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预算法》切实推进乡镇财政管理工作
——以新疆自治区为例
2016-03-29张延辉
●张延辉
学习贯彻《预算法》切实推进乡镇财政管理工作
——以新疆自治区为例
●张延辉
本文首先论述了新修订的《预算法》的重大意义,在此基础上,阐述了《预算法》对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新规定和提出的新要求,分析了新疆乡镇财政工作面临的任务和形势,并对新《预算法》实施后如何做好新疆乡镇财政预算工作进行了探讨,提出了提升新疆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建议。
新《预算法》乡镇财政财政管理
按照建设现代财政的要求,《预算法》重新修订后于2015年开始实施。新《预算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包括乡镇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预算的管理和监督,推进预算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将发挥重要的作用。认真学习理解新《预算法》是重要的工作要求,同时根据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新《预算法》是重要的工作任务。结合新《预算法》学习理解情况及乡镇财政工作实际,对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工作有以下思考。
一、学习《预算法》,领会乡镇预算管理新规定
乡镇财政是最基层的一级政府财政,处于整个财政管理体系的最前沿,是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和政策执行的“终端”环节,也是财政服务“三农”的窗口。新《预算法》在11个章节中,对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权限、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预算调整、监督及法律责任等提出明确的要求,同时,也对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提出了一些新规定,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乡镇一级政府预算的法律地位。新《预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同时,新《预算法》删去了“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的条文,表明乡镇级政府预算是国家政府预算体系的重要组成,乡镇一级政府要按照法律的要求设立一级政府预算。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乡镇预算的管理权责。新《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第二十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同时,对上级政府代编乡镇预算问题,第二十四条做出了新的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可以由上一级政府代编,并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乡镇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权限,并将代编乡镇预算的审批权限上收到省级政府,表现了对乡镇独立自主编报和审批预算权的重视和支持。
三是进一步加强了乡镇预算的民主参与和监督。新《预算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这一条款是新增加的,体现了对乡镇预算民主的重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基层人大代表在预算审查中的作用和联系选民的优势,扩大社会各界对预算的参与和监督,有利于推进乡镇预算管理的民主化。
二、明确任务,认识乡镇财政管理新要求
当前,新疆自治区乡镇财政工作在加大惠农政策落实力度,服务农民增收;支持乡镇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适应财政管理与改革的需要,推进乡镇预算管理等方面面临新形势和任务,需要按照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围绕自治区财政中心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职能和工作机制,努力做好涉农惠民资金发放、乡镇收支预算管理和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在内相关工作,确保乡镇基层政权正常运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及社会公共服务有效提供。
一是适应城乡协调发展需要保证财政涉农惠民资金发放。近年来,中央和自治区坚持“三农”重中之重地位不动摇,提出了让农业更强、农民更富、农村更美,新农村建设要惠及广大农民的要求。因此,作为财政“三农”服务窗口的乡镇财政,要切实发挥就地服务、就近监督管理的优势,进一步完善制度办法,创新工作方法,依托技术手段,科学、精准地发放各项财政涉农惠民资金,保证惠民政策有效落实、惠及群众。
二是适应乡镇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加强乡镇财政管理。为落实自治区“群众第一、民生优先、基层重要”的理念,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提升基层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能力,新疆自治区推进乡镇站所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乡镇政府职能,除个别维稳需要和专业性强的站所外,其他站所都要统一实行乡镇管理为主,县级部门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新的乡镇管理体制,将对乡镇财政管理带来影响,需要我们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自治区乡镇站所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并积极研究制定乡镇财政管理范围扩大后乡镇预算管理、资金监管、资产管理的配套规定,保证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平稳推进。
三是适应财政管理与改革的需要推进乡镇预算管理工作。《预算法》和中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对预算管理及财税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对乡镇财政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当前,虽然自治区乡镇财政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如乡镇财政保障能力弱且保障水平低、乡镇一级预算的基础地位弱化,乡镇预算编制缺乏科学性、规范性、严谨性、乡镇预算约束力不强,预算执行缺乏监督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乡镇财政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通过贯彻落实《预算法》,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建立乡镇财力保障机制,加强乡镇预算管理予以完善和解决。
三、贯彻落实《预算法》,切实提升乡镇财政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结合新《预算法》的实施,分析乡镇财政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下一步要具体做好以下工作,进一步提升乡镇财政管理工作水平,顺利实现乡镇财政综合服务型工作模式的转换,推动乡镇经济社会发展。
一是合理界定乡镇事权与支出责任,切实提高乡镇财政保障能力和水平。要按照建立现代财政的要求和乡镇履行职能的需要,合理界定与划分县乡事权与支出责任,进一步明确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责任,强化上级政府在教育、医疗、社保等民生支出领域的支出责任,确保县以上事权不下放到乡镇,如下放到乡镇管理,要安排相应的经费予以保障。综合考虑乡镇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支结构和规模,重新核定乡镇支出基数作为财力基数,建立乡镇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增加乡镇财政保障能力。继续加大乡镇资金投入力度,支持乡镇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二是完善乡镇财政职能,建立乡镇财政运行新机制。根据新《预算法》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要求以及乡镇政府管理与服务范围的扩大、服务内容的拓宽等变化,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界定乡镇财政的职能,明确乡镇财政的基本任务。新形势下,乡镇财政要围绕发展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三个重点,将职能定位到以下六个方面:一是组织协调收入支持乡镇经济发展;二是乡镇预算管理;三是涉农惠民资金发放;四是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五是乡镇国有资产管理;六是乡镇财务管理和村级财务代理。围绕以上职能,乡镇财政要积极建立“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四位一体的乡镇财政运行机制,规范乡镇财政预算编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督检查,推进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从而推动乡镇财政各个环节工作任务依法有序开展。
三是编制乡镇预算,规范乡镇收支管理。乡镇预算是乡镇政府的收支计划。编制乡镇预算在编制主体上,要求乡镇预算单位的所有收支都要按照新《预算法》的要求纳入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其次,在编报体系上,要建立乡镇预算单位部门预算为基础,乡镇政府一般公共预算为中心,乡镇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为补充的乡镇综合预算报表体系,强化支出预算管理。其三,在编报程序上,要严格履行法律程序,乡镇综合预算的编报和执行中的调整必须报经乡镇人大审批,增强乡镇综合预算的法定约束力。其四,在编制要求上,务求统筹兼顾、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绩效考评和公开透明。
四是加强资金监管,保证涉农惠民补贴资金发放。做好涉农惠民补贴发放基础工作,认真做好补贴发放数据收集测算等工作。进一步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补贴资金发放的分工协作制度。严格公开公示工作,确保涉农惠民补贴资金财政发放过程透明阳光。加大涉农惠民补贴政策宣传力度,让更多群众了解个人享受的涉农惠民补贴情况及金额。推进涉农惠民资金发放与监管信息化工作,通过技术手段将涉农惠民补贴资金流向反映清楚,把各族群众受益涉农惠民补贴情况了解清楚。
五是强化业务培训,提升乡财干部能力和水平。认真开展乡镇财政干部培训工作,在继续做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涉农惠民政策、行政事业会计与实务操作、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和财经纪律等知识培训的同时,将新《预算法》培训列为近一段时期乡镇财政干部培训的重点内容,积极向乡镇财政干部讲解新《预算法》的精神、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以及自治区乡镇综合预算编制要求等,增强乡镇财政干部预算法治意识、政策水平和沟通理解能力,切实提升乡镇财政干部综合能力和水平。
(作者单位:新疆自治区财政厅乡镇财政管理局)
1.全国预算与会计研究会.2013.乡镇财政管理问题研究课题汇编[M]。
2.财政部条法司.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改前后对照表[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本栏目责任编辑:阮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