,更重要的是促进了西南边疆意识的产生[75]。

3.改土归流后的深远影响。陈文元在其硕士学位论文 《改土归流与土民社会转型——以容美土司为例》一文中运用民族学、历史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理论与方法,以清朝雍正年间 (1723-1735年)改土归流为历史背景,以鄂西南容美土司为研究对象,在文献梳理及田野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容美土司研究的前期成果,分析了雍正朝改土归流对土民社会的影响,探讨了改土归流与土民社会转型之间的关系与表现,并运用社会变迁理论对土民社会转型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他认为,容美田氏土司家族 “自汉历唐,世守容阳”,他们与世代生活于此的土民——土家族先民一起创造、发展了深厚的地域文化,受 “汉不入境,蛮不出洞”官方政策的限制,土民与外界交流较少。清雍正十三年 (1733年),清廷对容美土司实行改土归流,废除了存在近400年的容美土司制度,清除了田氏土司家族势力,在原容美土司管辖地区设置鹤峰州及长乐县,派遣流官进行社会管理。这些变化对土民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土民经历了一次社会转型。一方面,使土家族经济文化得到发展;另一方面,汉文化的强势进入改变了土家族文化的发展方向,抑制了土家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关于土民社会转型的原因,改土归流是最直接原因[76]。

总之,在改土归流的强大政治影响下,到任流官的一系列涉及土民层面的社会改革,对土民社会的文化习俗进行了改变,土民身份认同发生转型,政治身份认同由土司的子民转变为大清的子民,并建构移民记忆史,进行地域身份认同的转型;社会控制体系由土司时期军事性控制转变为国家、流官、保长、甲长、家族组织等多层面、多方位的控制;地方经济由封建领主经济逐渐地向封建地主经济转变;土民社会文化习俗也受到汉文化的极大冲击;在改土归流后,地区界限被打破,移民大量迁入,民族之间交流扩大,构建了一种新型的民族关系[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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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曾超]

K208

A

1674-3652(2016)03-0001-14

2016-02-15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明清时期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研究”(11BMZ010);教育部社科基金规划项目“元明清时期土司承袭制度研究”(15YJA770009);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乌江流域历代土司的国家认同研究”(10XMZ013);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改土归流后武陵民族地区人口流动与社会治理研究”(14CMZ006);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国土司承袭制度与国家治理研究”(2015YBLS107);长江师范学院“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创新团队”建设计划资助项目(2014XJTD04)。

[团队成员]李良品、彭福荣、莫代山、曾超、祝国超、余继平、谭清宣、熊正贤、王剑、李伟、廖佳玲。执笔人:李良品、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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