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导航·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上)
2016-03-29
政策导航·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上)
1、《关于进一步推广实施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保税监管模式的公告》。6月1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16〕40号)精神,海关总署制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广实施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保税监管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6号),决定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和新增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推广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海关保税监管模式。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在现有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深圳、武汉、大连、南京、成都、济南、西安、哈尔滨、杭州、合肥、长沙、南昌、苏州、大庆、无锡、厦门市)的基础上,将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海关保税监管模式推广到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和10个新增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新增地区包括海南省、威海市、贵安新区、西咸新区、沈阳市、长春市、南通市、镇江市、宁波市、福州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青岛市、郑州市、南宁市和乌鲁木齐市等14个省市(区域)。
2、《关于深入开展2016年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6月2日,为落实深圳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经验交流会关于深化试点工作的精神,以点带面,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6部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深入开展2016年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6〕1392号),就深入开展2016年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通知》明确了2016年要重点完成的任务,包括建成或者市场化配置完成区域内所需要的专业化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并通过检测认证;建成本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与区域内所需要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及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数据实时交互;建成本级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实行招标投标电子化监督;清理废止不利于电子招标投标发展的各项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完成附件中相应重点任务,突出试点的亮点和创新点。
3、《关于印发〈信用保证保险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6月4日,为进一步加强信用保证保险监管,完善信用保证保险数据统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关于印发〈信用保证保险统计制度 (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6〕46号),对数据统计进行规范,并自201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4、《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 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6月8日,为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活跃二手车市场,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 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商建字〔2016〕8号),对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提出具体要求。一是促进二手车异地交易;二是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三是完善二手车税收征管;四是加强二手车流通信息管理;五是加强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六是提高二手车金融服务水平;七是加快推动创新二手车流通模式。
5、《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6月7日,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15〕22号),依法有序推进银行卡清算市场开放,规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促进银行卡清算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发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第2号),对银行卡清算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可通过以下方式参与中国银行卡清算市场。一是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如仅为境内持卡人提供跨境交易的外币银行卡清算服务,则无需申请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只需向监管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其业务范围包括:授权境内收单机构受理境外发行的银行卡,授权为境内持卡人发行且仅在境外使用的外币卡以及与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合作发卡。二是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如要进一步提供人民币银行卡清算服务,则应依法申请设立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在机构准入涉及的设立条件、办理程序、业务管理等方面,《办法》对境内和境外投资者申请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均同等对待,作出统一要求。此外,外国投资者亦可通过并购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参与中国银行卡清算市场,但应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6、《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6月8日,国务院制定下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决定取消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等4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9项 (准入类8项,水平评价类1项)、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38项(均为水平评价类)。
7、《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6月9日,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境内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下发《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同时统一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及支付管理。一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推广至全国。即自2016年6月9日起,境内企业(包括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均可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二是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在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的同时,境内机构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收入。三是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境内机构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四是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
8、《2015年中国电视购物业发展报告》。6月12日,商务部首次发布 《2015年中国电视购物业发展报告》,全面展示2015年我国电视购物发展状况,分析当前电视购物发展中面临的问题,阐述影响电视购物发展的外部因素,并指出电视购物未来发展趋势。据《报告》统计,2015年,全国经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32家电视购物企业共实现销售额399亿元,同比增长13%,比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高出2.3个百分点;预计2016年全国电视购物企业销售总额将继续增长,增幅有望达15%,接近460亿元。
9、《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6月12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要求,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模式,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等20部委联合制定下发《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财金函〔2016〕47号),决定联合启动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助推更多PPP项目落地实施。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第三批PPP示范项目申报筛选注重与“十三五”期间重大问题、重点项目有机衔接,鼓励行业破冰、区域集群和模式创新,推动实现行业引领、区域带动和创新示范效应。
10、《关于开展风险案件防控有效性现场检查的通知》。6月13日,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和保险稽查工作会议精神,摸清保险机构发生案件原因、案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行业提高风险案件防控能力,中国保监会制定下发 《关于开展风险案件防控有效性现场检查的通知》(保监稽查〔2016〕102号),决定开展风险案件防控有效性现场检查。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局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将分别选取不少于1家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机构或省级分支机构开展现场检查;风险案件防控有效性检查将以评估案件防控有效性为重心,深入检查导致案件防控体系失效的公司治理、财务及偿付能力管理、业务管控、资金运用以及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问题。
11、《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6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出《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6〕74号),对新《条例》贯彻实施具体工作要求和过渡期间疫苗购销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通知》要求,自《条例》实施之日起,原疫苗经营企业不得购进疫苗,原疫苗经营企业和疫苗生产企业不得将疫苗销售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尚不能利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采购的省份,第二类疫苗参照现有的第一类疫苗采购模式进行采购。同时,疫苗生产企业应当尽快做好疫苗销售和配送各项准备,配合有关机构将疫苗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及时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销售第二类疫苗。疫苗生产企业将对其生产、配送的疫苗质量依法承担责任。此外,《通知》对疫苗生产企业委托其他企业配送第二类疫苗也作出要求,并明确应当严控配送企业数量,并对配送企业是否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及执行药品GSP的能力进行严格审查。
12、《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6月14日,为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国务院制定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对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部署和安排。一是审查对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二是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三是审查标准。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对照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4个方面共18条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要求后出台。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同时,《意见》明确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文化安全、实现扶贫开发和救灾救助等方面的例外规定。四是工作机制。从2016年7月起,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均应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工商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并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动制度不断完善,在条件成熟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办法,落实制度要求,并从2017年起在本行政区域内逐步推开,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13、《关于开展煤炭行业能耗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6月14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根据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的《钢铁煤炭行业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开展煤炭行业能耗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6〕1487号),要求各地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能源主管部门自行或委托节能监察机构组织本地区所有煤炭开采企业(含井工开采和露天开采)开展能耗情况自查并提交企业自查报告,并在企业自查基础上,组织节能监察机构等采用现场检查方式对煤炭开采企业的能耗情况进行专项节能监察。
14、《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6月16日,为提升风险控制指标的有效性,促进证券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5号),决定公布修改后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并自10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办法》主要修订以下六个方面内容:一是改进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计算公式,提升资本质量和风险计量的针对性。将净资本区分为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将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统一纳入风险资本准备计算,不再重复扣减净资本。将按业务类型计算整体风险资本准备调整为按照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类型分别计算;二是完善杠杆率指标,提高风险覆盖的完备性。将原有净资产比负债、净资本比负债两个杠杆控制指标,优化为一个资本杠杆率指标(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并设定不低于8%的监管要求;三是优化流动性监控指标,强化资产负债的期限匹配。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两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由行业自律规则上升到部门规章层面;四是完善单一业务风控指标,提升指标的针对性。调整权益类证券计算口径、将衍生品区分权益类和非权益类衍生品,合并融资类业务计算口径等。为避免相关公司调整持有债券品种结构对市场可能造成的局部影响,对超比例持有的债券等非权益类证券,在《办法》正式实施后再给予半年过渡期。各证券公司应当于2017年3月31日前满足监管要求;五是明确逆周期调节机制,提升风险控制的有效性。明确了证监会可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行业风险和市场状况,对相关指标的具体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的原则性要求;六是强化全面风险管理要求,提升风险管理水平。要求证券公司从制度建设、组织架构、人员配备、系统建设、指标体系、应对机制等六个方面,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将所有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15、《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意见》。6月20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重要部署,司法部制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意见》,对规范仲裁机构登记工作,加强仲裁机构监督管理,完善仲裁登记制度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意见》要求,要依法严格审查仲裁机构条件,重点审查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及专家比例、仲裁员名册等内容,进一步规范仲裁机构变更备案,确保仲裁机构合法性;要及时了解掌握仲裁机构有关情况,监督仲裁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要转变监管理念,融服务于管理,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通过材料核实、规划指引、随机抽查、告知承诺等,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并着力推进仲裁机构信用体系建设;要健全完善司法行政机关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人民法院等部门的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推动仲裁工作规范发展。
(本栏目责任编辑:尹情)